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文章利用2011-2015年中国创意产品出口数据,采用引力模型,分析创意经济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市场效应及其影响机制,测算知识产权保护对创意产品出口贸易的影响,并从人口、国内生产总值、贸易自由度、文化折扣等角度探索了知识产权保护在不同资源禀赋的国家的表现。研究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在出口国的创意产品贸易中主要起到市场扩张效应,相比其他专利密集型行业,创意经济领域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敏感度相对较低,反映出我国创意产品的知识产权含量并不高,因而需要重新审视我国创新指数的排名,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以创意带动创新,提升我国文化创意产品的核心竞争力,推动我国从文化大国转向文化强国。
关键词:创意经济,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市场势力效应,市场扩张效应
一、引言
创意已经成为衡量一国创新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创意产业也已经成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实现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段杰和粟伟,2016),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康奈尔大学和英士国际商学院联合发布的全球创新指数(GII)中将“创意产品出口在贸易总额中的占比”作为指标之一,测算全球创新表现并予以排名。结果显示中国创新指数一路攀升,目前位居第14位,其中创意产品出口这项指标遥居前列。英国国家科学和艺术基金会的研究报告《软创新》指出:人类的创新活动正在包括越来越广泛的内容和形式,一种是产品创新、过程创新、组织创新和营销创新,即技术型、材质性的“硬创新”,而另一种创新是指影响产品和服务感官知觉、审美情趣、品牌认知的“软创新”。创意经济正是有机地凝聚了这两方面的创新,在新的技术背景下,获得了良好的发展机遇,同时也为经济转型、绿色创新发展提供了可行方案。
作为评价创新的一个重要维度,知识产权保护是对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专有权利的保障,由于知识产权的客体体现为智力创新成果,因而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自WTO在1994年签署《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协定以来,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之间的关系日益成为国际贸易领域的研究热点,在当下中美贸易新语境中,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一个重要的争议点。鉴于此,国内外学者对知识产权保护与进出口贸易之间的关系做了大量研究,其中最具有影响力的研究莫过于Maskus和Penubarti(1995)提出的以“市场扩张效应”(Market Expansion Effect)和“市场势力效应”(Market Power Effect)作为解释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机制,理论上来看,上述两种效应实际上体现了出口企业由强知识产权保护所赋予的市场势力与当地企业模仿能力被限制之间的一种权衡:市场势力效应将会诱致国外企业更少地出口到国内市场,而市场扩张效应将会转变企业面临的市场需求曲线而鼓励更大的出口份额。由于这两种效应具有相互抵消的作用,因而理论上知识产权保护对贸易的影响是不确定的。
经验研究方面,Maskus and Penubarti(1995)基于22个OECD国家的贸易数据研究结果表明,进口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呈现正相关关系,也说明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进口贸易的影响主要以市场扩张效应占主导。Weng等(1995)基于传统贸易引力模型,运用美国出口到48个国家1997-2005年的面板数据实证考察了知识产权保护对美国信息产品出口的影响,结果显示:知识产权保护会通过市场扩张效应对美国信息产品出口产生显著的正面影响。国内方面,郭小东和吴宗书(2014)从美国2006-2010年的创意产品数据出发,论证了知识产权对创意产品的出口有正向的促进作用。
