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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与模式: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创新探索——基于H省高校知识产权中心项目的实践分析

信息来源:《中国高校科技》2020年第10期 发布日期:2021年02月09日 10:41

摘要:高校为我国知识产权的培育创新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转化运用效率整体低下。H省推出的高校知识产权中心项目,从建设思路、专门机构、工作重点、运行机制等方面,对高校知识产权转化运用进行了深入系统的改革创新,形成了以委托外包、自主运营和合作运营为代表的三种主要实践模式。该项目的实施为我国高校知识产权改革提出了一种新的整体性发展思路,塑造了一种新的组织主体,确立了一种新的运行机制以及提供了新的实践样本,为推动我国高校知识产权创新发展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模式。

关键词:高校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实践模式

在我国大力推进建设创新型国家,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等宏观政策的引领下,全面提升高校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高校作为我国知识产权重要集聚地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但由于我国高校大多数为国有公办的特殊属性,使得高校知识产权在市场转化运用过程中遇到了诸多瓶颈,导致了转化率较低的困境。因此,如何进一步创新高校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体制机制,释放创新活力,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不断深入探讨的焦点问题。H省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推出的高校知识产权中心建设试点战略专项,旨在引导支持高校开展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的探索创新,也是对这一问题的回应。该项目在实践中形成的体制模式创新,对深化我国高校知识产权问题的理论进展,探索高校知识产权运用转化新路径,提高高校科技创新能力,具有很好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我国高校知识产权转化的现实困境与理论回应

高校是科技创新的重要阵地,其知识产权培育、转化、运用、保护对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打造区域经济发展的核心竞争力至关重要。虽然我国高校专利的申请量和授权量均高速增长,但转化运用情况一直不容乐观。据2018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显示,高校专利权人科技成果转化率在10%以下的占比高达80.1%。这意味着绝大多数的专利还没有转化,造成了大量智力资源浪费。而导致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障碍,包括专利技术水平低、缺乏技术转移的专业队伍、发明人缺乏积极性、专利技术产业化经费支撑不足等方面因素。比照高校的现实情况,在诸多因素中,技术转移专业队伍的缺乏与收益分配机制的缺乏,是影响专利转移转化的关键因素。

第一,技术转移专业队伍的缺乏,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直接原因。当前,我国高校尤其是地方高校科技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能是,科技研发的组织与管理、科技政策的制定与执行、科技成果的培育与评价等方面。而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是一项专业性、知识性与市场性很强的知识迁移与知识创造活动,而且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市场对接与市场开发,而我国大多数高校却没有专门的机构和专业的人员从事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的转化运用,以至于大多数成果和专利仍是一纸证书。

第二,转化收益分配机制缺乏,是导致科技成果难以转化的根本原因。在科技成果转化实施过程中,如果没有充分的利益保障,发明人、专利管理人就缺乏转化的内在动力,也吸引不到专业技术队伍从事转化工作,专业技术产业化的经费支撑也是无源之水。另外,我国高校对科技成果的技术水平和转化成效没有具体的评价标准,只是从数量上予以认可,加之专利转化需要耗费额外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当权益相关主体不能得到明确的收益保障,就不会产生转化的实际行动,反而只会进一步刺激低水平成果的生产。

为解决高校知识产权转化效率的问题,理论界进行了积极探索,提出了多种具有开创意义的观点和做法。比如,中南大学的何炼红提出,我国高校知识产权转化的路径选择在于推进高校法人化改革确保自主权,对高校知识产权转化实现单独管理。黄立芳设想了高校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平台基本架构,明确了平台的主要服务内容,在具体运营方式上,先事业单位性质进行运营,后改革为商业化的运营。王果提出要在产权制度上对高校的单位主义进行改良,管理制度上实现技术转移的专业化,激励制度上进行以发明人为中心的合理调整。曾晓红提出建立完善的专利信息池,利用互联网平台和媒体并联合科技服务部门进行宣传推广,提升从业人员的知识产权服务专业水平,完善专利服务流程,加强高校和企业的专利技术交流和专利成果展示等。这些理论研究对推动我国公立高校知识产权改革放权,明晰产权结构,改进运营方式,推动知识产权转化起到了积极作用。

