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通过对美国主导下知识产权治理旧秩序的分析,和对东盟等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深层次发展需求的梳理总结,认为中国实施“反遏制”战略,一是要强化“硬”实力,加强自主研发,将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掌握在自己手中,加强科技创新,广泛吸收全球优质资源,加快产出更多高水平的创新成果和高价值的知识产权,避免再度“卡脖子”;二是要提升“软”实力,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国际事务、国际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制定,提升国际话语权。同时,选择东盟作为主要合作对象,加强与东盟在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切实帮助东盟国家提升创新能力,并相应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携手走上共同繁荣之路,从而构建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引领、以可持续的合作共赢为主要特征的中国—东盟知识产权治理新秩序,进而全面增强中国抵御国际贸易摩擦和知识产权争端风险的能力。
关键词:中国—东盟,知识产权治理,中美贸易摩擦,技术转让
长期以来,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一直试图在国际贸易中推行高强度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以维护其优势地位和垄断利益。世界贸易组织(WTO)各成员签订《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后,美国等发达国家并不满足,开始尝试制定和推行高于TRIPS标准的“TRIPS-Plus”标准①[1]。由于遭到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对,美国等发达国家又转而绕开多边体制,采取双边、复边(准多边)的方式来实现其意图[2]。一是在双边自由贸易协定(FTA)中设定知识产权相关条款。二是组织若干国家,在较小范围内进行知识产权相关协定的谈判和签订,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例子包括《反假冒贸易协议》(ACTA)和《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等。美国等发达国家采取这一系列措施可谓一举两得:一方面在短期内至少可以针对部分国家攫取尽可能多的利益;另一方面在长期内则形成一定的标杆或范例,从而对后续规则的制定产生示范效应,便于将其意图贯彻到更广的范围中去。由于发达国家在这一领域占据着显著的优势地位,其做法甚至成了知识产权国际立法新的动向和趋势[3]。
发达国家的这种做法对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构成了极大的威胁,近年来还有不断增强的趋势。中国作为人口最多、经济体量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首当其冲承担了巨大压力。尤其是2017年后,美国极力奉行“美国优先”原则,在诸多方面均展现出极强的单边主义倾向,中美贸易被迅速导入矛盾升级、摩擦加剧的局面。2017年8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针对中国与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和创新有关的法律政策或做法,对中国启动了“特别301调查”。2018年3月,美国以“特别301调查”结果为依据,指责中国侵犯美国知识产权,声称将对从中国进口的数百亿美元商品加征关税,并限制中国企业对美投资并购,掀起了针对中国的又一轮贸易摩擦高潮。显而易见,这一轮中美贸易摩擦主要就是围绕知识产权这一核心要素展开的[4]。在中国的有力抗争与应对下,中美双方于2020年1月签订了第一阶段经贸协议,局面有所缓和,但矛盾依旧存在,围绕知识产权所展开的博弈还将持续,未来仍有进一步激化的可能。因此,本文通过对美国主导下知识产权治理旧秩序的分析,同时梳理总结东盟等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深层次发展需求,以期突破当前由美国主导的知识产权治理旧秩序对发展中国家产生的发展限制,实施“反遏制”,从而使发展中国家能共享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带来的红利,最终实现共同繁荣。
一、中美贸易摩擦的主要背景
2018年“特别301报告”认为,中国使用入境外资所有权限制,例如合资企业要求和外资股权限制,以及各种行政审查和许可程序,要求或迫使美国公司向中国进行技术转让。事实上,这是不成立的。因为美国相关公司在订立商业合同时,必然对各种有关的成本与收益进行了充分的考量,只有在有利可图的情况下才会签订合同。而且技术成果只有通过某种形式的市场交易才能实现其价值,其转让是市场上极其常见的活动。技术转让作为合同中的条款,是经过双方反复谈判并共同认可的,不能说哪一方受到了“强制”。同时中国公司也相应付出了大量的知识产权费用,并不存在“白拿”或“强占”的情形。如果某一外国公司认为某项技术转让对其不利,不愿意进行转让,完全可以拒绝签约,而中国公司也完全可以与其他愿意进行转让的外国公司合作。因此这一论断是极不合理的。