不难看出,现有文献中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和国际贸易的研究对象主要集中于以美国及OECD国家为主的发达经济体,而鲜有文献关注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与进出口贸易之间的关系。美国有其特殊性,立足于其强势的经济、政治强国地位,在全球以好莱坞、迪士尼作为文化标志实现强势的文化输出。其创意产品出口主要是创意概念的输出。相比之下,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创意经济展望:2002-2015》所述,中国产品的出口更多的是处于微笑曲线的底部,以低价的加工品出口为主,创意产品贸易并不例外。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新兴经济体,在全球贸易中扮演举足轻重的作用。中国创意产品出口已位居世界第一,在贸易总量上,2015年中国创意产品出口额是美国的四倍。在全球创意产品贸易增速放缓的大背景下,中国逆势而上,在2002至2015年,中国创意产品贸易增长率高达14%,对全球有一定的影响力。因此,以现阶段的中国作为探索“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关系”这一问题的研究对象,不仅体现了此类研究在研究对象上的创新性,也具有较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此外,本文的主要贡献在于:将创意和创新纳入“知识产权——市场势力——国际贸易”这一传统框架予以讨论,将“软创新”作为一种新的发展动能,拓展创新经济的研究视阈。结合创意经济的最新实践,本文着力于挖掘这一框架中的经济事实在创意经济领域的特有的具体表现。与现有文献相比,本文具有两个明显的特征:第一,选取中国创意产品出口国家和地区为主要研究对象;第二,解释变量包括了企业规模、市场势力、市场集中度和产权结构等因素,并且控制了行业特征和地理位置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更好地避免了变量遗漏问题。本文余下的内容安排如下:第二部分分析在创意经济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市场效应机制,阐述理论框架;第三部分介绍本文所采用的模型和数据来源以及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第四部分介绍主要结论;第五部分是内生性检验和稳健性检验;最后是结论以及政策含义。
二、机制分析与理论框架
(一)作为“软创新”与“硬创新”结合体的创意经济
创意经济具有跨界性、渗透性,也是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创意经济的创新表现在两方面,一是“软创新”,主要对应知识产权中的版权和商标权,如电影《哪吒》中具有高辨识度的哪吒形象就拥有自主版权;二是“硬创新”,对应知识产权中的专利权,如音频和视频设备生产。知识产权保护在技术传播、技术扩散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相较于硬创新,由于发达国家的技术传播具有时滞性,Maskus(1995)认为,发达国家会将自己相对滞后的技术向发展中国家转移,而后者很容易落入“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恶性循环,形成后发劣势。而软创新相对而言,更多的是外观设计、创意感知,可以凸显民族特色和文化标识。因此,着眼于创意经济,可以部分避免这种劣势,实现弯道超车。
美国商务部经济和统计管理局(ESA)、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联合发布的《聚焦知识产权和美国经济产业》(2012-2016)系列报告认为,是否为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按人均知识产权拥有量认定。人均知识产权拥有量高于所有产业平均水平即为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从知识产权收益密集度(产业内知识产权收益占产业总收益的比重)和知识产权许可收益来看,电影及视频业、录音产业、有线电视及其他订阅节目产业均高于其他产业①
(二)在全球价值链中作为无形资本的创意
创意类似于酵母和催化剂,呈现于产品与服务的外观和功能性,提升产品附加值,产生品牌溢价。长期以来,我国在全球价值链上处于低附加值位置(王聪,2017)。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017年报告:全球价值链中的无形资本》重新绘制的21世纪的微笑曲线(如图1),曲线更加下凹,生产环节中的研发设计和品牌推广、售后服务占增加值比重更高。创意是全球价值链中的无形资本,而无形资本,特别是技术、设计和品牌形式的无形资本,遍布于价值链的一些重要方面。该报告还提到,无形资本在消费者支付的产品价格中占很大一部分,决定着哪些公司在市场上将取得成功。它还在全球价值链的布局中占据核心地位。
被誉为世界创意产业之父的约翰·霍金斯认为,“版权是创意经济的流通货币”,创意产业的核心价值在于其创造性和创新性,是基于创作者个人创意、技巧及才华的一种智力成果,而知识产权正是主体对其创造性劳动成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所享有的垄断权利(郑思成,2001)。创意与创新凝结的知识产权本质上是一种垄断,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强了创新者的垄断势力(Chin和Grossman,1988;Deardorff,1992),对于厂家而言,在市场博弈过程中,知识产权助力企业形成定价能力、市场控制能力,是产品差异化、产业价值链的关键来源,对于市场潜在进入者造成了进入壁垒。对于消费者而言,知识产权具有排他性,消费者愿意为创意产品支付高额的高于边际成本的垄断价格,为品牌溢价买单。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会持续购买某一类玩偶,并为已经下架的玩偶支付更高的价格。消费者对这些特定产品有一定忠诚度,从而购买周边创意产品,培养自己的兴趣爱好。简而言之,知识产权促成了市场势力的形成。
(三)创意的知识产权保护:市场势力效应还是市场扩张效应?
