摘要: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不断深入,农业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愈发凸显。当前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缺乏保护意识、执法监管薄弱、转化效率低等制约农业科技转化、企业竞争力及农民增收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加强梳理完善各类法规、构建产学研合作联盟等相应措施,为推动乡村全面振兴提供了有力支撑与保障,助力农业在知识产权护航下实现创新、高效、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乡村振兴,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种子资源,专利技术,商标品牌
实现“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的伟大目标,并不是遥不可及的梦想。在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我们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扎实推动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为新时代新征程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指明了前进方向,对于实现农业现代化、农村繁荣和农民富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1]。在此背景下,中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而长期的工程,同时也是推动乡村经济可持续增长、提升农业整体竞争力、保障农民权益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鉴于此,深入研究乡村振兴背景下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剖析现存问题并探寻有效的路径,对于激发农业创新活力、优化农业产业结构、保障农产品质量与安全以及推动乡村全面振兴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为推动乡村全面振兴提供了有力支撑与保障,助力农业在知识产权护航下实现创新、高效、可持续发展,以促进乡村经济、社会、生态等多方面协同进步。
1 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现状
1.1 农业知识产权保护重要性
乡村振兴战略是解决新时代中国“三农”问题的总抓手,而农业知识产权在这一宏伟进程中扮演着极为关键的角色,它是推动农业创新发展、提升农业竞争力以及保障农民权益的核心要素。它涵盖了农业领域的诸多创新成果,从种业资源的培育与传承,到专利技术在农业生产各环节的应用,再到商标品牌对农产品附加值的提升,农业知识产权涵盖了众多关键领域,深刻影响着农业的现代化转型与可持续发展。
1.2 中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农业知识产权是指农业领域的知识产权,包括涉农专利权、涉农商标权、涉农版权、地理标志权等[2]。本研究主要从种业、专利、商标三个方向对中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进行分析。
1.2.1 种业资源保护 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加快推进种业振兴行动,完善联合研发和应用协作机制,加大种源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快选育推广生产急需的自主优良品种”[3],体现了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在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中的关键作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种业振兴行动方案》强调,要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依法严厉打击套牌侵权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建立健全种业知识产权保护长效机制等,也为种业振兴和乡村产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种业是农业的“芯片”,种业知识产权则是农业知识产权的核心部分,对于保障种业创新、推动农业发展具有极为关键的意义,在其中,植物新品种更是重中之重。中国植物新品种权主要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进行保护。虽然二者对“植物新品种”的定义有所区别,但是都提到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在现代种业体系里,植物新品种的培育往往凝聚着科研人员大量的智慧、精力与资金投入,如所熟知的高产优质的杂交水稻品种,其研发过程涉及复杂的遗传学研究、多年的田间试验筛选等。对植物新品种予以知识产权保护,能激励育种者持续投入创新,他们可以通过品种权的授权许可等方式获取经济回报,从而进一步推动新品种的研发,形成良性循环。
1.2.2 专利技术保护 从现代农业来看,农业专利技术涵盖研发、种植、养殖、农机具、农产品等多方面创新成果。近年来,中国农业专利申请与授权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根据《2024中国农业科技论文与专利全球竞争力分析》,在2019年至2023年,中国农业发明专利申请量为57.92万件,继续保持全球第一,占22国农业发明专利的51.18%,这表明中国农业技术创新的活跃度在不断提升,科研人员和农业企业对农业专利的重视程度在不断提高。
对此,中国已经建立了相应的农业专利法律法规体系,对农业领域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审查、授权、保护等各环节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旦发生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制造、使用等侵权行为时,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向专利管理机关请求调处或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切实保障农业专利技术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领域的创新与发展。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种子属于植物品种并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植物品种的非生物学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保护。
