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资产评估实践中,知识产权资产的评估价值与企业期望结果之间经常存在差异。通过对企业知识产权评估需求和评估实践开展问卷调查,分析委托企业的估值期望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影响。研究结果发现,评估机构与委托企业在价值因素认知方面区别显著,企业普遍认为评估方法最为影响知识产权估值,而企业期望的评估方法与机构所选择方法之间存在明显差异。当对估值结果存在异议时,企业有强烈的协调意愿,采用最多且效果最好的干预途径是利用企业自身的专业领域信息优势。企业普遍对当前的知识产权评估规范了解甚少,但对赋予企业选择评估方法权利有较强的诉求。
1 引言
知识产权评估,是在特定情境下对知识产权这类特殊无形资产价值的认知过程。传统评估方法,源于实物资产的市场实践。基于知识产权资产的无形资产属性,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面临着很高的不确定性,评估价值与知识产权资产内在价值相偏离的情况经常出现[1]。在实际评估过程中,由于知识产权资产自身独特性,评估过程缺乏统一的评判标准,评估工作不可避免地受到相关方主观意愿的影响[2-3]。在企业评估需求与机构评估规范之间,存在显著的现实性矛盾。本文将在对企业知识产权评估现实需求展开调研的基础上,为当前知识产权评估规范提出改善和调整建议,作出一点有益的探索。
2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影响因素
知识产权资产的评估价值与内在价值相偏离的深层次原因,是知识产权资产的价值评估存在高不确定性。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在实践中,至今尚未建立统一规范的标准体系。知识产权对企业来说是一类属性特殊的资产。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资产已经成为很多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核心竞争力所在。合理评估企业知识产权资产的价值,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重要前提。知识产权资产的价值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一直以来是价值评估领域的前沿热点,也是研究难点。前期相关研究结果表明,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具有高不确定性,是影响知识产权估值结果有效性和合理性的重要因素[4]。
首先,知识产权资产独特的法律属性,进一步提高其价值评估的不确定性。知识产权的法律特性,源于知识产权资产是依据国家所赋予的法律权利而形成的资产。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能够依靠法律赋予的权利,投入更多资源开发知识产权,从而创造更高价值,实现更多盈利[5]。但同时,无论是专利、商标、著作权还是技术秘密,在权利稳定性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风险。专利可能被无效,商标可能被撤销,技术秘密可能被破解,一旦稳定性遭遇挑战,权利被宣告无效,知识产权将立即失去价值基础。
知识产权资产属于无形资产,其价值评估不同于实物资产的评估,有其独特的性质和要求。知识产权资产的估值具有共益性、演化性和非独立性三方面特点。共益性是指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具有能够同时被多个主体所使用的特点。在被投入到社会生产的过程中,利用该知识产权资产的经济主体越多,其所创造价值越大。在评估基准日,一项知识产权允许被多少主体合法使用,由归属企业根据自身发展战略决定,有多种不同的决策方案。知识产权资产估值具有持续演化的特点。知识产权资产自身价值的形成是一个渐进式积累的过程。随着外界环境的不断变化,市场培育、技术更新或者新政策出现,诸多方面的因素都会影响到知识产权资产估值的高低,多种不确定因素叠加并交互作用,进一步增大了知识产权估值的难度。非独立性指出知识产权资产价值的最终实现,必须通过实物资产作用才能落地。其价值实现对其他资产的依赖,使得知识产权资产估值受环境因素影响,表现得更加敏感,这其中就包括资产所有者——企业的主观意愿对知识产权资产估值的影响。同时,企业自身的战略定位、资源配置、运营能力以及运营模式的选择与知识产权资产的估值都密切相关,这些因素也都受到企业主或者管理者主观意愿的影响。
从目前已有研究来看,研究结果主要探讨评估过程等客观因素对知识产权估值的影响,企业知识产权评估委托方,大多数情况下为知识产权的所有者,主观意愿对评估结果的影响,尚缺少数据调查与实证分析。

