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特色小镇的建设和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特色小镇的特色要求本身就对知识产权保护具有强烈的趋同和渴望,因此构成特色小镇的立身和发展之本。对特色小镇知识产权保护的界定和梳理,需要区分以知识产权为主题的特色小镇与其他非以知识产权为主题的特色小镇两种情形。前者承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特色小镇战略双重职能,内含或定位产业特点以区分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型,确保知识产权的有效转移、承接及集聚,推进国际化发展;后者则涵盖各类主题及类型的特色小镇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因而更具普遍性。特色小镇知识产权是一个集合体,蕴含的知识产权类别及形态可能存在交叉和重叠,知识产权因素与非知识产权因素相互叠加,故甄别起来存在一定难度,难以穷尽,需要不断研究和探索。而加强特色小镇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既要有氛围上的营造,也要有机制上的构建,更要有法律上的保障,需要营造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建立相对独立、统一运行的特色小镇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构建系统完备的法律规则体系和法律保护机制。
关键词:特色小镇,知识产权保护,界定,甄别,应对机制
自中国开启特色小镇建设以来,有关特色小镇的话题和研究成果日趋增多,仅从中国知网查询的数据统计就多达上万项。有学者梳理了从2010年至2019年10年间的相关研究成果,认为中国特色小镇研究大致可分为探索和深入两个阶段①。但不管是2015年前的处于探索阶段的研究,还是2016年后的作为深入阶段的探索,这些成果大多从乡村经济振兴、城乡一体化、区域协同、产业融合发展等视角展开,其内容有研究特色小镇规划和建设的,也有研究特色小镇发展类型的,有个案分析的,也有共性研究的,有模式类型方面的研究,也有问题对策层面的分析,相关学科领域众多,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法学等学科均有涉及,且有建筑及工程等层面的专业技术成果。但涉及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成果不多,从中国知网检索的数据来看,即便是扩展到智慧、文化及人才培养等与知识产权相关联的领域,其研究成果数量也不足百篇,而直接针对知识产权问题作出专门研究的只有寥寥数篇,且系统性不够、层次性不强,亟待作进一步深入研究和探索。
总体而言,要维系特色小镇的常态化运营状态,稳定的产业布局是其中十分关键的因素,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产业发展构成特色小镇建设的核心支撑②,而产业的长久健康发展则离不开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产业发展来说,创新很重要,品牌很重要,信誉很重要,商誉很重要,核心技术很重要,正当公平的竞争秩序很重要,而这一切,均离不开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因此,当前中国特色小镇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急需探索和加强。
一、特色小镇知识产权保护的梳理与界定
特色小镇的建设和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可以说,特色小镇的“特色”要求本身就对知识产权保护具有强烈的趋同和渴望,因此知识产权保护构成特色小镇立身和发展之本。特别是由于近些年政策扶持力度大,特色小镇建设升温过快,各地许多项目突击上马,往往缺乏充分的考察和科学论证,致使同质化、同类化程度过高,特色小镇的特色愈益模糊。这更需要在特色小镇创建之初,就要注重其创意的特色与保护,谨防低劣的模仿和重复。因此,其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更高、更强烈。
出于研究方便的考虑,本文对特色小镇知识产权保护的界定和梳理将区分两种不同类型予以展开。
(一)以知识产权为主题的特色小镇的知识产权保护
以知识产权为主题的特色小镇,因其以知识产权为立身之本,知识产权及其保护问题从成立之初就自然会引起普遍关注,其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程度自然更强烈,因而具有一定特殊性。
在该主题特色小镇中,知识产权不仅被强烈认知和认识,甚至可以说,其建立、运行及安身立命的根本就在于知识产权保护,若离开了知识产权保护,它将失去主题,特色不再,将无以生存。这里,除了常态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受到重视外,至少还应在以下三个方面彰显知识产权的主题特点:
一是承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特色小镇战略双重职能,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特色小镇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夸张地说,将知识产权特色小镇的建设与探索比作中国当前知识产权运行和保护的试验田,一点儿也不为过。实际上,知识产权特色小镇直接承载着国家和地方有关特色小镇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双重战略部署,其战略意义显而易见。国家在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中,不仅提出建设知识产权强省、强市,进而建成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强国,而且在知识产权强市的战略要求中明确提出打造知识产权特色小镇③。由此而知,这些战略规划的实施,其直接承载主体之一就是知识产权特色小镇。
