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通过构建潜在侵权企业和政府监管部门关于知识产权保护与侵权的演化博弈模型,分析双方主体策略选择的演化路径与均衡,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制度工程学的理论与方法探究治理制度有效性的参数边界条件。结果发现,当参数范围同时满足政府监管成本小于其监管所获正向收益之和、企业侵权所获不良收益小于其侵权应承担的负面损失之和这两个条件时,博弈系统将会演化至政府监管、企业不侵权的理想稳定状态;这时通过对政府观测力度、惩罚力度、不良收益的组合控制,可以使治理制度达到理想目标。
关键词:演化博弈,制度工程学,知识产权侵权,政府监管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和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作为智能资本对于企业价值创造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由此而形成的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直接决定着企业的收益与发展以及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自知识产权保护上升至国家战略层面以来,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开展了相关研究。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理论方面的研究,BICAN等探讨了在创新活动过程中进行知识产权管理的方法和途径[1];张志成简论了新时代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问题,提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思考和建议[2]。在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治理方面,学者们通过采用系统动力学、实证研究等方法梳理了知识产权风险控制问题[3,4]。在利用博弈论研究知识产权侵权与保护方面,DELERUE从博弈视角分析了联合专利对合作研发联盟间中小企业决策的影响[5];黄丽清等通过演化博弈模型探讨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问题[6]。
综上所述,虽然现有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丰富的理论成果,但也存在一定的研究缺口。现有研究主要集中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实证研究,以及国家层面针对产权保护的协议与法律政策研究,而缺乏对创新实体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分析,以及科学化系统化的惩罚制度设计。为此,本文考虑侵权企业创新能力差异化与面对复杂决策有限理性的情况下,构建政府和企业双方知识产权侵权与保护行为策略的演化博弈模型,求解在不同参数稳定条件下的演化稳定策略,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制度工程学,针对企业侵权行为进行符号化与结构化的治理制度设计,研究治理制度有效的边界条件,以期为双方主体参与知识产权保护提供理论参考与对策建议。
一、政府监管部门与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和侵权演化博弈模型
(一)演化博弈模型假设
为便于分析影响知识产权保护的关键要素,本文将给出以下基本假设。
假设1:博弈主体。本文建立的博弈模型是以政府监管部门、合作创新的企业为主体的。在博弈过程中,双方均为有限理性的经济个体,都能在彼此博弈过程中不断优化自己的策略选择,最终实现自己的行为目标。
假设2:行为假设。政府监管部门可选择参与知识产权监管活动,从而付出监管成本并对侵权企业收取罚金。其策略集合为(监管侵权行为,不监管侵权行为)。企业方基于对风险的综合考虑决定是否侵犯产权拥有者的产权,其策略集合为{侵权,不侵权}。由于信息不对称,双方对彼此的行为偏好并不了解,因此博弈系统初始状态并不会趋于均衡。随着多次重复博弈,双方经过不断改进学习、调整自身策略,系统才能达到动态稳定均衡状态。
假设3:博弈策略的选择比例。假设政府监管部门选择监管策略的概率为x,选择不监管策略的概率为(1-x);企业方选择不侵权的概率为y,选择侵权的概率为(1-y),其中0≤x,y≤1。
假设4:参数假设。对于政府监管部门而言,若是选择监管策略,会获得由此带来的市场环境稳定、政府良好形象建立、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等社会效益的增
加,设为B,但需要付出一定监管成本C1;若是因选择不监管策略造成产权拥有者受到侵权时,则政府的公信力下降F1,上级政府部门对其处罚F2。对于潜在侵权者企业而言,若是选择不侵权行为,企业方的初始收益为R1;若是选择侵权行为,所获额外收益为R2;其侵权行为造成的社会福利损失F3需由政府承担。在政府选择监管的前提下,企业侵权被发现需要支付政府F0单位的罚款并支付被侵权方赔偿款V;另外,侵权企业需要承担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公众对企业的经济能力、信用状况等社会评价下降一系列企业信誉损失F4。
(二)构建支付矩阵
根据以上假设,可以得到演化博弈的收益矩阵,如表1所示。