数据统计显示,截至2017年底,H省全省高校共有授权专利30413件,但累计转化专利只有1251件,年均转化率仅为4.11%。为改善这种状况,该省自2018年起连续两年推出了高校知识产权中心建设试点专项,在全省引导一批高校建立知识产权统一管理机构和机制,创新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制度,以加快推动知识产权成果产业化。该项目在实践中形成的体制和模式创新,为重塑我国公立高校知识产权的权能结构和转化,实现体制机制创新,开辟了新的理论视域与实践路径。立足我国知识产权改革发展的宏观背景,梳理和分析H省高校的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实践经验,有利于推动高校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的进一步发展。

二、高校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的体制创新

我国知识产权“三权”改革相关政策的颁布,得到了广大科研工作者的普遍认同,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明显提高。但在高校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的具体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内部知识产权处置权限关系不清、转化交易实施主体不明、实施机制效率低下等问题。针对如何解决高校知识产权主体多元带来的所有权纷争,通过什么样的运行机制将分散的权益主体有效黏合起来,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服务全链条,真正激发所有权益相关者参与转化运用的积极性等关键问题,宋河发等提出通过实行实施权来实现知识产权转化。所谓实施权,是一种允许在一定的范围里可以实施他人专利的继受取得的而又和原权利——专利权相分离的权利。从专利实施权的性质与特征来看,实施权赋予财产性权利的可流转、可转让的性质,大大促进了知识产权的运用与流转,同时也避免了专利权的闲置与浪费。实施权的最大价值在于,对推动高校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从抽象的概念辨析转入到具体的操作实施,打开了一个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改革新的突破口。H省的高校知识产权中心建设项目,从本质上就是对这一实施权制度的实践和验证。总体而言,H省高校知识产权中心项目在实践中所形成的体制机制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明确高校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的建设思路。H省对高校知识产权中心建设提出了明确的工作思路,要依据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建设思路,整合高校、中介、金融、政府、企业等各方资源,组建一批各具特色的集运用、保护、管理于一体的高校知识产权中心,促进知识产权的转化运用,更好支持创新引领、开发崛起战略实施,进一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相关指导性文件对高校知识产权中心建设的重点工作内容、政策资金支持以及绩效管理等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决定首批在全省遴选3个左右的高校开展建设试点,成熟后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进行全省推广。管理部门将根据这一建设思路,对所有立项建设项目进行宏观指导和评估检查。

第二,建立高校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的专门机构。H省知识产权局要求,各立项建设高校在政府引导下,组建独立的高校知识产权中心,并赋予其独立法人地位,由其集中负责高校知识产权的运用、保护、管理与转化运用。这意味着高校知识产权转化有了身份明确、地位独立、职责清晰的实施主体,为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的组织实施提供了合法性依据,避免了知识产权主体分散,组织涣散,权利纷争等问题。另外,政府部门对立项建设的高校知识产权中心给予300—500万的经费资助,减轻了高校知识产权转化经费投入不足的压力,以及对投入风险的顾忌,增强了高校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的内生动力,确保机构运行的相对独立性与自主性。

第三,提出高校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的工作重点。不同于以往高校知识产权转化主要停留在权利下放或方式简化的层面,而对转移转化的具体实施不甚明了,此次高校知识产权中心转化运用明确了重点工作。一是在高校建立并实施知识产权统一管理机制,包括建立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管理、收益分配等一系列制度;二是完善高校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工作内容,如谋划高校知识产权战略布局,设计高质量专利组合,开展高校与企业对接,技术与资金对接,推动高校创新成果技术孵化、企业孵化、知识产权证券化、产业化等活动;三是加强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如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打击侵权假冒,推动宣传教育、品牌建设等活动。通过构建完整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有助于实现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的具体实施以及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转化全链条打通。

第四,形成高校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的市场化机制。高校知识产权中心项目的另一重要创新,就是建立市场化运行机制。H省知识产权局要求把高校知识产权中心建成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照市场规则运行的主体,而不是一个新的行政职能部门。在利益分配方面,其中心对通过产权转化获得的收益要根据合同约定,按照市场原则,体现绩效激励,实行公司化管理,以调动各参与主体实现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在成果转化机制方面,该中心通过基金支持与市场企业和风险投资紧密结合,通过中心技术、资本与法律综合服务团队的具体谈判,形成学校与企业、风投等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机制,收益在发明人、企业、中心、学校之间合理分配,促进种子项目快速转化,形成科技成果与企业的良性循环。