除了针对中国出口美国货物加征关税这一常规手段之外,美国还动用了其他以往较为罕见的手段对中国企业、企业家进行打压。2018年4月,美国商务部宣布对中兴通讯实施制裁,中兴通讯被禁止从美国企业获得“任何商品、软件和科技产品”。这一禁令使得高度依赖美国高通、英特尔等公司的芯片的中兴通讯几乎是在瞬间就被逼到了生死存亡的悬崖边上,经过多方沟通协调并在中兴通讯作出重大让步、缴纳巨额罚款之后,美国商务部才于当年6月宣布暂缓执行相关禁令,但其未来运营仍处处受制于人。对于中国通信行业另一巨头华为,美国更是不遗余力地进行打压。2018年,美国对华为的打压骤然升级,先是多个部门以信息安全为由限制华为进入美国市场,之后又对欧洲各国以及澳大利亚、日本等提出警告,要求这些国家也采取同样的措施。2019年,美国持续施压,除继续设法阻止华为开拓市场外,还以防止窃密为由,动用各种手段切断华为与美国相关机构的学术交流;同年,美国商务部再次祭出“卡脖子”的招数,分别于5月和8月发布了两轮针对华为的禁运措施,从供应链前端“断粮”,以形成对华为全面“围追堵截”的架势。这一系列行为表明,美国对于中国崛起尤其是在高科技领域的崛起怀有极深的防范和抵触之心。2018年初爆发的贸易摩擦及其中的知识产权争端,正是美国为了遏制中国发展,尤其是压制中国科技领域领军企业的又一次尝试。
面对这一形势,中国一方面出台了一系列反制措施,使美国也感到了不小的压力;另一方面积极开展对话,通过反复沟通谈判,推动了双方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的签署。但显然,美国的目的并不仅限于消除对华贸易逆差,更重要的是采取各种手段限制中国从美国引进高新技术,从而尽可能地保持对于中国的科技领先优势。而中国要成功实施“反遏制”、强化“硬”实力,就必须在这两个方面取得突破:一是要加强自主研发,将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避免再度被“卡脖子”;二是要坚持开放创新,广泛吸纳全球优质创新资源为己所用,从而争取产出更多高水平的创新成果和高价值的知识产权。为提升“软”实力,中国要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国际事务、国际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制定,逐步积累经验和提升影响力。
二、美国主导下的知识产权治理旧秩序
(一)美国主导国际知识产权治理的历程
“治理”(Governance)是一个公共管理理论中的概念。俞可平[5]梳理并阐述了与治理概念相关的各种代表性观点,在归纳总结的基础上给出了“治理”的基本含义:“官方的或民间的公共管理组织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运用公共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的需要。治理的目的是在各种不同的制度关系中运用权力去引导、控制和规范公民的各种活动,以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然而在实践当中,经常会出现与理论定义相偏离的情形,尤其是当参与治理的主体之间力量对比不均衡的时候,各主体又有着不同的治理目标,其最终实现的治理结果往往有利于那些拥有较强实力的主体而不是全体公众。
美国在建国之初,曾有意识地降低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以更好地促进自身发展。在其早期制定的《美国专利法》中,将国外发明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从而使美国在发展初期能以低廉的成本广泛获取并使用来自欧洲的先进科学技术。在当时的美国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这种利用欧洲先进技术发展本国产业但不支付费用也不予保护的现象持续了上百年之久。随着美国综合国力的增强,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所持的立场也发生了明显变化。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美国以其超强的经济、科技实力一跃成为世界头号强国,在诸多国际事务中处于主导地位,在知识产权领域也不例外。凭借这一地位,美国极力鼓吹在全球范围内实行高强度的知识产权保护,长期推行一种以实现其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知识产权治理模式。以TRIPS的谈判、制定为例,美国等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领域有着深厚的沉淀积累,且有备而来,其不顾发展中国家的反对,大力推动将知识产权议题纳入WTO体系当中,并抛出一揽子解决方案,在整个谈判进程中始终处于主动、主导地位;而广大发展中国家则由于准备不足,只能被动接招。在谈判当中,尽管有不少发展中国家提出异议,但美国对此采取了“胡萝卜+大棒”策略,一方面承诺开发自己的农产品和纺织品市场,另一方面则以“特别301调查”和取消普惠制待遇作为威胁,双管齐下,恩威并施,使发展中国家最终不得不接受TRIPS。虽然TRIPS实施以来,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得到加强,对于促进创新有一定的正面效应,但也给发展中国家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因为TRIPS是按照发达国家的标准制定的,这些国家不需要进行太多的调整即可适应,而发展中国家则要在立法、执法等方面作出大量改变,所需付出的成本非常高昂。此外,更为关键的是,强化后的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转移和知识外溢形成了明显的阻碍,发展中国家获取先进技术的门槛和成本大幅提高,从而必然对当地经济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