3 研究方法
3.1 数据来源
本文研究采用问卷调查的方法,通过资产评估机构,定位于具有知识产权评估需求的企业,开展针对性的调查和数据收集。问卷在正式开展调查之前,小范围征求了相关评估机构的意见,根据反馈情况对问卷稍作调整,以提高问卷所收集信息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问卷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与调查问卷两部分。问卷内容主要涉及五个方面:评估基本情况、评估方法、评估结果、影响途径、规范改进。“评估基本情况”主要了解企业知识产权类别与评估目的。“评估方法”从实际采用和企业期望两方面来调查。“评估结果”包括估值范围、影响因素、结果认可程度等。“影响途径”考察了企业为了实现自身对评估结果的期望而采取行动的意愿、具体干预方式以及干预结果等方面。“规范改进”试图调查企业对准则相关内容的了解程度和具体的修正建议。
3.2 研究对象
问卷在重庆市范围内开展调查,共收回问卷36份。从反馈问卷企业来看,涉及机械、电子、自控、通信、汽车、金属、食品、化工、材料9个行业。具体分布,如表1所示。其中通信、电子、机械、材料行业企业较多,自控、化工和金属行业企业较少。
36份问卷中,开展过知识产权评估或者正在开展知识产权评估的企业21家,没有知识产权评估经历的企业15家,分布情况如表2所示。无评估经历的15家企业,对问卷中部分问题因缺少答题依据,回答自然空缺,如:评估知识产权类别、评估目的、评估方法、评估价值及估值满意度等。但同时,无评估企业对问卷其他问题的回应,依然有效。在进行数据分析之前,将对问卷做分类处理。




4 企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影响因素分析
面向具有知识产权资产价值评估需求的企业开展调查,目的是探索性回答三个问题:其一,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价值的影响因素;其二,企业所期望评估方法与机构实际采用的评估方法之间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其三,企业干预知识产权评估结果的意愿、途径和有效性。
4.1 知识产权评估值的影响因素
4.1.1 变量与模型
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结果受到诸多因素影响,包括评估对象本身特征、评估环境、评估技术等方面。根据问卷调查反馈情况,选择知识产权资产类别、评估目的和评估方法作为评估要素,考察这三个要素对知识产权资产估值结果的影响[6-7]。
将企业知识产权资产估值结果的自然对数值作为被解释变量,对数取值不会改变数据性质和相关关系,但能够压缩变量尺度,并同时有消除异方差的作用。知识产权常见类别包括专利、商标和著作权三类。在本次问卷调查中,企业反馈答卷中没有出现著作权,仅涉及专利和商标两类,因此可只设置一个类别变量,专利取值1,商标取值2。关于评估方法,企业知识产权评估实际采用方法中,没有出现成本法,故只设置一个方法变量,市场法为1,收益法为2。企业回答的评估目的涉及三个方面,作价入股、质押担保和资产转让,对应三个自变量,选择作价入股和质押担保放入模型。
关于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如表4所示。
构建多远线性回归模型如下:
LNV=α0+β1IPC+β2Meth+β3Shar+β4Pled+ε
其中,α0是模型常数项,βi是各自变量的回归系数,ε表示误差项。
4.1.2 回归结果分析
采用SPSS22.0软件进行回归分析,结果如表5、表6和表7所示。
模型摘要给出了回归方程优劣的度量。调整的R平方为重点关注的统计量,体现模型的拟合程度。调整的R平方为0.725,说明回归模型预测因变量精度较高。标准估算的错误为0.18,越接近0,说明建立的模型效果好。
方差分析结果中F统计量等于14.209,概率P值0.000小于显著性水平0.01,所以该模型具有统计学意义,评估值与知识产权类别、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之间线性关系是显著的。
系数表显示,回归模型常数项、知识产权类别、评估方法、作价入股和质押担保的系数分别是2.689、0.194、0.588、0.261和0.228。因此回归方程如下:
LNV=2.689+0.194IPC+0.588Meth+0.261Shar+0.228Pled





其中,评估方法的p值为0.000,说明评估方法与知识产权估值之间线性关系在0.01水平下显著。评估方法系数为正,说明在统计学意义上,知识产权估值采用收益法的评估结果显著高于采用市场法得到的评估值。作价入股的p值为0.047,说明评估目的——作价入股与知识产权估值之间是正相关关系,且在0.05水平下显著。当评估目的是作价入股时,其估值结果显著高于其他评估目的估值。知识产权类别与估值之间正相关,即商标估值高于专利估值,但p值0.128超过显著性水平0.1,说明该相关性不够显著。同理,评估目的是质押担保时,其知识产权评估价值相对资产转让为目的时更高,但p值略高过0.1的显著性水平,相关性不够显著。






