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以创新联合体的组织属性及特点为切入点,梳理知识转移行为现象的特征,利用美国陶瓷、复合材料和光学材料中心(CCOMC)案例分析创新联合体创始阶段知识产权的可能性冲突与治理以及知识成果产出阶段知识产权的归属与使用,由此提出统一知识管理目标,建立会员合同契约机制、加大组织文化管理,建立人才激励机制、获得合作深度信任,实施合作信任机制、保护知识创新成果,完善政策法律法规的创新联合体知识转移行为的知识产权治理建议。
关键词:创新联合体,知识转移,知识产权治理
基金项目:上海市“科技创新行动计划”软科学研究项目“上海建设创新联合体的管理机制与发展生态研究”(22692104300)
0 引言
近年来,创新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驱动力,科技创新成为国家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如果说科技创新是经济发展的发动机,那么,创新组织模式变革就是科技创新的引擎。科技创新正从传统的线性模式向非线性时空交错的立体式新组织模式转变。在这种新模式中,基础研究兼容认识与应用目标,应用研究推动基础研究水平,实现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相互影响和发展。技术开发不仅不排斥基础研究,还能为基础研究源源不断提出新的重大课题。面向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开发以及整体自主创新能力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的重大科学问题,集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研究和产业化于一链条,采用环环相扣的全链条设计,由领军企业牵头、高校科研院所等多创新主体参与组织实施,即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的全链条、体系化的创新联合体组织模式应运而生。这种模式具有双向或多向交错进行、多象限整合研究的特点,缩短了科技创新从科学到技术到市场的演进周期,使技术研究和产业化阶段的边界日趋模糊,科技创新链条更加灵巧,技术更新和成果转化更加快捷。
经济发达国家正在通过科研组织模式变革创新,为科技创新提供不竭的动力。国外著名实验室或研发联盟率先在实践中践行了这种模式,诠释着基于创新链与产业链互融的全链条、体系化科技创新的理念,成为许多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性创新的孵化器。早在20世纪后期美国一些研发机构就开始兴起创新联合体的组织创新的潮流,比如美国纳米科技研究院(CNSE),吸引了私营企业的配套资金,研究资金累计高达55亿美元,合作伙伴多达300多家,包括IBM、GE、AMD等世界知名企业,其创新实力在2016年纳米科技研究机构的排名中居全美第一[1]。这种把基础研究、技术开发、产业化、人力资本生产和新公司创建等活动集成到一起的全链条设计、体系化实施的创新联合体,汇聚了一批优秀的相关领域科学家,形成了一个具有创新创业精神、协同互动的创新组织模式,大大提升了组织的关键核心技术研发能力,也提升了科技对经济社会的贡献度和影响力。
创新联合体通过组织创新促进研发主体之间的协同互动,借助知识转移和交流共享,产生新知识新技术。有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行为的地方就存在知识产权治理。因此知识产权治理贯穿于整个技术研发过程,涉及创新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以及成果转化全过程,渗透产业竞争的各个方面[2]。现实中也出现了合作创新中知识产权争端、侵权问题,不少协同创新组织因为知识产权纠纷处理不好导致创新中断、中止,给企业带来了重大经济损失。因此分析创新联合体的组织属性及特点,揭示知识转移行为现象中的转移特征,构建知识转移过程中知识产权治理机制十分重要。