在TRIPS生效之后,美国在国际上推高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脚步仍未停止。为避开多边体制下的过大阻力,美国更多尝试通过双边、复边体制来实现其意图。近年来,美国所缔结的自由贸易协定和推动的ACTA、TPP当中,都纳入了所谓的“TRIPS-Plus”条款。虽然在发达国家之间执行“TRIPS-Plus”条款的影响不大,但若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执行,则会使发展中国家更加不堪重负。由于发展中国家创新基础薄弱,引进技术又障碍重重,对于他们来说,走上创新驱动发展的道路将会变得更为困难甚至遥不可及。
(二)美国主导知识产权治理的后果
由美国等发达国家所主导的知识产权治理模式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并非充分激励创新和促进相关国家均衡协调发展,而是要维护和巩固自身的垄断地位,这就决定了其无法得到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认同与支持。如果说在制定TRIPS的时候,广大发展中国家对相关条款要求尚认识不足,但经过了20年以上的运行,他们已经有了切身体会,出于更高的知识产权保护要求,发展中国家的反对呼声普遍高涨。
美国主导下的知识产权治理的特点在于试图以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高标准来统一要求各个国家,而不管相关国家的发展程度如何。这种模式看似是用一把尺子衡量相关各方,对各方都是公平的,但由于高水平的创新成果和高价值的知识产权基本上掌握在发达国家手中,欠发达国家拥有量甚少,该模式实际上只维护了发达国家的利益。知识产权保护强度越高,发达国家在谈判中的优势就越大,从而迫使欠发达国家不得不接受对发达国家有利的利益分配方案。在这样的利益分配机制下,发达国家凭借垄断地位获得了更多收益,在未来也就能够进行更大规模的创新投入,获得更多的成果和知识产权;反之,欠发达国家则因收益过少,无力在创新方面进行大的投入,其成果和知识产权等创新产出远远赶不上发达国家的水平。随着时间的推移,两者之间的技术鸿沟和经济实力差距将会越拉越大,最终导致越来越严重的两极分化。
经济学领域的研究成果为上述分析提供了理论支持。倪海青和张岩贵[6]建立的南北技术转移模型指出:当南方模仿能力较弱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不利于南方自主创新;只有南方的模仿能力达到一定的门槛值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才能有效地促进南方的自主创新。显然,大量的发展中国家由于教育基础薄弱、高素质的人力资源匮乏,很难拥有较高的模仿能力,也就无法通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来促进自身的自主创新。因此,在开放的国际环境当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促进创新”这一命题只有在一定的前提条件下才会成立。美国推行的高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的是其本国的创新,对于世界其他国家来说则并非如此。罗德明等[7]在南北技术贸易的框架下,分析了南方的最优专利保护制度及其对南北双方经济发展的影响。其结论是,对于南方来说,存在一个最优的专利保护水平,并且这种最优专利保护只能是部分而非全部的保护。由于南方技术能力很弱,在技术引进消化吸收中,不能完全吸收掌握北方发明的技术,从而南方通过技术引进获得的技术增长率不大于北方依靠创新获得的技术增长率,这被称为技术增长率损失。他们的模型推导结论是,在这种情况下,南方的人均GDP将远低于北方,呈现南北经济两极分化现象。同时他们认为,在跨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谈判中,强迫南方采取并非最优水平的保护措施,会对南北双方的经济利益都造成损害。只有在南方选择最优专利保护的情况下,南北经济发展才是最优的。需要注意的是,这个所谓的“最优”,指的是双方能够获得尽可能多的经济产出,但并不能逐渐缩小南北差距并使南方追上北方。也就是说,即使存在北方向南方的技术溢出,但因为南方的技术吸收能力不足,这种溢出效应并不能缩小南北经济差距,反而会导致双方差距持续扩大。