三、高校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的模式创新

在我国高校知识产权转化研究与实践过程中,业已形成了诸如单独管理模式、公立高校法人化改革模式、西南交通大学的混合所有制模式、“三权下放”(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模式、知识产权实施权模式等多种类型,这些模式对推动高校知识产权改革进行了有进步意义的探索。但这些模式只是通过简化监管方式或下放产权部分权能的方式来推动公立高校知识产权的转化,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知识产权的归属,更没有提出一种系统性的整体解决方案,对推动知识产权转移转化起到的效用并不明显。H省通过以上一系列制度创新,经过两年的探索实践,已大致形成了三类主要的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模式:一是委托外包模式,二是自主运营模式,三是合作运营模式。这三种模式在遵循《高校知识产权中心建设方案》的指导思想和整体要求基础上,结合各自实际,形成了各具特色的高校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建设模式。

(一)委托外包模式

所谓委托外包模式,既高校以知识产权中心为实施主体,将全部知识产权业务工作委托外包给从市场引进的专业知识产权科技公司,以付费方式向公司购买各项知识产权服务的模式。在这种模式的运行过程中,知识产权中心作为高校内设的独立法人机构,对全校知识产权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学校相关知识产权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和市场主体合作洽谈,对委托公司进行业务监督指导、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知识产权中心代表学校与外包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约定外包知识产权业务服务范围、服务内容、预期目标、服务费用、服务方式等方面,其中重点是帮助高校进行专利挖掘、分析布局、法律维权、市场对接和成果转化。高校知识产权中心并不参与具体的知识产权转化业务工作,但可以参与知识产权转化收益的分配,作为中心的运维经费。外包委托模式体现的优势在于分工明确,各司其职,效率提高。一是可以借助市场主体专业化的人员、技术和方法优势开展知识产权转化运用,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可以大大提高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效率;二是有利于高校知识产权中心专注于政策制定、协调指导与监督考核,优化成果转化宏观环境。

但是,这种模式存在的问题也很明显。其一,由于中心并不直接参与外包公司主导的成果转化的具体业务工作,所以不了解具体实施情况,也无法对其进展状态进行有效监控,以至于可能出现监管失控的状况。其二,业务承包公司基于逐利本性可能重点关注业务量的获得与完成,或者为了实现短期收益而忽视高价值专利和成果的前期培育与长远布局,以至于最后可能出现目标任务实现不了,考核不达标的结果。其三,由于高校知识产权中心不熟悉具体业务,一旦受托公司终止合作,高校将无法及时承接将相关工作,以至影响工作的持续稳定推进。为了防止由于监管失控可能导致整个外包委托管理模式完全失败的风险,高校中心必须强化业务监督,适度参与部分业务流程;加强对受托方阶段性绩效考核,加强校企双方的业务协作与目标融合;提高业务风险预警识别能力,建立风险干预与补救机制,尽可能将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二)自主运营模式

自主运营模式是高校将原属科技管理部门的知识产权职能全部剥离出来,交由专门的高校知识产权中心全面负责,其职责包括知识产权相关的政策制定、专利申报、挖掘布局,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等,也可以就个别业务寻求与市场主体的合作。在自主运营模式中,高校知识产权中心作为二级法人,在接受学校监督的前提下,享有独立财务核算、利益分配、人员聘用、业务开展的自主权力。对科技成果转化运用所形成的收益按照政策或合同规定,在高校中心、学校、科研人员与合作伙伴之间进行合理分配。H省有一所“985”高校为了保障知识产权中心的有效运行,将其设立为正处级单位,共6人专职从事知识产权运用转化管理工作。自主运营模式的优势很突出:第一,管理主体熟悉本校的相关政策状况和知识产权发展现状,便于制定有针对性的转化策略,实现政策制度与市场机制相互融合;第二,高校知识产权中心是独立法人,结构简单,权责明确,资源调动和机构运行便捷高效;第三,由于高校知识产权中心配备了专职机构和人员,有充足的自主空间开展各项知识产权活动,能够确保预定工作计划有序进行,基本没有监督失控与考核风险。

但是,自主运营模式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一是机构运营的人力成本和资金成本较高,按照处级规格设置组织机构,配备充足的工作人员,无疑要增加编制成本;另外,为保障高校中心的独立运行,学校必须增加经费预算。这对大部分高校尤其是地方高校而言,存在较大的困难。二是转化运营工作复杂性强,难度较大。尽管中心有专职人员从事知识产权工作,但毕竟不是市场主体,对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业务的市场化过程不熟悉,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掌握,甚至会遇到具体操作层面的实际困难。所以,自主运营模式对于大部分地方高校而言不具有可复制性和推广性。由于科技成果转化具有周期性长、过程复杂、收益不确定等特点,要维持知识产权中心的独立运营,高校必须对其有稳定的预算投入,以确保机构和人员稳定。高校中心要加大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尤其是要提高其市场挖掘能力与业务拓展能力。另外,高校中心要建立具有竞争性的内部工作机制和市场化利益分配机制。