学界已经关注知识转移过程中的知识产权治理问题。有的研究从知识产权治理的内涵与特征阐述:如Winskel[3]认为知识产权治理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环节之间互相关联嵌套。郭永辉[4]提出知识产权治理本质内涵是创新主体通过治理机制相互博弈达到均衡的利益分配。谷丽等[5]学者分析创新联合体知识产权治理的参与主体多元化、治理依据多样化、治理方式多元化3个主要特征。有的研究提及了知识产权治理的主体和内容:比如Rstic等[6]认为知识产权治理需要政府、市场、社会3种主体共同参与,且冯晓青[7]认为三者之间具有很强的开放性和包容性。Foss等[8]指出知识产权治理是因知识产权和组织存在的间隙而出现,其中知识产权治理内容涉及各种无形资源的生产、获取、使用和控制[9]。也有的研究从政府、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的三维角度揭示三位创新主体的角色定位和功能:政府是在知识产权治理中实施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的主体,依法有效保障其他主体的创新发展[10];企业在积极参与知识产权治理活动中展现了识别、取得、保护、使用和处置知识产权资产等多种行为[11];大学和科研院所在知识产权治理过程中发挥着技术供给和人才培养的功能[12]。基于知识产权治理主体多元化的特征,不仅需要明确各主体的角色和作用,更需要处理好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其中利益分配机制、契约机制、信任机制以及政府治理机制等都是协调治理的重要手段。有研究就从知识产权治理机制角度出发厘清知识产权问题及管理策略:如冯媛[13]分析科学数据开放共享后面临的知识产权困境及相应的治理策略,杨静等[14]分析创新共同体知识产权治理中异质性主体的结构布局以及利益的合理分配,林秀芹等[15]分析“有约依约,无约共有”的知识产权自治模式在实践中存在的不足及改进,刘海鸥等[16]分析信任机制的协调治理,既要防止过度地保护知识产权以免产生隐形隔阂,又要明确维护创新主体的合法利益,吴汉东[17]分析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现代化的实践与发展,坚持知识产权制度创新与知识创新。
综上,国内外相关领域的研究探讨了知识转移过程中知识产权治理的内涵与特征,分析了知识产权治理的各个创新主体和组织内部的治理机制。但是,研究成果呈现碎片化和零散化特点,未能从整体角度分析主体间的联结行为、主体间的互动关系以及主体的动态功能定位及作用。因此本研究将通过创新联合体知识转移行为特征以及知识产权治理的内涵,全面分析知识产权治理主体间的相互关系,构建创新联合体知识转移过程中知识产权治理机制。
1 创新联合体的属性及其特点
促进各创新主体之间的知识流动与贯通是联合创新的核心理念[18]。创新联合体研发能力的高低取决于组织系统管理融合与贯通水平的高低,而组织系统管理水平包含机制体制的完整性及知识流动与转移的顺畅性,保持组织知识的有序流动需正确认识创新联合体的组织属性与特点。此外,正确认识创新联合体的组织属性及特点对创新联合体的稳定运行以及成果产出也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意义。
1.1 创新联合体的组织属性
(1)实体性。创新联合体拥有优秀的人才储备、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独立的办公实验楼以及先进的科研装备等硬件设施和适宜的用人机制、利益分配机制等软件制度,是推进多元化主体协同创新的实体运作组织。硬件设施与软件制度的整体运作表现明确证实了创新联合体是联合多创新力量协同攻克现实社会关键核心技术难题的稳定性组织,而不是仅以契约合同约定而成的临时组织;是多实体机构单位有机结合的实体性组织,而不是仅以项目合作为目的的虚拟组织。因此,创新联合体就是一个具有持续性产出的相对稳定的实体组织。
(2)公共性。创新联合体集科学发现、人才产出、技术攻关、产品开发等多技术领域于一体,本质上属于多技术集成、跨机构领域、多学科交叉的创新组织。实现创新联合体协同创新的关键是统一部署、调配公共资源投入,制定公共利益分配政策,明确公共风险的分担机制等,促进整个公共创新组织共同高质量发展。确保各创新主体实现知识产权共享、资源共用和风险共担,促进知识要素有序流动[19]。
(3)系统性。创新联合体内龙头企业可以根据愿景、使命、目标以及特长优势选择合作伙伴,提升自身研发能力,打通产业链的堵点,融合各方面资源,形成全链条、体系化的协同攻关系统。其他组织一般要与牵头企业签订目标管理协议,保证各创新力量的共同追求,建立龙头企业所组建的创新系统,深度融合产业链和创新链,实现创新资源的高效配置,协调和解决行业中遇见的关键技术难题,督促研发项目的顺利开展和有序进行。