市场势力是企业通过对产品价格的影响与控制所体现出的某种市场支配力,包括企业经营控制、市场渠道控制、产业组织化程度及企业联盟等。市场势力是企业直接影响、控制市场变量以获得更多市场利益的能力。在当前全球价值链分工体系中,谁拥有足够的市场势力,谁就在市场定价上拥有话语权,并主导价值链利益分配,获得较多的市场利益(胡大立和伍亮,2016)。
Maskus(1995)进一步将市场效应分为市场扩张效应(market expand effect)和市场势力效应(market power effect),其中,前者是指当出口市场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强时,当地企业被限制了对进口贸易产品的模仿,这样出口企业有可能会扩大对出口市场的贸易规模;后者是指当出口市场的知识产权保护削弱时,出口企业在当地市场的“垄断势力”被削弱,因此缩小了出口市场的贸易规模。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创新率只有暂时的影响,而对模仿率有长期的负面影响。所以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于市场会产生不同的效应。
赵耀和吴玉岭(2009)认为,虽然知识产权不构成市场势力的充分条件,但它影响着对权利人市场势力的界定,特别是它会促进产品差异,从而推动权利人取得、维持与强化市场势力。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增强,外国出口创意企业相对进口国企业若长期处于竞争优势,则会形成市场势力。有必要说明的是,市场势力与市场势力效应并不等同,相反的,市场势力在国际贸易中会带来出口国扩大出口扩张市场的机遇。
在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中,到底是市场势力效应占主导,还是市场扩张效应占主导?这个问题在学术界一直富有争议。Maskus(1995)认为企业对于专利法的反应是模糊的,在专利敏感部门,市场扩张效应会被市场力量效应抵消掉。企业有可能通过FDI来保持在弱专利保护国家对所有权的控制,而非单纯地增加或减少出口。Smith(1999)和Co(2004)发现,市场势力效应在美国非研发密集型产品的出口中占主导地位,在研发密集型行业中却并不显著。Ivus(2010)发现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专利密集型产业的产品出口具有正向作用。Fukui等(2013)的研究表明,进口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对美国的专利密集型行业有市场扩张效应。在前人研究基础上,本文将通过对我国的创意产品贸易领域进行实证分析,研究我国创意产品行业究竟是以市场势力效应还是以市场扩张效应为主。
三、模型设定与关键指标选取
引力模型旨在分析贸易流量与其影响因素的关系,本文使用引力模型解释说明两国贸易流量之间的关系。引力模型发轫于牛顿的万有引力定律,Tinbergen(1962)将国家的GDP和地理距离作为最基础的指标,并认为经济规模直接影响两国之间的贸易流量,而与它们之间的距离成反比。经过近六十年来的发展与完善,不同类型的变量被纷纷引入引力模型,进一步强化了模型的解释力。具体有经济变量,如一国人口、汇率、人均收入、市场开放程度、贸易协定;政治变量,如腐败程度、国家能力;社会变量,如平均受教育水平、居民自控能力;文化变量,如文化距离、语言差异、消费文化差异、是否拥有共同语言和文化等因素(史朝兴等,2005)。本文根据创意产品贸易的特征和研究所需,甄选了如下变量用于分析:
(一)创意产品贸易的数据基于联合国对于创意产品的分类,从联合国贸易与发展委员会数据库“创意经济”类目中直接提取。创意经济主要分为三个类别:创意产品、创意服务与相关产业。创意产品包括:工艺品、视听、设计、新媒体、表演艺术、出版、视觉艺术等七大类产品。由于创意服务与相关产业两者的数据链条没有那么完整,本文只选取了创意产品的出口数据,最新数据截止到2015年。出于对数据易得性、典型性和完整性的综合考量,本文只选取了2011-2015年间中国对世界上60个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创意产品出口数据。
(二)核心指标为知识产权保护指数。知识产权保护的衡量指标主要有三个来源:一是Ginartte和Park指数(又称GP指数),数据每五年发布一次;二是美国商会的年度报告,但是数据不完整;第三个来源则是世界经济论坛(The World Economic Forum,WEF),它是根据调查问卷采访了各个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家,涉及区域广泛,时间链条完整。最主要的因素是考虑到,创意经济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的核心构成是著作权与商标权,著作权以注册制为主,作品产生即拥有著作权,这一点上显然不同于专利权,后者需要经历一系列的繁琐的申请与审核。
