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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交易增长态势及建议

信息来源:《宏观经济管理》2023年第4期 发布日期:2023年09月11日 08:01

摘要:知识产权交易是对外贸易的重要内容。随着产业升级和创新能力的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对外交易增长态势日显。2021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提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战略目标,更是加速这一趋势。推动知识产权出口贸易有助于提高我国知识产权收益并助推科技创新发展,大力发展知识产权进口贸易有利于吸收国外最新科技创新成果,推进国内产业结构升级,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议进一步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机制,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协同机制的构建。

关键词:知识产权交易,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在产业升级的大趋势下,尤其是随着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逐步推进和对外交往的日益拓宽加深,知识产权对外贸易呈现增长态势。作为正在快速崛起的新兴工业化大国,我国既是世界知识产权交易的出口国,也是进口国。无论是知识产权的出口,还是进口,均有力推动了我国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推动知识产权出口贸易发展,有助于提高我国知识产权收益并助推国内科技创新发展,发展知识产权进口贸易,有利于吸收国外最新科技创新成果,推进国内产业结构升级,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集聚力量进行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坚决打赢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加快实施一批具有战略性全局性前瞻性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这为增强自主知识产权提出更高任务。在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和产品走向世界的过程中,应加大国内科技创新力度,扩大知识产权出口转让,积极依据国内产业升级的实际需要引进国外知识产权产品和服务,大力建设知识产权强国[1]

一、当前知识产权交易趋势

21世纪以来,新一轮科技革命发展迅猛,全球科技创新发展空前密集活跃,转化为产业技术和生产能力显著增强,并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在此背景下,世界贸易中各国产品和服务的科技含量显著提高,尤其是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伴随着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产业升级步伐的加速,以及2020年初以来疫情的冲击,经济产业活动对现代科学技术和创新能力的依赖愈发加强。发达国家作为世界贸易体系规则的制定者和超额垄断利润的攫取者,国际金融危机后,为有效提升应对危机的能力,纷纷推出“再工业化”战略,甚至企图以带有保护性的对外贸易政策逼迫其对外投资和制造业向本土回流。同时,不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同机制,甚至不惜高筑知识产权壁垒以维护其核心利益。

我国作为快速崛起的新兴发展中国家,正在经历自工业化中期向工业化中后期的加速蜕变,国内产业升级和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既需要大量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装备和知识产权,又因科技创新能力的提高而不断扩大知识产权出口。在国内外知识产权交易规模增加和进出口产品科技含量普遍增加的背景下,我国在对外贸易中必须重视知识产权交易增加的态势[2]

(一)世界贸易中知识产权交易出现增长态势

当今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维持和发展一国对外贸易的核心要素,这既是新一轮科技革命蓬勃发展推动世界科技发展和产业升级在国际贸易中的必然体现,更与以美、欧和日本等发达经济体凭借自身科技和经贸优势极力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贸易中的权重紧密相关。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其初衷在于通过保护智力劳动鼓励发明创造。19世纪,随着西方科技产品在全球传播中大量仿制、盗版产品的出现,通过知识产权保护以维护原创国家利益成为对外贸易发展必须解决的任务。尤其是20世纪70年代后,现代科技在全球溢出及其传播中逐渐孕育出一批新兴发展中国家,美国的制造业优势及其国际贸易垄断地位受到严重冲击。为维护国际贸易优势,美国开始通过国内立法并凭借经济科技等优势,借助贸易制裁和沟通协商等途径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国际贸易规则中,并先后以不同方式获得日本、欧盟等发达经济体以及巴西和印度等新兴发展中国家的认可[3]

此后,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进入井喷发展阶段,尤其伴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发展和世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交易在世界贸易中的权重不断提高。1999年,世界银行发布的报告显示,美国50%以上的出口依赖某种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而20世纪50年代这一比例仅占10%。近年来,美国出口产品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依赖已达65%。据统计,发达国家每出口1亿美元专利技术,往往能相应销售50美元成套设备及附属产品[5]

当前,世界贸易格局依然由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主导,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国际贸易核心要素,并呈现增长态势,虽不免存在发达国家凭借科技、经济和贸易垄断优势超额剥削之嫌,但整体反映出世界科技发展和产业升级的必然趋势。

