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探讨新常态下我国离岸服务外包产业转型升级的方向,以知识产权保护为视角,阐释离岸服务外包产业升级的复杂非线性演化理论机制。运用OLS回归和固定效应回归,基于27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面板数据进行实证检验,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对离岸服务外包产业升级的影响,结果表明,知识产权保护的增强能够显著促进我国离岸服务外包产业的升级,对Ⅱ类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产业升级的影响大于Ⅰ类城市;知识产权保护对离岸服务外包产业升级的影响呈现先扬后抑的倒“U”型;我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知识产权保护的平均实际强度低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最适强度。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离岸服务外包产业结构,非线性关系,最适强度
离岸服务外包产业是技术密集型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迅速崛起不仅可以推动一国服务业的国际化进程,也可以提升服务业的技术水平[1]。近年来,因为我国有着稳定的经济环境、完善的基础设施以及比较廉价的劳动力成本,所以国外发包商会把我国当作主要的离岸服务外包承接地[2]。在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大环境下,我国离岸服务外包产业逆势增长,2020年企业承接离岸服务外包合同额达1404.1亿美元,执行额为1057.8亿美元,与2019年相比,分别增长5.8%和11.4%,完成了国家“十三五”规划制定的千亿美元目标。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中指出,加快服务外包转型升级和大力发展高端生产性服务外包是推进对外贸易创新的重要举措。而国外企业对承接地区的选择与该地区的开放政策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息息相关,市场竞争环境是否公正、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否完善已经成为全球各国进行贸易往来的重要参考依据[3]。虽然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起步较晚,但是我国非常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健全知识产权保护运用体制”作为单独一节写入了国家“十四五”规划。现有研究表明,发包商认为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越弱的地区,其核心技术被盗取的可能性就越大,因此他们通常会放弃知识产区保护水平较弱的承接地[4];然而,过度的保护又可能阻碍新进入企业的发展,导致外部的创新资源无法进入产业内部[5]。那么,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究竟是会促进还是抑制我国离岸服务外包产业升级?知识产权保护对离岸服务外包产业升级的影响是否存在区域异质性?鉴于目前尚未有研究检验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离岸服务外包产业升级的实际影响效果,本文将对上述问题逐一验证。
1 文献综述
1.1 关于离岸服务外包产业升级的影响因素
在现有研究中,关于离岸服务外包产业升级的影响因素大致可以分为产业内催化因素和产业外环境因素。产业内的催化因素主要包括人力资源储备、成本优势和服务商提供的技能水平,如刘卫东[6]认为随着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产业内的人才结构需要一定的重置,掌握了供应链管理、网络信息技术和统计分析等技能的复合型人才将取代单一型人才成为该产业的中流砥柱;Bhattacharya等[7]研究指出,随着服务外包的日益普及和快速发展,人力资本已经成为了影响其产业升级的核心因素;宁靓等[8]在研究劳动力对服务外包产业升级影响时认为,在服务外包产业转型升级的过程中,高素质劳动力作出了巨大的贡献;Madan[9]指出不论是在制造业外包还是服务业外包中,工资收入水平的高低都是影响产业升级的重要因素;苏凤敏[10]在研究服务外包产业升级路径时指出,因为技术进步和市场的扩张可以促进服务外包产业的升级,所以企业要加大对技术研发的投入、加快技术的更迭。
产业外环境因素主要包括知识产权制度环境、基础设施因素、文化和语言环境。Dhillon等[11]认为接包方所在区域的政策能否保证离岸证服务外包合作的安全决定着国际服务外包合作的成败,其中接包方所在区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是保证合作安全的关键。朱晓明等[12]认为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通信网络设施可以显著影响服务外包产业竞争力。徐跃权[13]指出,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交通和网络资源对服务外包产业的转型升级尤为重要。卢峰[14]通过对比中国和印度、菲律宾的离岸服务外包状况后指出,影响一国承接国际服务外包竞争力的因素主要有文化兼容和语言优势等等。
1.2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对离岸服务外包产业的影响