(4)独立性。创新联合体在机构组建时就不同于其他子企业组织,不是简单隶属于龙头企业,而是跨越龙头企业边界建立的独立法人组织或研发实体组织[20],具有自身的机构章程,独立的财务管理权和愿景目标。在机构章程中,规定了成员条件、权利、义务,管理制度以及经费来源和使用管理等。在财务管理上,创新联合体实行单独管理制度;在愿景目标方面,锚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组织目标,追逐组织共同愿景。当然,创新联合体的独立性是相对的,参与联合创新中个体须接受牵头企业的指导和政府的调控[21]。
1.2 创新联合体的组织特点
创新联合体具有的组织属性决定了创新联合体具有的组织特点,如表1所示。

(1)多主体协同攻关。创新联合体不再是由单一的机构组建,而是多元化的创新主体,各自拥有自己的职责,专注于自身的优势领域。人员或是研究目标领域的理论专家,或是致力于应用研究并解决社会现实难题的应用技术型人才,或是掌握各种市场信息、引用国家权威数据、紧跟国际动态、预测未来发展方向的优秀管理型人员。这些机构或人员在迫切需求解决的重大且复杂问题面前总是协作攻关,期望攻克一层层难关,实现技术突破性创新并取得社会生活的重大进展。
(2)多技术领域交叉研究。致力于现实社会中的复杂且重大的问题,不再仅专注于单一技术、单一学科建构研究,而是多技术联合攻关、跨学科融合创新。比如美国的生物学交叉学科研究计划便是一项经典的联合创新项目,其涉及众多领域学科,实现了多技术结合的颠覆性技术创新。因此,以攻克行业关键核心技术难题为导向的创新联合体必然诉诸多技术集成、多学科交叉的创新模式。
(3)多目标重叠并存。创新联合体中,企业关注市场需求和利润获取,希望利用合作方的科技与人才资源,获得社会支持;高校和科研机构注重学术知识的增进,期望通过联合创新,获得学术成果、研究发明等造福人类文明,促进学术社会收益;政府关注创新型国家目标的实现,期待通过联合创新实现科技、教育与经济的无缝对接。所以,创新联合体中不同创新主体承载的任务有异,目标导向不同,还存在不同的利益诉求[22],具有多目标重叠并存的特点。
(4)多功能集成化创新。创新联合体是一个由基础研究、开发和应用研究、产品市场化等多功能集成的组织。组建之前的各创新主体是相对孤立的单一机构,仅为实现单一功能的个体。而后组建的创新联合体围绕一个总体研发目标,协同更多的创新主体,积聚更多的技术和人才,形成集成化组织协同攻关。领军企业、高校和科研院的有机联合,实现应用研究、基础研究和开发研究技术研发功能的集约化。
2 创新联合体知识转移行为特征以及知识产权治理本质内涵
2.1 创新联合体知识转移行为特征
创新联合体的上述组织属性与特点决定了创新联合体是基于知识与技术的非线性流动与转移进行联合创新的组织,其通过知识流动与转移行为完成从前期准备工作到知识成果产生再到成果市场投入的发展路程,具体见图1。

创新联合体是由创新领军企业牵头组建,在联合体的参与成员选择及组织结构设计上发挥主导作用,其他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可作为成员参与的融合创新组织。为实现合作的互利共生,创新主体都需在提供知识并发挥自身能力的同时,学习新的知识并吸收,将知识整合创新后发挥作用,如图2所示。按照内部的知识流动及内容说明,由企业牵头为高校等科研机构提供实际具体的科研问题。在进行深度合作时,企业可为其联合体共享自身的知识经验,提高协同创新能力,最后将其科研成果进行转化。高校和科研院所之间进行合作交流、查漏补缺、优势互补,都可为企业提供学术理论知识及技巧。由于高校和科研院所不如企业会把握市场环境,所以经常由企业明确市场定位,企业受限于自身的创新能力,与高校、科研院所进行合作,就是在拥有技术知识储备的情况下,结合当时的市场需求,完成技术创新。在成员之间信任度较低的时候,需采取保护措施规避合作的风险,作为提供新知识和新技术的源头,增强成员之间的信任度,实现知识共享,更容易完成知识创造和知识转移,对创新联合体的融合创新以及互利共赢产生积极影响。政府则作为整体的政策支持机构,主要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提供经济支持来保障和引导创新联合体的融合创新能力,为未来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氛围。