20227月,世界银行发布信息,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知识产权出口额大幅增长,达4444.8亿美元。其中,美国仍是全球科技创新的领跑者,远超其他国家。2021年,美国知识产权出口额达到1248.27亿美元,在全球知识产权出口总额中占比近30%,已成为其服务贸易的核心部分,远超飞机、石油和天然气。第2名是德国,知识产权出口额约585.2亿美元,不足美国二分之一。我国排名第9,知识产权出口额为117.4亿美元,跟美德日等国差距甚远,但增长速度较快,比202085.83亿美元增长36.78%,正成为推动全球知识产权贸易发展的新动力[4](见表1)。

(二)知识产权出口呈现增长态势

知识产权出口规模是一个国家科技发展水平和创新能力的重要体现。新世纪以来,新一轮科技革命对人类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比以往任何一个时代都更加明显,主要体现在网络信息技术上,在极大提高生产效率的同时,也正全面提升人类社会生产和经济产业活动的科技依赖性。经济产业活动对科技依赖性的提高正是知识经济时代最为显著的特征,反映在国家贸易中便是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及其在对外贸易中的权重愈发重视[6]。当然,对一些发展中国家而言,主要是作为世界知识产权交易的购买方,因其需要支付大量的知识产权进口费而往往遭受西方国家知识产权贸易欺诈。整体上看,充分保护知识产权并提高其在对外贸易中的权重是当今世界发展的必然趋势。

为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我国已确立了以培育自主创新能力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基本方略。2010年以来,我国各领域科技成果不断涌现,知识产权登记和交易数量稳步增加。同时,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日益健全,并不断通过各种合作机制加强与世界各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协同对接(见表234)。

2021年,全国专利商标质押融资金额达到3098亿元,融资项目达1.7万项,惠及企业1.5万家,比上年增长为42%左右。其中,1000万元以下的普惠性贷款惠及企业1.1万家,占惠企总数的71.8%,充分显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中小微企业的普惠特点[7]2021年,全国知识产权使用费进出口总额达3783亿元,其中,出口额增速为27.1%,超过进口额增速10.5%,进出口同步增长,且出口增速更胜一筹[8]。这说明,我国对外出口贸易中的知识产权输出有明显增加,虽无法与知识产权进口规模相提并论,但其增长态势充分反映出我国不断加大科技创新能力培育所取得的成就。

未来,随着《中国制造2025》和创新驱动战略的深入推进,我国科技创新能力、科技创新成果以及知识产权登记的数量质量将大幅提高,预期知识产权出口规模持续扩大。

(三)我国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进口规模继续扩大

目前,我国对外贸易规模位居世界首位。尤其是2020年,新冠疫情暴发,国外一时间难以正常生产,甚至出现产业链中断。我国迅速控制疫情,积极推进复工复产,出口额大幅增长。2022年,我国进出口总值42.07万亿元,比上年增长7.7%[9]。同时,在世界产业链中,我国出口产品仍以中低端产品为主。2010年以来,我国专利申请权与专利转让数量呈逐年提高趋势,这表明我国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日益活跃(见表4)。

目前,国家对科技创新高度重视,建立了较为健全的科技创新和产业应用扶持对接政策体系。但是,科技创新能力的提高及其在产业中的普及应用并非朝夕之间可以实现,需要经历漫长的积累过程。产业升级以及科技创新能力的培育仍离不开对国外技术及知识产权成果的引进,且随着国内产业升级步伐的加速,引进的质量和数量将大幅度增加,这也决定了我国知识产权进口量将保持较大规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底,我国知识产权使用费进出口额由2017年的2265.1亿元增加至2021年的3783.0亿元,其中,出口年均增速达23.8%,是进口增速的2.03[10]

二、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交易增长态势的积极影响

随着知识产权重要性的日益凸显,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领域的竞争愈发激烈。从某种角度看,知识产权贸易竞争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今世界国家与国家之间竞争的本质。发达国家正凭借其科技优势极力维持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权重,通过极力推动建立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维持对其有利的知识产权贸易秩序,据此获得知识产权贸易收益及超额利润[11]。以美国为例,其制造业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仅为12%左右,但凭借知识产权交易优势每年在世界范围内获得的知识产权使用费收益高达上万亿美元。虽然发达国家凭借其知识产权优势在制定国际贸易规则中存在一定压榨,但知识产权交易增长态势是知识经济时代的必然趋势,对我国而言,也具有一定积极影响。

(一)有助于我国更加充分融入世界贸易体系,扩大对外贸易规模

世界贸易中知识产权作为核心要素出现,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当代科技迅猛发展并深刻影响产业升级在贸易领域中的体现。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因在现代科技和产业发展中走在世界前列,为维护经济和科技优势不遗余力地将知识产权保护和国际贸易对接,并通过各种方式促成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知识产权在世界贸易中的权重。在此过程中,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主导,在WTO等国际贸易规则中要求《知识产权协定》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规则。

