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基于中国31个省(区、市)装配式建筑激励政策文本及其政策示范效应情况,运用清晰集定性比较分析(QCA)方法,对中国建筑企业装配式专利创新驱动模式进行政策组态分析。研究结果表明,中国建筑企业装配式专利创新驱动政策组态可以总结为两种范式:其一,以直接税补和人才培养政策为互补核心变量的内部培养型驱动组态,在针对装配式建筑有一定发展基础的省(区、市)时,能够显著提高专利创新水平;其二,以融资主体减负和创优政策支持为互补核心变量的外部激励型驱动组态,在针对建筑企业数量较多的省(区、市)时,能够有效推动创新发展水平提升。因此,提高建筑企业装配式专利创新水平要激励政策及其示范效应的驱动组合,重政策因素之间的协同作用,明确激励目标,调动企业创新积极性。
关键词:装配式建筑,激励政策,示范效应,专利创新水平,定性比较分析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要求:“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1]。为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分别在2017年和2020年公布了两批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名单;各省(区、市)建筑行业“十四五”规划中也明确提出装配式建筑的发展方向,通过出台各类相关指导意见和激励政策,以期推动了建筑企业在装配式领域的不断向前发展。从时空维度看,我国装配式建筑尚处于一个需不断完善的阶段。李玲燕等[2]通过探索性空间数据分析等方法研究发现中国装配式建筑发展水平总体偏低,空间分布差异显著,呈由东向西递减的空间格局。纪颖波等[3]则运用投影寻踪模型发现我国大部分地区装配式建筑发展水平仍处在Ⅲ、Ⅳ级水平,不同地区存在明显差异,其中生产建造能力是影响区域装配式建筑发展水平的重要因素。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也是装配式建筑解决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市场可拓的重要战略支撑。而专利水平作为反映创新的重要手段,对自主创新能力有着关键的影响[4]。装配式建筑技术创新过程离不开国家的政策支持,离不开各地方政府的推广落实,同样也离不开各主体的技术创新反馈,尤其是建筑企业主体,收集数据显示,建筑企业装配式专利数量远远高于高校及科研机构。从现有研究看,鲜有学者从激励政策及其示范效应出发去研究装配式建筑政策组合对各地区建筑企业专利创新水平的影响效应。为此,本文以我国31个省(区、市)的激励政策及其在各省(区、市)的示范效应为样本,通过政策分析表征上层推广情况,通过示范效应表征下层落实情况,应用QCA方法从空间维度系统分析建筑企业装配式专利创新驱动组合类型,试图探索不同驱动组合类型对建筑企业装配式专利创新的激励效果,为政府推广装配式建筑、提升装配式技术水平提供参考价值。
1 文献综述
1.1 装配式建筑政策研究
装配式建筑政策研究有政府、企业、第三方机构等多个视角,有政策制定和执行等多个内容。不少学者基于政策本身,对其制定内容进行分析和适用性进行评价。刘贵文等[5]从政策工具视角出发,运用内容分析法对中国现有13份中央政府级装配式建筑政策文本中采用的政策工具进行计量和分析后发现环境型和供给型政策工具过溢。金国辉等[6]运用层次分析法和SWOT法对我国西部地区的装配式建筑激励政策进行了研究,认为需要加强政策引导并依托资源优势发展装配式建筑。刘美霞等[7]对6座城市的装配式建筑政策进行了聚类和模拟评估分析,发现需求引导政策、土地支持政策对装配式建筑拉动效应最大,建设环节支持政策最为丰富且拉动效应最为直接有效,财政支持政策和规划支持政策出台和实施的难度最大。Zhou等[8]基于计划行为理论,并采用最小二乘结构方程建模指出了声誉激励政策和金融激励政策是提升房地产企业在采用装配式住宅建筑时的行为意图和实际行为的有效途径。