创新联合体通过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等机构的知识流动、技术转移与联合重组完成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具有以下5个特征:
第一,知识转移行为由知识转移行为的主体、客体和组织网络构成。其中,创新联合体知识转移行为主体是创新主体进行知识流动的发送方与响应方,具有智能性和差异性。发送方主要是知识的拥有者进行知识资源的分享,响应方主要是主体接收到新的知识资源,并与自身的资源融会贯通。创新联合体知识转移行为的客体则是指知识资源。
第二,知识势差是创新联合体进行知识转移的动因。组织内部是由于知识资源分布的不同使得创新主体之间存在知识势差和互补性,各方在进行知识转移和共享的过程中,选择知识势差在合理范围内的伙伴组成创新联合体,知识水平相差过大就导致知识产权泄露风险的增大。创新主体通过技术资源的分享传递交流着各类知识,组织内部吸收各机构的优势知识资源进行传播扩散、联合重构、整合再创新,最终构成知识转移的循环模式,提升创新联合体的技术创新能力。
第三,创新联合体知识转移行为具有复杂性和动态性。作为一个多元主体的复杂组织,创新联合体的组织机构具有复杂性,运行机制具有动态性,联合模式具有多样性。由此创新联合体组织内知识的所处环境具有一定复杂性,则知识转移行为也具有复杂性。创新主体之间知识转移的过程极具动态性,知识转移的相互影响也非常复杂,进而导致整个组织的知识转移行为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动态性。由于合作伙伴的组织机制、管理方式和文化氛围等存在差异性,机构或人员之间追求的目标利益不同,加之信任程度的不足,极易发生机会主义行为,增加知识产权冲突纠纷发生的几率,使创新联合体整个知识转移过程处于不稳定的复杂动态变化之中。
第四,创新联合体知识转移受网络特征因素影响。创新联合体的社会网络由内部多元主体的知识转移行为构成,其网络知识转移系统由复杂的网络创新主体及其之间的知识流动构成,复杂程度相当高。创新联合体的网络特征会影响知识转移系统的发展,反之,知识转移系统的演化对网络整体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此外,创新联合体的内部存在大量复杂的知识转移行为,因此不能单从节点揭示知识转移行为的本质特征。
第五,知识转移行为是内部化的知识交易行为。知识交易行为主要是机构之间明确合作交易后实现的知识流动,若拥有知识资源优势的机构没有加入创新联合体,则机构之间的知识交易属于市场行为。若机构之间的知识转移在创新联合体组织内部,则属于内部学习行为,即知识交易行为的内部化,可以缩短技术创新周期,提升技术创新能力。隐性知识依赖于组织的成员和行为存在,难以从市场化的知识交易行为中收获学习。创新联合体作为一种中间的组建形态,使成员可以借助内部化的知识市场交易行为,减少知识资源交易费用。
2.2 知识产权治理的本质内涵
知识产权治理是一种基于多元化主体参与的平等协商和良性互动的知识产权组织管理过程。创新联合体中各创新主体之间以及其与外围之间都存在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现象,所以知识产权内容越来越丰富,保护及管理手段也更加复杂化。这就需要加强对创新联合体知识产权的治理,调整知识产权管理模式,为创新联合体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
创新联合体运行的不同阶段,知识产权治理的重点有所区别。因此,创新联合体筹备阶段知识产权侧重于治理,后期成果产出后侧重于技术转移和知识产权管理。从知识产权全过程治理的视角看,知识产权主要经历了前端治理、后端转化的过程[23]。对于创新联合体而言,总体的知识产权治理过程则由此可以划分为前端的知识产权治理和后端的技术转移管理两个阶段。前端的知识产治理阶段具有较强的知识治理色彩,具体流程由开始的立项到研发,逐步完成成果报告与评估,最终发表论文或申请专利;后端的技术转移管理则意味着知识从实验室界跨入市场,具体流程由市场调研开始,预期实验室技术的保护范围,制定技术转移的保护策略,最后仍需维护后续的市场运营。对于当前创新联合体的研发现状而言,总体的知识产权治理的工作重点集中于前端知识产权治理阶段,而后端的技术转移阶段也应厚积薄发。
2.3 创新联合体知识转移行为与知识产权治理的紧密联系
