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大力发展数字经济已然上升至国家战略高度。鉴于中国在数字经济创新方面仍有所不足,亟需在自主知识产权及技术标准布局方面有所突破,尝试从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协同推进的视角探讨数字经济应如何创新这一问题。在概述中国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现状以及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功能演变的基础上,探究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协同推进数字经济创新的内在逻辑、重难点和进路,以期为推动中国数字经济创新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数字经济创新,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协同
一、引言及文献综述
壮大数字经济、建设数字中国,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长期性、战略性部署(李伟,2019)。其中,发展壮大数字经济是建设数字中国的关键性举措,也是实现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重要前提。考虑到持续创新是驱动和引领数字经济发展壮大和迈向纵深的动力源泉(张森等,2020),如何推进数字经济创新发展是一项亟待研究的前沿课题。
中国数字经济起步相对较晚,在党的十八大之后才进入发展的快车道。可喜的是,得益于庞大且年轻化的消费市场、发展势头强劲且致力于营造数字生态系统的互联网巨头公司以及相对宽松的政策环境(Woetzel等,2017),当前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的水平已走在了世界前列(王振等,2018;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2019①)。但较之于美国,中国在数字基础设施、数字治理和数字创新等方面都尚不具竞争优势(王振等,2018)。概括而言,中国在数字经济创新上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中国在数字经济领域的创新多集中在商业模式及技术应用层面,在基础研究和底层核心技术上的原始创新能力仍有所不足(张穹等,2019;赵剑波和杨丹辉,2019);二是中国数字经济企业在研发投入、核心关键技术控制、自主知识产权及技术标准占有等方面仍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王振等,2018;张森等,2020);三是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的协调性和均衡性有待提升,区域之间、城乡之间、行业之间和大中小企业之间的发展不均衡性较为突出(Zhang和Chen,2019),这既是此前数字经济创新发展不均衡的结果,也是此后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现实基础。上述可见,中国在数字经济创新领域仍有着巨大的进步空间,亟需在原始创新能力提升、核心关键技术攻关、自主知识产权及技术标准布局、协调性均衡发展水平改善等方面有所突破。
数字经济创新不是单纯的技术问题,而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离不开技术层面和制度层面的“双轮驱动”。有研究表明,美国数字经济腾飞的关键就在于技术进步与制度创新的协同联动式推进(何枭吟,2005)。对中国数字经济创新研究的既有文献也都在不同程度上强调了制度安排与政策环境的重要性。例如,张穹等(2019)从监管理念、公共政策与组织模式三个维度,赵剑波和杨丹辉(2019)从创新、融合与规范三方面,张森等(2020)基于理论创新、文化创新、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的综合视角,探究了数字经济应如何创新发展这一问题。应当指出的是,论及数字经济创新发展所亟需的制度安排,首当其冲的就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技术标准体系。这一是因为此二者产生的初衷就是为了鼓励和保护技术创新、促进知识传播及应用,二者的结合更是在国家层面的技术创新乃至国际层面的科技经济竞争与合作之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温军等,2019),同时它们也是欧美国家推进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重要制度工具(何枭吟,2005;Zacharias,2019);二是因为数字经济的创新性、技术密集性及其创新涉及面广、颠覆性强、市场前景难以预料等特性都使其更加需要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标准规范(张森等,2020)。还需强调的是,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对技术创新以及经济科技协调性均衡发展的影响是双向的(王黎萤等,2004;温军等,2019),加之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及技术标准体系相对滞后于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需要(吴汉东等,2018;张森等,2020),如何运用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协同推进数字经济创新这一问题亟待从理论和实践上进行研讨和解答。
当前,现有研究大都关注数字经济的内涵、特征、影响和功用等方面,对数字经济创新的探讨还相对较少,基于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协同视角的研究更是凤毛麟角。鉴于数字经济创新的至关重要性以及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尤其是二者的结合)在数字经济创新中的潜在重要作用,本文在概述中国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现状以及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功能演变的基础上,探究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协同推进数字经济创新的内在逻辑、重难点和进路,以期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技术标准体系、提升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及技术标准国际规则中的参与度和话语权、推动我国数字经济创新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协同推进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内在逻辑