随着政策的推广和完善,政策的执行效果也逐渐呈现出来,针对装配式建筑政策执行过程中的理论模型和实践研究也逐渐丰富起来。王志强等[9]利用演化博弈及仿真分析得出政府的检查力度与建设单位的间接收益对建设单位应用装配式建筑的概率有直接影响。Song等[10]建立了政府监管体系下建筑单位、房地产开发商、购房者和政府部门组成的四方演化博弈模型,表明政府应建立更成熟的监管制度,完善奖惩机制,并提高信息透明度。Jiang等[11]运用博弈论,分析了政府补贴对制造商定价、装配商定价、装配率决策及利润的影响,发现政府补贴政策可以给预制构件施工企业带来更多的利润,有利于预制构件的推广。
1.2 政策对创新的影响研究
当前,政策对创新的影响研究涉及多个产业,研究成果丰富。在数字经济方面,余长林等[12]分析了政府补贴、税收优惠、信用贷款、行业准入制度四类产业政策对数字经济行业技术创新的影响,发现政府补贴和行业准入制度影响显著。在重污染行业方面,王超等[13]利用连续性DID方法和S-GMM方法分析出研发投入的增加和资本驱动型经济发展模式可以显著改善重污染行业绿色技术创新。在新能源方面,徐乐等[14]从需求侧角度探讨了产业政策对新能源技术创新效应及作用机制的研究,结果表明产业政策与新能源技术创新之间呈正相关关系,但具体效果因行业特征等因素而存在一定差异。低碳经济政策对于绿色创新的影响是其中的热点。如钟昌标等[15]采用双重差分法评估了中国低碳试点政策对企业绿色创新的作用,结果表明中国低碳试点政策诱发了地方企业绿色创新行为,显著提高了企业绿色创新绝对水平及相对水平。Du等[16]采用空间德宾模型在国家层面阐述了排放交易政策对试点地区和周边地区的绿色创新效应,发现政策对试点地区绿色创新有显著促进作用,而对周边地区创新有显著抑制作用。
专利作为技术创新的重要载体,对衡量创新水平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Schleich等[17]将专利数量用作创新的指标,探讨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12个国家推动风电技术创新的政策影响因素,发现风电技术专利数量与风电公共政策关系密切。Lindman等[18]采用1977—2009年期间4个西欧国家的专利申请数据进行分析,发现公共研发政策支持能有效提高风电行业的创新水平。Jin等[19]通过采用商业公司申请专利的计量经济学模型,发现生物技术专利数量对商业创新有着积极影响。王班班等[20]以中国工业行业专利数据为研究对象,探讨了市场型和命令型政策对节能减排技术的创新效应。王珍愚等[21]基于中国上市公司绿色专利数据,从环境规制角度研究了对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特征。
从已有文献看,政策对于建筑创新的影响研究相对较少,多以对绿色建筑的技术创新为主。Kong等[22]认为供给类政策相较于需求类政策更容易促进绿色建筑的技术创新和发展。Yang等[23]运用结构方程模型分析了8个关键影响因素的作用机理,发现政策法规通过市场环境对企业绿色建筑技术集成绩效形成正向影响。
1.3 研究评述
综上,对于装配式建筑政策的研究尚有多主体视角,有多种类型,有制定和执行两个层面,但更多强调激励政策的综合效应,或以补贴等某类别政策为主导评价其效果。缺乏兼顾政策制定和执行层面的相关研究。此外,政策对创新的研究多以其他行业为对象,对建筑行业创新的影响研究较少,甚少涉猎装配式建筑政策对其创新的影响研究。基于此,本文以激励政策分析表征上层推广情况,通过示范效应表征下层落实情况,研究两者驱动组合对建筑企业装配式专利创新的影响,以期找到典型政策组合,因地制宜地提高不同区域装配式建筑技术发展水平。
2 研究设计
2.1 方法选择
QCA(qualitative comparative analysis)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末,由查尔斯·拉金(Charles C. Ragin)在1987年提出,它是一种基于集合论的组态分析方法[24]。作为一种定性比较分析方法,被广泛运用于多个领域。朱亚丽等[25]运用QCA清晰集进行了员工的内部创业驱动组态研究。郭元源等[26]基于清晰集分析了科技创新政策组合供给模式。在企业跨国并购方面,谢洪明等[27]发现影响中国企业跨国并购创新绩效的5种主要驱动模式。Xie等[28]通过扎根和fsQCA探讨了开放式创新生态系统模式促进产品创新的因果机制。Tóth等[29]则利用模糊集QCA研究了客户企业的关系吸引力配置。