知识转移是创新联合体内部伙伴间进行协同创新活动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24],一系列知识转移行为将会引发知识产权的冲突问题,需要运用知识产权治理机制进行相关治理,从而解决主体之间的矛盾冲突,具体流程如图3所示。在合作伙伴选择和创新联盟建立阶段,重要的是以技术知识转移为基础建立合理统一的知识管理目标,制定明确的创新合作契约规定各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职责与收益,以文字材料为载体进行签订。在合作创新过程阶段,要点在于系统性知识转移,属于隐性知识管理,在优秀的组织文化中运行与发展会增强成员之间的信任度,各主体形成共同语言,有效实现知识产权管理。在知识成果产出阶段,突出点在战略性知识转移,创新联合体进入成熟与稳定层次,完成知识成果转化后利用政策法律法规保障自己的应有权益。在不同的阶段,创新联合体主体间知识转移中知识产权冲突是不一样的,为此,所应采取的协调对策也是不一样的。

3 创新联合体知识转移行为中知识产权治理机制的个案分析
创新联合体知识转移的核心是相关者利益的分配,其中知识产权冲突贯穿于知识转移的整个过程[25]。选取美国陶瓷、复合材料和光学材料中心(CCOMC)为个案,该机构在知识产权前端基于合作伙伴选择知识产权治理机制,在知识产权后端分为两部分,一是在知识创新过程深析知识流动性,二是在知识成果产出过程管理知识产权应用。有效的知识产权治理是基于知识转移的知识产权治理内容强调知识产权的应用,完成知识产权的交易与知识产权信息的利用[26]。CCOMC通过有效的知识产权治理获得了更多竞争优势,对当前我国创新联合体知识转移中的知识产权治理具有借鉴意义。
3.1 创新联合体创始阶段知识产权的可能性冲突与治理
CCOMC是由企业、科研院所、高校以及政府代表美国国家基金会(NSF)联合组成的创新联合体。不同的创新主体,如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和政府行政部门,有不同的利益诉求。企业注重经济价值,科研院所注重社会价值,而高校更加注重知识成果的优先出版权,政府行政部门需要保护各个创新主体的权益,最大程度地保障知识产权的归属与使用。正是这种不同的创新主体间存在知识目标的认知差异,可能在某一环节产生知识产权的冲突问题,而且他们之间本身就存在知识势差和互补性,这种势差和互补性导致了协同创新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27]。
为了规避知识产权冲突风险,CCCMC在组建阶段就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第一,在合作伙伴选择上,尽可能避免与企业自身知识势差较大的合作伙伴进行合作。因为合作各方的知识势差越大,知识产权冲突的风险就越大。第二,建立多层次的会员制管理机制,实行会员的科技权利与缴费规模匹配的管理制度,依据年费规模分为3个层次:第一层级是咨询理事会成员,拥有投票权和中心科技的全部权利。其中大机构(500人以上)每年缴纳会费至少40000美元,投票权是1 000美元1个会员,小机构(500人以下)每年缴纳会费至少15 000美元,投票权是1 000美元1个会员;第二层级是附属成员,没有投票权,拥有支持特定项目的科技权利,机构每年对组织支持的科技项目最少缴纳15 000美金费用。第三层级是由理事会邀请加入的关联企业,没有投票权和科技联合体权利,但准许使用中心设施。因此小企业因多层分布式的会员制设计能以较少会费得到免费使用中心实验室设施的便利,降低研发成本。小企业的研究成果有时需更多资金投入才能获得,但因合作分享也能以较少费用学习使用,充分发挥基金资助的杠杆效应。会员制加上发挥会费知识产权的杠杆效应,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知识产权冲突风险。第三,建立知识产权清单,签订组织合同契约保护知识产权。根据参与联合创新体的机构所拥有的专利价值,签订组织合同契约。合理的契约机制可以保障知识的有效利用和创新,完备的合作契约对于解决创新联合体合作创新过程阶段的知识产权纠纷至关重要[28]。此外,要保证创新联合体中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的投入,还需建立以信任为基础的隐形契约来促进参与创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3.2 知识成果产出阶段知识产权的归属与使用