1.中国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现状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数字经济发展势头日益强劲,逐渐成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据华为和牛津经济研究院(Huawei和Oxford Economics,2017)联合发布的一项研究报告显示,中国数字经济占全球数字经济总量的份额已由2000年的4%增至2016年的13%,其增速高于同期世界平均水平。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2019)指出,2017年,中国数字经济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约为30%,这一比例不仅高于世界平均水平(15.5%),也高于美国(21.6%)。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的测算结果与之相近:至2019年,中国的这一比例已提高至36.2%,且数字经济的名义同比增速高于同期GDP名义增速约7.85个百分点,对GDP增长的贡献率达67.7%左右,创造工作岗位数占当年总就业人数的比重超过20.0%②。以上几项研究表明,中国数字经济在规模、增速和驱动经济增长、带动就业等方面都取得了较大进展。
中国数字经济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诸如创新不足、协调发展水平不高、与实体经济融合程度不够、制度建设滞后等突出问题③,这将导致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后劲不足。其中最为基础性的问题当属数字经济创新不足,这突出表现为中国在诸如传感器技术、芯片技术和操作系统等底层核心技术上受制于人的困境依然存在。这一论断的主要依据有三:首先,数字经济本身就是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等要素对传统经济形态“创造性破坏”的产物(张森等,2020),创新不足势必会抑制其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其次,数字创新具有“数字溢出”效应,即数字技术投资能够加速促进企业内部、行业内部和跨行业上下游供应链之间的知识转移、业务创新和绩效改善(Huawei和Oxford Economics,2017),但目前数字经济创新对实体经济以及整个国民经济的溢出效应尚不充分;最后,缺乏自主底层核心技术将使得中国数字经济企业在国际知识产权及技术标准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甚至因此面临国际同行的技术封锁和产品垄断。在这个意义上,推进数字经济创新发展,实现底层核心技术自主可控,抢占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制高点,是当前及今后中国发展数字经济的重要任务。
不可否认的是,我国数字经济创新也取得了一定成绩。随着数字经济向纵深推进,与之相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和新商业模式不断涌现,中国因此在跨境电商、互联网购物、移动支付和共享经济等方面达到了世界领先水平。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在数字经济领域的专利申请量已居世界前列④。据澳大利亚计算机协会(Australian Computer Society,2018)统计,目前中国区块链相关的专利申请量占全球申请总量的近一半;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指出,我国5G和人工智能相关的专利申请量处于世界领跑地位⑤。然而,中国在相关领域的专利申请质量与其数量还不相称,在高质量、高价值专利申请方面仍与美国和日本存在一定的差距⑥,在国际技术标准占有的存量方面更是与美日两国相去甚远。实践证明,在核心关键领域的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上受制于人的后果极为严重。例如,美国之所以能够相继对中兴和华为实施制裁和出口管制,其根源就在于其掌握了底层核心技术,率先抢占了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制高点。这也为中国敲响了警钟,如若不能突破国外对华在“新兴和基础性技术”和“关键技术”上的封锁并在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方面破局,中国就难以在数字经济创新发展上取得颠覆性的突破。
所幸的是,当今世界各国都尚处在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探索阶段,任何一方都还未在此领域的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占有方面形成压倒性优势。此外,中国数字经济整体发展态势良好、增长势头强劲、创新需求旺盛,加之已具备一定的经济技术基础,中国数字经济创新发展正面临着良好的历史机遇。
2.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功能演变
知识产权是所有权人依法对其智力劳动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技术标准则是在产品、生产方法和工艺等方面通用或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在传统意义上,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标准化机构在制定标准时更倾向于采集通用技术、避免涉及知识产权(张平和马骁,2003)。这背后的原因不难理解:其一,知识产权是一种排他性的私有权利,技术标准是一项公开的、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此二者之间是相互排斥的(王黎萤等,2004),集中表现为“私有性”与“公共性”之间的矛盾;其二,一旦被采集为技术标准,知识产权保护的时限性甚至是地域性限制就会大为削弱(杨帆,2006),这实际上变相延长、扩大了知识产权人的垄断权。至20世纪90年代,高新技术的大量涌现及其产业化发展使得企业等创新主体更加注重为其发明寻求知识产权保护,进而导致技术标准难以回避知识产权,由此产生了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张平和马骁,2003;杨帆,2006)。21世纪以来,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愈发紧密,二者共同在经济科技发展中扮演重要角色。