二是围绕特色小镇所内含或定位的产业特点,区分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型,分类指导,分类保护。简单说,就是针对不同类型的产业形态,汇集相关的企业、机构和人员,形成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完整链条,将产业发展与人才汇集相融合,加快企业与创新平台的对接,以实现知识产权从创造到管理,再到运用和服务等全过程完整的保护。例如,深圳知识产权特色小镇的做法是将文化版权与工业产权分为两个区域进行集中保护和管理,以综合服务中心相连接,效率高,成效明显。而武汉岱家山科技创业城的经验则是通过开展“专利、商标双扫零工程”和“发明专利倍增计划”,引进知识产权源头企业,促进知识产权转化④。
三是探索并保障知识产权特色小镇的建设目标、举措,确保知识产权的有效转移、承接及集聚,推动新兴产业发展,推进国际化发展。包括依托知识产权特色小镇,创办全球知识产权峰会,建设“一带一路”国家知识产权文化博物馆、海外知识产权布局设计中心、国际互联网知识产权仲裁中心等⑤。深圳知识产权特色小镇的经验,同样值得借鉴。
(二)非以知识产权为主题的特色小镇的知识产权保护
对于特色小镇本身所可能引发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所进行的梳理与界定,不仅仅限于以知识产权为主题的特色小镇,也包括其他各类主题及类型的特色小镇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因而更具普遍性。有些是名称方面的,有些是主题方面的,有些涉及历史传承性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别保护同样适用于一般意义上的特色小镇,只要该特色小镇含有或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作为其有机组成即可。名称方面,主要与商誉有关。主题方面,有的属于小镇特色性质的宣传语,对其保护直接关涉其市场竞争关系中商誉的维护和正常运行,由于更多涉及市场的竞争秩序,因而更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接近或吻合,而不宜放人知识产权本身的保护范畴内进行设计和对待;对于转化成商标或商标性装饰的,则直接涉及商标权问题。这就毫无疑问关涉特色小镇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了。商标法规定,围绕特色小镇名称、所处地理位置及主题等因素所形成的商标,只有经过特定的商标注册程序转化成注册商标才能受到商标法的全面而完整的保护。否则,虽然其作为知识产权范畴的商标仍然可以实际使用,但也仅仅限于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权,与完整全面的商标权相距甚远。因此,从培养塑造知识产权保护理念的角度来说,应提倡及时申请、及时注册,以尽快转换成完整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从而受到法律应有的保护。
总体来看,对于特色小镇来说,其中所含有的知识产权元素主要包括专利、商标、商业秘密、作为著作权保护客体的作品,以及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等⑥。专利权保护主要指向基于特色小镇产业而形成的发明创造,包括基于产业链特点入驻小镇内的企业及公民个人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申报并获得国家专利权的各类发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也包括特色小镇内的企业或个人基于产业发展需要从特色小镇外所受让进来的各类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等。该类保护在专利法中有明确阐释,也是较为经典的知识产权,无须赘述。
作为著作权保护对象的作品在特色小镇中呈现出较为多样化的特点。能够成为特色小镇著作权保护对象的作品类型很多,诸如文学、艺术及科学等领域内的智力成果,只要具有独创性并具有一定的载体形式,因而可以复制的作品都在其保护之列。相对于特色小镇来说,与著作权相关的内容虽然很多,但主要指向的还是其本身所特有的文化元素,既包括作为标志性文化元素的原有传统文化符号,也包括基于原有传统文化推陈出新而创作产生的派生作品,当然更包括一切创新文化作品。任何传统特色小镇都不可能排除创新文化元素的存在,这同时也是所有特色小镇生存与发展的必然要求。
关于地理标志。地理标志本身就带有强烈的特定地域性质,有些甚至还具有独一无二性,是各类知识产权客体中无法复制、无法仿制、更无法移动的客观标志,作为集体性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可以惠及当地一切适格的市场主体。因此,整体包装该地域特色,进而获取该地域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的资格就成为相关区域特色小镇的共同努力方向。毫不夸张地说,特色小镇的地理标志在某种意义上完全可以构成特色小镇本身的特点和亮点。因此,对该类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是知识产权保护本身的要求,同时也是特色小镇自身得以长久健康发展的内在需要。