CCOMC作为创新联合体面临的最核心问题之一是研究成果的发布、保护和权益分配。基于此其制定了详尽的专利发布、保护和权益分配规则(见图4)。一方面,这种规则充分保障了高校对研究成果的发表权。属于可获取专利的研究成果,规定发表时间在进入专利程序和专利申请流程之后。若是研究生参与研究项目撰写的毕业论文内容可能含有专利内容,则将摘要或全部材料发给中心全体成员,在规定时间提出意见,之后发表将没有任何障碍。不属于专利类的研究成果经中心主任审批发表。另一方面,针对不同情形制定知识产权的归属与使用。规定内容是据《NSF标准专利权利条例》和罗格斯大学、克莱姆森大学的专利条款和企业咨询理事会协商决定。特别规定了若专利申请未由任何人员提出,发明方高校可将申请专利权授予非中心成员的第三方。若高校不申请,成果创造者可以要求获得其发明的相关权利[29]。

CCOMC设计知识产权的归属与使用问题时,关键是要尊重各创新主体的目标利益,在充分考虑各自贡献度的基础上尽量平衡主体之间的利益诉求[30]。但是,创新联合体运行模式不同,各主体投入的知识产权资源不同,需面临知识产权分配也不同,可针对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分配方案(见表2)。

4 创新联合体知识转移行为的知识产权治理建议
通过上述理论研究和个案分析,创新联合体知识的流动比知识本身更重要。在以知识为基础的协同框架下,知识流动的有序性成为创新联合体的技术突破点。会员合同契约机制为知识流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支持,人才激励机制奠定了有效知识沟通基础,合作信任机制为此加强了内部的经验萃取和复盘,而政策法律法规则是更注重专利成果的利益分配。
(1)统一知识管理目标,建立会员合同契约机制。
统一的知识管理目标是实现创新联合体合作创新的前提。由于企业的经济目标、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学术目标和政府的创新社会发展目标不同,为实现多重目标,要根据不同创新主体投入的知识资源与需求的知识成果制定合理统一的各方认同的知识管理目标。在统一知识管理的目标下,各方就自有的知识产权和投入的贡献度,通过协商、谈判等重要手段制定创新联合体内各主体之间的合同契约,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字材料明确规定组织内部各方需投入的资源和知识产权归属与使用的问题,避免后续发生的知识产权冲突。
建立公平公正的合同契约机制,可有效地解决知识产权的纠纷。其一,创新主体提供的私有知识产权不能是过期的、失效的甚至不属于自己的,要确保其真实性。其二,各方投入的贡献度不仅要考虑知识资源本身的价值,更要考虑其对创新联合体研究内容的作用与贡献。其三,签订的合同契约不仅包括了需投入的私有知识产权和需分配的新共有知识产权,还包括了各方的分工职责,有效防止了主体间相互推诿的现象。其四,以利益分配模式科学合理地确定共有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分配比例以及后续的分享使用原则。
(2)加大组织文化管理,建立人才激励机制。
良好的组织文化有助于培养创新联合体协同创新中创新人员的知识产权使命感、自豪感和保护意识。协同创新过程中的知识转移行为,具有较强的不可监测性,尤其是隐性知识转移。一方面员工之间存在隐性知识交流、技术共享、经验分享等优秀的组织文化,使得隐性知识在组织间高效流转,有效放大内部知识产权创新效应。另一方面隐性知识是依附于人而存在的,一旦造成人才的流失,这些隐性知识便会随之泄露。所以,人才流失会加大知识产权泄露风险。
因此,创新联合体要建立并不断完善人才激励机制,留住人才,减少知识产权外泄的风险。首先,以引导的方式规范成员行为,在各方积极交流技术知识、实践经验的同时,在思想上相互信任、乐于奉献,形成各方认同并遵守的价值观。其次,激励不同的创新型人才如技术研发人才、产品生产人才和调查市场人才,积极进行学习交流和知识互补,共同促进融合创新。最后,奖励那些积极进行沟通交流、参与知识共享的员工和完成创新行为的人才,用奖励和情感留住他们,避免人才流失。
(3)获得合作深度信任,实施合作信任机制。
获得深度信任对联合创新十分重要,因为深度信任可以促进主体之间创新知识资源的互动共享,减少知识产权纠纷的时间,降低创新合作的经营风险。信任是相互的,若合作一方将自有的知识资源进行隐瞒则直接影响着另一方的知识投入。若创新主体之间信任度不足时,还会影响创新主体投入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投入不足,就不能有效进行知识交流,从而降低创新联合体的合作创新绩效,甚至导致合作活动的夭折。创新主体也会因信息不对称或知识不匹配为合作带来不确定性。
