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国对外经贸中的地位日益重要,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立法体系有国内外差异、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和知识产权保护专业人才缺位等问题,且随着中国对外经贸规模扩大以及中国知识产权出口占比增高,现存问题对中国经济发展的阻碍日益明显。针对当下问题,本文结合中国国情,从完善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以及多元化培养知识产权保护专业人才三个方面出发,为中国对外经贸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对外经贸,现状,问题,对策
随着中国43年的改革开放政策实施以及经济全球化的日趋成熟,中国对外经贸的规模日趋扩大,对中国GDP的贡献度也日益显著。中国对外经贸的商品,由早期低价质劣的义乌小商品,到近十年的网红IP(Intellectual Propert,即知识产权)如潮流盲盒等,出口的产品日益显现出创新性和个性化的特点,而这些特点正是产品以及背后的外贸企业获得竞争优势的来源。为了保持竞争优势在一定期限范围内的稳定性,激发外贸企业的创新动力,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显得尤为重要。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对外经贸的关系
在知识产权保护较弱的国家或地区,经济全球化使得边际收益高的单品或系列产品会被迅速复制、盗版,从而使得被仿制商品的超额收益迅速趋于零,富有创造力的商品慢慢被淘汰出企业的研发链,从而使得该国家或地区聚集的都是低端同质化产业,对国家的产业升级以及经济发展都是致命打击,保护知识产权已经越来越受到中国政府层面以及经济学家的重视,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都已经或正在制定实施适合当地实情的知识产权战略。
保护知识产权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产品的创新性,提高国家的产业竞争力,但过度的保护知识产权反而会延缓其他产品的基础孵化时间,增加迭代产品的研发费用,知识产权保护期限过长甚至会阻碍产品的创新升级,不利于对外经贸发展。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1998年,原中国专利局改制并更名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志着中国政府主导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开端。经过23年的发展,中国专利申请量大幅增加,国际专利的申请量也相应递增。根据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数据反映,2016年中国的国际PCT专利申请量呈爆发式增长,增幅达46%;2019年中国的国际PCT专利申请量超过美国,达到58,990件,同比增长10.6%,首次位列第一位。2020年,虽然受全球新冠疫情影响全球经济均有不同程度的放缓,但中国仍然以68,720件的申请数量(同比增长16.1%)继续蝉联第一位。1999-2020年,中国的国际PCT专利申请量由276件增加到68,720件,增幅248倍。2010-2020年中国PCT国际专利申请量和增幅如图1所示。

从企业层面来看,个别中国高科技企业的技术人才得到迅速集聚,创新能力最大限度得到激发,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部署日趋成熟。2020年,以企业为申请主体递交的PCT国际专利申请量排名中,中国的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5,464件成为PCT申请量最多的企业。韩国三星电子有限公司、日本三菱电机公司、韩国LG电子公司以及美国高通公司分列第二至第五位。2020年PCT国际专利申请前五的企业如表1所示。

虽然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从国家层面和企业层面都达到了世界顶点位置,并出现如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这样的科技创新头部企业,但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与美日韩等传统强国及企业相比还存在明显的距离。中国对外经贸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立法体系存在国内外差异、专业人才缺位和对外经贸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薄弱等主要问题。
三、中国对外经贸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一)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体系存在国内外差异