通过上述研究结果,可以发现重庆市企业知识产权评估对象以专利技术和商标为主,著作权几乎没有涉及,且商标权估值略高于专利技术估值。作价入股是重庆市企业知识产权评估的主要评估目的,质押担保和资产转让相对较少,而企业并购和债务重组为目的的评估需求几乎没有。在评估方法上,收益法估值明显高于市场法估值,收益法和市场法是重庆市企业知识产权估值的主要方法,没有样本案例在评估实践中使用成本法。
在更大范围内,从企业视角,考察影响知识产权资产估值的因素,对36家企业认知情况进行统计。如表8所示。在企业看来,资产类别影响知识产权估值的认识最为普遍,其次是评估方法,最后是评估目的。这与评估机构评估实践情况并不一致,由此体现评估机构与企业在价值因素认知方面存在差异。
4.2 企业期望与实际评估方法的差异性
4.2.1 调查结果统计
在36家调查企业之中,企业鉴于对自有知识产权的了解,关于知识产权评估方法有着不同的选择,选择结果分布如表9所示。其中,希望采用收益法评估的企业占到半数,明显高于另两类方法。有三分之一的企业认为市场法更符合企业知识产权评估需要。比较意外的是,有六分之一的企业选择成本法,这可能是企业在相应知识产权上投入的资源较多,成本较高,而当前各类知识产权的市场应用不够充分,造成市场法或收益法估值与企业期望相距甚远的情况。
进一步,可以对21家开展知识产权评估实践的企业做更深入的比较分析。将21家企业知识产权评估采用的事实方法与企业期望的方法进行对比,考察是否存在显著性差异。表10显示企业实际采用评估方法的分布情况。可知,重庆市知识产权评估实践中,评估机构使用频率最高的是市场法,其次是收益法,而成本法几乎没有使用。从统计上看,评估实际与企业期望在方法上有较大区别。
4.2.2 T检验对比分析
为了检验方法上差异的显著性,对21家企业的评估方法数据进行配对样本的T检验,得到检验结果如表11、表12和表13所示。
统计数据显示,评估实际采用的方法平均数低于企业期望方法平均数。在取值设置上,市场法为1,收益法为2,成本法为3。由此可知,评估机构实际采用方法多为市场法或收益法,而企业则更多倾向于收益法或者成本法。成对样本相关性p值为0.359,表明评估机构对方法的选择与企业期望之间没有相关性,说明机构在选择评估方法时,并没有就评估方法的问题与企业沟通,或者评估机构坚持自身对评估方法适用性的专业判断,而较少考虑企业的需求。配对样本t检验结果显示p值为0.057,两组样本在评估方法上的差异至少在0.1水平下显著,即评估实际方法与企业期望方法之间存在明显不一致情况。同时,“实际采用——企业期望”的平均数为负数,说明企业更多期望采用收益法,甚至愿意采用成本法,而评估机构使用最多的是市场法,这与统计呈现的规律一致。
4.3 企业干预评估结果的有效性
4.3.1 企业干预评估结果的动因
从前面两项关于估值因素、评估方法差异性的分析可知,评估机构在对企业知识产权进行估值过程中,评估方法并没有考虑企业的要求,而评估方法对估值结果存在显著影响,从而可能造成企业对估值结果不满意情况[8]。从调查结果可知,21家企业对估值结果的评价来看,有6家企业认为最终评估值偏低,占到28.6%。如果估值结果偏低,对企业产生的影响大致划分为四方面:股权人利益受损,不利于企业融资,减少企业交易收益,阻碍企业创新。36家企业关于估值对企业影响的认识状况,如表14所示。
从表14可知,半数企业认为知识产权估值过低导致企业利用知识产权作价入股时,股东权利将受到影响。同时,半数企业认为知识产权估值过低会导致企业激励不足,妨碍企业再创新。此外,认为知识产权估值偏低对企业融资不利和直接减少企业转让获利的企业,都占到三分之一。综合来看,知识产权估值过低对企业影响体现是多层次和多方面的。
4.3.2 企业干预路径
从调查可知,当企业认为评估值不合理时,所有企业均表示会主动与评估机构进行沟通,并开展行动以影响最终评估结果。以下进一步探讨企业干预估值结果的路径及其有效性。具体来说,企业意图修正或调整评估结果时采取的干预行为,可以被划分为四种途径:修正或者补充评估相关资料,运用技术领域内的专业优势,建议调整评估方法或参数,利用与评估机构的长期合作关系[9-12]。
基于企业采取的干预措施往往是多路径结合的方式,传统多元统计分析不便,因此运用SPSS软件对干预路径问题进行多重响应分析,包括频数分析和交叉表分析。频次分析结果如表15所示。从频次分析结果可知,企业对不同干预路径的响应频数共40次;其中,频次最高的是资料修正路径,占到响应频次的37.5%和企业频次的71.4%;专业优势和建议方法两种路径的响应频次相当;频次最低的是利用长期合作关系,响应频次只有7.5%和企业频次14.3%。