(三)合作运营模式

所谓合作运营模式,就是由高校科技管理部门、高校知识产权中心、知识产权科技公司三方,按照一定股份比例联合成立高校知识产权转化运营管理公司,由其全面负责高校知识产权的管理及转化运用业务。在合作运营模式的运行中,高校知识产权中心虽然作为一个独立的组织机构,但没有配备专职人员,而是从学校知识产权、法学等相关专业聘用的部分教师组成的管理团队,主要负责与学校科技部门进行协调与沟通,制定知识产权工作规划,与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进行合作谈判、合同签订,业务监督以及目标考核等,团队成员在中心享有一定的工作津贴。具体知识产权业务工作由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科技管理部门则制定相关知识产权政策,协调与高校知识产权中心及知识产权运营管理公司的关系。知识产权运营管理公司,是根据三方签订合同约定形成一个新的利益共同体,公司通过提供知识产权服务和转化获得收益,并实行独立核算与自主分配,充分确保各方利益,调动各自积极性。

合作运营模式的优势在于:一是运行成本相对较低,便于快速投入工作,由于知识产权中心依托相关高校内部相关学院专业教师组建,无需额外增加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预算,所以高校没有额外的人力与经费成本压力,有利于中心在学校授权的情况下迅速开展工作;二是知识产权中心通过与知识产权专业公司进行分工合作,有利于全面深度参与相关知识产权业务,并对联合成立的运营管理公司进行业务监督,也有利于借助其专业技术力量与资源优势,提高知识产权转化业务的成效。

但是,合作运营模式也有不足之处:一是三方合作的责、权、利关系相对复杂,合作协调难度大;二是高校知识产权中心的组织机构相对松散,人员队伍不够稳定,成员利益保障也需要特定考虑;三是合作运营机制不够成熟,有待于在磨合中不断完善。对此,合作运营模式在运行中要加强制度设计,建立完善的公司管理运营机制,使三方的责、权、利得到有效保障;高校中心要加强对受托企业的业务监管和考核,降低合作风险;需要遴选组织能力强的中心领导,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提高各参与主体的积极性。

四、高校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制度与模式的创新价值

H省高校知识产权中心建设项目,在明确高校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的发展思路,重塑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主体的法人化地位,进一步优化高校知识产权权能结构,尤其是在创新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体制机制和实施模式方面,进行了开创性探索和尝试,为我国高校知识产权改革提供了可供参照的实践样本,对推动我国公立高校知识产权创新发展,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和研究价值。

第一,为高校知识产权改革提出了一种新的整体性思路。虽然学术界对高校知识产权改革提出了多种构想,但是对如何落实高校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的单独管理,明确转化服务内容,以及如何构建高效的转化运行机制等具体问题仍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研究。H省一开始就对高校知识产权中心建设提出了指导性思路:在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背景下,通过建立独立的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机构,明确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的工作重点,促进知识产权的转化运用,提高高校科技创新能力。这种整体性的顶层设计,对我国高校知识产权改革实施具有重要的指导性意义。一方面,H省提出的建设思路,引导各高校知识产权改革创新在一个相对一致的框架内进行,避免了出现思路各异、模式多样、没有共识甚至混乱无序的局面,为高校知识产权建设指明了发展方向。另一方面,“政府引导”与“高校知识产权中心”为高校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实施,提供了政策合法性保障,而“政策资金”与“市场化运作机制”,则激活了相关利益主体参与转化运用的内生动力。这些制度性安排为高校在政策体系与市场体系之间搭建了一个联通的桥梁,建立了一种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的耦合衔接机制,为高校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创新指明了可行路径。