西方国家普遍将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市场准入的一个基本条件,甚至深刻影响正在快速发展的新兴工业化国家,使之逐步成为国际贸易规则。在此背景下,我国积极对接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有助于更加充分地融入世界贸易体系,降低产品和服务进入世界各国的难度,扩大对外出口规模。

(二)有助于我国产品突破各国知识产权壁垒,缓解中美经贸摩擦

当今世界,各经济体只有尽量遵循主要由WTO确定的贸易规则,才能有效推动对外贸易的发展。在国际贸易规则中,知识产权保护已是基本内容,且正成为核心要素。

随着发达国家制造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占比不断下降,其将一些收益较低甚至存在污染的落后产能向国外大幅转移。与此同时,知识产权收益则成为国际贸易收益的主要来源,比重将随着发达国家以及新兴发展中国家科技创新能力的提高而日益增加。发达国家纷纷将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市场准入的前提条件,尤其是美国在其发起的多轮经贸摩擦中均将知识产权保护作为重要议题,甚至与整个市场准入捆绑,逼迫其他国家接受不尽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贸易规则。

中美经贸摩擦的加剧虽存在中国崛起引发的中美战略对抗的根本性因素,但具体争论的焦点之一与知识产权贸易存在密切关系。我国积极适应知识产权交易增长态势,有助于突破各国的知识产权壁垒,也将从一定程度上对中美经贸摩擦起到一定缓解作用。

(三)有助于产业升级,加速提高我国科技自主创新能力

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世界各国的普遍共识,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的对接也将随着新科技革命的深入发展而更加紧密。

以网络信息技术为核心之一的新一轮科技产业变革正席卷全球,将人类社会发展从工业化时代推进到信息化、智能化和数字化的知识经济时代,并决定了未来知识产权交易可能会成为国际贸易的主要内容。

以信息化、智能化和数字化为典型表征的知识经济时代,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等领域高密度的科技创新成果的出现以及其对人类社会发展所产生深刻影响,知识产权保护将变得更加强烈。

积极应对知识产权的国际贸易态势,有助于通过内向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推动我国科技自主创新能力的培育和产业升级的加速推进。华为作为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杰出代表,之所以能够在美国斩断供应链等围堵措施中健康持续发展,正是由于其对科技创新的高度重视和长远布局,更在于其对知识产权保护重要性的深刻认识,受益于此,华为必将在所属领域的国际竞争中长期引领行业产业升级。

三、面临的难题

改革开放之初,为加速推进工业化进程,我国产业主要以低端为主,一些地方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重视不足,制度尚不健全,但在以市场换技术的发展中,实现了技术在产业中的快速应用推广。21世纪以来,随着我国产业培育发展壮大,尤其是国内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资源环境约束持续加大,产业升级迫在眉睫。在此背景下,我国主动适应知识产权交易增加的态势,加强国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积极对接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及规则,适应国内产业升级对科技创新能力的需要和国际产业升级对各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近年来,在推进产业升级和重视科技创新的背景下,我国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但仍存在一些困难和难题。

(一)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仍不健全

在我国产品走向世界的过程中,知识产权更多作为一种新型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形成冲击。近年来,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围绕知识产权保护所设置的贸易壁垒越来越严格,不仅要求出口企业不能在出口产品和服务生产和流通中侵犯他国的知识产权,而且要求不能侵犯出口国自身的知识产权,即我国产品和服务若在生产加工和流通中侵犯了我国的知识产权,那么也可能遭受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贸易壁垒限制。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科技创新,我国加速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工作,不仅颁行《知识产权保护法》,而且形成了覆盖各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甚至针对新兴的互联网领域也出台了具体法律法规[12]。可以说,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已基本成形,可为各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然而,就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体系与具体内容看,仍存在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知识产权保护政策落地实施难等问题。知识产权保护中行政执法威慑力不够,与刑事司法衔接不够紧密,相对于侵权行为规模执法资源仍然不足,而权利人在民事诉讼中所获侵权赔偿金额较低,造成知识产权侵权成本较低,利益却往往较大。同时,社会大众仍未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一些地方政府的认识也与国家层面存在差距,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政策在地方政府工作中尚未摆在重要位置,造成基层的行政执法力度不够和刑事民事司法机制不健全,导致法律政策落地难。

