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国家对科技成果转化的评价和激励政策,目前过于侧重于狭义的“科技成果的转化”,拘泥于专利、著作权、专有权等国家颁证的成果形式,忽视了大多数科技成果转化以四技服务合同形式存在的现实,降低了真正把论文写在产品上的科研人员的获得感。要充分调动科研人员投身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以创新驱动发展,除了要破除“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外,还急需破除“唯专利”的思想。
关键词: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成果专利,四技服务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作出了全面战略部署。党中央、国务院围绕科技体制改革出台了一系列科技创新政策文件,重点推进科研领域的“放管服”改革以及科技成果转化“三权”改革,有力激发了科研人员的创新创造活力。习近平同志明确要求广大科技工作者要把论文写在祖国的大地上,把科技成果应用在实现现代化的伟大事业中。
2019年1月21日《人民日报》发文介绍了一组专利数据:“据教育部《2017年高等学校科技统计资料汇编》的数据显示,全国各类高校全年专利授权数共229458项,合同形式转让数仅为4803件。”虽然文中引用的专利数据名目有误(应是专利申请数229458件,授权数是144375件),每项合同转让的专利也可能不止1件,但即使按授权数来估算,高校专利成果的转化率也仅在3.33%,确实不高。原国务院参事任玉岭在《对改变科技成果转化率过低的认识与建议》一文中也认为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只有10%,并对科技经费使用效率、科技成果转化提出了很多建议。孙芸、李璞玉等也以专利成果转化数据为依据来论述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效率不高。
高校专利成果的转化率一直不高吗?笔者在2003年做过一个统计,根据教育部《2001年高等学校科技统计资料汇编》,教育部直属高校中有22所大学当年有专利合同,相关合同共302项,这22所大学当年共获得授权专利543件,按此计算可以得出当年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为56%。经过近20年的发展,高校专利成果转化率反而降低到只有3%,大约只有原来的二十分之一,这与广大高校科技工作者的付出也极不相称。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这一数据的剧烈变化,导致社会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评价畸形?如果我们从知识产权的形式和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式两个方面来分析,就会发现问题所在。
一、与科技成果保护相关的知识产权形式
知识产权是智力劳动产生的成果所有权,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以及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与科技成果保护相关的知识产权形式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专利权、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权等专门法律保护并获得国家颁发证书确权形式;另一种是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的,具有很大不确定性和范围的技术秘密形式。
第一种国家颁证的知识产权对科技成果的保护地域、范围清晰明确,但成果拥有者需要把他的技术路线和方案公开给社会公众,包括他的竞争对手。这种制度使公众可以学习这些技术,在合适的商业条件下利用这些成果开发出更多更好的产品,并经过法律规定的时间,使得这些技术成为社会的公共财富,从而促进整体的社会进步。例如发明专利权是20年,并通过逐年提高维持费的方式,促使专利权人尽早放弃获益不多的专利。公开是这类知识产权取得国家范围内垄断权的基本要求。
第二种是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的技术秘密。这些技术的具体内容由成果拥有者以保密的方式进行保护,只要不泄密就可以一直保护下去,没有时间限制,没有地域限制。但是,一旦泄密,成果拥有者就要承受永远失去权利的风险,其权利保护的范围、有效性必须要通过法庭的质证才能得到一定的保护。
采用何种形式保护自身的科研成果,不同的人、团体、单位基于不同的目的会有不同的选择,政府为了保护国家安全也会出台相应的鼓励或禁止性规定,比如国防专利制度、技术进出口许可制度等。专利作为国家颁证的知识产权形式,从专利制度本身的特点看,只有一部分科技成果适用专利制度进行保护。
第一,专利是对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技术进行保护的制度。新颖性是专利授权的核心要件,所以能够获批的发明专利首先要满足世界第一这样的新颖性条件,这是原创性科技成果的强项,却是工业化高新产品生产技术的弱项。因为工业化高新产品生产技术的基本原理、产品构成、生产流程等等很可能是已知的,只是关键性工艺等技术是保密的。
因此,原创性成果更容易获得授权,而这类成果需要投入大量的经费和时间进行中试和产业化开发,提高技术的稳定性,降低产品的生产成本,能够承担这种投入的企业和风险投资在国内还是比较少的,导致这类成果转化率很低。在社会上有不少人甚至不认为这类转化风险极高的原创性成果是“成果”。
第二,商业性是专利制度的核心,容易模仿又很难取证的关键技术申请专利不是一个好的选择。专利是以专利权人的技术公开来换取政府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其垄断获利的权利的法律制度安排,获利是专利权人最根本的目的。如果发明人觉得技术公开之后导致的模仿,因取证难、法律保护环境不力等原因维权不易,发明人更愿意采用技术秘密而不是专利的形式保护他的技术,导致真正的核心工艺常常是以技术秘密的形式存在。
我国开展药物一致性评价就是个很好的例子,药物的结构、基本生产技术通过专利方式公开了,但最佳的提纯、如何控制药物晶型等涉及药物疗效的工艺技术常常是以技术秘密的形式而存在的,这方面的技术差距使得很多国内仿制药的疗效很难达到国外原研药的水平,副作用也多,所以即使专利保护期已结束,患者和医生还是倾向于用更贵而疗效更好的原研药。
第三,关系国家安全等因素而开发的技术基本上不会去申请专利。从巴黎统筹委员会到瓦森纳协定,直至当下的中美贸易争端,西方发达国家对我国的技术封锁是长期坚持的核心政策。我国现有被“卡脖子”的核心技术中,关键部件、关键材料等技术基本没有公开资料,核心技术拿钱是买不到的。同样,中国的相关科技成果大多数也不会申请公开的专利。
二、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形式和成效
从科技成果转化的本质来看,其实是要体现科技对经济的促进作用,其形式主要是两类:第一类是狭义的理解,就是从已完成的科技成果,特别是“专利成果”,经过中试完善直至形成产品和技术;第二类是从生产中出现的技术难题和实际需求出发,利用研究人员丰富的科技知识和相关研究手段,通过科学研究解决疑难问题,提高产品的品质、降低生产成本的工作,这也常被称为是市场导向的科技创新。