而前面所列的GP指数和美国商会的知识产权指数,主要衡量的是专利权拥有多少,不足以反映创意经济的特征。世界经济论坛的指标是人们对一国知识产权环境的主观评价,更能反映整体情况。但同时也存在缺陷,该指标有一定的主观性,因而后期将进行进一步检验。Maskus采用了工具变量来弥补这一缺陷。
(三)选取人口总数这个指标衡量市场大小,数据来源于世界银行公开数据库(World Bank Open Data)。
(四)关税指数。因为涉及年份多,关税数据类目繁杂,本文直接采用关税指数来衡量贸易自由化程度,选取的衡量指标来自于加拿大的Fraser Institute每年出具的评价报告。贸易壁垒主要分为两类:一种是关税壁垒,一种是非关税壁垒,针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某种意义上说即为后者。
(五)文化折扣。创意经济不同于一般的国际贸易。创意的核心是文化,创意产品的核心是文化吸引力。文化贸易是存在“文化折扣”这一现象的(Hoskins,1988),消费者消费文化创意产品是以其所处的文化背景为基础做出的选择。李文军等(2018)梳理改革开放40年我国文化产业对外贸易情况发现,我国的文化输出地主要是儒文化圈,主要涉及范围为东亚、东南亚。因而本文创新性地引用了“儒文化圈”这一虚拟变量。该概念由亨廷顿在《文明的冲突》一书中提出的“大中华”发展而来,它还是一个迅速发展的文化和经济的现实,并开始变为一个政治的现实(亨廷顿,2013)。设置虚拟变量,对书中所列的儒文化圈的国家和地区设为1,具体有:越南、日本、中国香港、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韩国,其余国家和地区设为0。
(六)经济距离。在最基础的引力模型中,地理距离是主要的变量,因为引力模型就是源自物理学的万有引力定律,即两物体之间相互引力与两个物体的质量大小成正比,与两物体之间的距离远近成反比。但是现在很多研究发现,伴随着交通网络的不断完善,地理距离对货物的贸易影响是减弱而非增强的(Hinz,Julian,2017)。因而从国际贸易现状来讲,国家之间的经济距离更能说明其贸易流量大小。王博等(2019)认为,过大的经济距离意味着两国存在较大的资源禀赋差异,不利于国际贸易的开展。因此,本文用GDP规模差异来表示其经济距离。
此外,参照大多数现有文献,本文还选取了出口额、人均GDP作为控制变量,数据均源于世界银行公开数据库。最后,由于在国际贸易研究领域,将南(发展中国家,一般指非OECD国家)北(发达国家,一般指发达国家)国家作为重要的因素来考量(Carmelo,2008),故本文设“是否为OECD国家”作为虚拟变量。
丁伯根的引力模型表述为:
(1)
(1)式中,xkl为k地对l地的出口量,是一个货币化的数值,Gk和Gl分布描述k地与j地的GDP大小,R则表示k地与l地的地理距离。Head and Mayer(2014)将引力模型进一步改写为:
(2)
在(2)式中,G描述的是引力常量,不依赖于k、l两地的资源要素禀赋,sk则为出口方k地的特定禀赋,ml为进口方l地的特定禀赋,比如上文所列的市场大小、GDP等。φθkl表示出口方k地进入进口方l地的便利程度,即贸易阻力R2的倒数,θ表示替代弹性。根据引力模型的连乘性质,对所有变量取对数后,得到对数线性估计方程:
(3)
其中,lnchuangyi为创意产品出口额的对数,pat为知识产权保护指数,tar为关税保护指数,lnpop为人口数对数,lnexp为一国出口金额对数,lnpergdp为人均GDP对数,lndis为两国间的经济距离的对数,dazhonghua和OECD为虚拟变量,dazhonghua对应上文中的文化折扣变量,OECD是指是否为OECD国家,区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其中,pat为核心解释变量,a1预期值为正数,即中国的创意产品在进口国以市场扩张效应占主导。其余为控制变量,ε为误差项。所有涉及金额的数据都以现价美元计算,数据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如表2所示。采用方差膨胀因子(VIF)和容差进行多重共线性检验,结果显示,所有变量的方差膨胀因子在1.11~2.35之间,小于临界值3;容差在0.426~0.905之间,大于临界值0.1,均表明变量关系通过了多重共线性检验。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首先,通过绘制2011-2015年中国创意产品出口额与进口方专利保护水平的散点图发现,依专利保护水平的大小呈现两端集中的特点,即我国创意产品出口集中在专利保护水平较低和较高的进口方(如图2所示)。
进一步采取Stata15.1进行分析,由于方程3为静态模型,而静态面板涉及3种基本模型:混合模型(POOL)、固定效应模型(FE)和随机效应模型(RE),因此在分析之前必须先确定模型种类。首先比较混合模型和固定效应模型,表3的F统计值均显示拒绝混合模型。接着利用Hausman检验法比较固定效应模型和随机效应模型,Hausman统计量结果显示在5%显著性水平下固定效应模型优于随机效应模型,因此,本文选取固定效应模型估计方程②,回归结果显示(如表3),在固定效应模型下,模型拟合优度在0.74左右,说明模型具有较好的拟合程度,即便同时控制国家和年份,固定效应模型的F值仍然大(F值为86.77,对应的p值小于0.01),说明模型的解释变量对创意经济出口的影响整体上是显著的。