(二)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对接有待加强

知识产权不仅仅是国内保护的问题,更是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工作能否获得国际认可,并最终消除我国产品和服务出口中面对的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的重大问题。因此,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我国既应重视加强国内法律体系和保护机制的建设,也应重视加强国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国际通行机制和规则的对接。目前,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同机制建设中,我国通过不同形式的多边或双边协商机制已取得诸多成果,但仍需大力推进。

知识产权保护与其他法律问题不同,它是高度全球化的问题,且存在看似统一却仍存在诸多问题的国际通行规则。WTO规则中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对各成员国具有明确要求,但仅仅满足WTO规则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要求难以有效解决我国产品和服务出口中所遭遇的来自各国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的约束。对此,只能通过更多的多边或双边的沟通协商逐步破解该问题。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欧洲联盟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正式生效。我国与欧盟通过单独申请和互认试点等模式,实现了110多个中国地理标志的在欧保护和130多个欧盟地理标志的在华保护。又如,202211日,由泰国、越南等6个东盟成员国和中国、日本等4个非东盟成员国共同签署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生效实施,成为我国积极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和不断取得新成就的体现。然而整体上看,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同机制建设中,我国仍有较长的路要走。

(三)知识产权国际对接遭到西方束缚

当前,我国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并取得重大成就,但所有努力以及在客观上取得的进步却很难得到西方国家认同。在国际贸易中,虽然存在WTO国际合作机制,且WTO对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拥有较为具体的规定,但现实问题在于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制定和实际操作中往往采取双重标准。如,制定超越WTO规则的更加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规则和标准,甚至将其以国内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并企图强加于他人[11]

中美经贸摩擦经历了几轮较量,知识产权保护依然是核心议题之一。实际上,关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之所以存在争议,主要是因为美国企图凭借自身的经济和科技优势,将基于自身国内法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强加于我国,而置WTO规则中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通行标准以及我国基于WTO规则要求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中所取得的成就于不顾。显然,美国以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法规定要求其他国家共同遵守是一种贸易霸凌主义的体现,但却又在客观上对我国对美出口造成一定冲击,也应是我国在适应世界知识产权交易增长态势中所面临的应对难题之一。

(四)知识产权保护中国模式全球推广仍需加强

从本质看,知识产权保护对一国对外出口贸易的约束与其科技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实力密切相关。简言之,如果一个国家在科技创新中位居世界前列,甚至位居世界首位,那么不仅不会面对出口贸易中的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甚至有可能引领知识产权贸易规则的制定;反之,对科技创新能力不强或对世界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存在巨大引进需求的国家而言,可能会因需要适应发达国家制定的知识产权交易规则而处于不利地位。就现实看,我国科技创新能力虽大幅提高,但产业升级对知识产权的需要与国内知识产权、科技创新的供给能力之间依然存在矛盾,这就决定了在一定时期内我国仍需大力引进国际尤其是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与此同时,随着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和知识产权数量的增加以及质量的提高,我国在充分吸收当代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合理经验,并体现我国利益和价值形态的基础上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需要也会也相应增强。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形成了体现中国特色的保护模式,有力支撑着创新经济发展,但中国模式在世界范围内的推广仍需加强。《“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明确提出,要推进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服务开放型经济发展。我国在努力维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合理规则的同时,也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体系下为推进各国利益公平,努力推进塑造知识产权国际合作的创新模式。无论《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中的知识产权规则,还是“一带一路”倡议下开展的知识产权合作,均表明知识产权保护中国模式的国际影响力正在扩大。我国综合国力已不容小觑,科技创新能力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创新成果不断涌现,在诸多科技和产业领域甚至领先世界,但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发挥中国模式积极作用上仍需加强。

四、对策建议

当今时代,一个国家要想在现代化潮流中不被抛弃甚至引领人类社会发展,就需要站在科技创新的最前沿,也需要切实保护知识产权。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应积极适应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交易趋势的态势,采取切实措施破解难题。