在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关系由单纯的相互排斥到既相互结合又相互排斥的变化过程中,此二者的功用也经历了一系列的演变。从某种意义上而言,二者最初都被用于激励研发与创新、促进知识与技术传播和规范市场秩序。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通过给予所有权人暂时的“合法垄断权”来内化创新的外部性,进而激励创新主体开展研发活动并以专利而非商业机密的形式来保护其发明,这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知识和技术的传播。技术标准则可看成是知识和技术在特定领域的推广应用,能为各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技术依据,在市场秩序的建立和维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伴随着科技与经济的融合,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被广泛应用于国际科技经济竞争之中。邓宁的国际生产折中理论和波特的竞争优势理论都强调,以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为主要表征的无形资产能够鼓舞国家和企业开展跨国投资和国际贸易。事实上,“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国际化”已成为企业乃至国家层面争夺经济领导权和战略利益的必由之路。颇为矛盾的是,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本应是贸易和投资自由便利化的重要推手,却往往成为国际单边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的保护伞,诸如此类滥用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以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会造成国际经贸形势的扭曲(温军等,2019)。更为糟糕的是,当前的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国际规则是以发达国家为主导的,广大发展中国家总是处于弱势地位,这易造成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科技与经济上的“马太效应”。
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功能演变表明,二者一方面能够促进知识和技术的产生、应用和推广,助推企业“走出去”并在国际竞争中获取比较优势;另一方面,二者也能被用于排除和限制竞争、遏制竞争对手的技术进步,这往往会阻碍技术赶超者乃至社会整体的创新进程。总体而言,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在科技和经济发展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但若想更好地发挥其对技术创新的正向促进作用,尚需要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
3.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协同推进数字经济创新的逻辑机理
中国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现状以及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功能演变表明,中国在数字经济创新上仍存在着巨大的进步空间,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因在科技和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而对数字经济创新发展具有潜在的重要作用。从逻辑上看,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一方面能够协同强化国内数字经济创新发展,另一方面能够协同提升中国的制度性国际话语权,进而推动构建能够反映广大发展中国家数字经济发展利益诉求的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规则体系。
从国内层面上看,数字经济创新发展需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以及技术标准体系的支撑与保障。这不仅是因为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对创新至关重要,也与数字经济创新自身的特性相联系。数字经济创新涉及范围广、更迭速度快和市场前景难以预料等特点都使得其较之于其他创新活动难度更大、失败可能性更高(张森等,2020),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可以一定时期的“合法垄断权”为激励来诱使数字经济从业者(尤指行业领导者)加大研发投入力度,不断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商业模式;知识产权文献的公开性则能为其他主体的创新活动提供思路和技术参考,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重复研发。数字经济创新还具有主体多元化和模式网络化等特点,技术标准能为各创新主体的研发与生产活动提供明确目标和行为参照系,并可通过技术标准中必要知识产权的流入和流出机制来激励他们不断地提高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的质量。研发投入的提高和创新秩序的规范化都有助于各创新主体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进而通过实现底层核心技术的自主可控来深度推进中国数字经济创新。
从国际层面上看,全球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将推动国际规则进入密集重构期,同数字经济相关的规则制定权将成为国际新一轮竞争的焦点。就目前而言,世界各国已然就5G、区块链和人工智能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布局展开了角逐,以期抢占未来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制高点。若能抓住这一历史性机遇,加快自主知识产权布局和国际标准制定主导权争夺,中国有望扭转一直以来在国际规则的制定、调整和运用等方面处于被动地位的局面,从而提高我国及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全球数字经济治理上的制度性话语权。这种制度性话语权在国际经贸领域表现为产业话语权和产业链主导权,它能够强势助力中国数字经济企业拓展国际化经营、形成可持续性竞争优势、获取更多的创新机遇和创新资源,由此实现的利润增长还能在更大程度上反哺数字经济创新。与此同时,中国及广大发展中国家话语权的提升有助于推动知识产权及技术标准国际规则朝着更加公平和均衡的方向发展,从而为中国及世界数字经济创新发展创造更加稳定、公平和透明的发展环境。
三、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协同推进数字经济创新的重难点
1.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协同推进数字经济创新的重点
从逻辑上讲,厘清数字经济创新的目标对分析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协同推进数字经济创新的重难点大有裨益。根据新时代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特征、数字经济的发展实际及其所应能产生的“数字红利”(即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和改善服务)⑦,数字经济创新的根本目标应是推动数字经济可持续发展、国民经济高质量发展以及民生改善。在运用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协同推进数字经济创新时,应紧紧围绕这一根本目标来明确推进重点和方向,为制定和实施更为精准有效的推进举措、进而推动各项目标的实现奠定基础。秉承这一思路,我们认为运用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协同推进数字经济创新的重点有如下四点。