构建联合创新的信任机制,需要全部创新主体的共同努力。一方面,要构建知识服务平台,全方位识别意向机构的详细信息、诚信程度以及科研能力等,选择优秀可靠的合作对象,并积极沟通交流建立相互信任,促进创新主体之间进行知识共享和整合,减少“搭便车”等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确保创新主体获取成果收益,要保证在公平且合理的基础上,由较多方给予较少方适量的利益补偿,提高创新主体间的合作信任,提升合作效用和合作意愿,进而提高创新联合体组织内部的创新绩效。
(4)保护知识创新成果,完善政策法律法规。
创新联合体中的创新主体在进行知识转移、共享和整合之后,产生新的知识成果。知识成果是会带来收益的,由于参与创新的机构和人员在进行合作创新时,追求的利益目标不同,要实行大家认可的合理分配格局就变得愈加困难。一旦分配长期存在纠纷,知识创新成果也存在风险,需要加以保护。保护知识创新成果就是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这是市场机制难以解决的问题,这时就需要政府建立法律机制来加以解决。
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最重要的制度保障就是政策法律法规。第一,政府要引导相关机构根据区域发展需要和社会发展需求制定创新策略,组建相关科技的创新联合体。企业机构支持政府在弱势产业进行发展规划并依据优惠政策提高创新收益,激发参与合作创新的积极性。监管相关机构在合作创新中应加强知识产权体制建设,有效保护参与者的权益。第二,知识溢出行为是由人员的流动而产生,人员是隶属于组织机构中,政府要做好人才队伍的思想建设,从法律上解决人才流动带走技术和商业秘密的问题,确保知识产权的归属。第三,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还不够健全,在一些方面仍存在着盲区,政府应大力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同情况下知识产权的归属与使用,维护各创新主体的利益,保障创新联合体能够正常高效地合作创新。
5 结论
为了攻克现实社会发展中复杂的技术性难题,避免再次遭遇技术“卡脖子”的困境,国家提出了创新联合体的新组织模式,其可以提升自主协同创新能力,从而促进创新型国家的建设。创新联合体组建与发展的关键是创新主体之间能够有效进行知识转移的同时可以保护知识转移行为中的知识产权。创新联合体知识转移行为和知识产权治理两者紧密相连,相得益彰。创新联合体创新主体之间进行知识转移,就是在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进行有序的知识流动。企业向高校和科研院所提出技术难题,分享技术知识,而高校和科研院所向企业分享学科知识,共同创造知识成果。高校和科研院所之间也存在知识的分享、流动和整合。知识在创新主体之间流转,在创新联合体创始阶段和知识成果产出阶段都存在大量的知识产权风险,影响着创新组织的可持续发展。为了确保创新联合体的知识流动转移,就需要进行知识产权治理,构建知识产权治理机制。在构建知识产权治理机制上,不仅要重视会员合同契约机制和人才激励机制等硬性机制的构建,约束合作伙伴,激发组织内员工积极性,也要注重信任机制和政府治理机制的软性机制构建,建立彼此之间的信任度,保障知识产权的利益分配。只有这样,才能使创新联合体在知识产权治理机制更加完善和高效。
参考文献:
[1]张金福.美国罗格斯大学CCOMC建设模式分析[EB/OL].(2017-09-22)[2023-12-01].https://stcsm.sh.gov.cn/cmsres/51/51441aad51b14431abcb5e6e9fae0c53/a2b2dfc2f93d89e2f5c0f6dfa4063a46.pdf.
[2]李雪,吴浩.新型研发机构知识产权创新管理体系建设[J].合作经济与科技,2021(3):132-133.
[3]WINSKEL M. Governing technology by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J]. Science and Public Policy, 2007, 34(6): 450-452.