(一)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知识产权系数为0.118,在5%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说明全球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提高总体上有效促进了我国创意产品出口额的提升。事实上,解释知识产权保护与产品出口额关系的理论主要有两种:市场扩张效应和市场势力效应(Maskus and Penubarti,1995),其中,市场扩张效应是指,假设世界上仅有进口国A和出口国B,进口国A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减少模仿进口产品的技术,降低外国企业维护产权成本,增加外国企业产品需求,因此有利于出口国B提高贸易规模;相反,市场势力效应是指,进口国A增强知识产权保护,产品的产权得到很好的保护,B国的出口企业具有竞争优势,形成市场势力,依靠提高价格便可获得较为可观的利润,此时B国的产品出口反而下降。按照上述理论,本文的知识产权系数为正这一结果说明我国出口面临的市场扩张效应大于市场势力效应。
知识产权保护对创意产品贸易的影响机制,如图3所示,知识产权保护增强会导致出口产品的市场势力效应增强。其具体路径为:第一,进口国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增强,该国企业的模仿成本上升,生产成本上升,产品竞争力下降,产量也会随之下降;第二,进口国模仿减少,促进出口国研发,进而降低其生产成本,竞争力增强,其出口增加。这一实证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创意产品的知识产权属性,创意经济是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各国如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环境,则会促进该国创意产品的进口贸易,也会促进我国创意产品的出口。
对比王洪涛(2017)基于2008-2012年中国文化产品出口数据(仍然采用的是本文中的创意产品的统计范围,只是作者表述不一致),得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回归系数为0.016,同样论证中国文化产品也是以市场扩张效应为主。对比该作者采用的2008至2012年的数据,本文采用的是2010到2015年的数据,可以发现,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创意产品的知识产权敏感度是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因而,从时间维度来看,我国创意产品的知识产权含量得以增加。
对比郭小东和吴宗书(2014)采用美国2006-2010年创意产品出口的数据,得出美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回归系数为0.449,同样说明进口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促进美国创意产品的出口,同时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美国的创意产品对知识产权保护更加敏感,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更高。而我国2011-2015年间创意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敏感度是明显低于美国2006-2010年间的创意产品。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型的进程中,学界、业界和政策层面更多地专注于工业生产领域,即“硬创新”,对“软创新”、文化软实力的内涵关注较少。特别是对比美国的文化强势输出,我国还有一定差距。因而,创意产品的生产与开发在下一阶段可以成为“中国创造”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意经济可以成为“中国创造”的价值源泉之一。最后,为进一步提高本文实证结论的稳健性,本文选取了日本2010-2015年的数据,与中国创意产品出口的有关实证结果进行对比,发现日本知识产权保护的回归系数为0.184,与本文的结论0.118一样均为正数。