关于植物新品种。特色小镇一般都重视植物的种植,有些属于农作物,有些则属于林木,对于传统作物的种植不会涉及植物新品种的保护问题,但在一般意义上,特色小镇出于追求“特”的考虑,除了在植物种植、绿化布局等方面对植物品种加以关注外,还自然会关注对植物新品种的种植,既包括人工培育出来的植物新品种,也包括对新发现的原处野生状态的植物进行开发、包装和育植。作为特色小镇,既可以从其产业特点出发,通过对植物新品种的直接培育、开发来得到对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也可以根据自身产业特色需要,通过引进的方式直接取得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但不论通过哪种方式获取,对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同样构成特色小镇知识产权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
关于商业秘密。从其属性要求来看,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是通过权利人自身的保密措施来实施,因而无须像专利或商标那样的履行相关的申请和审查程序,更无须公开,且绝对不允许公开。对于特色小镇知识产权保护要求来说,其范围限定在权利人必须是处于特色小镇内,或至少与特色小镇或特色小镇内各类主体具有某种紧密的关联性,如合作、转让或受让等。其类别可以分两种:一种是传统性的,即特色小镇中某些传统产业所传承下来的秘密技术,包括工艺技术、流程或秘方等,也包括对这些传统工艺技术的改进,但前提是必须以传统工艺为基础,而不是对其工艺技术的彻底打破和颠覆;另一种则是新创性的,最典型的就是基于新兴工业类特色小镇的工艺发明、技术创新以及外观设计中的设计方法等。对于其中的外观设计方法,既可以选择列入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范畴,也可以列入商业秘密的非专利保护范畴。当然,其选择权和决定权均在于该外观设计的权利人。
二、特色小镇知识产权保护的甄别及解决
在特色小镇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需要对其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及相关联的非知识产权问题加以甄别和区分,以明确不同的权利属性及法律适用,准确地对其知识产权予以有效保护。同时还应看到,由于特色小镇知识产权是一个集合体,内容丰富,范围广阔,其中蕴含的知识产权类别及形态可能存在交叉和重叠、知识产权因素与非知识产权因素相互叠加,甄别起来不仅存在一定难度,而且更是难以穷尽,需要不断研究和探索。
(一)著作权人与著作权人之间的权利冲突及其保护
在特色小镇知识产权保护中,由于作品的不同创作类型及形态可能会发生不同著作权人就相关联作品的著作权之间的冲突。如摄影等影像作品与特色小镇的地形地貌及其所打造的特色型建筑物作品的权利人之间的权利冲突,大型摄制、录制等活动的权利主体与承载该项活动的特色小镇权利主体之间的权利冲突。一般的解决规则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当中就有规定,如前者,对于规模较小,由于其二次创作的独创性决定了其对作品的专有权利,即完整的著作权,并出于合理利用的原则,至少推定不会对作为拍摄对象的建筑物著作权人的权利造成伤害,故不引入权利冲突解决机制。而对于特色小镇展室内的作品,包括本身即为摄影作品载体的照片等进行翻拍,只要没有特别的警示或提示即不应列入权利冲突领域而寻求解决之道,因为确实也没有那个必要,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范围也可及于此。但对于后者来说则没有那么简单,因为活动规模的扩大及活动时间的延续,势必会对特色小镇运营主体的正常运营活动造成影响,其解决之道也不一定非要依赖于知识产权的冲突规则来完成。恰当的方式是在确定相关行为的性质后,由权利主体双方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加以解决,如一定形式的经济补偿就不失为最简便有效的解决方式。如果一方坚持著作权的共有共享,则应参看主张方在实际创作过程中的参与程度及独创性贡献,并应借由双方平等协商确定;即使协商不成,也不宜列入知识产权纠纷范畴寻找解决方案,最佳方案还是合同约定的经济补偿方式。
(二)以特色小镇为网络游戏内容的知识产权冲突及其保护
网络游戏的开发和推广,需要借助于一定的现实因素。当一款游戏直接涉及某特色小镇的环境及氛围设计时,即涉及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这里大致可能涉及三种类型,即完全基于特色小镇的网络游戏开发与知识产权保护,基本、主要或大多基于特色小镇的网络游戏开发与知识产权保护,以及部分涉及特色小镇的网络游戏开发与知识产权保护。如一些表演类情节,像戏剧或舞蹈等,如果借鉴甚至直接沿用某一特色小镇特有的舞蹈符号或表演形式,是否也算一种侵权呢?毫无疑问,游戏软件开发本身具有强烈的商业气息,其商业化运作自然涉及并援用知识产权保护客体所具有的财产性利益,从独创性角度来进行审视,更是可能侵害到知识产权保护所依存的核心价值,任何模仿、仿造或援用他人具有独创性特征的作品,当然涉及知识产权的侵权与保护问题。
(三)历史传承特色小镇知识产权的甄别与保护