对于知识产权保护能否促进离岸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这一问题,现有研究尚未给出一致结论。一方面,如Sevim等[15]、陈天朗[16]、吴汉东[17]、李钢等[18]、Chakravarty[19]、李含婷[20]、安志[21]学者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对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存在正面促进效应;另一方面,如Maskus[22]、魏凌杰[23]、卢荣[24]、王子倩[25]、刘丽慧等[26]、吴延兵等[27]、裘莹[28]学者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对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存在负面抑制效应。
从正面促进效应来看,陈天朗[16]指出,因为服务品本身具有高知识属性、无形性和低边际成本,离岸服务外包产业中以技术密集型业务为主的知识流程外包(KPO)能受益于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进而在整个离岸服务外包产业中的比重得以提高,离岸服务外包产业也得以实现升级;吴汉东[17]认为对于离岸服务外包产业最重要的是创新能力,而创新的技术容易被盗取或者恶意模仿,所以对于离岸服务外包产业来说,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非常关键的;Sevim等[15]在其研究中指出,创新者的创意需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保护,只有这样他们才可以获得应有的经济回报;安志[21]认为创新能力强的服务外包企业作为离岸服务外包领域的既得利益者,正在通过创新激励效应以及技术溢出效应获得快速的发展;李含婷[20]在研究知识密集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时发现,不断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有利于接包地企业承接到知识密集型外包业务,进而去促进离岸服务外包产业的升级。
从负面抑制效应来看,在位的服务外包龙头企业可以借助日益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获得一定的市场势力,阻碍新进入企业的发展[23]。与此同时,在严苛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下,在位企业为了控制风险,会弱化进一步创新以获得更高技术密集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意愿[28]。对新进企业来说,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加强,一旦其创新的产品和在位企业已有的产品近似,它们就可能被判定存在剽窃的行为[22]。卢荣[24]指出严苛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想要进入离岸服务外包产业的企业会有很大的威慑作用,这对于需要多元化创新和“百花齐放”的离岸服务外包产业而言极其不利。王子倩[25]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会对非知识密集型的服务外包产业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非知识密集型业务的比重不会因为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加强而大幅下降,那么离岸服务外包产业升级将受阻。
此外,根据现有的国内外研究的相应观点,本文还整理了知识产权保护影响离岸服务外包产业升级的途径,详见图1。
以上文献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研究基础,然而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第一,知识产权保护与离岸服务外包产业相关研究大多以定性的逻辑演绎为主;第二,没有兼顾考虑知识产权保护对离岸服务外包结构升级的双面影响,仅在默认线性影响的基础上构建检验模型;第三,国内的研究样本以主要省份或第一批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为主,缺少2016年后新入选的服务外包示范城市。
2 实证分析
2.1 研究样本和指标选取
2.1.1 研究样本
因为样本涉及的示范城市较多,各示范城市设立时间不一致,基于各示范城市数据的完整性和连贯性,因此本文将选取2011—2018年我国27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数据作为整体分析样本,其中包括20个Ⅰ类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州、深圳、武汉、大连、南京、成都、济南、西安、哈尔滨、杭州、合肥、长沙、南昌、苏州、无锡和厦门,以及7个Ⅱ类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南通、镇江、青岛、沈阳、宁波、福州和长春(Ⅰ类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于2009年入选,Ⅱ类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于2016年开始入选)。
2.1.2 变量说明
(1)被解释变量:离岸KPO规模结构占比(OSOC)、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OSOS)。为兼顾表征离岸服务外包产业升级的质与量,本文分别选用离岸KPO结构占比和离岸服务外包规模作为被解释变量,数据来源于各市商务局网站、《中国服务外包产业十年发展报告》及历年《服务外包蓝皮书》。对于离岸服务外包产业而言,KPO是高附加值细分业务,具备高技术和知识密集的特性,离岸服务外包产业规模中KPO业务占比越大,说明我国离岸服务外包产业结构越优化。