QCA方法以布尔代数运算为核心,超越了传统的个案研究方法,除了能够系统考察事件发生的成因外,也关注内部成因之间的互动关系和可能性组合,从而找到激发事件结果的多个成因、成因之间的相关性以及多个成因组合,更深入地理解事件产生的复杂因果关系。本文之所以选择QCA方法,缘于其优势与本文的研究内容高度契合。其一,QCA方法可以处理复杂的非对称性因果关系[30]。传统实证研究方法往往只能处理对称关系,但各类政策与装配式专利创新水平形成的关系并非简单对称。比如,理论上采用直接税补政策可以促进建筑企业装配式专利创新,但这一推论可能只在某省(区、市)发挥作用,而在另一些省(区、市)没有效果。其二,QCA方法所得到的同种结果,其成因可能来自不同条件组合类型。建筑企业装配式专利创新水平的提升往往不是靠一个或一类政策的推动作用。比如,装配式专利创新水平的提高可以通过采用直接税补和人才培养政策实现,同样也可以通过融资主体减负和创优类政策协同来实现。其三,QCA方法可以很好地适应对中小规模样本的分析。传统实证研究方法一般需要大样本,而QCA对于样本规模的要求不高,一般在12~15个以上即可[24],其结果稳健性只与样本代表性相关而与数量无关。本文以31个省(区、市)的典型政策和示范效应为样本,属于小样本范畴,5个前因条件变量已经足够保证最终结果的信度和效度。
2.2 数据收集与整理
政策文本数据收集与整理。政策文本数据取自2016—2020年全国31个省(区、市)(未含港澳台地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所发布的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典型政策文本,如二者内容相同,只取其一。基于扎根理论对该文本库进行系统分析,运用NVivo软件找出核心关键词及频数。过程中,筛除停词,包括数字、介词、“啊、的、了、得”等助词、“及、和、与、或、或者”等连词;去无用词,包括“施工”“生产”“配置”“建筑”“建造”“建设”“技术”“设计”“方法”“系统”“体系”等泛指且无明确细部对象的名词,删除误入的动词、形容词,并排除频数小于样本量1/3的关键词。最后,对核心关键词进行聚类分析,得到四类激励:税费补贴类、金融服务类、人才保障类、评奖创优类。如表1所示。

示范效应数据收集与整理。考虑到示范基地比示范城市的数据更多更精细,收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2017年发布的195个示范产业基地、在2020年发布的121个示范产业基地。以各个省(区、市)的两批示范产业基地的数量作为示范效应的依据。
专利研发主体的数据收集与整理。在中国发明专利数据库中对建筑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行业研发主体的专利发明数量分别进行检索,时间设定为2010.1.1—2020.12.31,共得到16372条专利记录,建筑企业专利数量占比高达68%,如表2所示。

专利创新数据收集与整理。运用关键词搜索的方法,把专利范围确定在E部(固定建筑物),以“预制(abstract)+E”or“装配(abstract)+E”为检索词汇,在中国发明专利数据库中进行检索,时间设定为2016.1.1—2020.12.31,共得到10537条专利记录。对各省(区、市)建筑企业专利数量进行统计分析,如表3所示。

2.3 变量设计
2.3.1 条件变量
(1)税费补贴类政策。税费补贴类激励政策可以减轻建筑企业的资金负担,能够促进地区、产业、企业和产品的发展,从而促进装配式建筑在该地区的推广和运用。税收补贴激励不仅有利于当期,而且有利于未来技术创新水平的提升[31]。本文把税费补贴类政策分为直接税补类和间接税补类两部分。其中,直接税补类包括:符合新材料目录的相关企业享受增值税即退优惠;按面积或投资额给予装配式建筑一定的直接资金奖励和资金补贴等。间接税补类包括:后期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装配式建筑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采用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可予以一定程度减免或减半等。