该类特色小镇的知识产权保护与文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紧密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包括的很多类别本身就与知识产权的客体形式高度吻合,特别是像民间文学、舞蹈、美术以及戏曲等,以作品形式的呈现本身即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而对其中的一些习俗、礼俗类的表现,则与知识产权高度叠加。以影视作品展示者又涉及影视作品的著作权问题,而其中,采用直接录制形式的所谓“监控摄像头式”的拍摄,其作品著作权的甄别与归属,与进行剧情设计和叠加状态的二次创作所形成的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形态也不同。由于涉及故事演绎、情节安排、造型设计、场景布局、人物设计等方式,将其中涉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进行新的编排和创造,并以全新形式加以展示。这种形式和方法,以及由此所形成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形态,其著作权的识别自然与前一种形态不同。还有就是在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上的创新,则更可能产生新的知识产权客体形态。
由于非遗形式多样、利益主体多元,存在继承性与创新性之间的矛盾纠结,导致其立法供给疲软乏力⑦,因而需要在法律适用上进行甄别,以达到有效、精准保护的目的。需要明确的是,在法律适用上,中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最直接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但其强调的是通过行政手段的保护,而非通过知识产权的保护,因此,对其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并未作出更进一步的细致规定⑧。尽管如此,该法第44条还是明确了其知识产权保护适用有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要求。因此,虽未作出知识产权方面的规定,但并不否定其涉及知识产权的属性。而其中,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使用和保护中涉及文物本身的,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四)新设题材或主题类特色小镇知识产权的甄别与保护
新设题材或主题类特色小镇的知识产权,同样存在需要识别和区分的问题。如依托三国、红楼、水浒、西游等小说故事题材或场景为基础创建的特色小镇,或特色小镇中包含一部分这样的场景和内容等,虽其作品因作者原因已经不在著作权保护之列,但取材于该作品的影视剧所展示的经主创人员智力加工所形成的空间场景,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则必然会发生一些冲突,处理起来也有一定难度,其重点在于场景设计的创意和区分,这也是解决特色小镇同类题材或主题同质化倾向的关键所在。有些以尚在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作品为主题的特色小镇,如以金庸作品等为题材,或以一些热播剧,如《武林外传》等为内容建设的特色小镇,或包含其部分内容的特色小镇——包括已建、在建和拟建的特色小镇,其形态转化、空间布局设计及场景构造等所关涉的相关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就更为复杂。
(五)特色小镇网络知识产权的识别与保护
网络知识产权,是基于网络而产生的知识产权。特色小镇网络知识产权具有不同于传统知识产权的崭新特点,它与其他网络知识产权一样,具有科技性更强、传播面更广、传播速度更快、更容易产生权利冲突、侵权量大且复杂等特点。
特色小镇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识别主要集中于侵权领域,与知识产权侵权容易混淆的则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将特色小镇及其经营主体的商标或近似标识注册为域名的行为,由于容易引发其他不特定市场主体及消费者认知的混乱,作为知识产权保护要求的商标权就有可能受到侵犯,因而构成知识产权保护性质的商标侵权行为。同时,根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在抢注域名行为过程中,对于那些出于恶意,直接对特色小镇及其经营者的注册商标作为域名进行抢注的,由于具有不正当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性质,因此应该确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利用恶意抢注的域名进行相关的网络交易或其他具有商务性质的贸易活动,不管是网上交易,还是网下交易,只要通过了网络平台,并且与特色小镇及其经营者在交易类型和交易方式相同或相似的,则在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同时,也构成了知识产权所保护的侵权,即商标侵权⑨。又如,通过网络链接等方式使用特色小镇及其经营者的商标,致使其他不特定经营主体或消费者误认为是该特色小镇及其经营者的网站,该违法行为也需对其性质进行甄别和区分。作为商标侵权行为而列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中的一定是造成混淆或造成淡化驰名商标效果的行为,并借由此种混淆或淡化行为对特色小镇及其经营者的知识产权利益造成损害。如果仅仅是为了增加浏览量,以提高所谓的搜索排名,那么更宜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而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范围。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也会出现类似问题,一旦出现,即须仔细甄别,以把握关键要素及立法本意要求,避免由于行为性质识别之误而错误适用法律。
