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随着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态势的形成,知识产权顶层设计与相关配套政策日趋完善,但在实践中仍然出现很多问题,如虚构专利、专利“占而不用”、商业秘密的确权方式混乱、知识产权专门法的缺失、多种维权援助渠道缺乏协调等,造成越来越多的低质量知识产权涌入市场。本文着力于分析实践中影响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原因,并结合实际提出解决方案。
关键词:知识产权,专利,商业秘密,高质量发展
一、引言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广州代办处印发的《广东省知识产权统计简报》,截至2023年6月底,全国有效发明专利十年以上维持率为15.2%。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官网发布的《世界知识产权指标报告2022》中,参与报告的全球92个国家或地区,有效发明专利八年以上维持率约为40.3%,二十年以上维持率约为18.1%;2021年发明专利的平均寿命,德国为10.9年,新加坡为10.3年,法国为9.9年,美国为9.5年,中国仅为7.5年。显然,中国的有效发明专利维持率仍然偏低,发明专利平均寿命不足8年,专利权人对专利的“含金量”认可度较低,高质量专利亟需大力培育。
本文以知识产权领域两个主要部分专利和商业秘密为例,针对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题,从知识产权创造、确权、维权、立法等各个方面,分析阻碍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原因,提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一些具体措施。
二、现状
国家知识产权局分别于2019、2020和2022年印发《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于2021年联合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三部门发布《关于推动科研组织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这些指引和指导意见提出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是实现科研组织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是推进科研组织创新成果转化的关键举措。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二〇二二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2022年中国发明专利授权79.8万件,同比增长14.7%,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分别授权280.4万件、72.1万件,同比分别下降10.1%、8.2%。可见,专利中含金量最高的发明专利授权量不断增长,含金量较低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授权量逐渐下降,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态势已经形成。
三、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实践中常见的问题及解析
专利和商业秘密是企业最常采用的两类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特性,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专利则采取以公开换保护的形式,法律授予专利权人在一段时间内享有排他性的独占权利。对于中小微企业和产品较为单一的大型企业,核心技术通常以商业秘密的形式加以保护,比如可口可乐的配方;对于大中型企业,专利数量众多,应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的布局、交易、维权、应诉等事务。
(一)影响专利高质量发展的因素和应对措施
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要点之一,在于专利质量的高低。
实践中,影响专利高质量发展的因素有:(1)申请动机不纯:部分企业申请专利的动机不在于保护知识产权,而在于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或者专精特新企业、申请项目资金,或者用作发明人个人申报职称。各地以专利数量为依据的资助政策,既激发了创新活力,激励了专利申请甚至专利权维持,又形成了数量巨大的低价值专利,具有典型的双重作用;(2)虚构专利:有些专利申请的初稿(技术交底书)虽由厂家技术人员撰写,实际上并无创新点,然而经过专利代理机构专业人员一番“凭空创造”,却成为一份专利申请书,甚至有一些厂家并无创新能力、直接付费从专利代理机构购买专利。也即,专利的源头出现了问题,这样既浪费了大量的公共资源(如专利审查等),又对诚信经营的厂家不公平;(3)持有过程中专利作用变小与贬值:专利在企业经营中发挥的作用不是一成不变的,有“真材实料”的专利能够持续为企业带来良好的效益,而很多专利虽然在授权之初具有很高的市场竞争力,但随着市场的发展、新技术的涌现,很可能其技术效果会被后来者超越,该专利的作用也会变小,这也是很多企业主不重视专利的原因之一;(4)专利持有成本过低:由于动机不纯或者虚构专利,在“专利本身以外的价值”被用尽后,专利就会被束之高阁,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再使用,甚至恶化到了明知对方侵权也不维权的地步,但专利的属性又使得专利被权利人独占、公众无法使用。目前20年的发明专利年费仅8000元,对于企业来说持有成本过低,造成部分企业“占而不用”专利权,不利于行业整体技术水平的提升和后续创新技术的涌现。