(2)核心解释变量:知识产权保护强度IPR。借鉴韩玉雄等[29]的方法,本文将使用G-P指数乘以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的实际执行效果来测度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度。假设PG(t)表示G-P方法计算出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F(t)表示一个国家在t时刻的执行效果,那么修正后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PA(t)可表示为:
PA(t)=PG(t)×F(t) (1)
G-P指数是比较具有代表性的而且使用率较高的知识产权保护评价指标,主要通过对各国专利法的评价来测度。G-P指标一共可以分为5个细分指标专利覆盖范围、是否为国际条约的成员、权利保护的丧失程度、执法措施和保护期限,每个一级指标满分为1分,下面又分为若干个二级指标,把每个一级指标中所有二级指标的得分之和除以二级指标的个数即为一级指标的得分,最后,5个一级指标的累加和即为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总得分,分数越高表明一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越高。
韩玉雄等[29]也构建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指标,主要包括:(1)各城市的人均生产总值(GDP);(2)成人识字率;(3)律师比例;(4)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时间;(5)是否为WTO成员。借鉴姚利民等[30]的做法,本文在计算执行效果F(t)时,考虑到在度量社会公众意识时把人均专利申请量作为代理指标更有针对性,所以把韩玉雄等[29]构建的执法力度指标中的成人识字率替换成了人均专利申请量。综上,执法力度的值介于0到1之间,0表示法律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完全没有落实,1表示法律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被全部落实。执法力度指标所涉及的数据来自于各城市的历年统计年鉴、教育统计年鉴和《中国律师年鉴》。
(3)控制变量。本文借鉴前人的研究,加入了其他5个可能影响服务外包产业升级的变量,详见表1。
所有所选变量的描述统计详见表2。
2.2 计量模型设定
由于知识产权保护既可能促进离岸服务外包产业升级,也可能抑制离岸服务外包产业升级,所以基于这个逻辑,本文首先通过式(2)和式(4)检验知识产权保护对离岸服务外包产业升级的线性影响。为了进一步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离岸服务外包产业升级的非线性影响,在式(2)和式(4)中加入了IPR2i,t,得到式(3)和式(5)。
OSOCi,t=β0+β1·IPRi,t+β2·LCi,t+β3·ODi,t+β4·ICi,t+β5·HCi,t+β6·FIi,t+μi+δi,t(2)
OSOCi,t=β0+β1·IPRi,t+β2·IPR2i,t+β3·LCi,t+β4·ODi,t+β5·ICi,t+β6·HCi,t+β7·FIi,t+μi+δi,t(3)
OSOSi,t=β0+β1·IPRi,t+β2·LCi,t+β3·ODi,t+β4·ICi,t+β5·HCi,t+β6·FIi,t+μi+δi,t(4)
OSOSi,t=β0+β1·IPRi,t+β2·IPR2i,t+β3·LCi,t+β4·ODi,t+β5·ICi,t+β6·HCi,t+β7·FIi,t+μi+δi,t(5)
式(2)至式(5)中:OSOCi,t表示离岸服务外包产业结构;OSOSi,t离岸服务外包产业规模;IPRi,t表示知识产权保护强度,IPR2i,t表示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平方项;LCi,t表示劳动力成本;ODi,t表示对外开放度;ICi,t表示基础设施建设;HCi,t表示人力资本;FIi,t表示金融支持水平;μi表示地区固定效应;δi,t表示随机扰动项。
2.3 计量结果及分析
2.3.1 知识产权保护对离岸服务外包产业升级的线性影响检验结果分析
(1)总体样本检验。关于模型形式的设定,由于F检验和Hausman检验都拒绝了原假设,所以本文主要将使用固定效应模型去验证。从表3的整体样本回归结果来看,无论被解释变量是离岸服务外包规模还是离岸服务外包KPO的结构占比,知识产权保护的回归系数均为正,而且均通过了1%的显著性检验,与理论预期相符,因此可以看出,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增强可以促进我国离岸服务外包产业由规模扩张转变为规模质量双重提升。在控制变量中,人力资本通过了1%的显著性检验,金融支持水平和劳动力成本均通过了5%的显著性检验,这说明人力资本、金融支持水平和劳动力成本会显著影响离岸服务外包的产业规模和产业结构的变动。对外开放度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与预期不符,这可能是因为从2001年我国加入WTO后,贸易壁垒逐渐减少,国家对对外贸易的扶持力度也越来越大,我国的离岸服务外包产业自2010年起就在在一个较高水平的服务贸易开放度中高速发展,因此服务贸易开放度对我国离岸服务外包产业规模和产业结构变动的影响不会非常显著。此外,当被解释变量是离岸服务外包规模时,基础设施建设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但是当被解释变量是离岸服务外包KPO的结构占比时,基础设施建设通过了显著性检验,这说明基础设施的完善更有利于离岸服务外包KPO的结构占比的提升。