当然,特色小镇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同于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更需要准确把握侵权行为性质,用足、用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武器。
三、加强特色小镇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及应对机制
加强特色小镇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既要有氛围上的营造,也要有机制上的构建,更要有法律上的保障。三个方面缺一不可,相互配合,方能达成较为完备和完善的特色小镇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一)营造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
针对特色小镇知识产权保护相对较弱的现实情境,须充分发挥政府的职能和职责。从中国特色小镇并不长久的建设与发展历程来看,传统形式的政府主导做法仍然构成特色小镇发展的重要基础,无论是招商引资,还是直接投资,政府都在其中起着无法替代的作用。因此,从投资回报及投资效益的角度出发,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政府仍应发挥其重要的主导作用。这是从管理层面作为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回应。尽管为了保障特色小镇长久健康发展,各地政府纷纷出台适应市场化运行要求的相关指导性意见和政策⑩,但就由政府直接投资转变为政府引导下的特色小镇建设和运行模式来看,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支柱和力量,政府也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主导作用。
1.政策支持
政策支持是营造特色小镇知识产权保护氛围的关键和前提。相对于法律手段而言,政策能够及时应对特色小镇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回应特色小镇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迫切的愿望和心声。因此,及时出台相关政策,充分发挥政策快捷、高效的优势,是培育和塑造特色小镇知识产权保护整体氛围的前提。系统、完整、配套的政策措施因势出台,可以极大地焕发特色小镇知识产权从业者的信心,激发特色小镇知识产权创新发展的动力,进而为营造特色小镇知识产权保护整体氛围奠定基础。
2.舆论宣传
舆论宣传同样是营造特色小镇知识产权保护氛围的重要手段。任何产权的保护,须转化为人们自觉的行为,而要想转化为人们自觉的行为,必须内化为人们内在的观念。舆论宣传包括多种形式,传统媒介、现代网络,短信、微信、抖音、快手等途径均可以运用。关键在于,这种宣传一要坚持,二要创新。坚持就是要求常态化,不能浅尝辄止、半途而废,更不能三天打鱼两天晒网、五分钟热度,需要长久坚持;创新就是要不断创新宣传内容和形式,避免内容单一、高度重复,总是一幅旧面孔,易引发审美疲劳,也会减损宣传效果,反而对氛围营造不利。
3.培塑特色
氛围之营造还需要提升效率,凝聚特色⑪。进一步讲,就是要凝聚知识产权主题特色。对此,标志符号的运用非常重要,知识产权特色小镇固然需要需要突出自己的主题特色,需要有自己的地标性知识产权标志符号,非知识产权主题的特色小镇也应当营造知识产权氛围,至少在标志设置上应该凸显知识产权保护元素,这也是所有特色小镇文化符号的必然性选择和要求。
4.加强服务
加强服务要求在服务上疏通渠道,快捷高效,通过有效的服务,使特色小镇产业主体的知识产权在创新、转化及运行中实现零距离、无障碍,以增强特色小镇知识产权保护氛围。有效的宣传可以提高人们对特色小镇知识产权保护的认知和认同,而有效的服务则可以强化人们的这种认知和认同。无论是机构设立也好,制度配套也好,人员到位、程序简化、态度热情、服务周全都是加强服务的应有之义,都会切实增强特色小镇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
5.保障到位
营造加强特色小镇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氛围,支持是前提,宣传是手段,服务是中心,保障是根本。没有切实有效的措施和手段,保障不到位,一切氛围的营造最终都将是徒劳。配备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建立有效的制度和机制,采用有力的措施和手段,提供必要的资金和经费,有效降低“目前普遍存在的”因“各种制度性藩篱所造成的高昂制度性交易成本”⑫。这些都是提升特色小镇知识产权保护氛围的根本要求。
(二)建立相对独立、统一运行的特色小镇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1.建立相对统一完整的执法监督主体,加大执法及监督力度
