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乡村振兴战略要求乡村治理体制不断变革和创新,特别是在实现农村经济发展的同时,提高治理的有效性、科学性和规范性。当前,农村经济发展与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密不可分,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已成为巩固、发展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创新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创新应以新公共服务为视角和切入点,在坚持利益平衡原则、一体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和产权法定原则的基础上,实现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主体制度的创新和客体制度的创新,无疑是较为理想的实现路径。
关键词:乡村振兴,农业知识产权,制度创新
乡村振兴战略要求巩固和发展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而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则为乡村经济建设和乡村治理推进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指向。目前,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创新,已经成为加快农村经济建设、振兴农业产业、完善乡村治理体系、提升乡村治理能力的重要一环。而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创新需要在相关原则的指导下进行主体制度创新和客体制度创新的设计。
1 新公共服务视角下我国农业知识产权制度创新的原则
1.1 利益平衡原则
任何法律规范的制定,都必须对法律进行调整的各种关系予以衡量和判断,农业知识产权法律的制定亦为如此。就农业知识产权法律客体——创新性农业智力成果本身的特性而言,其所具有的公共产品属性又极为明显。运用公法对公共产品的数量和种类进行调整是可行的,同时也是必须的。这就意味着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使用是正当的和不可干涉的。农业知识产权制度应在对创新性农业智力成果予以保护的利益和整个社会共同利益之间进行权衡。农业知识产权制度正是在两者利益之间所进行的一种利益分配、制度选择和整合。但是,这种利益分配、制度选择和整合必须基于充分重视民主、公民权利以及为公共利益服务的理论。
1.2 一体一权原则
“一体一权”原则,既区分了物权法中的“一物一权”原则,又表明农业知识产权和物权所对应的权利客体具有相通之处[1]。农业知识产权制度中的“一体一权”原则的涵义是一个农业知识产权客体,必须对应一个知识财产。这就是农业发明创造“一体一权”原则的落实与体现。但在农业知识产权制度中,“一体一权”原则的实施也要以充分关注公民价值观和利益为前提,即必须重视个体而不是漠视。新公共服务重视人而不只是生产率。因此,需要培育和鼓励具有较高层次的动机与价值观,认为个体只具有为私利的行为来压抑其动机与价值观的观点是极为错误的。假如视个体为官僚,仅视作为私利服务的自利个体,其结果必然是鼓励他们那样做即可。假如能够帮助别人认识到当前的工作比个人私利可能会更有意义和更重要,帮助别人认识到公共服务的高尚性和宝贵性,则他们就一定会采取行动。根据新公共服务理论,农业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必须以承认和尊重公民价值观和利益为前提,重视个体利益而不是忽视其利益,这同时也是平衡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与条件。
1.3 公示公信原则
农业知识产权公示原则,即农业知识产权的取得、变更和丧失,必须按照相关的规定采取能够为社会公众所获知的某种方式进行[2]。确立农业知识产权公示制度是基于交易安全保护考虑的,此种考虑正式来自于农业知识产权的支配性、独占性和可转让性。无论是农业知识产权权利取得的公示还是变更的公示,所要达到的目的均在于明确农业知识产权权属关系,使第三方可以获取关于农业知识产权内容及相关权利的判断,保证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农业知识产权公信原则,即农业知识产权因公示而产生的社会公信力,第三人由于信赖农业知识产权公示进而判断农业知识产权具有正确性。公示公信原则对于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创新具有重要作用,尤其体现在对农业知识产权人专有权利的保护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上。但公示公信原则必须在新的理论指导下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创新提供条件,即能够通过公示公信原则实现尊重农业知识产权人的价值观和利益。
1.4 产权法定原则
农业知识产权属于支配权,具有绝对性,随意创设或变更有害于社会公共利益。从经济角度上看,随意创设或变更农业知识产权的种类、内容,可能会限制农业知识产权的流转,加重农业知识产权流转的负担,从而妨碍农业知识产权的合理、有效利用;从交易安全与便捷的角度看,法定化农业知识产权的种类、内容,能够确保交易的安全,使交易更为便捷。农业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主要包括农业知识产权权利种类法定和农业知识产权权利内容法定[3]。前者指的是农业知识产权的种类由法律进行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其他类型的农业知识产权;后者指的是农业知识产权的内容由法律进行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创设与法定农业知识产权内容不相符的权利。
2 新公共服务视角下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主体制度的创新