第一,专利成果转化率不能反映科技成果转化的实际情况。由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对专利申请数有明确的要求,各地政府和高校出台了大量鼓励专利申请的政策,这些政策的出台,让专利申请不仅可以不花钱还可能赚钱,因此,对专利申请的质量和产业化基本不作考虑。学科评估、国内高校排名也把专利申请和授权数量列入权重指标,有些学校在职务职称晋升中和考核聘任时,把专利申请和授权指标作为重要参考,项目或课题验收明确要求授权专利数量等,这些都会造成专利数量泛滥,指标异化。
在这些因素的刺激下,国内高校的国内专利申请数每年都在增长,多的能一年申请两千多件发明专利,加大了专利转化率的分母。在外国专利的申请上,由于申请成本很高,一件专利在一个国家申请就要花几万元,商业性的考虑就占了上风,同样一个学校PCT的申请量基本比国内申请降了不止一个数量级。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发现,由于政府支持及原创性成果更容易获得专利授权,有实用价值的技术不想和不便于申请专利,涉及国家重大需求的技术不能申请专利(国防专利转化合同不在统计范围)。因此,高校的专利申请(授权)数包含了畸高的转化困难的原创性成果,专利转化数又少了太多可转化而不申请专利的技术秘密,使得高校专利转化率过低,而且完全忽视了高校以企业需求为导向开展第二类的科技成果转化的成绩,不能真实反映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现实。
第二,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主渠道是四技服务。根据《2017年高等学校科技统计资料汇编》的“企事业单位委托经费”,也就是常说的“横向经费”,总额为4387178万元,这个经费代表的是高校为企事业单位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的总体收入,包含了两种形式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是真正把论文写在产品上的科研,比较准确的反映了高校科研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的贡献度。由此可以看出,横向经费也大约占到高校科研经费总额的30%,四百多亿的规模充分说明高校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重要作用;同时,专利转让合同额226971万元仅占横向经费的5.1%,说明专利成果的转化仅仅是现阶段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很小的一部分。

如果从更长期的历史数据看,这个态势就反映得更加明显。表一是2013年至2017年高等学校科技统计资料汇编的专利及横向经费数据。可以看出,从2013年至2015年的3年间,高校专利合同金额占横向经费的比重一直维持在2%左右,而从2016年起,这个数据一下跃升至5%一7%,这应该与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及国务院随后密集出台的一系列促进法规政策具有非常密切关系。从政策方面也带动了社会舆论高度关注科技成果转化,特别是专利成果的转化。这些政策很大一部分也都基于专利给予研究人员更多的利益份额。
另一方面,横向经费近几年来一直稳定在420亿元左右,这样的数据从另一个侧面说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内涵是稳定的,并没有因为对专利成果转化政策的特别奖励,带来科技服务经济状况的整体提升。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成效也通过国家科技奖励数据得到了部分的支撑:以通用项目获奖情况来看,2018年度国家科技奖授奖项目共224项,高校作为主要完成单位获奖的占82.6%,高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奖的占65.6%;从专用项目获奖情况来看,高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占46.3%。
三、相关政策建议
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庞大的系统性的工程,在科研项目立项阶段就要做好相关调研和规划工作;在知识产权保护形式上要以商业化为主要考量,合理使用专利和技术秘密等多种保护形式;在激励政策制定上要全面考虑科技成果转化的多种方式,特别是现阶段的主流形式,兼顾效率和公平。
第一,改革专利支持和奖励政策。取消各种国内专利申请和授权阶段的资助和各种形式的奖励,从源头上降低不具有商业化前景的专利申请数量,集中资金支持具有较大商业化前景的成果申请外国专利,确保我国的科技成果不被其他国家企业搭便车,增加在国际竞争和贸易摩擦中的武器和实力。
第二,进一步明确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发布的《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对科研人员取得的国家颁证类成果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已明确给予减免税,但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还没有得到明确,这使得近95%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没有享受到国家的税收政策优惠,建议减免税范围至少应该包括经过技术合同减免税认定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收入。
目前,国家对科技成果转化的评价和激励政策过于侧重于狭义的“科技成果的转化”,拘泥于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等国家颁证的成果形式,忽视了大多数科技成果转化以四技服务合同形式存在的现实,降低了真正把论文写在产品上的科研人员的获得感。因此,要充分调动科研人员投身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以创新驱动发展,除了要破除“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外,还急需破除“唯专利”的思想。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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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任玉岭.对改变科技成果转化率过低的认识与建议[N].企业家日报,2018-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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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杨思军,南京大学技术转移中心主任,副研究员,主要从事科技管理、知识产权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