一是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明确其职能职责。对于经济较为发达、有条件的地方来说,建立独立的特色小镇知识产权保护职能部门,对于建立科学、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运行机制而言十分重要。而对于欠发达地区来说,由于受制于地方财政,往往难以建立独立完整的特色小镇知识产权保护职能部门,但也应在相关内设机构设专人负责至少是明确专门的工作岗位来确保该机制的运行。对于特色小镇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来说,设立稳定的机构或专人、专组十分重要。保护机制的构建,首先是要有专门负责的主体,只有主体明确、职责明晰,才能保证其职能的充分发挥,才能确保该机制的有效运行。二是加大执法力度,完善监督措施,切实保障特色小镇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良性运行。机构配置是前提,制度实施是保障。执法及监督主体的明确只是一个基础,更重要的还是后续制度的跟进及执法、监督力度的加大,确保法定权限下的积极实施、主动作为、充分行使、严格保护,确保执法最优效果。
2.加大政府指导下的社会主体参与机制,形成良好的社会动态运行及保护机制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传统上单一依靠政府保护的方式显然已行不通。知识产权持有人或权利人也要积极作为,抽出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中来,建立并完善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奖惩机制,有效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合法权益。同时,在加大政府执法力度和权利人自我保护机制的基础上,积极动员,广泛发动,激发特色小镇各类市场主体及相关人员的参与热情,使特色小镇的相关运营机构、小镇入驻团体及相关人员、产业发展服务协调组织、依法设立的行会组织,甚至小镇居民都主动参与进来,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的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机制,确保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少死角,直至无死角,从而增强特色小镇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社会效果。
3.增强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网络高科技手段在特色小镇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广泛应用
由于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知识信息大、识别难度大、侵权形式多样且隐蔽,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高科技手段的引进和应用就成为必不可少的工具及手段。无论是知识产权的数据统计、信息储存,还是知识产权的智能梳理、档案建设,抑或网络知识产权的动态监控,大数据、人工智能都能发挥普通人力所无法企及的作用。
(三)构建系统完备的法律规则体系和法律保护机制
在新时代全面实施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与其他知识产权保护要求一样,特色小镇知识产权保护的根本或者说终极手段也应当是法律手段。
1.构建完整系统的特色小镇知识产权立法及立法衔接机制
在特色小镇管理机制上,当前已经确立了从国家到省、设区市和县的四级保护机制。然而,要保证特色小镇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长治长效、健康发展,立法保障还是终极的,也是最重要的手段。这就需要充分发挥中国现行立法机制的效用,在特色小镇知识保护上加强、加快立法工作,为特色小镇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支撑。从立法层面看,最理想的当然是国家层面的立法。然而,国家层面的立法又因牵涉面广、问题多、利益关系复杂等因素而难以在短时间内开展。因此,加快特色小镇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工作自然就落脚在地方立法上。特色小镇所在地具有立法权的立法机构应当在立法权限范围内积极作为,将特色小镇知识产权保护加以系统规制,查遗补漏。一是本着及时有效保护的原则,二是力求最大限度保护的原则,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效能,在保证立法质量的基础上,在立法效率上进行创新和提升,以满足其对法律规则调整及保护的需要。
2.建立协调联动、高效运行、相互配合的特色小镇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制
在传统领域,中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机制虽然渐趋成熟,但在制度化、法治化方面仍有进一步改进的空间,特别是对于新兴的特色小镇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来说,除需要更高层次的立法确认外,还应根据特色小镇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需求进行动态调整、及时跟进,建立切实可行、科学高效的动态执法保护机制。作为新兴产业培育、孵化和发展集聚地的特色小镇,对于中国众多微观企业的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具有直接的吸引力和环境保障力。无论是软制度的探索,还是硬措施的跟进,行政执法都是其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在特色小镇知识产权保护中,行政执法的要求很高,既须考虑传统要求上的效率性,更要求现代意义上的科学性,同时还需要表现出一定程度的灵活性。因此,在行政执法主体设置、执法权力运行、执法保护到位等层面均需作出更加科学、合理的安排,从制度上保证执法主体明确、执法活动到位、执法效果显著,真正建立起适应特色小镇知识产权保护需要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