目前我国农业知识产权制度关于农业知识产权申请者的规定仅限于单位申请人和个人申请人两种,而新公共服务视角下农业知识产权主体制度创新的关键在于扩大申请者的范围,尽可能将多种适格的农村知识产权参与者纳入到政府议程设定中。因此,除了单位申请者和个人申请者之外,农业知识产权申请者还应当包括行业协会、社会组织、民间机构等其他主体。行业协会、社会组织、民间机构作为农业知识产权的申请者,享有单位申请者和个人申请者同等的权利。
2.1 行业协会、社会组织、民间性机构应当成为农业知识产权申请者
在新公共服务中,公共行政官员需要了解和管理的内容往往不限于特定项目的要求和资源,这可能会对一个其生产和生活领域不能够依据项目部门以及职责来划分的公民而言获益不大[4]。因为公民所面临的问题常常是多方面的而非一成不变的,始终处于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不会轻易地对仅属于特定职责范围进行描述或对某一个人的职责进行描述。因此,要实现为公民服务目的,公共行政官员首先要了解和管理手中掌握的各种资源,并且要努力与其他的能够获取到的支持和辅助资源结合起来,最大程度地促使公民和社区尽可能地参与这一过程。对于农业知识产权申请者来讲,就是要求公共行政官员了解和管理潜在的各种资源,并将其纳入到农业知识产权申请者之中。
2.2 行业协会、社会组织、民间性机构应当享有同其他农业知识产权申请者完全一致的权利
行业协会、社会组织、民间性机构享有同其他农业知识产权申请者完全一致的权利,即行业协会、社会组织、民间性机构作为单位申请者是指利用本单位农业技术条件所完成创新性涉农智力成果的申请者。申请获批后,该行业协会、社会组织、民间性机构为农业知识产权人。行业协会、社会组织、民间性机构与其他相关人对申请农业知识产权权利的归属另有约定的,依据约定。
3 新公共服务视角下我国农业知识产权客体制度的创新
农业知识产权客体制度创新的关键是以追求公共利益、发现并表达大众利益或共同利益为根本目的规定农业知识产权客体所应具备的条件。
3.1 农业知识产权客体制度创新应紧密结合农业知识产权客体的基本特征
农业知识产权客体除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可复制性等基本特征外,还具有自己的独特特征:生命性。这种特征使得农业知识产权在评估或计价时必须遵循动植物生长规律,充分考虑动植物生长特点和生长环境;强烈的地域性。农业知识产权的适用范围受地域空间的限制,具有强烈的地域性;自然依赖性。农业知识产权对自然的依赖性表现在农业知识产权产生过程中智力创造者对动植物生长客观规律的遵循和农业知识产权价值实现过程中经常受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控因素的影响等;公益性。政府在农业技术的研发及农业知识产权转化方面给予优惠政策,无偿向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外溢性。在农业技术推广中,农业知识产权转化时并不能保证所有受益者完全付费;权属模糊性。农业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人处于变动状态而不能确定。
3.2 农业知识产权客体制度创新应以追求公共利益、发现并表达大众利益或共同利益为根本目的规定农业知识产权客体所应具备的条件
新公共服务认为公共行政官员不能成为公共利益的主宰者和支配者,公共行政官员应当在由多个主体构成的治理系统中充当关键角色,与公民、团体、民选代表和其他机构一起去发现并表达大众利益或共同利益,并在实践过程中去促使政府追求公共利益而绝非仅仅是自我利益[5]。因此,公共行政官员在农业知识产权客体制度创新中所发挥的作用和所承担的责任意义重大,这突出了政府的角色定位于保证农业知识产权公共利益始终处于支配地位,保证公共问题的解决以及整个解决过程符合公平、正义的民主规范。将政府视为实现公平、正义的工具和手段,最重要的一点就在于政府的目标不同于市场组织的目标,两者的差异和不同使得仅把市场机制及关于信任的假设视为一种自利算计的主张具有可疑性。虽然有不少特征能够将政府与市场组织分开,然而,政府增进农业知识产权人享有权利并持续服务于公共利益而非自我利益的责任一直是最终的差异之一,而它同时正是新公共服务的重要基石和农业知识产权客体制度创新的原则。
4 结语
我国农业知识产权制度创新关系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巩固和农村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实现,同时农业知识产权制度改革也是乡村治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更需要不断探索创新的思路和内容。以新公共服务理念为指导,设计我国农业知识产权制度创新的原则及其内容,在坚持利益平衡原则、一体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和产权法定原则的基础上,扩大申请者的范围,尽可能将多种适格的农村知识产权参与者纳入到政府议程设定中,并赋予其享有单位申请者和个人申请者的同等权利。同时,以追求公共利益、发现并表达大众利益或共同利益为根本目的规定农业知识产权客体所应具备的条件,这无疑是较为理想的实现路径。
参考文献:
[1]杨依林.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问题及对策[J].甘肃农业,2021(10):108-110.
[2]蒋兴海.论新公共服务理论对我国政府管理的启示[J].经营管理者,2016(20):312,415.
[3]李玲玲.中国农业知识产权绩效研究[D].武汉:华中农业大学,2015.
[4]林琳.新公共服务理论视野下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研究[D].长春:长春工业大学,2016.
[5]潘宇翔.新公共服务视角下的服务型政府的构建[J].智富时代,2016(10):91-93.
作者简介:李冠杰(1981—),男,河南禹州人,博士,博士后,副教授,研究方向:农村治理体制创新;李荣娟(1985—),女,陕西礼泉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农村治理体系与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