1.2.3 商标品牌保护 农产品商标品牌对于提升农产品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至关重要。2020—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295起农业品牌司法诉讼案例;2021—2023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384个农业品牌行政执法案例。这些案例共同反映出农业品牌在市场竞争中面临着诸多侵权风险,由此可见对商标的保护具有深远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为农业品牌所有者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保护措施。品牌产品不仅具有较高的市场认知度,还具备较高的消费者认可度[4],对于农业品牌所有者而言,能有力维护其合法权益,在遭遇侵权时可依商标法追偿损失,且有助于提升品牌价值,增强市场竞争力;对消费者来说,商标法保护既保证了产品质量,使其购买到符合标准的农产品,又便于识别选择,通过商标快速区分不同产品;对于农业产业发展,它能促进产业升级,激励企业创新与质量提升,推动农业向品牌化迈进,还能规范市场秩序,打击侵权假冒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保障农业品牌市场健康有序运行,进而推动整个农业产业可持续发展。
2 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2.1 缺乏保护意识
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知普遍不足,重视程度亟待提升。广大农民作为农业生产的主力军,大多缺乏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和保护意识,有的边远农村甚至处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空白区[5],他们深陷传统农业生产模式,对植物新品种权、专利技术及商标品牌等概念懵懂无知,对自身在农业生产过程中所创造的知识成果,也不懂得运用法律手段加以保护,在农产品销售环节,也往往忽视商标品牌的价值,没能意识到通过注册商标可以提升产品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因此这种意识的缺失使其在市场的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
许多农业企业也未能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方面缺乏主动性和前瞻性,往往在遭受侵权后才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在专利申请上,一些企业未能充分认识到农业技术创新成果的专利保护价值,对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发成果未及时申请专利,导致这些成果易被竞争对手模仿抄袭,从而丧失原有的领先地位;一些企业虽注册了商标,也未能进行有效的维护和推广,极大影响了品牌知名度和市场份额。
2.2 存在执法困境
2.2.1 执法力度不足 中国农业知识产权执法面临诸多困境,其中执法力量薄弱、执法手段有限以及执法协作不畅等问题较为突出[6]。目前中国农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呈现出高度隐蔽性和多样性的特征,传统执法手段难以应付,对于侵犯农业知识产权行为的罚款相较于侵权者违法所得往往偏低,难以起到震慑作用。同时,侵权损害赔偿数额难以确定,由于农业知识产权侵权损失涉及诸多复杂因素,如农业专利技术侵权中潜在市场收益和研发投入分摊等难以精确计算,导致赔偿数额常低于实际损失。
2.2.2 执法专业性不足 农业知识产权的执法工作需要配备专业素养高、业务能力强的执法人员。然而,现实状况却是执法队伍在数量上严重不足,尤其是农村地区,执法队伍中既懂农业技术又熟悉知识产权法律的专业人才稀缺,这使得中国的执法工作难以实现全面覆盖,在面对农业专利技术侵权或品种权纠纷等复杂情况时,难以精准判定侵权是否成立。此外,许多基层执法部门经费投入不足,使得技术鉴定环节存在短板,陈旧落后的设备难以满足实际执法的需要。知识产权执法的不足容易导致乡村市场知识产权侵权蔓延,使农村市场成为山寨产品和商标侵权的高发区[7]。
2.3 转化、应用效率低
农业科研机构普遍存在成果转化与保护脱节的状况,科研人员专注项目与学术成果,对科研成果商业价值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敏感性较低,致使众多有潜力的成果因未及时申请专利保护而丧失新颖性,在研究过程中,也可能出现学术研究与市场需求不相匹配的现象,
再优秀的成果,如果不加以应用,就如同被埋在地下的宝藏,有价值却无法实现价值。农业知识产权成果不应该只停留在束之高阁的理论阶段,其意义在于能够被广泛地应用于农业生产实践,只片面追求成果的制造会导致资源的浪费。
另外,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接受和应用能力也会对效率产生影响,大部分农民和一些小型农业企业对新技术、新品种的接受过程相对缓慢,他们更倾向于使用熟悉的传统生产方式。而且,这些农业生产经营者可能缺乏足够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对如何应用农业知识产权成果缺乏了解,即使面对有价值的知识产权成果,也难以将其有效地运用到实际生产中,从而降低了农业知识产权的转化效率。
3 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3.1 强化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3.1.1 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活动 针对目前缺乏普遍保护意识的现象,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进行宣传教育,如举办农业知识产权培训班、发放宣传手册、开展知识讲座、利用短信、电视、微信公众号等,向广大农民、农业企业和基层农业工作者普及农业知识产权知识。宣传内容包括植物新品种权、农业专利、商标品牌、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概念、保护意义、申请流程和侵权后果等,提高农业从业者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知水平和重视程度。在2024年知识产权宣传周上,漳州市通过12316农业服务信息平台发送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短信共计9500余条,积极深入传播了农业知识产权文化理念。