(2)分组样本检验。为了检验知识产权保护对离岸服务外包产业升级的影响是否存在一定的区域异质性,本文将2016年以前入选示范城市的分为Ⅰ类城市,2016年以后入选的分为Ⅱ类城市。从表3的分组样本回归结果来看,无论被解释变量是离岸服务外包规模还是离岸服务外包KPO的结构占比,Ⅰ类城市和Ⅱ类城市的回归结果与整体样本的回归结果差距不大,知识产权保护均通过了1%的显著性检验。与此同时,无论是在OLS回归还是固定效应回归中,Ⅱ类城市知识产权保护对离岸服务外包产业规模和结构的影响系数都要大于Ⅰ类城市,这可能是因为和Ⅰ类城市相比,Ⅱ类城市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因此在进行离岸服务外包活动时更加容易发生剽窃和侵犯发包商或其他企业知识产权的问题,此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加强对Ⅱ类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产业规模和产业结构的正向影响会更大。在控制变量中,Ⅰ类城市和Ⅱ类城市的回归结果与整体样本的回归结果基本相同,但是在Ⅱ类城市中,当被解释变量为离岸服务外包KPO的结构占比时,人力资本存量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这可能是因为和Ⅰ类城市相比,虽然Ⅱ类城市的劳动力成本相对廉价,但是Ⅱ类城市的人才供给无法匹配人才需求,这也导致了人才数量的增长并没有对其离岸服务外包产业结构的升级起到推动作用。
2.3.2 知识产权保护对离岸服务外包产业升级的非线性影响检验结果分析
由前文的机制分析可得,知识产权保护对离岸服务外包产业升级的影响具有两面性,因此,本文在计量模型中加入知识产权保护的平方项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对离岸服务外包产业升级的非线性影响。从表4中可以看出,无论被解释变量是离岸服务外包规模还是离岸服务外包KPO的结构占比,知识产权保护的拟合系数依然显著为正,这说明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离岸服务外包产业升级的研究结论依然成立;同时,知识产权保护平方项的拟合系数显著为负,表明知识产权保护影响离岸服务外包产业升级具有先促进后抑制的倒“U”型特征,即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初始阶段,知识产权保护对离岸服务外包产业结构和产业规模升级的影响以正向促进为主,进入后期阶段则以反向阻碍为主。控制变量的拟合系数和显著性与线性检验结果基本一致。
值得注意是,表4中每一个回归模型都可以计算出一个“最适强度”,当知识产权保护强度达到这一最适强度时,其对服务外包产业升级的净效应达到最大。为了降低测算误差,本文将选取Ⅰ类和Ⅱ类示范城市的两个回归方案中知识产权保护最适强度的平均值。从图2中可以看出,无论被解释变量是离岸服务外包规模还是离岸服务外包KPO的结构占比,所有服务外包示范城市、Ⅰ类和Ⅱ类服务外包城市知识产权保护的平均实际强度均低于各自的最适强度,这表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还不足以达到最适用于离岸服务外包产业升级的强度。
2.3.3 稳健性检验
由于知识产权保护(IPR)是本文最核心的解释变量,所以为了检验研究结论的可信度,本文将使用其他测度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指标做稳健性检验,并使用工具变量克服可能存在的内生性问题。
(1)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其他测度方法。参考吴超鹏等[31]、沈国兵等[32]的研究,本文分别使用城市知识产权审判结案数和城市专利授权量作为其他测度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指标。城市知识产权审判结案数主要从司法角度衡量城市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本文将选取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中收录的各市人民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类审判结案数作为城市知识产权审判结案数的代理变量。专利授权量主要从行政角度衡量城市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本文中专利授权量的数据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参考显性比较优势指数(RCA)构建城市层面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式(6)中:IPRjt表示第t年城市j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数值越大表示城市j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越高;IPPjt代表第t年城市j的知识产权审判结案数或专利授权量;GDPjt代表第t年城市j的知识产权审判结案数或专利授权量;IPPct代表第t年中国整体知识产权审判结案数或专利授权量和;GDPct代表第t年中国的GDP。
(2)稳健性检验结果分析。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和离岸服务外包产业结构升级之间可能存在内生性,一般的估计方法会使估计系数有偏和非一致,故本文使用工具变量来克服内生性问题,采用滞后1期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指标作为工具变量,并使用两阶段最小二乘回归(2SLS)以确保回归结果的稳定性。由表5和表6可以看出,不管是使用其他的知识产权保护测度方法还是进行内生性检验,当被解释变量是离岸服务外包规模或者离岸服务外包KPO的占比时,样本城市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一次项的估计系数仍显著为正,二次项的估计系数仍显著为负,说明这些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与离岸服务外包产业结构升级和产业规模升级之间的非线性特征依然存在。