(2)金融服务类政策。国家通过金融机构对装配式建筑产业、企业或具体项目给予支持,可以提升其发展水平。另外,与金融结合可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关联产业的创新水平[32]。金融服务类政策通常可以分为主体减负型和金融环境优化型两类[26]。主体减负类主要包括拓宽抵押范围、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贷款利率等直接降低企业金融压力的政策;而金融环境优化包括引导银企对接、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等间接优化建筑企业融资环境的政策。
(3)人才保障类政策。创新人才政策的总量、政策工具的类别与组合、人才多样性等指标与区域人才发展、区域创新绩效密切相关[33]。根据实施对象不同,可以分为人才引进类和人才培养类。人才引进类主要包括:积极引进装配式建筑领域的人才,并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设立人才引进专项资金吸引省外及国外相关技术人员等。人才培养类主要指通过加强校企合作,加大职业技能培训投入,建立培训基地,加强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等方式提高已有人员的技术水平。
(4)评奖创优类政策。良好的创优环境是提高创新水平的重要前提[34]。本文的评奖创优类政策包括:对评选各类(设计、施工、运维等)奖项时优先推荐并优先授予装配式建筑;对装配式建筑业绩突出的企业,在资质晋升、评奖评优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等。
(5)示范效应情况。一个好的产业基地能够有效带动周边区域装配式建筑的发展,从而从量变到质变促进其技术创新水平提高[35]。本文用装配式建筑示范产业基地的数量度量示范效应,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各省(区、市)政策的落实情况。
2.3.2 结果变量
专利数量能够对区域创新水平进行有效衡量[36]。本文采用2016年到2020年建筑企业装配式专利数量作为结果变量来度量各省(区、市)建筑企业装配式专利创新水平。
2.4 变量测量与校准
数据“校准”是本文QCA方法的关键步骤,即确定案例或样本在代表条件和结果集合中的隶属度。具体变量校准步骤如下。
(1)条件变量。关于税费补贴类政策,如果各省(区、市)建筑企业更偏向于采用直接税补类政策,则赋值为1,否则为0。关于金融服务类政策,如果各省(区、市)建筑企业更偏向于采用主体减负类政策,则赋值为1,否则为0。关于人才保障类政策,如果各省(区、市)建筑企业更偏向于采用人才引进类政策,则赋值为1,否则为0。关于评奖创优类政策,如果各省(区、市)评奖创优政策对建筑企业装配式有倾斜,则赋值为1,否则为0。关于政策的示范效应情况,如果该省(区、市)有拥有超过平均水平的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数量,则认为政策落实情况较好,则赋值为1,否则为0。具体赋值分类标准如表4所示。

(2)结果变量。创新水平根据各省(区、市)的建筑企业装配式专利数量进行划分,若该省(区、市)拥有超过平均水平的装配式建筑专利数量,则认为该省(区、市)属于建筑企业装配式专利创新水平较高的省(区、市),赋值1,否则为0。
3 实证分析
3.1 真值表构建
对条件变量和结果变量进行二分校准赋值后,把原始数据进行转化后得到的变量真值表如表5所示。

3.2 必要条件分析
运用fsQCA3.0软件进行分析,首先对结果变量进行必要条件分析(见表6)。单个条件的必要性分析,是检验结果集合是否为某个条件集合的子集[24]。判断单个条件为必要条件的标准是其一致性至少达到0.90[24]。由表6可知,最高的一致性水平达到0.86,均未超过0.90,说明这五个条件变量均不能单独解释(CXSP)高创新水平,即不是建筑企业装配式专利创新高水平的必要条件,在组态分析中不需要作进一步处理。