为提高专利质量,杜绝动机不纯的专利申请,遏制虚构杜撰专利,减少只为专利而专利,提高专利的利用价值,可采用以下应对措施:(1)在各类企业认定、项目评比、政策资助或职称申报中,如果确有需要,应对专利的使用进行实质性审查,保证专利在实际中确有使用、真有成果;(2)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出台专利撰写相关规定,完善专利撰写模板(或技术交底书模板),专利权人和发明人按相应范式撰写原稿,专利代理师按相应范式修改文本,相应资料均应签署并保留。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提交申请的专利进行抽查,对违规违法行为严肃处理,从源头上遏制虚构专利的行为;(3)对于权利人为非个人的专利,提高专利收费标准,大幅提高企业的专利持有成本,减少恶意申请的行为和低价值专利申请,充分释放专利中的创新点,促进各行各业技术水平整体提高(为鼓励创新,个人专利有必要维持较低收费);(4)推动企业盘活存量专利,激活“沉睡的”智力成果,一是鼓励企业建立防御性的知识产权技术壁垒,在一项知识产权“单打独斗”无法形成技术壁垒的时候,可以通过持续研发或者购买专利等形式,形成专利群,提升原创性技术实力,二是在知识产权形成一定规模后,鼓励有实力的企业通过知识产权交易盈利,优化企业知识产权布局,激发行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三是对于一些已经不需要的专利,推动企业将之质押、许可或转让,使之流通到市场真正需要的地方,从而再次转化成创新的源动力。
(二)影响商业秘密高质量发展的因素和应对措施
1.商业秘密亟需一部专门法
商业秘密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框架是非常必要的。目前,我国尚未设立商业秘密相关的专门法,仅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商标法中有一些零散的规定,这给商业秘密的司法保护和案件审理带来了巨大的困难。针对商业秘密及其保护,欧盟设有《商业秘密保护指令》(EU Trade Secret Directive),美国设有《商业秘密法》(Uniform Trade Secrets Act)、《商业秘密保护法》(Defend Trade Secrets Act)、《经济间谍法》(Economic Espionage Act)等,法律框架完善,司法救济体系齐备,我国在这一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近年来已经有多起涉案金额接近甚至超过1亿的商业秘密案件,如在“香兰素”技术秘密侵权案中,判赔1.59亿元,在“柴油发动机”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案中,判令主要过错方依法返还资金2亿元[1],在“蜜胺”技术秘密侵权案中,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9800万元(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541号),涉案金额越来越大,设立单独的商业秘密法已经迫在眉睫。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建立起一个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框架,设立专门法,明确商业秘密的确权原则、技术认定与司法确认、价值与交易、保护措施、司法救济等等各项内容,将为企业的发展提供重要的保障。
2.商业秘密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确权非常重要
商业秘密因为保密性原因,其确权方式经常因公司不同而不同。有的公司通过类似于科研项目结题的方式确权,有的公司则通过内部邮件确认的方式确权,有的则以技术图纸最后一次盖章的时间为确权时间,还有的公司并没有对相关技术信息进行确认,以至于不得不以产品开始批量生产的时间点作为确权时间。
千差万别的确权方式,给后续的司法流程带来了困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因势利导,发布商业秘密确权指引,考虑到技术千差万别,仅提出确权最低要求、并采用指引的方式较为妥当,既能为行政司法部门调查、取证、审判提供参考,又能为企业建立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提供引导。
3.行政保护力量不足,普法力度有待提高
在行政保护领域,商业秘密属于专业性较强的一类知识产权,存在行业属性,目前监管由市场监管机构反不正当竞争部门牵头,但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因商业秘密多涉及技术,单是商业秘密的确认就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所以商业秘密的行政保护十分被动,难以确权,无从取证或者取证不专业,另外,法律支撑也不足,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现场取证时没有充足的法律法规可依,可能留给嫌疑人充分的时间毁灭证据。
如何改变这一局面,一是建议将商业秘密的监管从市场监管机构变更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获得更为充足的专业支撑,二是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设立商业秘密监管规范,参考著作权登记制度推行商业秘密登记制度,实现商业秘密的全程管理。
4.企业缺乏完善的保密措施
目前,公司层面普遍具有较好的保密意识,但是并非所有的公司都采取了完善的保密措施,尤其是在预防犯罪方面。实践中,很多商业秘密是在公司搭建起商业秘密管理体系之前泄露的。因此,商业秘密的宣传最好与市场主体的建立同时进行,也即,在公司注册之初,创始人就需要具备保护商业秘密的基本意识,并尽快采取保密措施。主管机关可以开展一些有针对性的普法培训,主要针对企业管理人员和涉密技术人员,提高企业商业秘密管理能力,强化商业秘密保护力度,防患于未然。
四、行政司法保护和维权援助是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
做好行政保护、司法保护和维权援助,也是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一环。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二〇二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全国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共办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案件5.8万件,同比增长16.8%,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官网[2]公布的数据显示,2019-2022年法庭新收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和垄断案件,年均增长31.3%,结案年均增长34.3%,知识产权类案件呈爆发式增长趋势。