1883年,首部保护国民智力创造的国际条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诞生,初始成员国为14个,经过100多年历史的演进发展,形成了WIPO。相比较欧美韩日等知识产权立法体系成熟的国家而言,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起步晚,自19世纪80年代开始中国政府部门才进行知识产权的相关研究工作,并于1982年颁布了中国首部具有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意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随后1984年《专利法》、1990年《著作权法》的推出,标志着中国知识产权立法体系的雏形形成。2001年,中国正式加入WTO(世界贸易组织),针对中国国内现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与TRIPS协议(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部分条款的差别甚至空白,中国知识产权立法部门一直在更新或修订国内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但仍然有个别法律条款存在着国内外差异。例如,国外对于“出租权”客体的立法规定已经运用的较为广泛,如《WTO知识产权协定》、《WCT》和《WPPT》等,从国际条约看,计算机软件、电影、音乐、录音、录像、媒体节目等均可作为出租权的客体,但是中国出租市场还没有成熟,目前仅在《著作权法》中将作品复制件作为著作权人出租权客体,截止至本文发稿时尚未有出租权的法律规定。同时,TRIPS对于专利撤销也有严格的要求,TRIPS协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撤销专利或宣布专利无效的任何决定,均应当提供机会给予司法审查,该条要求WTO成员国家必须承担针对专利撤销或专利无效提供司法审查;而中国形式上符合司法审查制度,但司法审查范围窄化为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时的限制。
(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
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有两种表现形式,其一是知识产权权利人没有较强的权益意识,其二是非知识产权权利人法律意识淡薄,对知识产权有明显的侵权行为。
知识产权权利人没有较强的权益意识,又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对于部分已经在区域内形成品牌知名度的产品,由于IP申报时间晚,被其他一些企业抢注商标,导致品牌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例如2010年镇江香醋在韩国遭抢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牵头,江苏省工商局、镇江市工商局联手,历时半年之久才让韩国政府驳回了韩国人的商标申请。第二,部分产品的工艺有其独特的商业秘密,但没有进行商业秘密保护,例如中国宣纸有“纸中之王”的称号。改革开放前,国外只能购买中国生产的宣纸,但本国无法生产出来;改革开放初期,国人并没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技术人员向外宾详细介绍了宣纸的每一道生产工序,随后日本等国相继获悉了宣纸的生产工艺并生产出宣纸成品。第三,中国知名品牌或商标被国外率先抢注,例如:联想的英文名Legend在全球被100多家公司注册过商标,2003年联想花巨资将英文名变更为“lenovo”。1989年北京著名商标“同仁堂”在日本被抢注;1999年中国商标海信(HiSense)在德国被抢注;2006年“王致和”在德国被抢注等。
非知识产权权利人法律意识淡薄,对知识产权有明显的侵权行为,其表现形式有直接和间接两种形式。直接形式为假冒各类涉外知名商标生产冒牌商品,例如:2020年上海警方侦破一起假冒美国NIKE(耐克)品牌运动鞋注册商标案,捣毁制版、生产、销售等犯罪产业环节,抓获犯罪嫌疑人15名,缴获假冒品牌运动鞋6万余双,涉案金额1.2亿余元。间接形式为注册国外知名品牌商标,例如,西门子公司成立于1847年,是世界知名电子电气企业。2010年,青岛博格电梯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青岛建秋西门子电梯有限公司,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于2017年判赔西门子中国公司205万元。
(三)知识产权保护专业人才缺位
自1999年华东政法大学等院校先后试办知识产权本科专业以来,中国知识产权学历教育经过了30多年的探索历程,但由于高校对知识产权保护专业人才的定位存在误解,导致该专业毕业生的专业技能与社会实际需求不符,知识产权专业大学生普遍存在就业困难的情况,从而进一步加剧了知识产权专业无人报考的恶性循环。此外,学界对知识产权缺乏统一的教学标准,国内各个高校普遍是从法学专业调拨专业课老师传授知识产权,而相较于传统的刑法、民法等法学专业,知识产权领域需要相关的实践经验,而很少有高校会邀请校外知识产权领域专家担任知识产权的专业课老师,导致知识产权专业的师资队伍始终无法摆脱法学的理论框架,专业的教学质量也较低。理论上,知识产权保护专业人才应当可以为企业解决各类知识产权保护及其衍生问题,例如专利申请书撰写、专利诉讼、IP管理与转移等,但实际上相关专业人才匮乏,甚至外贸企业在有知识产权保护需求时都不知从何匹配到对应人才把关流程。
四、对外经贸中加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一)完善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平衡国内外差异
针对目前部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条款存在国内外差异的问题,有必要针对国内相关法律进行修缮和补充,更好地维护中国国家、企业和个人利益。在修缮和补充相关法律过程中,不仅需要符合国际惯用条约,还要与中国国情相符。适用于国际惯用条约的国家,大部分是知识产权保护发展历程较长的发达国家,中国现阶段还是发展中国家,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明显。因此,需要在国际惯用条约和处在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国情中做到适当的平衡。例如,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均有较为细化的执行规则和罚金数量,而中国现阶段需要大力发展经济,因此在制定和执行相关惩罚性赔偿标准时,一般秉承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原则进行,因此,诸如《民法总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伙法》等中国法律中对于惩罚的触发条件以及赔偿金额普遍较国外标准宽松,随着中国经济实力逐步增强,中国相关法律中惩罚性赔偿制度应当逐步与国外标准趋同。