杨振(2016)梳理了中国产业总体与细分产业存在显著的市场势力;总体和细分产业对市场开放以及伴生的贸易体系转型的敏感程度存在差异。有鉴于此,本文根据国家统计局2019年4月发布的《知识产权(专利)密集型产业统计分类》,选取了航空器、航天器及其零件(对应海关码HS2007、HS2012中的88大类)以及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蒸馏产品(对应海关码HS2007、HS2012中的27大类)两大产业作为参照系,对比文化创意产业的市场效应大小。这两大产业也是美国的中等知识产权密集和较低知识产权密集度产业(Fukui等,2013)。剔除文化因素,回归的结果是0.356和0.423,不难看出,矿物燃料和航天两大类知识产权密集型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系数明显都高于创意产品贸易。
总之,参照不同的研究结论,将我国的创意产品分别置于时间、空间以及不同产品三大维度构成的坐标轴中来看,虽然选取的指标略有不同,但是得出的基本结论有:一是我国创意产品知识含量随年份而增加;二是相较美国、日本,我国创意产品知识产权含量较低,美日两国创意产品的市场扩张效应更加明显;三是相较航空和矿物等两类产品而言,创意产品的知识产权含量明显较低。
(二)控制变量
其他控制变量如人口、人均GDP、进口国出口额、大中华共荣圈都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说明市场大小、国家与地区发展水平、出口数量都对中国的创意产品出口有正向作用,市场越大、国家与地区发展水平越高,两国贸易流量越大,会导致我国创意产品出口的显著增加。特别是大中华共荣圈这一变量,对创意产品出口有较大影响,说明创意产品出口一定要考虑到“文化折扣”这一因素,相近文化背景的国家和地区更倾向于产生更多的文化贸易流量。OECD国家的显著性相对较弱,且结果为负。为进一步寻找原因,本文分别对是否为OECD两类国家进行回归发现,发展中国家的回归结果显著,但发达国家的回归结果并不显著,在不同国家之间存在较大异质性。针对关税保护水平,进口国关税保护指数越高,则出口国的出口量越高,价格越低;反之,进口国关税保护指数越低,则出口国的出口量越低,价格越高。但是在本研究中表征贸易自由度的关税保护水平显著性低,并不具有解释力。就经济距离而言,显著性同样也不高。
五、模型检验
(一)稳健性检验
本文分别采用聚类国家和地区的随机效应模型(REVCE1)、普通随机效应模型(RE1)、普通最小二乘回归(OLS1)以及广义矩估计(MLE1),发现结果基本一致(如表5所示),并未改变前文结论,说明结论稳健。另一方面,加入是否为高收入国家这一虚拟变量进行回归分析,发现结果差别不大,因而结论不随控制变量的改变而改变,再一次说明本文的结论具有较好的稳健性。
(二)内生性检验
由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度与一个国家的经济水平和贸易流量存在双向因果关系,即是说:更发达的国家倾向于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亢梅玲等,2016),所以本文首先假设互为因果导致内生性问题出现。因而首先使用怀特检验,发现p值为0,存在异方差。由于传统的豪斯曼检验在异方差的情形下不成立,本文采取异方差稳健的DWH检验,结果得出p值为0.773,故可以认为在本模型中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并非为内生解释变量。
为了检验内生性问题是否由于遗漏变量引起,将滞后一期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作为自变量,再次回归后发现,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系数在1%的置信度上显著相关,可见模型存在一定的内生性问题。再次采用工具变量法,选取滞后一期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作为工具变量,使用二阶段最小二乘法(SLS)、有限信息最大似然法(LIML)、最优广义矩估计(GMM)和迭代广义矩估计(IGMM)进行检验,结果如表6所示。比较发现,各类回归系数与普通最小二乘回归系数没有显著差异(如表6所示)。可以认为,遗漏变量导致的内生性问题并不影响本文的最终结论。
接下来检验工具变量的解释能力。回归结果显示,Shea Partial R2的数值高达0.6965,整体模型的F值为130.688。在结构方程中对内生解释变量的显著性进行“名义显著水平”为5%的Wald检验,设若可以接受的“真实显著性水平”不超过10%,则可以拒绝“工具变量没有解释力”的原假设,因为最小特征值为130.69,大于对应的临界值8.96,故此,工具变量具有一定的解释力。
六、结论与启示