最近几年,无论是各地公安机关开展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蓝剑”行动,还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代理机构开展的“蓝天”专项整治行动,以及海关持续开展的知识产权保护“龙腾行动”和在寄递渠道开展的知识产权保护“蓝网行动2023”,都对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行政司法队伍专业化力量有待提升。实践中,企业在维权时,普遍选择向市场监管机构投诉举报、直接报警或者向法院起诉,但目前这三方面都存在人手不够、专业不足的问题。因为商业秘密和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普遍耗时长、涉及技术问题深刻,市场监管相关部门处理起来难度较大,而自从经侦调整后,知识产权类的案件划归公安食药环部门管理,专业化队伍尚在组建或者提升中,在法院层面已经建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情况下,知识产权案件警力仍需快速加强,以应对知识产权类案件爆发式增长和相关技术越来越细分的趋势。
知识产权专门法应尽快出台。为应对审批专业化趋势,目前已设立了四个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分别位于北京、上海、广州、海南自贸港。最高人民法院的何帆[3]指出,实践中,支持设立专门法院的主要动力包括“法律统一因素”,也即“专业化案件的集中审理,可以避免因地域管辖、分散审理导致的法律适用不统一问题,进而有效解决法律适用分歧,加强法院裁判的可预测性”,“最典型的就是美国1982年设立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通过集中管辖上诉案件,极大统一了专利领域的法律适用”。然而,在审判日趋专业化的趋势下,目前国内还没有一部知识产权专门法,这对“法律适用的统一”是不利的。尽快出台知识产权法,涵盖所有知识产权种类,非常必要,迫在眉睫。
各种维权援助途径亟需统筹协调。解决问题最好的方法是将问题扼杀在萌芽状态,纠纷一旦产生应尽快消除,但实践中部分企业对知识产权的维权援助途径不是很清晰。除了市场监管机构和公检法部门,新设立的知识产权局专业化力量充足,需注意,部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职能仍在市场监管机构。在知识产权局指导下的各地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维权援助中心、专利侵权判定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等为维权援助提供了更多的选择,这一类机构普遍为事业单位编制,具有较好的独立第三方的属性,又具有良好的专门知识,为企业咨询和纠纷案件处理提供了良好的协助。各地知识产权协会是维权援助的重要补充,为企业专业化咨询提供了方便。促进各知识产权力量联动仍有大量工作要做,亟需专业的协调机构统筹协调各种维权援助途径。
五、推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措施
为了实现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破解实践中的难题,需采取一系列措施:
1.出台知识产权创造与确权相关规范,严肃处理违规行为。颁布专利撰写技术交底书相关规范,严肃处理违规行为,杜绝专利虚构;推动专利代理机构及专利代理师提高专利撰写质量;发布商业秘密确权指引,探索商业秘密登记制度,引导商业秘密规范发展。
2.推动企业提高专利可用性。提高企业专利收费标准,充分释放专利创新点,提升各领域整体技术水平;推动企业盘活存量专利,通过持续研发、购买专利、质押、许可或转让等形式,形成技术壁垒等,提升竞争力。
3.加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提升执法和司法队伍力量。只有建立一个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才能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尤其是要尽快填补商业秘密法和知识产权法专门法的空白,为行政执法和司法提供支撑。继续增强知识产权类案件执法和司法队伍力量,提升专业技术能力。
4.协调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知识产权保护途径的多渠道、多层次,减小了市场主体维权的难度,同时也需建立或完善统一的协调机制,促使各种力量快速协调运转,推动“快保护”在各地落地生根。
5.对专利作为评选因素进行实质性审查。在各类企业认定、项目评比、政策资助或职称申报中,如果确有需要使用知识产权作为评选因素,需对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使用进行实质性审查,保证知识产权在实际中确有使用、真有成果,杜绝虚假申报。
6.通过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尤其是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基础,促使企业尽快搭建或完善保密体系。
总之,知识产权的高质量发展对于经济、科技和文化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只有通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才能实现知识产权的高质量发展,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年度报告(2021)[EB/OL]. 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1783.html,2022-02-28.
[2]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2年(数说法庭)[EB/OL]. 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2426.html,2023-07-11.
[3]何帆.新时代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立标准和设置模式[J].中国应用法学,2022(3):50-72
作者简介:马建华,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代理师,经济师,主要研究方向:知识产权,司法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