除了理论分析之外,学者们还从实证检验中得到了类似的结论。顾振华和沈瑶[8]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当知识产权保护加强时,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工资差距会拉大,而且实施保护制度的发展中国家的社会福利会恶化。张建忠和刘志彪[9]认为,更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可能会使发展中国家的企业陷入“赶超陷阱”。强知识产权保护一方面会吸引来自全球价值链主导者的更多订单,另一方面则会降低本土企业代工的机会成本,导致更多的本土企业加入代工行列而不是自主创新。他们基于2006—2009年间29个行业的面板数据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显示全球价值链主导者对知识产权实施的控制造成了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收益的显著下降,并导致了国有企业同全球价值链主导者之间技术差距的拉大。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即使发展中国家能够从与发达国家的贸易中获得一定的经济收益,但份额非常小,仍然无法摆脱被控制的地位,用发展的眼光来看,仍然表现为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掠夺。更有甚者,美国等发达国家为了遏制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的崛起,可以放弃部分经济利益,要求发展中国家实行强度超过最优水准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实现其长远的战略意图。综上所述,美国主导的知识产权治理导致了两个主要的后果:一是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水平始终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享受不到平等的发展机会;二是整个全球经济系统无法达到最优状态,受益的只有美国等发达国家。显然,在美国主导的知识产权治理秩序之下,难以实现真正的效率和公平。
三、中国与东盟各国对知识产权治理新秩序的现实需求
(一)中国的需求
如前所述,当前美国贸易保护主义和单边主义抬头,中美之间存在的深层次矛盾仍未解决,美国出于遏制中国崛起的目的,很有可能在未来继续制造贸易摩擦。为应对这一风险,中国需要实施相应的“反遏制”策略,包括“硬”“软”两方面实力的构建。在具体推进的过程中,可以选择东盟国家作为主要的突破方向,并把构建中国—东盟知识产权治理新秩序作为重点内容。
将推进中国—东盟知识产权治理新秩序作为实施“反遏制”策略的突破口,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近年来,东盟在中国贸易伙伴关系中的地位不断提升,2011年,东盟超越日本,成为中国第三大贸易伙伴;2019年,东盟超越美国,成为中国第二大贸易伙伴。据中国海关总署公布的2020年1—2月的外贸统计数据,中国与东盟贸易总值达5941.1亿元,占同期中国外贸总值的14.4%;东盟已超越欧盟,成为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紧随其后的分别是欧盟、美国、日本。中国与美国在2020年1—2月的贸易总值为4225亿元,同比下降19.6%,占同期中国外贸总值的10.2%。由此不难看出中美贸易摩擦余波未了,而中国与东盟的贸易伙伴关系则在不断地发展与巩固。尽管如此,由于美国高科技产品和技术在短期内的不可替代性,中国—东盟贸易在现阶段显然还不能取代中美贸易。从长期来看,仅仅是规模上的增长,也不足以支撑中国“反遏制”策略的实施。在过去,中国对国际知识产权事务参与程度较低,国际上通行的知识产权规则均由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制定,对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贸易并不一定适用。面对中国—东盟之间贸易规模持续扩大的现状,如果只是简单地继续沿用WTO体系下的相关规则,而不考虑相关国家的特点和具体情况,则难以适应当前的需要,起不到促进整个区域创新更加活跃的作用。而如果不能在创新上取得重大突破,就很难摆脱发达国家的制约。中国通过自行研发,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能够解决“卡脖子”的问题,但这只是增强了“硬”实力。在此基础之上,还要提升“软实力”,也就是要在国际知识产权治理方面有所作为。美国遏制手段的关键在于通过设立高强度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加重发展中国家的义务,从而达到阻隔技术扩散、限制中国从中受益的目的。由于现在国际通行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基本上都是由美国等发达国家制定的,广大发展中国家没有太多的发言权,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无法有效维护自身权益,而这正是亟待突破之处。随着中国外交政策向更加积极主动的方向变化,中国应当更多参与并主导知识产权治理新模式的构建,用来替代美国主导的已暴露出严重弊端的旧模式。这对于中国而言,一是直接促进了“软实力”的提升;二是通过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充分激发了中国与东盟各国的创新活力,为“硬实力”的增强提供支撑和保障。