市场势力效应和市场扩张效应是经济学研究领域,特别是国际贸易领域比较重要的一个议题。相关领域的研究文献主要从专利密集型领域,即大众所熟知的技术含量较高的领域出发开展了一些有意义的挖掘。本文从创意含量较高且受技术影响较大的文化创意产业出发,分析我国文创产品出口的市场效应。实证结果显示,相比其他行业,文创产品虽然以市场扩张效应为主导,但是其效应并非显著,这一现象对于专利密集型行业而言更加显著。此外,文创产品贸易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敏感度相对较低。总的来看,本文对我国专利密集型产品的市场效应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补充。鉴于目前联合国贸易和发展联合会最新的统计数据仅更新到2015年,后期研究可以进一步更新数据,拉长时间链条,以捕捉到最新的产业发展进程和市场效应。
通过对比中美、中日文化创意产品以及其他行业的市场势力大小,构建了衡量文化创意产品市场势力的坐标系。数字显示文化创意产品的市场势力效应并不高,深入探究其原因,有两种可能性:一是我国的文化创意产品的知识产权水平较低,以大批量的加工品为主,缺乏创意附着与技术含量;二是文化创意产品出口贸易中的市场势力效应与市场扩张效应在动态中两相抵消,出现了一个更中性的结果。
这一结果,带给我们如下几点启示:
一是需要重新审视我国创新指数的排名。根据前文所述,全球创新指数(GII)中将“创意产品出口在贸易总额中的占比”作为指标之一,该指标近年来排到全球第一,对于我国提升创新指数排名有所助益,然而这一指标真正的创新含量有多少值得深究。需要增加忧患意识,去探查每一个指标的真正含义,从而推动我国创新从数量的累积到质量的跃升、从表面创新到实质创新的转变。
二是需要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进一步提升文化创意产品的创意水平和专利水平。被知识产权予以保护的文化创意缺乏,通过知识产权产生商业变现的文化创意更是少之又少。因而,要进一步鼓励创新,支持创意,以创意带动创新,提升我国文化创意产品的核心竞争力,扩大文化创意产品的价值来源。
三是要加强创意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知识产权申请中,更加重视商标、外观设计、著作权等这些与“软创新”相关的知识产权的申请。我国已成为通过WIPO提交国际专利申请的最大来源国,在数量上已超过美国。但是商标、外观设计等的申请远远低于专利的申请。软创新对于我国同样至关重要,要进一步加强政策上的引导和支持。
四是要以文化创意产品为突破口,将文化创意产品作为讲好中国故事的载体,推动中国文化走出去,实现从文化大国向文化强国的转变。对比欧美等国家,我国的文化传播力、创意影响力还不足。文化创意产品是一个很好的媒介,承载了中华文化和民族特色,通过附着文化元素的创意产品的传播,会推动中国文化软实力的提升。
注释:
①资料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对美国经济的贡献》。
②Hausman统计值结果不再列出,读者若有兴趣,可向作者索取。
参考文献
郭小东、吴宗书:《创意产品出口、模仿威胁与知识产权保护》,《经济学(季刊)》,2014年第3期,第1239-1260页。
胡大立、伍亮:《技术势力、市场势力与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化发展研究》,《科技进步与对策》,2016第22期,第50-55页。
亢梅玲、马丹、李涛:《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出口种类、价格和数量的影响研究》,《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16年第4期,第16-27页。
李文军、李巧明:《改革开放40年我国文化产业发展历程及其取向》,《改革》,2018年第12期,第54-64页。
亨廷顿:《文明的冲突》,北京:新华出版社,2013年。
史朝兴、顾海英、秦向东:《引力模型在国际贸易中应用的理论基础研究综述》,《南开经济研究》,2005年第2期,第39-44页。
段杰,粟伟.价值链视角下创意产业集聚与经济增长研究——以深圳为例[J].产业经济评论,2016(02):92-102.
王聪.我国出口产品比较优势及贸易结构分析——基于附加值统计口径[J].产业经济评论,2017(03):46-60.
王博、陈诺、林桂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制造业增加值贸易网络及其影响因素》,《国际贸易问题》,2019年第3期,第85-100页。
王洪涛、张建中:《中国创意产品出口存在本地市场效应吗——基于新贸易理论的实证研究》,《国际贸易问题》,2017年第11期,第3-12页。
杨振:《中国对外开放的市场势力效应研究——来自总体与细分产业的经验证据》,《财贸经济》,2016年第1期,第106-118页。
郑成思:《知识产权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
赵耀、吴玉岭:《知识产权与市场势力的关系——反垄断法的视角》,《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第71-74+93页。