第二,为高校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实施,塑造了一个新的组织主体。当前,我国高校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的一个普遍性难点,就是缺乏一个专门的组织机构来负责统一实施。在实际运行中,一旦知识产权权益诉求主体增多,而组织实施主体缺位,容易导致该项工作的地位边缘化、内容虚泛化、运行低效化。公立高校法人化改革虽然一度提出要塑造市场主体,但其非营利性单位事业法人的身份属性,使其并不真正具备市场主体人格化的特质,也不能直接进行市场交易,更不能参与利益分配。另外,科技成果从培育到转化的周期较长,要求管理团队不仅要熟悉科学技术、经济法律知识,而且了解专利转化运用的工作特点,要能与专业中介、金融、企业等各种市场主体进行有效沟通,这些都是传统的行政部门能力所不及的。H省高校知识产权中心建设项目,要求各立项高校均成立独立的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专门机构,由其代表学校全面负责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强调这一机构的专门性和独立性的目的在于以下几点:一是通过这种形式赋予其集中统一管理高校知识产权事务的合法性,只有从政策上明确中心正式身份,才有组织实施知识产权管理和转化运用的资格和权力;二是便于其从行政事务中解脱出来,专注于知识产权市场转化运用工作,增强工作的灵活性与自主性,从而提高工作效率;三是减少对母体高校的依赖,省局对中心的专项经费支持足以保障机构的运行以及前期业务工作的开展,使其不必受制于母体高校的经费不足,从而提高中心的独立性。所以,塑造一个全新的专业化的实施主体,是一种承接高校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工作的必然选择。

第三,为高校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确立了一种新的运行机制。成果转化运用活动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其目标指向是产业转化与效益实现,而利益动机是激发和完成这种行为的根本动力。以往高校主要依托行政职能部门来推动知识产权转化运用,而行政部门的目标指向是行政任务,运行机制是命令与服从,这与市场行为的效益目标截然不同。因此从根本上来说,行政机关缺乏实现成果转化的行为动机,其运行效能就可想而知。H省知识产权局明确提出,高校知识产权中心要以市场化作为运行机制,要按照市场机制分配成果转化利益,通过合同约定保障各参与主体的合理利益。建立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的市场机制符合成果转化行为的本质特征,顺应了市场规律的内在要求。以利益驱动代替行政驱动,能从根本上赋予各利益主体参与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的动力。同时,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将市场收益转化自身运行所需能量,形成知识创新投入与收益的良性循环,有助于从根本上摆脱对行政体制的依赖和影响,从而提高转化机制的运行效率。高校知识产权中心项目构建的独立性实施主体与市场化运行机制,在成果转化运用过程中相辅相成、有机结合。如果没有知识产权中心这样一个组织机构,市场化机制就没有承接载体。同时,如果这个机构缺乏一定的独立性,那么市场化机制就无法有效运行。另一方面,如果没有建立市场化的运行机制,那么知识产权中心就无法有效实现科技成果产业转化的目标。可以说,这一两个方面的制度创新,对推动高校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体制机制进步迈出了重要一步。

第四,为高校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研究提供了几种新的参照样本。虽然我国高校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曾形成过单独管理模式、公立高校法人化改革模式、混合所有制模式等多种形式,但整体上仍不尽成熟,且其实际实施成效也不尽人意。H省形成的三种高校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模式,虽然各有优劣,其最终成效也还有待进一步观察,但毕竟已经将理论构想付诸于客观实践。更为重要的是,培育了几种体制机制较为完整、功能职责比较明确、实施策略比较清晰、运行机制比较合理的实践样本,提供了几套针对高校知识产权转化运用问题的系统性解决方案。这些样本和方案,为理论界与实务界对高校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改革创新进行学理分析和现实考察,提供了具有研究价值的参照对象。

总之,在我国大力推进建设创新型国家,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背景下,不断改革完善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的组织结构与运行机制,提高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的能力和水平,显得尤为重要。H省高校知识产权中心建设项目中形成的三种主要实践模式虽仍存在各种不足,需在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中不断完善,但其在制度与模式上所做的创新,是有积极价值和重要意义的。因此,如何进一步完善这些实践模式,扬长避短,并有可能探索新的实践模式,也为未来我国高校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改革提供了发展方向。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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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黄立芳.高校知识产权转化平台构建研究[J].法制博览,20159):19-20.

[3]王果.我国高校知识产权转化的制度困境与出路[J].科技与法律,20184):79-86.

[4]曾晓红,罗伟涛,罗杰沛.高校知识产权高效转化体系建设经验——以湖南工业大学为例[J].教育现代化,201928):9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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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宋河发,吴博,吕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实施权制度研究[J].科学学研究,20169.

[7]陈吉灿.公立高校知识产权转化难:一个中式命题的破解[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2):64-71.

作者简介:曾望军,湖南文理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知识产权管理、公共管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