2001年中国加入WTO后,为了与TRIPS协议等衔接,中国对当时的《专利法》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都进行重新修订,但在个别细节上仍不够完善,已不符合如今的中国对外经贸的法律需求。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对知识产权没有详细的说明,几乎没有可操作性,已经无法满足现今中国对外经贸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法律保障。因此,在完善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同时,应当平衡好国内外法律差异,既要符合国际条约,又要符合中国国情以及经济发展需求。
(二)外贸企业应当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开发自主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保护存在地域局限性,一个国家所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只保障在本国申请注册的知识产权的权益。外贸企业在开展贸易业务前,应当派遣专业人士对出口产品在对外经贸中涉及的知识产权进行调研,尽快在他国申请保护自身已有的知识产权成果以防他人的恶意注册行为,同时也要防止因遭到恶意抢注而在他国被提起侵权诉讼。在与国外企业在境外合资时,应当请专业人士对合同条款进行法审,确认自己原有的自主品牌的控制权没有失去。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成果,不主动、不恶意或心存侥幸发生侵权行为。例如,积极检查专利资料库,随时掌握国际流行IP信息或学术前沿。
在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同时,外贸企业还应当积极主动开发自主知识产权,例如中国有悠久的历史文化积累,中国文化中有大量潜在的资源可孵化成知识产权,典型的已在海外市场大受欢迎的有代表中国文化输出者的“李子柒”、“西游记”、“中国茶叶”等;代表中国医药输出者的“马应龙麝香膏”、“龙虎牌清凉油”等;代表中国美食输出者的“老干妈辣酱料”、“卫龙辣条”等;代表中国制造输出者的“飞跃鞋”、“回力鞋”等。
(三)多元化培养知识产权保护专业人才
202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把“建设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人文社会环境”作为到2035年基本建成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知识产权强国的六大任务之一,要求营造更加开放、积极、有活力的知识产权人才发展环境,从国家层面奠定了知识产权保护专业人才培养的重要性。对外经贸中所需要的知识产权保护专业人才不仅需要了解国际贸易学、知识产权法律与相关国际公约,还应当精通外语以及贸易输出国家的相关政策以及贸易壁垒。这就需要由各级政府、高校和外贸企业合作,定向培养产学研一体的专业人才。例如,外贸企业可建立独立的知识产权保护部门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小组,由教育部门拨付专项人才培养资金,高校选拔及培养专业人才,外贸企业提供相匹配的工作岗位以及薪酬待遇,并为其提供明确的职业规划方案以及晋升机会,确保吸引一定数量有潜力以及意愿的年轻人来学习。另外,高校还可以采取更灵活的学位授予模式,国际贸易专业学生可以辅修知识产权法,法律专业的学生可以辅修国际贸易学,符合考核的学生同时授予经济学及法学双学位。此外,考虑到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很丰富的实践知识,高校还可以加强与企业合作,邀请企业专家加入师资队伍,成为兼职教师,为学生制定更符合市场需求的培养方案,培养出高素质的与市场需求相匹配的知识产权保护专业人才。
五、结束语
中国制造在最近十年正在迅速升级,Made in China已不再是“山寨货”、“劣质货”的代名词,在中国制造、中国品牌走向世界的路上,正在不断涌出一批诸如“李子柒”等优秀品牌,“知识产权”外贸正在逐步取代“小商品”外贸。一方面中国“知识产权”出口日益增多,而另一方面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体系、保护意识以及专业人才存在的问题无法为中国经济增长提供有力保障。因此,对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重视已经刻不容缓。知识产权保护的适当运用,可以有效地推进中国对外经贸的快速发展,提高中国的国际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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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薛宇(1997—),男,南京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投资、贸易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