根据世界银行数据,2018年东盟国家GDP达2.95万亿美元,人口数量达6.5亿,发展潜力巨大。虽然美国在经济、科技等领域占据了领先优势,但中国正在奋起直追,与美国之间的差距也在逐渐缩小。东盟国家大多数属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规则(包括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制定上有着与中国更相似的利益诉求,而且中国与其有着地缘相近的位置优势,更便于开展各类经贸合作。因此,东盟对于中国实施“反遏制”策略来说极为关键。从目前情况来看,中国必须把握住稍纵即逝的战略机遇,与东盟各国联合推动形成中国—东盟知识产权治理新秩序,建立起一套对发展中国家更为有利的制度、规则,从而在未来国际竞争中占据主动地位。
(二)东盟各国的需求
东盟正式成立于1967年8月,最初有印度尼西亚、泰国、新加坡、菲律宾和马来西亚5个国家;之后,文莱、越南、老挝、缅甸和柬埔寨先后加入,目前拥有10个成员国。东盟各国位于亚洲东南部,东临太平洋,南连印度洋,处于亚洲与大洋洲之间,战略位置极其重要。10国总面积达447.92万平方公里,拥有丰富的资源。除新加坡、文莱发展程度较高之外,其余各国都属于典型的发展中国家,由于发展水平相当,他们在对待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持有非常相近的立场。
发展中国家之所以不愿意建立高强度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原因:(1)发展中国家拥有的知识产权数量很少,尤其国外知识产权更是罕见,由于在进入外国市场时没有太多需要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发达国家的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并无太大意义;(2)发展中国家自身创新基础薄弱,创新意识普遍不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创新的激励作用不明显,即使实施了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由于缺乏创新所必需的高素质科技人才,其政策效应也不会太明显,故社会各界并未感受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3)发展中国家自身的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很少,本国企业对于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没有太大需求,一旦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只是有利于发达国家企业占据和巩固市场垄断地位,对本国企业则易形成威胁和压制;(4)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过于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利于吸收国外先进技术,会对本国经济增长产生负面影响;(5)发展中国家的制度建设普遍不够健全,要达到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准,需要付出很大的立法、执法成本,是相当沉重的负担。以上问题在美国主导的知识产权治理旧秩序下是无法解决的。
尽管目前发展水平有限,但东盟各国并未放弃努力,一直在不断寻找各种可能的机会和突破口,以求加快发展。近年来,东盟积极致力于第四次工业革命、数字经济等高新技术领域的发展与合作。2018年11月,第21届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发表了《中国—东盟科技创新合作联合声明》,东盟各国签署了《东盟电子商务协定》,批准了《东盟数字一体化框架》;2019年东盟峰会达成了《〈东盟数字一体化框架〉行动计划2019—2025》(DIFAP)、《2019—2025年东盟创新路线图》、《东盟向工业4.0的工业化转型宣言》等,未来东盟还将制定面向第四次工业革命的综合战略。以上种种行动,都展示了东盟国家向高科技领域进军的强烈意愿和信心。因此,建立一种能够促进发展中国家实现与发达国家共同繁荣愿景的国际知识产权治理新秩序,是东盟各国客观存在的深层次内在需求,中国可以主动参与并引领、主导这一进程。
四、构建中国—东盟知识产权治理新秩序的对策建议
(一)贯彻“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
中国推动建立的中国—东盟知识产权治理新秩序,是一种与美国主导的知识产权治理旧秩序截然不同的秩序,其中最为核心和关键的是治理理念上的重大差异——中国所倡导的国际知识产权治理新秩序,推崇“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2013年3月,习近平在访问俄罗斯期间发表演讲,首次在国际上提出“命运共同体”概念,之后又在国内外不同场合对其进一步予以阐释和引申,使“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概念得以确立并不断丰富,促进了国内外对这一概念的认知认同,凝聚形成了相关国际共识。
秉持着“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中国于2013年发起了“一带一路”倡议,以“共商、共建、共享”为基本原则推动相关工作。在“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之初,曾遭受质疑,但随着沟通不断深入、建设不断推进,相关理念和原则在实践中一再验证了其兼顾各方利益诉求的突出优点,从而获得了世界的普遍认同,“一带一路”倡议也得到了越来越多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的认可和支持。截至2019年11月底,中国已与五大洲的137个国家和30个国际组织签署了共建“一带一路”文件,共计199份[10]。这种互信机制的建立,为中国在国际知识产权治理中发挥更大作用奠定了基础,营造了环境,搭建了舞台。