3.1.2 加强相关专业人才培养 在高校农业相关专业中,优化课程设置,增加农业知识产权法律、管理和经济学等方面的课程比重,培养既懂农业技术又具备知识产权素养的复合型人才。同时,加强对农业科研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和基层农业干部的在职培训,邀请知识产权专家和法律实务工作者进行授课,提高他们在农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方面的专业能力。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之间开展人才交流与合作,通过实习、挂职锻炼等方式,让学生和科研人员深入企业了解市场需求,提高知识产权实践能力。
3.2 破解执法困境策略
3.2.1 完善法律法规与标准体系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1999年4月23日,中国正式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成为其第39个成员,2001年中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需要履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意味着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已经纳入国际知识产权体系保护[8],这促使中国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加强立法、执法等工作。但是当前农业领域的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仍然存在着诸多的问题,比如系统不够完备、逻辑层次不足、制定修订速度过慢等[9]。立法机关应组织相关专家对农业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梳理和修订,细化法律条款,明确各类农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界定标准和法律责任,如进一步完善植物新品种侵权认定标准,明确实质性派生品种的判断依据和侵权赔偿计算方法。同时,还要加快制定统一、规范的农业知识产权侵权鉴定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权威的鉴定机构和专家库,确保侵权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信力。
3.2.2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与资源配置 各地农业部门要加大对农业知识产权执法人员的招聘和培训力度,提高执法队伍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招聘具有农业、法律、生物科技等多学科背景的复合型人才充实执法队伍,定期组织执法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解读、侵权判定技巧、调查取证方法、执法程序规范等方面,并通过案例分析、模拟执法等形式加强实践操作能力培训。此外,增加执法经费投入,配备先进的执法设备和工具,如高精度的种子质量检测仪、假冒伪劣产品识别设备、执法车辆、调查取证设备等,提高执法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3.2.3 建立高效执法协作机制 建立农业知识产权多部门联合执法协调领导小组,由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知识产权部门、公安部门等相关部门组成,明确各部门在执法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和协作流程,加强信息共享与沟通协调,同时还要加强区域间的执法协作,如中国长三角地区建立了跨区域农业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在查处跨区域侵犯农业专利、植物新品种权等案件时,各地执法部门能够信息共享、联合行动,使得案件能够得到快速处理。
3.3 构建协调知识产权转化体系
3.3.1 加强产学研合作与需求对接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了湖南农业大学、中国农业科学院等多所农业院校和科研机构。隆平高科曾指出,作为一家拥有国内领先的商业化育种体系的种业公司,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大,将进一步保护公司研发成果,对公司发展有积极促进作用。因此,可以构建由农业科研机构、高校、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等主体组成的农业知识产权产学研合作联盟,通过建立定期交流机制、合作研发项目、共建研发平台等方式,加强科研成果与市场需求的对接。在此条件下,科研机构和高校在开展农业科研项目前,深入农业企业和农村基层进行市场调研,了解农业生产实际需求和痛点问题,能有针对性地开展科研工作,确保研发成果具有市场应用前景。同时,农业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可将生产实践中遇到的技术难题反馈给科研机构和高校,共同开展技术攻关,提高科研成果的实用性和转化率。
3.3.2 完善转化服务体系与平台建设 北大荒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通过三轮严格遴选,从180家单位选送的594个成果中脱颖而出,获评第七届数字中国建设峰会“十佳解决方案”,该平台在完善转化服务体系与平台建设方面做到了多管齐下。于服务体系构建上,创新“垦地合作”模式,优化“双控一服务”,强化人才培育;在平台打造层面,加速数字化进程,推出多功能农服APP。这些举措成效斐然,大幅提升农业生产效率,有力带动农民增收,积极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领域的成功范例与标杆。培育和发展一批像这样的专业的农业知识产权转化服务中介机构,首先应当整合知识产权在农业方面的科技成果,主要包括商标、专利以及动植物新品种等,达到检索信息时简便快速[10],为农业知识产权转化提供全方位、一站式服务,同时,建立农业知识产权交易平台,整合各类农业知识产权资源,以拍卖会等多种形式提供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交易服务模式,拓宽农业知识产权交易渠道,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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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刘振伟.产业振兴是乡村振兴的基础[J].农业工作通讯,2019(13):21-26
[10]王宇.知识产权:奏响现代农业“春之声”[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7-02-08(1).
作者简介:李盈慧(1998—),女,吉林省吉林市人,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