3.3 充分性分析
充分性分析是探索多个条件构成的组态代表集合是否为结果集合的子集[37]。根据设定的门槛值的不同,QCA所分析出的组态数量也并不统一。因此,本文在进行标准化分析之前,首先对相关门槛值进行设定[38]:其一,本文研究样本属于中小型,所以将案例频数阈值设定为1;其二,将一致性门槛阈值设定为0.8;其三,为了降低矛盾组态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将PRI的最低值设定为0.7;其四,在必要性分析结果中,部分前因变量的存在可能呈现建筑企业装配式专利创新水平高的省(区、市),在分析过程中,这部分变量均选择“存在”,其余变量均选择“存在或缺席”。
相关门槛设置完成后开始标准化分析,软件总共生成3种解,分别为简单、中间以及复杂解[37]。而本文所要用到的主要为中间解以及简单解,以合理适中的中间解为主,并利用简单解来帮助判断核心辅助条件[39]。进行布尔代数运算后,分析得出5条驱动装配式建筑专利创新水平提升的中间解(见表7)。在表7中,组态1~组态5(H1a、H1b、H1c、H2a、H2b)是实现建筑企业装配式专利创新高水平的充分条件组合,其一致性均满足要求。并且总体一致性为1,说明满足这些组态的省(区、市)都实现了建筑企业装配式专利创新高水平发展。总体解的覆盖度为0.93,表明5种组态共同解释了约93%的案例。

3.4 组态分析
3.4.1 驱动组态分析
(1)内部培养型驱动组态。该组态一共包含三类前因条件构型,分别为H1a(SF×~CY×~RC×SFXY),H1b(SF×JR×~RC×SFXY),H1c(SF×~JR×CY×~RC×~SFXY)。在这三类构型中,直接税补和人才培养政策作为核心变量互补存在。直接税补相较于通过下调税率或减免保证金进行间接税补对企业的作用效果更为直观,这是因为直接税补往往发生在创新结果产生之前,而间接税补往往发生在创新结果产生之后,两者对企业创新意愿的激励效果固然有差别,并且创新结果产生之前所降低的费用正好可以利用在之后的人才培养方面。人才方面则以优化培养环境来提升已有技术人员的创新能力为主。我国目前处于装配式大力发展的初期,各类资源还比较匮乏,相较于以更高的成本吸引外部人才,更多发展水平适中的中部地区企业偏向于培养塑造自己的人才,基数更大,对创新能力的整体提升也会更好。除开核心条件变量,H1a(SF×~CY×~RC×SFXY)和H1b(SF×JR×~RC×SFXY)构型中,示范效应都作为辅助条件存在,两种构型的一致率和覆盖率分别为1和0.27。高的示范效应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高的政策落实程度,这两类构型中的样本主要针对的是装配式建筑已经有一定发展基础的如上海、江苏、山东等东部沿海省(区、市)建筑企业。在另一种构型H1c(SF×~JR×CY×~RC×~SFXY)中,金融环境优化,创优环境优化,低示范效应作为辅助条件共同作用,一致率为1,覆盖率为0.33。这种构型针对的是装配式建筑发展相对较为缓慢的如陕西等省(区、市)建筑企业,除开税费补贴及人才培养外,他们还需要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氛围来为人才提高创新活力。
(2)外部激励型驱动组态。该组态一共包含两类前因条件构型,分别为H2a(~SF×JR×CY×~RC),H2b(SF×JR×CY×RC)。在这两类构型中,金融主体减负和评奖创优政策支持作为核心变量互补存在。建筑企业数量占比更多的省(区、市)迫于省(区、市)内部竞争压力,融资能力不强,受限于资金成本因而不敢过多地尝试创新,相较于金融环境优化,主体减负通过拓宽抵押范围、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贷款利率等方式能够更为直接地降低企业融资压力,进一步激发企业的创新意愿,提高创新水平。在装配式建筑发展初期的大环境下,各类企业都需要资质评选,创优评奖来提升企业知名度和信誉度,以此提高企业竞争力。企业作为创新的实施主体,环境的优化在融资压力降低的前提下,能为他们营造更好的创新氛围,提供更好的创新机会,激发他们的创新活力。除开核心条件变量,H2a(~SF×JR×CY×~RC)构型中,间接税补和人才培养作为辅助变量存在,一致率为1,覆盖率为0.27。由于间接税补往往发生在创新结果产生之后,因此该类构型更适用于一些已经有一定创新基础且企业竞争激烈的如浙江等省(区、市)。另一种构型H2b(SF×JR×CY×RC)中,一致率为1,覆盖率为0.07。该类构型覆盖率相比前面来看会比较低,原因在于该类构型主要适用于西藏、内蒙古、新疆等装配式发展还比较落后的西北地区,除开外部激励以外,这类城市建筑企业还存在人才资源稀缺的问题,所以需要营造更好的环境来吸引其他地区人才的流入。