(一)加强知识产权立法和司法工作,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机制

目前,我国正经历经济发展动力转换,要着力扩大国内需求,充分发挥消费的基础作用和较资的关键作用,但出口贸易依然在我国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中发挥着重要推动作用。面对出口下行压力不断加大的现状以及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交易增加的态势,首先应做好国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以法律保护机制建设为主,我国虽然对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工作高度重视,且基本形成了覆盖知识产权保护各方面的法律体系,但法律保护机制不仅仅在于建立相应的立法体系,更在于推进普法宣传,不断增强民众和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守法意识以及建立严格的知识产权司法机制。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基本完善,但仍有些新兴领域和一些细节上的问题需要通过进一步加强法律体系梳理、完善和及时立法解决,如网络空间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依然存在诸多法律空白,需尽快健全相关立法。还应加强知识产权立法和司法知识的普法宣传,尤其是作为知识产权保护重要主体的企业,往往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仅容易侵犯知识产权,而且自身的知识产权维权意识也较淡薄,尤其需要健全针对企业的知识产权普法宣传机制。

(二)依托“一带一路”等合作机制,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协同

要想突破知识产权贸易壁垒,除努力提升科技含量并切实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规则外,还应积极推动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与世界各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机制的对接和协同。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同机制中,在联合国和旨在推进世界贸易发展的WTO国际合作框架中,已拥有一定的协同机制,并形成了一些具有普遍认同性甚至约束力的国际规则。

对此,我国既应积极参与联合国和WTO框架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规则制定,也应以负责任大国的定位严格要求自身,模范遵守相关规则。另外,积极利用其他多边和双边合作机制,推动国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其他国家的对接协同发展。

“一带一路”合作倡议是我国主导发起的迄今为止最重要的多边合作机制,在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协同机制建设中,应高度重视“一带一路”合作倡议实施的重要性,在互利共赢的原则下积极与各国就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接和协同开展商议,争取在“一带一路”合作框架下建立起所有参与国普遍认同和遵行的知识产权跨境保护协同机制,至少也应建立诸多双边合作机制,缓解我国产品和服务出口中所面临的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约束[14]

(三)积极就知识产权保护与西方对话,争取缓解中美经贸摩擦

当前,我国在世界贸易中凭借人口红利优势依然在产品和服务出口中拥有明显优势,而西方发达国家则普遍在产业升级中出现了普遍的产业空心化。发达国家为维持其对外贸易优势地位、缩小针对我国的贸易逆差,往往以知识产权保护为借口设置贸易壁垒,推行贸易保护主义。

中美经贸摩擦的出现,虽与大国博弈的战略对抗有关,但就具体的贸易层面看,知识产权保护是影响中美贸易发展趋势的重大议题。对此,我国既应明确坚定维护国家利益的底线,也要与美国积极开展对话,建立中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同机制,而非依据美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法开展中美知识产权保护的合作对话。在就知识产权保护的进行协商的中美对话中,我国还应争取让美国以及其他发达国家承认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取得的巨大成就,在充分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尽力争取让西方国家客观承认我国的完全市场经济主体地位,为我国企业扩大出口减少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的制约。

(四)确立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战略,推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中国模式

知识产权保护因与国际贸易存在密切联系而不可避免地成为国际问题,这也决定了一个国家在制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时绝对不可闭关锁国,而应在充分考虑国情的基础上,积极借鉴他国经验,并将其上升到国际战略高度。

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实现离不开我国对全球化的积极参与。在我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的当下,为推动出口贸易的顺利开展,应尽早制定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战略,争取建立体现我国利益并与国家实力相匹配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国模式。

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发达国家拥有丰富的经验,形成了更为完备的法律保护体系和更加健全的法律保护机制,在构建知识产权保护中国模式过程中,对西方发达国家的合理经验,应积极借鉴。同时,以此为契机,在知识产权保护的中国模式构建中,体现中国特色,发挥负责任大国的担当,与世界上广大发展中国家一道积极推进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新规则和新秩序的建立[15]

(五)切实提升我国自主科技创新能力,加快产业结构升级

当前,发达国家的科技和经济优势集中体现为在世界知识产权贸易中具有一定垄断优势,拥有制定国际贸易规则的优势地位。知识产权交易增长态势下的出口贸易下行压力,尤其是所遭遇的知识产权贸易壁垒,从根本上说,是我国科技创新能力与国外存在一定差距,产业结构整体上仍处于中低端。

对此,应积极推动“中国制造2025”,加大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实现我国产业结构的全面升级。在此过程中,应积极利用新一轮科技革命中带有典型代表性的网络信息技术,推动产业信息化、数字化和智能化,争取在新一轮科技革命中站在世界科技创新的制高点,并在产业升级中实现“中国制造”向“中国智造”转变,在对发达国家的弯道超车中,改变我国在世界贸易中因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所面临的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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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曾素梅,广州工商学院教授,农业经济学硕士,主要从事知识产权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