当使用知识产权审判结案数测度城市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时,样本城市的平均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为1.05,低于产业结构升级的最适强度1.10和产业规模升级的最适强度1.21。当使用专利授权量测度城市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时,样本城市的平均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为0.42,低于产业结构升级的最适强度0.60和产业规模升级的最适强度0.56。同样的,当时用2SLS进行稳定性检验时,离岸服务外包产业结构升级和产业规模升级的知识产权保护最适强度分别为4.39和4.54,均高于样本城市的平均值4.27。综上可得,我国目前仍然处于需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阶段。控制变量对离岸服务外包产业升级的影响与前文的模型估计结果基本一致,这也印证了前文计量分析得到的相关结果。
3 结论及政策建议
本文基于线性和非线性双视角探讨了知识产权保护对离岸服务外包产业升级的影响机制,并利用我国27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2011—2018年的面板数据进行实证检验。结果表明:(1)知识产权保护与离岸服务外包产业升级之间呈非线性关系,前者对后者的影响呈现先扬后抑的倒“U”型,在未达到最适强度之前,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促进离岸服务外包产业的升级,在达到最适强度之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抑制离岸服务外包产业的升级;(2)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仍然低于理论上的最适强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仍需进一步完善;(3)知识产权保护对离岸服务外包产业升级的影响存在区域异质性,和Ⅰ类城市相比,Ⅱ类城市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对离岸服务外包产业升级的影响更大。根据上述结论,为进一步促进我国离岸服务外包产业的转型升级,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执行力度。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有利于提升我国离岸服务外包产业竞争力,促进离岸服务外包产业的升级,在此过程中,不仅需要国家制定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而且地方政府也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执行力度。此外,政策制定部门应该考虑某些政策是否反而会外对服务外包企业的接包行为产生一定的阻碍,本文研究得出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实际强度依然低于理论最适强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所产生的正面效应大于负面效应,因此相应的政策措施应当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主。
对于不同的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政策制定部门应当根据他们不同的发展阶段和经济目标调整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从本文的研究结果来看,知识产权保护对不同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服务外包产业升级的影响并不相同,所以一个城市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确定应当以该城市自身的发展阶段和经济目标作为重要参考依据。目前,Ⅰ类城市的平均知识产权保护强度高于Ⅱ类城市,因此Ⅱ类城市在调整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时可以在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多多借鉴Ⅰ类城市的政策;对于Ⅱ类城市来说,相比于Ⅰ类城市,目前知识产权保护对服务外包产业升级的影响是更大的,因此更应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出有利于服务外包产业升级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
重视对服务外包行业人才的培养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灌输。随着我国知识密集型服务外包的迅速发展,服务外包从业者需要掌握供应链管理、信息技术和数据分析等技能,但是我国这种复合型服务外包人才的缺口较大,这一现象也正在阻碍我国离岸服务外包产业的升级,因此,政府需要进一步完善复合型服务外包人才相关的培养体制,从而填补我国复合型服务外包人才的空缺;此外,在培养复合型服务外包人才的同时,我国还应该不断给服务外包人才灌输和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知识。各服务外包企业也要对涉及到离岸服务外包项目中核心机密的员工进行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培训,以防在项目进行的过程中出现核心机密泄露问题,影响离岸服务外包项目的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王晓红.我国服务外包产业的转型升级与创新发展[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9(1):37-53.