3.4.2 组态间横向分析
纵观五种组态,可以很明显地发现直接税补类和人才培养类政策作为前因条件出现的频率最高,说明这两类政策是影响建筑企业装配式专利创新水平的最为重要的因素。而外部激励型驱动组态相较于内部培养型更适用于建筑企业数量占比更多的省(区、市)。两种类型的驱动组态所针对的省(区、市)区域也不尽相同,装配式建筑发展水平较落后的省(区、市)企业更倾向于人才引进类政策,而装配式建筑发展水平较高的省(区、市)更注重自身企业人才的培养。尽管如此,根据省(区、市)的特殊性选择相适应的驱动组态,仍能够带来较高的专利创新水平。
4 结论与讨论
本文通过收集31个省(区、市)的建筑企业装配式专利数据,基于装配式建筑激励政策及其示范效应两个视角运用QCA方法探讨了我国建筑企业装配式专利创新驱动组态问题,找出了5种能达到高创新水平的前因条件构型,并结合各省(区、市)装配式建筑的具体发展情况,得出以下结论:首先,直接税补政策作为最重要的影响因素之一,能够有效降低企业创新研发成本,从而提高专利创新水平。大多数省(区、市)企业更加倾向于培养现有技术人员的创新能力来发展创新。其次,以直接税补和人才培养政策作为互补核心变量的内部培养型驱动组态在针对装配式建筑有一定发展基础的省(区、市)建筑企业时,能有效提高专利创新水平。最后,以金融主体减负和评奖创优政策支持作为互补核心变量的外部激励型驱动组态在针对竞争压力更大的企业时,能够有效提高专利创新水平。
对于提高建筑企业装配式专利创新水平的实践启示如下:首先,激励政策及其示范效应的驱动组合效果要优于其中某一项前因条件的单独供给。要注重政策因素之间的协同作用,因地制宜,因材施教,针对不同省(区、市)装配式建筑的具体发展情况,明确激励目标,进行靶向治疗。在政策制定及落实的时候要重点关注他们之间的系统性及整体性,避免过分集中聚焦于某一项政策。其次,直接税补政策是影响装配式专利创新水平最为直接的因素之一,可以作为激发专利创新的主流政策,从而调动企业创新积极性。最后,即便在间接税补主导的情况下,某些地区建筑企业仍然有较高的专利创新水平,说明在装配式建筑专利创新水平有一定基础以后,专利创新水平的提高不再拘泥于创新成果产生之前的税收补贴,而是与企业自身积极向上发展的愿景有关。
本文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下:首先,影响建筑企业装配式专利创新水平的因素除激励政策以及政策示范效应情况外,还包括资源环境配置、人力资本水平等。其次,本文的研究分析并未考虑政策制定、发布过程中产生的误差影响,以及政策执行阶段的供需偏差情况,仅仅在政策本身的适用性上对建筑企业装配式专利创新水平进行了分析,在之后的研究中有待进一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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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腊银(1984—),女,湖北襄阳人,副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工程经济管理、装配式建筑;傅越(1997—),通信作者,男,重庆九龙坡人,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装配式建筑;李芊(1967—),女,陕西西安人,副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装配式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