Deardorff A V. “Welfare effects of global patent protection”,Economica,1992,59,33-51.
Chin J C,Grossman G M.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North-South Trade”,NBER Working paper series No.2769,1988.
Co C C. “Do Patent Rights Regimes Matter?”,Review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s,2004,12(3),359-373.
Carmelo Pierpaolo Parello. “A north-south mode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and skill accumulation”,Journal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2008,85(1-2).
Fukui E Tani,Alexander B,Hammer,Lin Z Jones. “Are U.S. exports influenced by stronger IPR protection measures in recipient markets?”,Business Horizons,2013,56(2).
Hoskins C,Mirus R. “Reason for the US dominance of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in television programmes Media”,Culture and Society,1988,10,499-515.
Head K,T Mayer. “Gravity equations:Workhorse,toolkit,and cookbook”,Handbook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s,2014,4(3).
Hinz,Julian. “The view from space:Theory-based time-varying distances in the gravity model”,German Economic Association Conference paper Session:International Trade and Trade Reforms Ⅳ,No.E15-V2,2017
Ivus O. “Do Stronger Patent Rights Raise High-Tech Exports to the Developing World?”,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s,2010,81(1):38-47.
Maskus K E,Penubarti M. “How Trade-related ar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s,1995,(3-4),227-248.
Weng,Yungho,Chih-Hai Yang,Yi-Ju Hua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U.S Information Goods Exports:The Role of Imitation Threat”,Journal of Cultural Economics,1995,33(2),109-134.
Smith P J. “Are Weak Patent Rights a Barrier to U.S. Exports?”,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s,1999,48(1),151-177.
Tinbergen J. “Shaping the world Economy:Suggestion for an International Economic Policy”,New York:The Twentieth Century Fund,1962.
李巧明,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研究生院)博士研究生;李文军,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叶思晖,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研究生院)博士研究生。通信作者:李巧明,E-mail:liqiaoming0202@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