[2]魏思敏.FOB出口合同增多的原因及风险分析[J].知识经济,2016(2):35-35.
[3]BRANDER J A,SPENCER B J.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fringement by foreign firms:import protection through the ITC or court[R].Cambridge:National Bureau of Economic Research,2021,No.28496.
[4]RAMOS-HEGAZY L,CHAKRAVARTY S,ANDERSON G G.Phosphoglyceratemutase affects stenotrophomonasmaltophilia attachment to biotic and abiotic surfaces[J]. Microbes and Infection,2020,22(1):60-64.
[5]李明艳.产业集聚对资源型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研究[D].呼和浩特:内蒙古大学,2020.
[6]刘卫东.新时期服务外包人才需求及对策探讨[J].福建电脑,2017(9):90,104.
[7]BHATTACHARYA A,SINGH P J. Antecedents of agency problems in service outsourcing[J].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roduction Research,2019,57(13/14):4194-4210.
[8]宁靓,梁铄,孙成成.中国服务外包产业转型升级的综合能力评价:基于全国19个重点省市的实证研究[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5):74-81.
[9]MADAN S. Wage differentials among workers:an empirical analysis of the manufacturing and service sectors[J].Indian Journal of Labour Economics,2020,62(4):731-747.
[10]苏凤敏.粤港澳大湾区背景下服务外包产业升级路径的研究[J].环渤海经济瞭望,2019(12):89-90.
[11]DHILLON G,CHOWDHURI R,FILIPE DE SÁ-SOARES. Secure outsourcing:an investigation of the fit between clients and providers[C]//RANNENBERG K.IFIP International Information Security Conference. Heidelberg:Springer,2013.
[12]朱晓明,潘龙清.服务外包:把握现代服务业发展新机遇[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18-26.
[13]徐跃权.新时期河南省服务外包转型升级路径研究[J].全国商情·理论研究,2018(7):56-57.
[14]卢锋.我国承接国际服务外包问题研究[J].经济研究,2007(9):49-61.
[15]SEVIM S M,GASSMANN O. Understanding outsourcing strategy within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dustry:a proposed typology[J].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Technology Management,2021,85(1):1-10.
[16]陈天朗.论我国离岸服务外包法律制度的完善[D].广州:中山大学,2011.
[17]吴汉东.知识产权理论的体系化与中国化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20(6):107-117.
[18]李钢,张莉,李西林.服务外包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安全战略研究[J].国际贸易,2012(9):64-66.
[19]CHAKRAVARTY A K. The outsourcing conundrum:misappropri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supply chains[J].Naval Research Logs(NRL),2020,68(9):58-70.
[20]李含婷.离岸服务外包接包方竞争力影响因素研究[D].厦门:厦门大学,2009.
[21]安志.面向企业的政府创新激励政策效应研究[D].南京:南京大学,2019.
[22]MASKUS K. The globaliz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innovation in services[J]. Journal of Industry,Competition and Trade,2008,8(3):247-267.
[23]魏凌杰.中国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升级路径研究[D].合肥:安徽大学,2014.
[24]卢荣.中国企业承接国际服务外包实证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2010.
[25]王子倩.基于服务外包模式细分的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影响因素研究[D].济南:山东师范大学,2020..
[26]刘丽慧,张曙霄,杨爱伦.中国承接国际服务外包的经济效应分析[J].工业技术经济,2013(11):155-160.
[27]吴延兵,米增渝.创新、模仿与企业效率:来自制造业非国有企业的经验证据[J].中国社会科学,2011(4):77-94.
[28]裘莹.中国离岸服务外包结构研究[D].长春:东北师范大学,2014.
[29]韩玉雄,李怀祖.关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定量分析[J].科学学研究,2005,23(3):377-382.
[30]姚利民,饶艳.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测量和地区差异[J].国际贸易问题,2009(1):114-120.
[31]吴超鹏,唐菂.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技术创新与企业绩效: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证据[J].经济研究,2016(11):125-139.
[32]沈国兵,黄铄珺.城市层面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企业引进外资的影响[J].财贸经济,2019,40(12):143-157.
作者简介:徐姗(1984—),女,江西南昌人,副教授,讲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学、服务创新;喻陈铭(1996—),男,浙江绍兴人,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