进一步分析不同干预路径的有效性,采用交叉表分析,结果如表16所示。纵向来看交叉表结果,干预结果为有效的14家企业,相关路径频数共30次,资料修正和专业优势各11次,建议方法8次。干预结果为无效的7家企业,路径频数为10次,资料修正4次,建议方法3次,长期关系3次。横向比较分析,专业优势的11次使用均出现在有效列,而长期关系的3次使用均在无效列。因此,专业优势途径的干预有效性最强,而长期关系途径基本无效。
对交叉列表中路径效果可能不同的初步结论,采用卡方检测进一步做显著性分析。卡方检测结果见表17。




卡方检测结果显示,Pearson卡方值为12.719,自由度为3,渐进显著性水平为0.005,小于1%的显著性水平,因此不同干预途径的干预效果存在显著区别。从更大范围来考察企业干预知识产权估值结果的途径,可以分析36家企业的路径选择情况,如表18所示。可知,企业选择频率最多的是发挥专业优势,使用最少的路径是利用长期合作关系。这一多一少两个特征,与上述21家企业交叉表分析结果完全一致。企业的选择总是最为理性的,自然倾向选择最行之有效的方式实现企业目标。
4.4 企业对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准则的期望
4.4.1 企业对评估规范的了解程度
企业要合理有效地影响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结构,必然受到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准则的约束。考察企业对现行知识产权评估规范的了解情况,如表19所示。可知,对相关准则比较熟悉的企业基本没有;75%的企业在经历了专业机构资产评估后,通过与机构间的沟通对评估准则达到稍有了解状态;而四分之一的企业表示对准则完全陌生或者不感兴趣。因此,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准则对企业的约束作用是间接方式,通过资产评估机构接受或拒绝企业的修正估值要求来实现。
4.4.2 企业意愿与评估准则的符合性
一方面,企业不了解相关准则,但具有对被估知识产权资产的信息优势;另一方面,评估机构熟知相关准则要求,但对被估知识产权资产相关信息缺乏了解。在知识产权评估实务中,存在服务提供与企业期望之间的供需矛盾。因此,本研究进一步考察企业对准则中委托方权利的修正期望。表20显示了企业在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实践中对权利增加的意愿情况。从表20可知,八成以上企业认为作为委托方可以有向评估机构建议评估方法的权利,机构在没有正当理由情况下不能拒绝,应优先满足企业关于方法的要求。近六成企业认为,企业有在不同方法得到的评估值中选择最终评估结果的权利。此外,少数企业认为应视情况增加传统方法以外新的评估方法。
目前,在我国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相关准则中,为了保证评估工作人员在评估实践中的独立性,规避资产评估职业风险,在评估委托方与评估机构之间设置有各种沟通限制。作为资产评估委托方的企业,被要求开展资产全面清查、按需提供资料、保证资料齐全真实以及按规定使用报告等义务责任,但针对企业在知识产权资产评估过程中的权利却少有提及。由于知识产权资产类别的特殊性,委托方具有显著的信息优势,使得供需双方在评估实践中的矛盾更加突出。而评估机构为了规避自身的违规风险,从中协调权衡,看似平衡实则破坏了知识产权大力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本质。故此,来自企业的强烈呼吁,与评估机构的保守行为,形成了鲜明对比。为了解决这个矛盾,在新时代背景下,顺应市场发展需要,适时调整知识产权评估准则相关条款,不仅必要而且可行[13-14]。
5 结论与建议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是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必要前提。在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实践中,知识产权评估价值与企业期望结果之间经常存在差异。探讨出现该差异的背后深层次的原因,从而为我国知识产权评估领域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参考建议,是本文研究目的。