首先,要激励企业等数字经济创新主体提高其研发投入强度,撬动其对于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积极性。研发投入是创新的必要前提,基础研究是整个科学体系的源头,而我国长期以来的研发投入强度以及基础研究投入在其中的占比却相对不足(孙玉涛等,2019)⑧。这将在一定程度上致使中国数字经济创新囿于边缘性的小修小补,难以取得颠覆性的创新成果。在运用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协同推进数字经济创新时,应着力突破这一困境,助推中国数字经济企业加快提升原始创新能力、攻克关键核心技术。
其次,要注重数字经济创新成果的转化与推广应用,为实体经济的提质增效和国民经济的高质量发展“赋能”。创新成果经过转化才能形成现实生产力,才能真正起到拉动经济增长、促进就业等作用。然而,限于创新成果的质量不高以及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不健全等原因,我国科技创新成果的转化率并不高,其中高校创新成果的转化水平最不理想(温军和张森,2019)。如若数字经济创新成果的转化情况不能有所改善,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的步伐及程度将会受到严重的制约,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也会因此而受限。在运用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协同推进数字经济创新时,应着力提高创新成果的转化率、增强其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
再次,要最大化地发挥数字经济创新的溢出效应,推进数字经济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协调均衡发展。在经济新常态下,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同时也是数字经济共享性和普惠性的题中应有之义。然而,区域之间、城乡之间、行业之间以及大中小企业之间的数字化发展不平衡问题已然显现,且这种新型发展不平衡是传统经济发展不平衡问题在数字经济时代的延续和扩大,会固化和加剧我国经济的结构性失衡。在运用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协同推进数字经济创新时,应着力缓解数字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让全民共享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红利。
最后,要对接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国际规则,助力中国数字经济企业参与甚至主导国际规则与标准的制定。中国现代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起步较晚并经历了一个不断成长的过程,直至当下仍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这也是美国对华发起经贸争端时所惯用的由头。然而,坚定不移地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中国政府一以贯之的原则立场和既定方针,中国的标准化工作也在有意识地向国际标准接轨。这两项工作在数字经济时代的意义显得尤为重大,关乎我国能否在数字经济相关的国际标准及规则构建中占据有利地位。在运用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协同推进数字经济创新时,应着力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及技术标准体系并逐步推进其与国际惯例接轨,以助力我国更好地推进数字经济创新发展和参与全球数字经济治理。
2.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协同推进数字经济创新的难点
根据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协同推进数字经济创新的重点分析,此二者应在改善数字经济创新投入和创新成果转化的同时,兼顾数字经济的协调均衡发展水平,进而增强数字经济对于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贡献度,提升我国在数字经济相关的国际规则与标准上的参与度和话语权。然而,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对技术创新和经济均衡发展的双向效应、数字经济创新自身的复杂性都表明:上述目标的实现并非是水到渠成的。具体而言,有以下四个难点需要特别关注。
首先,数字经济条件下,现有的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制度规则滞后于数字经济创新发展。从国内层面上看,数字经济的迅速发展给知识产权相关的立法、司法、执法和维权都造成了冲击和挑战。以目前争议颇多的数据资产可版权性问题为例,数据作为数字经济中的关键生产要素,其权属、使用及保护问题在我国都尚处于初步探索阶段。从国际层面上看,当前以发达国家为主导的国际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规则存在着对发展中国家的诸多实质性不公,不利于中国等广大发展中国家突破发达国家的技术垄断和封锁(柏昊等,2008)。结合国内和国际层面的认识,制度规则的滞后将严重制约我国数字经济创新发展,新的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制度规则供给亟待破局。
其次,数字经济条件下,知识产权面临着确权、用权和维权的难度更大、成本更高等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市场交易的跨境化和虚拟化、知识及信息的数字化和社会信用关系的技术化,它们直接或间接地引发了知识产权权属不清以及侵权行为愈发隐蔽、侵权手段更加多样、侵权取证难度升级等问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低而维权成本高的尴尬局面会在一定程度上诱使商标与专利侵权和产品仿冒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多发、高发,这将使得知识产权保护难以有效地改善数字经济创新投入不足的问题,进而致使其在推进数字经济创新中的作用效果大打折扣。此外,数字经济创新模式的网络化和主体的多元化易造成知识产权及其管理的碎片化,由此引发的“反公地悲剧”问题会使得知识产权的实施与转化受限。