中国结合具体问题,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进一步细化为“中国—东盟创新共同体”,并在2018年举办的第15届中国—东盟博览会上提出,引起相关各国共鸣。中国—东盟知识产权治理新秩序的构建,应当置于“中国—东盟创新共同体”建立与运行的整体框架之下,基于“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来推进。所谓“共商”,就是要在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时让各方充分发表意见,对各方意愿给予足够尊重,积极沟通协调,在相互理解和自愿的基础上以求达成一致,而不是依靠单边力量采取威逼利诱、分化瓦解、各个击破等手段达到目的。所谓“共建”,就是要在秩序建设过程中充分汇聚各方智慧和力量,把一切有利于共同发展的因素吸收进来。作为引领者的中国,要体现出大国担当,主动承担更多建设任务,用真诚换取其他国家的理解和支持,进而在知识产权治理及相关经贸合作领域建立高度互信机制,减少摩擦。所谓“共享”,并不是简单的经济利益分配,而是要从促进本区域范围内各个国家和地区人们共同发展的高度,推动相关成果共享。对于中国来说,应率先做出示范,与东盟各国分享技术创新成果,帮助其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使其不仅仅是在短期内通过经贸合作获取经济收入,更重要的是在长期内获得技术创新能力的提升,在今后的合作中能够在创新方面作出相应的贡献,在其擅长的领域与中国形成水平相当、各有分工、相互支撑、紧密合作的局面。
(二)建立可持续的合作共赢模式
在构建中国—东盟知识产权治理新秩序的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合作共赢。经济增长理论指出,良好的技术扩散能使欠发达国家和地区发挥后发优势,加快经济发展,最终与发达国家和地区共同收敛于同样或相近的经济发展水平。如建国初期的美国从当时的欧洲获得先进技术,二战之后日韩等国从欧美获得先进技术,这些都是欠发达国家从技术扩散中获益的典型案例,但这些都有赖于当时较低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在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严格的今天,尤其是在发达国家有意阻止先进技术扩散的背景下,欠发达国家很难享受到来自发达国家的技术溢出效应,因而始终被固化在价值链的低端。所以,贸易本身并不必然代表合作共赢,也可能是一方对另一方的掠夺。真正高水平的合作共赢,最终必然导致合作各方经济、科技发展水平的趋同。
关于中国参与国际知识产权治理和贸易规则制定的问题,学者们提出了许多观点。朱继胜[11]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为例,建议“南南联合”构建新型“TRIPS-Plus”规则,其重点在于将发展中国家处于比较优势的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艺和地理标志等传统资源纳入保护范畴或提高保护水平。徐元[12]认为在国际知识产权秩序构建中,中国的最优选择是积极协调者,即在研究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立场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情况提出适当的平衡有效的折中方案,并促使其成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知识产权规则。王黎萤等[13]认为,美、韩等发达国家已形成较为成熟的知识产权高标准保护范本,尤其是美式范本已经在一定程度上锁定了国际知识产权的发展方向,中国应加紧建设中国特色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知识产权范式,并与“一带一路”建设有效衔接。褚童[14]建议以知识产权适度保护范式为基本立场,以开放心态应对高标准知识产权规则,在不同场域中积极发声,更好地表达与调整中国在知识产权规则构建上的立场与主张,并且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知识产权合作的过程中,逐步推动制度建设,促进“一带一路”知识产权规则的趋同。
但这些研究成果并未指出协调发展中国家立场的关键。只是将发展中国家重视的传统资源列入知识产权保护范畴,并不能加重发展中国家在与发达国家谈判中的砝码,也无益于缩小两者之间的技术差距。中国在主导和推进相关协调工作时,不能仅仅局限于就各国现状达成当前可接受的协议,而是必须以发展的眼光来审视相关做法能否给各方带来光明的前景。对于中国来说,围绕类似于东盟各国这样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需求,研究制定中国特色区域知识产权治理范式才是当务之急,其中的关键在于构建多方合作共赢的可持续发展模式。中国所确立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必须尽可能地促进而不是阻碍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向外转移和扩散。