本文通过对企业知识产权评估需求和评估实践开展问卷调查,分析委托企业的估值期望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影响。研究结果发现,评估机构与委托企业在价值因素认知方面区别显著,企业普遍认为评估方法最为影响知识产权估值,而企业期望的评估方法与机构所选择方法之间存在明显差异。当对估值结果存在异议时,企业有强烈的协调意愿,采用最多且效果最好的干预途径是利用企业自身的专业领域信息优势。企业普遍对当前的知识产权评估规范了解甚少,但对赋予企业选择评估方法权利有较强的诉求。为了缓解该矛盾,可以分别从企业和评估机构两个方面来着力。企业方面,可以主动召集与知识产权管理和运营相关的内部工作人员,开展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有关培训,了解知识产权评估价值的影响因素,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相关流程。更重要的是,企业应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开展前置性布局,提高知识产权资产自身的含金量,包括加大技术研发投入提高专利质量、精心培育和维护企业核心品牌形象、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等。这些工作都需要企业事前做好长期规划,依托知识产权资产不断促进价值的积累。评估机构方面,在正式开展评估调查以及出具评估报告之前,应尽可能地与委托方企业进行沟通,就评估规范和评估过程中企业方的责任与义务充分交流。在评估调查过程中,全面了解与被估知识产权资产相关的信息,尊重委托方在专业领域的技术地位,充分利用委托方在技术方面的信息优势,以便合理有效地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也有利于委估双方就评估结果顺利达成一致意见。
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评估师不可避免地需要做出主观判断,并自然融入到估值结果当中。另一方面,评估委托方往往也是具体资产运作企业,对知识产权资产的了解更加专业和全面,对知识产权资产的内在价值判断相对客观。但为了保证资产评估的公正性和客观性,现有评估规范明确限制了委托方对估值过程的干预。在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单方面的判断压倒性地占据着主体地位,没有委托方利用其在专业领域内丰富经验开展制衡,是知识产权估值与其内在价值发生显著偏离的重要原因。结合企业评估需求调查分析的结果,建议在现有知识产权评估规范中,部分增加企业对评估方法的选择权,进一步允许委托方企业的适度参与。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企业是发展创新的主体。不断优化的知识产权制度环境,促进企业积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激发企业知识产权评估需要,是知识产权评估行业蓬勃发展的土壤。知识产权评估工作需要兼顾公正与效率,一方面确保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另一方面满足市场现实需要。随着我国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不断优化,评估机构和企业的法治意识在不断增强,通过采取违规途径干预评估结果的情况已经较为少见。然而,深入的调查研究表明,对现行知识产权评估规范,企业有着改革以适应市场需要的强烈诉求,尤其体现在对知识产权评估方法的选择权方面。在知识产权评估实践中,针对同一评估对象,有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的规范性要求。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最终评估结论采用哪种评估方法的评估结果,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目的、价值类型和评估对象自身特征决定。因此,在评估方法选择方面,为委托方企业提供了参与的可行性。委托方企业,对该次评估目的有最直接的理解,同时作为知识产权资产的持有者,对被估知识产权资产具有更全面的认识,允许企业以恰当方式参与评估过程的积极意义正在于此。因此,在不违背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下,给予企业更多的选择权,是进一步释放企业创新活力的可行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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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刘璘琳(1977-),女,湖南人,西南政法大学商学院讲师,管理学博士,研究方向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张维维(1983-),女,湖北人,重庆工商大学金融学院讲师,管理学博士,研究方向为企业投资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