再次,数字经济条件下,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滥用行为更难以被合理地界定和规制。从狭义上讲,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滥用行为更多地表现为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其使得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可能对技术创新产生负向效应。以专利为例,当一项专利被确立为标准必要专利(SEP)时,其所有权人滥用权利(如在标准制定环节不披露其专利信息、在标准实施环节拒绝许可或在专利许可合同中设定限制性商业条款等)以获取和巩固垄断势力、遏制竞争对手技术进步的能力和可能性都将大为提升(杨帆,2006)。从理论上讲,此时政府应通过限制垄断来平衡促进竞争和激励创新之间的关系,但传统的垄断裁定标准因数字经济条件下的多边市场和免费服务而变得不再适用,传统的垄断规制规则和手段亦受到了挑战(熊鸿儒,2019)。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滥用行为及其衍生问题在数字经济创新发展中的棘手性由此可见一斑。
最后,数字经济条件下,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可能会加剧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不均衡性。数字经济创新本身就是在非均衡的条件下进行的,领先者与追赶者之间的差距还会因数字经济的自我膨胀性而扩大。在运用数字技术降低检索、复制、运输、追踪和验证等方面成本(Goldfarb和Tucker,2019)以及数字技术投资的“数字溢出”效应的能力方面,领先者也必定强于追赶者。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本身并无助于缩小这一差距,反而可能会因其赋予领先者专有权利而进一步强化领先者的“先发者优势”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竞争优势。这亦即是说,数字经济的自身特性和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固有缺陷这两种因素的叠加会使得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协调性难以得到提升。
四、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协同推进数字经济创新的进路
基于对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协同推进数字经济创新的重难点分析,结合国际上在运用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协同推进数字经济创新方面的先进做法,本文尝试提出几点具有针对性的推进进路。
一是充分利用“一带一路”倡议以及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着力在数字经济相关的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立法、体制机制改革等方面先行先试、探索经验。推进沿线国家间的知识产权与标准化合作是“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组成部分(温军等,2019),应在加强与沿线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对接和标准体系相互兼容的基础上,联合沿线国家在变革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国际规则中不公正、不合理以及不适于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安排方面进行有益的探索。与此同时,通过同沿线国家就跨境数据流动和数字贸易规则制定等数字经济前沿议题共同发声,提升中国及沿线国家在数字经济相关的国际标准及规则制定上的参与度和发言权,进而推动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国际规则朝着更加均衡普惠的方向发展。在国内层面,要切实贯彻落实《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实施方案》,真正发挥好试验区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一方面,要在实验区内针对数字经济相关的知识产权及技术标准立法、数据资产和个人信息保护、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开展综合改革及专项试点工作;另一方面,要在试验区内建立完善的容错纠错机制,确保区内管理部门以及数字经济从业者敢于探索,力求推进试验区建设早见成效、快出成果。
二是充分利用区块链、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数字化技术,力争推进知识产权确权、授权、用权和维权的效率提升与成本降低。区块链技术能赋予数据及信息公开性、永久保存性、不可篡改性、不可逆性和可追溯性等特点,这使其非常适用于知识产权确权、授权、用权和维权。具体来看,区块链技术可通过时间戳(Timestamp)确认特定知识所产生的确切时间来推进知识产权确权,可通过智能合约(Smart Contract)降低知识产权转让、许可和抵押融资等交易的成本和风险来推进知识产权授权和用权,可通过分布式数据存储(Distributed Data Storage)提供可靠的电子存证来推进知识产权维权举证。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区块链技术尚未成熟,其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应用也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此外,区块链技术还需与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等技术搭配使用才能更为精确地评估知识产权价值、监测侵权行为和计算侵权损失,进而更好地发挥其在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及转化上的潜在作用。
三是充分借鉴美国、欧盟等经济体的先进经验,尽量规避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滥用问题。2019年12月,美国司法部、专利和商标局、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联合发布的一份关于SEP救济的联合政策声明指出,专利权人以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条款许可专利的承诺并不妨碍其获得任何特定的补救措施,包括禁令救济(Injunctive Relief)。欧盟委员会于2017年11月发布的《制定关于标准必要专利的欧盟办法》指出,要通过提高SEP透明度、明确FRAND授权条款的一般原则以及为SEP创造一个可预测的实施环境等举措,力图在专利权人和专利使用者之间寻求平衡,以期更好地兼顾技术进步和技术传播与应用。从美国和欧盟的做法来看,在技术标准中的知识产权许可实践中,要统筹兼顾好专利权人获得充足、公平回报的目标和专利实施者公平地获得使用权的诉求。具体来讲,既要求SEP所有权人按照FRAND原则授权或许可其专利,避免其实施“专利劫持”等滥用知识产权行为,也要警惕专利实施者利用FRAND原则“反向劫持”专利权人的现象。