3.强化科学有效、便捷公正的特色小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
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司法保护的职能,加大对特色小镇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首先,可考虑在特色小镇特别是对知识产权需求密度高的特色小镇,适时论证,在条件具备时及时创办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其次,对于特色小镇知识产权保护要求高、纠纷多的区域,在当地法院创设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对包括特色小镇知识产权纠纷在内的案件进行集中审理,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专业化水平。再次,对于知识产权主题特色小镇或知识产权密度高、纠纷多的特色小镇,可考虑由当地法院派驻专门的派出法庭。当然,这些都是在司法保护主体改革方面的一些举措。此外,强化司法保护的绿色通道、网络通道等都是具体可供操作的方式。当然,加强知识保护司法队伍建设则是这一系列举措和实施的保证。因此,从根本上讲,鉴于知识产权问题的专业性、复杂性和高智慧性及知识密集性等特点,从源头上加大引进高层次法律人才力度,同时加强对现有相关司法工作人员的专门培训,也是提升特色小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和水平的重要手段。
四、简短的结语
特色小镇的建设和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护,同时对特色小镇知识产权保护的关注与研究也拓展了知识产权研究在实践层面的模块和范式,为知识产权研究领域提供了新的平台和视角。有关特色小镇知识产权保护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因此,本文仅作为一项初步探索,不可能提供更多的解决方案,唯期引起学术界关注,以提升特色小镇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研究水平,丰富知识产权研究的理论和实践成果。围绕特色小镇所展开的知识产权及其保护研究,必将大有可为。
注释:
①刘继为:《特色小镇研究的现状、热点与趋势——基于CNKI和CiteSpace的可视化分析》,《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2021年第8期。
②温燕、金平斌:《特色小镇核心竞争力及其评估模型构建》,《生态经济》2017年第6期。
③参见《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市的指导意见》《“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等。地方的,如《四川省“十三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等。
④王淇:《知识产权特色小镇探析》,《科技促进发展》2017年第7期。
⑤参见王淇《知识产权特色小镇探析》。
⑥李小侠:《特色小镇的知识产权布局与发展对策——以河南省为例》,《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3期。
⑦李涛:《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新论》,《文化遗产》2018年第5期。
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44条规定:“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⑨梅术文:《网络知识产权法:制度体系与原理规范》,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6年,第228页。
⑩如中共河北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建设特色小镇的指导意见》(冀发[2016]30号)对特色小镇的建设思路及建设要求等作出具体规定,明确“要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
⑪参见王先亮《体育特色小镇的产业聚集与空间分布》(《中国体育科技》2021年第9期)、吕德文《乡村振兴背景下乡村工作共同体的建构逻辑》(《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5期》)。
⑫张杰、金岳:《以新型举国体制推动中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河北学刊》2020年第5期。
作者简介:肖辉,河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治研究中心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