二、政府与企业复制动态及演化稳定性分析
(一)政府与企业的复制动态分析
政府选择监管策略的期望收益
:

政府选择不监管策略的期望收益
:

由此可知政府的平均期望收益Ea:

政府的复制动态方程:

同理,企业方选择不侵权行为的期望收益
:

企业方选择侵权行为的期望收益
:

由此可知企业的平均期望收益Eb:

企业的复制动态方程:

(二)政府和企业演化博弈的稳定性分析
根据政府与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行为演化博弈的复制动态方程式(4)和式(8)可知,其动态博弈的5个均衡点分别是(0,0)、(0,1)、(1,0)、(1,1)、
,当且仅当
时成立。利用动态博弈的雅克比矩阵可判断5个均衡点的演化稳定性,此博弈系统的雅可比矩阵为:

将上述5个均衡点带入J的行列式和J的迹进行分析,若行列式为正值且行列式的迹为负值,则说明该点为博弈系统的演化稳定点,该点对应的演化策略为演化稳定策略。具体分析可分成4种参数范围来讨论,稳定性结果见表2。
由表2可知,政府和企业的演化博弈结果随着参数范围的变化而变化,当参数条件满足B-C1>0,F0+F4+V-R2>0时,即政府选择监管策略带来的社会收益大于其监管成本,企业选择侵权行为受到政府监管支付的罚金、赔偿款以及社会形象损失之和大于其侵权收益时,博弈系统会趋向于(1,1)这一演化稳定点,即(监管,不侵权)是演化稳定策略。当参数条件满足B-C1>0,F0+F4+V-R2<0时,即政府选择监管策略带来的社会收益大于其监管成本,企业选择侵权行为受到政府监管支付的罚金、赔偿款以及社会形象损失之和小于其侵权收益时,博弈系统会趋向于(1,0)这一演化稳定点,即(监管,侵权)是演化稳定策略。当B-C1<0且F0+F1+F2+B-C1<0时,无论F0+F4+V-R2如何取值,(不监管,侵权)都是演化稳定策略。政府和侵权企业的动态演化相图如图1所示。此演化博弈结果说明,有限理性的政府根据监管成本与社会效益的比较决定是否监管。当政府选择监管策略时,有限理性的企业会根据其侵权收益与惩罚力度的比较结果决定其是否侵权;而当政府选择不监管策略时,有限理性的企业会选择侵权策略。
根据上述分析,博弈系统的演化稳定点与政府监管机构惩罚力度、监管力度、企业侵权收益与成本等参数密切相关,因此,本文将进一步采用制度工程学分析保证制度有效性的参数间的作用边界以及相互促进关系,对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的治理进行深度研究。


三、企业侵权行为的治理制度研究
(一)知识产权侵权监管的制度工程学分析
本文采用制度工程学中“孙氏图”[7]分析了企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监管制度设计机理,从制度设计的符号结构化和措施优化问题角度出发,设计出一个简单的制度结构图(图2所示)来分析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治理问题。

假设合作创新的企业成员基于科研产出的考虑,其行为集为{积极合作行为b1,知识产权侵权行为b2}。上级政府监管部门基于行为成本及其社会效益的考虑,其行为集为{强监管,弱监管},且对应的行为概率为{p1,p2},监管部门只有在选择强监管时,才会以概率p0发现企业的不良行为。概率器(积极合作行为获得回报的通过率)的设定为p3。须要说明如下几点:上级政府部门对侵权监管,运用控制回报的方法,企业方选择积极合作行为b1时,可以得到收益r1;选择侵权行为b2时,若没有被政府发现,得到收益r2,若在政府强监管政策下被发现,受到处罚s2。由此得到企业各行为选择相关参数(见表3)。

根据社会理性人理论,企业方在行为决策时,主要是通过比较各行为的效用大小来进行理性选择的。通过对图2和表3的分析可得,若假设c1、c2基本相等,r1≤r2,显然会得到u1<u2,企业方会优先选择侵权行为。也就是说,如果监管制度有效,即若要使企业方选择正常行为b1,鼓励积极合作,需满足条件u1>u2:

由公式(10)分析,是否企业拒绝侵权行为、选择积极创新合作,取决于多个制度参数和制度工具,即受到自身因素包括合作成功概率p3、付出成本c以及外界因素包括惩罚力度s,观测力度p1、p2等的影响。在一般情况下,政府监管部门难以直接管控企业自身可控因素,若要使得监管制度有效,政府就要通过对观测力度、惩罚力度等的组合控制,达到知识产权监管制度有效的理想目标。
(二)知识产权侵权治理制度有效性的边界条件
1.最小观测力度
观测器被称为“制度之眼”,具有良好的观测器是监管制度有效的最基本条件。如果监管力度不够,即观测器制度工具失灵或效果不佳,则侵权行为很难被发现,或只有少部分侵权行为被发现。从式(10)可以看出,当式(11)中两式同时成立时,才能确保大多数创新合作企业选择良好行为(不排除存在非理性的铤而走险者)。观察(11)式,可以看出观测力度与其他参数之间的制约关系。显然,当企业侵权收益r2越大时,政府监管部门执行强监管的概率p1,或强监管下侵权行为被发现的概率p0的临界值应越大;另一方面,惩罚力度与观测力度的临界值呈现出互补关系,即惩罚力度过高时,可以适当降低监管机构的观测力度,缓解一定的管理压力。

2.最小惩罚力度和最小不良收益
对式(11)变形得到式(12),只有惩罚力度s2和不良收益r2满足式(12)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治理制度才是有效的。式12表明,在制度管理中,惩罚制度的临界值与企业采取侵权行为时的不良收益和政府的监测力度均成反比。在这种情况下,若惩罚力度太低就会降低其存在的威慑力,理性的企业就会认为较大的侵权收益可以弥补惩罚带来的损失,此时的监管制度就形同虚设。

四、结论与启示
本文通过构建政府、企业双方关于知识产权保护与侵权的演化博弈模型,分析得出博弈系统趋于理想稳态的参数范围,并在此基础上借助制度工程学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治理制度研究,探究侵权治理制度有效性的边界条件。本文的研究结论一定程度上是对企业知识产权侵权治理制度相关研究的补充,其带来的实践启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加大监管力度和惩罚力度,抑制侵权行为。监管力度低导致侵权行为被发现和惩罚的可能性较低时,需要增加惩罚力度和监管力度才能使得u2小于u1,从而有效抑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第二,提高技术的复制壁垒,降低侵权不良收益。通过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提高关键技术的复制壁垒,进而大幅降低企业侵权行为所能获得的不良收益,降低侵权行为发生的概率。第三,提高社会关注度,扩大社会监督网络。通过新闻媒体报道等方式增强企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社会曝光度,由此带来的企业社会形象的下降会增加其在今后博弈中的侵权成本。另外,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导向力,促使监管部门为保证社会公信力而从严检测。信息披露及时、社会关注度的增强会减少企业侵权与政府不监管的概率分布,从而实现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得到有效治理的理想目标。
参考文献:
[1]BICAN P M,GUDERIAN C C,RINGBECK A,et al. Managing knowledge in open innovation processes: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perspective[J]. Journal of Knowledge Management,2017,21(6):1383-1405.
[2]张志成.简论新时代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问题[J].知识产权,2019,(8):23-27.
[3]周园,袁颖慧.基于SD模型的合作创新全过程知识产权风险控制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12,32(20):175-178.
[4]周志刚,丁秋楷,阮丽娟.创新网络中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交互对创新绩效的影响[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9,36(21):98-105.
[5]DELERUE H. Shadow of joint patents: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sharing by SMEs in contractual R&D alliances[J]. Journal of Business Research,2018(87):12-23.
[6]黄丽清,张成科,朱怀念,曹铭.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博弈分析[J].科技管理研究,2018,38(1):178-183.
[7]孙绍荣.制度设计的科学——制度工程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8.
作者简介:陈小燕(1997-),女,山东淄博人,硕士研究生,从事企业创新与知识产权管理研究;张峥(1971-),男,山东泰安人,教授,博导,副院长,从事创新战略管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