四是尊重市场在数字经济创新发展及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注重政府在克服市场缺陷上的作用。UNCTAD(2019)指出,中美两国政府在支持数字经济发展上的做法不尽相同:美国政府的支持主要体现在数字经济发展早期阶段的基础研究上,其数字化平台是在自由市场环境下发展起来的,而中国的数字化平台发展则受到了政府的干预和支持。这一观点至少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我国数字经济创新发展需要进一步调动数字经济企业以及企业家的能动性,充分发挥其在推进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规则改革以及数字经济创新发展中的能动作用。与此同时,要在推进构建市场一体化发展机制的基础上,推动政府创新规制和监管数字经济发展的理念、手段和方法,提升政府推进经济统筹均衡发展的能力(Zhang和Chen,2019),增强区域之间、城乡之间、行业之间和大中小企业之间在数字经济创新发展上的协调性。这一举措旨在增强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共享性和普惠性,让“数字红利”以及“数字溢出”效应惠及全民。
五是不断增强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质量、可持续性和生命力,为我国推动国内和国际层面的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规则变革奠定坚实基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我国对内改革知识产权及技术标准规则、对外参与制定国际知识产权及技术标准规则的动力和能力都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我国要依托稳健的数字经济发展催化知识产权保护的产业链式发展,带动知识产权与标准化复合型人才的培育与引进,推动数字经济从业者及其管理部门加快数字经济领域基础共性标准和关键技术标准的研制及推广。数字贸易的快速发展也会倒逼我国数字经济企业自发地参与三大国际标准化组织推进的法定标准(De Jure Standards)制定,或通过积极布局知识产权、构建专利池来参与甚至主导事实标准(De Facto Standards)制定。从这个意义上看,数字经济创新发展与知识产权及技术标准规则改善是相互依存和相互促进的关系。
五、结语
本文基于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协同推进的视角探究了数字经济应如何创新的问题。研究发现,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对数字经济创新及其均衡发展具有双向效应,且其负向效应可能会因数字经济自身的特性而被放大;加之国内及国际层面的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规则相对滞后于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需要,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协同推进数字经济创新的过程势必不是一帆风顺的。基于这种认识,本文围绕体制机制改革、数字化技术运用、国际经验借鉴、政府与市场协作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五个方面,提出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协同推进数字经济创新的进路。应当指出的是,数字经济创新是一项长期且复杂的系统性工程,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规则的变革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如何运用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协同推进数字经济创新这一前沿课题仍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关注。
注释:
①UNCTAD. Digital Economy Report 2019-Value Creation and Capture:Implications for Developing Countries. Geneva:United Nations Publications,2019.
②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白皮书(2020年)》,http://www.caict.ac.cn/kxyj/qwfb/bps/202007/t20200702_285535.htm,2020年7月2日。
③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白皮书(2017年)》,http://www.caict.ac.cn/kxyj/qwfb/bps/201804/t20180426_158452.htm,2017年7月1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数字中国建设发展报告(2018年)》,https://zj.zjol.com.cn/qihanghao/100069877.html,2019年5月7日。
④需要强调的是,用专利申请数据来表征技术创新时存在“噪声”,单凭它来衡量我国数字经济创新状况可能会得出误导性的结论。这主要跟专利申请人尤其是非专利实施主体在专利申请和运营上的策略性行动相联系,中国专利申请的质量和价值亦因此备受质疑(Hu等,2017)。
⑤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人工智能中国专利技术分析报告》,http://www.199it.com/archives/979392.html,2019年12月12日。
⑥中国专利保护协会:《人工智能技术专利深度分析报告》,http://www.ppac.org.cn/news/detail-82.html,2018年11月12日。
⑦World Development Report 2016:Digital Dividends. Washington,DC:The World Bank,2016.
⑧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2020年全球创新指数报告》显示,中国创新指数在全球131个国家和地区中的排名再次超过日本,居第14位(美国和日本分别为第3位和第16位),在创新投入这一次级指标上却仅位列第26(美国和日本分别位列第4和第12)。根据孙玉涛等(2019)的研究,在1995-2016年期间,中国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中基础研究的占比仅维持在5%左右的较低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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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温军,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森,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博士生(西安71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