[4]郭永辉.产业集群创新的知识产权治理研究[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13(8):35-40.
[5]谷丽,梁茜,贺敬辉.知识产权治理主体的相互作用机制研究:基于全过程视角[J].科学学研究,2023,41(10):1854-1863,1886.
[6]RSTIC M J, ZEKIC M M. Corporate governance as 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management[J]. Tehnika, 2016, 71(2): 305-312.
[7]冯晓青.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与发展[J].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9(24):72-76.
[8]FOSS N J, MAHONEY J T. Exploring knowledge governance[J].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Strategic Change Management, 2010, 2(2/3): 93-101.
[9]FORSYTH M.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and development: The case of sustainable sea transport in Pacific island countries[J]. Development Policy Review, 2018, 36(1): 69-86.
[10]吴汉东.论知识产权一体化的国家治理体系:关于立法模式、管理体制与司法体系的研究[J].知识产权,2017(6):3-12.
[11]SOETENDORP R. Intellectual property, finance and corporate governance, by Janice Denoncourt[J]. The Law Teacher, 2019, 53(1): 126-129.
[12]KREJCAR O, FRISCHER R, HLAVICA R, et al. Review of available SW solutions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management system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open innovation[J]. Journal of Open Innovation: Technology, Market, and Complexity, 2020, 6(2): 23.
[13]冯媛.科学数据开放共享的知识产权治理研究[J].图书馆,2023(2):56-62.
[14]杨静,文家春.“目标-结构-行动”框架下创新共同体知识产权集群管理机制建构[J].科技管理研究,2022,42(4):153-162.
[15]林秀芹,陈俊凯.失衡与治理:政府主导协同创新中知识产权利益分配问题研究[J].南京社会科学,2022(6):96-109.
[16]刘海鸥,何旭涛,高悦,等.共建·共治·共享:区块链生态赋能双创空间多元联动协同发展研究[J].中国科技论坛,2022(1):104-111.
[17]吴汉东.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现代化的实践与发展[J].中国法学,2022(5):24-43.
[18]袁伟,高继平,于薇,等.融通创新模式及其支撑体系构建:荷兰人工智能创新中心对我国人工智能领域发展的启示[J].科技进步与对策,2020,37(17):1-8.
[19]王巍,陈劲,尹西明,等.高水平研究型大学驱动创新联合体建设的探索:以中国西部科技创新港为例[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22,43(4):21-39.
[20]张羽飞,原长弘,张树满.共建产学研创新联合体对科技中小企业创新绩效的影响研究[J].管理学报,2023,20(1):76-85.
[21]张金福,代利利,王维明.理事会制度:高校协同创新中心管理体制的创新[J].教育发展研究,2013,33(21):46-52.
[22]王学琴,陈雅.基于共享理念的科研机构网络知识产权管理研究[J].图书馆,2014(3):28-30.
[23]饶远,刘海波,张亚峰.制度理论视角下的新型研发机构知识产权管理[J].科学学研究,2022,40(6):1075-1084.
[24]苏世彬.电子商务伙伴间知识转移中知识产权冲突及其协调管理对策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10,30(10):143-144,160.
[25]李文波.国立科研机构技术转移的知识产权问题[J].中国科技论坛,2003(4):61-64.
[26]张海涛,马静,钱丹丹.知识转移视角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J].情报理论与实践,2010,33(12):21-24,11.
[27]戴勇,林振阳.产学研合作的知识势差与知识产权风险研究[J].科研管理,2018,39(2):75-85.
[28]苏州.知识管理视角下产学研合作创新冲突分析与治理对策[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8,35(24):64-70.
[29]姜晓晖.全球排名第一的纳米科研机构如何开展跨学科研究:纽约州立大学奥尔巴尼分校纳米科学与工程学院的实践[EB/OL].(2018-09-17)[2023-12-01]..https://www.sohu.com/a/254331344_468720.
[30]旷毓君,纪建强.军民协同创新中知识产权归属问题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7,34(24):108-115.
作者简介:张金福(1965—),男,贵州思南人,副院长,硕士生导师,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技术创新管理;刘嘉欣(1996—),女,河北石家庄人,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技术创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