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美贸易摩擦背景下我国企业应对知识产权调查的对策建议
(一)从源头上降低知识产权调查风险的对策
随着中美贸易战的持续推进,美国肯定会更加倚重知识产权调查,不断给中国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和提升竞争力制造障碍,这从近年来中国企业成为美国337调查的重点对象就可以看出。在此情况下,应努力从源头上降低中国企业涉及知识产权调查风险。一方面,提升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明显加快,但知识产权意识提升速度还跟不上走出去的脚步,导致知识产权纠纷增多。美国知识产权调查专业性强,应诉费用高,是悬在中国企业头上的一把剑,必须引导我国企业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中国企业应从近年来多起涉及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调查案例中吸取教训,认识到可能会出现的侵权风险,同时加强对国际知识产权相关规则的学习,包括WTO相关条款、美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以及美国301、337条款规则,从而更好地规避知识产权调查。[7]在此基础上,制定与企业发展相符的知识产权战略,从研发和出口两个重点环节做好知识产权风险防控。另一方面,注重发挥政府的保障作用。中美贸易战爆发因素是综合的,针对中国企业遭受知识产权调查比较频繁的问题,政府应积极发挥作用,继续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知识产权执法与保护力度,全方位运用金融、财政、税收等手段,结合环境保护政策、产业政策等引导和鼓励我国企业加强自主研发,以完全自主知识产权赢得应对美国知识产权调查的主动权。要加大海关执法力度,通过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维护良好的进出口环境,逐步扭转我国出口商品的国际声誉。同时,加强与美国政府的对话蹉商,借助WTO规则敦促美国的知识产权调查在国民待遇原则下进行,更好地保护我国企业合法权益。
(二)遭遇到知识产权调查时的积极应诉对策
美国知识产权调查的败诉后果十分严重,往往会给中国企业带来致命打击,在发达国家市场受挫。因此,中国企业应积极应诉知识产权调查。一是注重对应诉资金的筹集与使用。美国知识产权调查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应诉费用高昂,曾经遭受调查的华为、珠海炬力分别支付了300万美元和600万美元的应诉费用,中芯国际更是支付了1.75亿美元,这对于任何一家企业来说都是极大的负担,一旦支付不起应诉费用,无论是否存在侵权事实,或是胜诉可能性有多大,都不得不接受败诉的后果。因此,要学会科学筹集和使用应诉资金。比如采取联合应诉、费用共担的方法,由存在共同侵权风险的两家或多家企业共同出资一起应诉,既可以更好地实现企业间资源共享、降低单个企业应诉费用,又可以减少个别企业“搭便车”行为。[8]可以由行业协会牵头,建立行业性的应诉基金,行业内出口产品相同的各企业签署互助协议,共同缴纳资金,或是在行业内某个企业遭受知识产权调查时,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只有当应诉失败时返还给其他企业,否则不予返还,以保障真正重视知识产权的企业积极应诉。还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险的经验做法,建立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鼓励有关保险企业开发相关险种,购买保险的出口企业在应诉中,证明其经营活动合法或没有恶意侵权行为时,即可以获得一笔保险金,从而为企业减少因应诉带来的资金支出负担。二是合理选择应诉团队。美国知识产权337调查,需要被诉企业在接到通知书后20天内提交书面有效答辩,答辩不仅涉及内容众多,而且十分专业,由此带来的律师收费也非常昂贵。如果只考虑成本而不聘请律师团队则不可能胜诉。在应诉团队的选择上,从短期看,尽可能选择美国专业律师事务所有比较大的保障,但从长期看,应选择国内专业的律师事务所建立战略伙伴关系,不仅可以有效降低费用,还可以得到律师事务所的长期专业服务。三是科学选择抗辩理由。在知识产权调查中比较常见且实际的做法是做不侵权抗辩。从法律和判例看,被诉方只要找出被诉产品中的任何一点与起诉方专利保护范围不一致即可证明不侵权。也可以选择进行专利无执行力或是专利无效的抗辩,关键是要证明起诉方的专利超过年限或是存在瑕疵。当然,这种方法也有不利之处,需要由应诉方承担举证责任,而这意味着高昂的证明成本。除了这两种情况,还可以选择专利不满足“国内产业”要素的抗辩,这也契合ITC要求起诉方尽可能地满足其国内产业要素责任这一趋势,重点在专利是否满足经济性和技术性两部分上下功夫,提出抗辩后起诉方的证明难度将大大增加,不失为一种方法。四是采取公共利益抗辩。在ITC复审以及总统审查时,必须考虑公共利益问题,即在认定侵权或有其他不公平事实基础上,还要确保禁止令、排除令不能影响美国社会的公共福利等。因此,在应诉时可以使用这一抗辩理由,结合对美国政府的游说,增加应诉成功率。五是使用权利用尽理由抗辩,即常说的首次销售原则,只需应诉企业能够证明所使用的专利产品,是在专利权人许可销售或是自己销售后合法取得并使用的,就可以提高应诉的胜率。
(三)遭遇知识产权调查时使用诉讼外的对策
从近年来美国发起的知识产权调查案例看,最终结果是起诉方与一个或全部被诉方达成调解的案件超过40%。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主要是因为无论是起诉方还是应诉方,都需要支付高昂的诉讼费用,在没有绝对胜算的情况下,哪一方也不愿意支付高昂费用。整个知识产权诉讼过程过于漫长,不仅财力、人力付出巨大,而且双方获悉对方相关专利和技术情况、相关商业利益的概率非常大,很可能赢得官司后依然得不偿失。[9]在此情况下,双方会很自然地想到通过诉讼外的调解来结束调查。因此,我国应诉企业要学会用好调解方式,比如通过专利权的交叉许可来解决双方的分歧,还可以争取到一个对方市场上的合作伙伴,并减少诉讼费用。除了调解,还可以考虑诉讼内的并购。从目前来看,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参与国际竞争的中国企业在资金积累上与竞争对手差距不大,但在专利技术上则有着比较大的差距,不少企业都缺乏独立自主知识产权。如果能够通过有效的并购,可以很好地将资金优势转化为技术优势,迅速获得完整的知识产权,从而更好地规避知识产权调查,并在国际市场中展现更强的竞争力。比如,天津纳恩博公司在2014年涉诉美国知识产权调查后,于2016年通过展开企业并购,对起诉方的美国企业进行全资控股,将对方400多项专利技术收入囊中,完成了在知识产权调查中从被动到主动的转变。当然,如果对方是一家具有强势市场地位的大企业,并购不具备可行性,此时只能再寻求其他方法。如适时提起反诉,根据美国知识产权调查的有关规定,被诉方可以向美国国际贸委会提出反诉,但委员会本身无权审理,需要再开新的诉讼程序。对于原起诉方而言,从起诉方变成应诉方,需要对此进行积极应诉,这势必会消耗很大一部分的资源,同样也面临着巨大的费用支出。如此一来,原起诉方不得不认真考虑撤诉或是庭外和解的可能。虽然应诉的中国企业在这种情况下也面临诉讼费用的增加,但如果在企业本身有着一定的技术实力,同时还有较强的资金实力时,通过反诉迫使对方坐到谈判桌前,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也不失为一种好方法。总之,在积极应诉之外,几种方法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要在考虑自身实力的基础上,及时根据诉讼情况选择合适的庭外手段,最大限度地保障自身利益,促进问题解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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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潘倩,北方民族大学经济学博士,国家民委经济管理综合重点开放实验室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人口经济学、国民经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