也就是说,既要设立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使国外先进技术持有者相信其权益可以得到充分保障,愿意与中国开展技术贸易与合作;又不能过于苛求,避免对中国消化吸收相关技术成果造成不利影响。在推动中国—东盟知识产权治理相关规则与制度建设时,也应当以此为基础与相关国家进行协商沟通,既要使中国技术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又不至于过分阻碍技术在当地的扩散。具体方案可在实践中逐步探索,但上述原则必须坚持。与此同时,中国还应采取适当的政策激励,鼓励和支持国内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加大面向东盟国家的创新合作与技术转移力度,通过联合攻关、人员培训、技术许可与交易等多种方式,帮助这些国家提升创新能力,使其逐步获得一些重要的创新成果和知识产权,从而产生对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在需求。也就是说,并不能将低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看作是发展中国家的一贯要求。尽管在各种场合,这些国家都表现出难以接受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态度,但那是在美国主导的知识产权治理旧秩序下,发展中国家看不到未来发展的希望,才不得不表现出的。中国推动构建包括发展中国家在内的合作共赢的可持续发展模式,不应当把维持低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作为目标。恰恰相反,中国要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包括技术援助在内,帮助发展中国家渐进式地建立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但中国决不仗恃在严格知识产权保护之下的垄断地位来对发展中国家进行极限攫取,而是建立有效的共享机制促进共同发展,真正打造具有显著效益和示范效应的“中国—东盟创新共同体”。当然,这个过程并非一蹴而就的,需要付出艰辛的努力并经历一个较长的时期。但从长期发展的角度来看,这是中国和广大发展中国家共同走向繁荣的必由之路。
在历时近两年的新一轮中美贸易摩擦中,美国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借口,采取多种手段对中国进行打压,其根本目的在于遏制中国在高科技领域的崛起。为更好应对未来的挑战,针对这次中美贸易摩擦当中暴露出来的弱点与不足,中国应着力增强科技创新“硬”实力和国际知识产权事务话语权“软”实力。由于美国主导下的国际知识产权治理旧秩序日渐暴露其僵化、刻板维护发达国家利益的本质属性,严重阻碍了发展中国家经济提质升级之路,遭到了包括东盟各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反对和抵制。目前,东盟已经成为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拥有广阔的市场、丰富的资源和众多的人口,且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立场与中国有诸多相似之处,是中国“破局”的理想方向。作为应对美国压力的“反遏制”策略措施之一,中国应加强与东盟各国在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构建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引领、以可持续的合作共赢为主要特征的中国—东盟知识产权治理新秩序。一方面,通过技术贸易、技术援助等手段,帮助东盟国家逐步增强创新能力,形成“中国—东盟创新共同体”,并且渐进式地完善本区域内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从而使发展中国家能共享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带来的红利,最终实现共同繁荣;另一方面,通过跨国创新合作和深度参与、协调国际知识产权事务,既能进一步补齐中国在关键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上的短板,又能全面增强与东盟国家的互信合作,提升在本区域国际知识产权事务中的话语权,从而更加游刃有余地参与国际贸易当中关于知识产权的各项事宜。
注释:
①“TRIPS-Plus”标准指的是与TRIPS相比,在保护标准、保护期限、保护范围上进行了提升、拓展,或者将TRIPS中弹性条款刚性化的知识产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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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廖文龙(1963—),男,广西贺州人,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博士研究生,广西财经学院中国—东盟创新治理与知识产权研究院教授;董新凯(1968—),男,江苏洪泽人,南京理工大学教授,博士,博士生导师;翁鸣(1976—),男,广西南宁人,广西财经学院中国—东盟创新治理与知识产权研究院研究员,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