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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备采购中的成本节约型知识产权定价——一种基于三方共赢理念的使用费确定方法(上)

信息来源:《科技管理研究》2019年第21期 发布日期:2020年02月17日 17:51

摘要:大型武器装备的复杂性和技术密集性,使得装备承制企业难以依靠自身力量解决全部技术问题,在研制、生产等装备采购阶段中积极吸收并转化应用外部优质技术成果,实现军工领域内乃至军民领域间的技术融合,是提高武器装备采购效率的必由之路。针对单一来源采购中军工企业使用非本单位所有的知识产权时缺少合理定价方法现状,提出基于军方、军工企业和知识产权人三方共赢思想,针对成本节约型技术的知识产权使用费定价方法;案例分析结果表明,该方法具有参数明确、可操作性强的特点,且有利于实现三方共赢。

关键词:装备采购,知识产权使用费,定价方法,军民融合

1 研究综述

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各国对武器装备性能指标的不断追求,大型复杂武器装备的技术密集度越来越高,同时对装备采购经费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大,有限的装备采购经费资源和不断攀升的装备订购价格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如何有效地控制装备采购经费的规模,以最合理的价格获得质量、性能最优的武器装备,早已成为世界各国军方关切的重要问题。我国大型复杂武器装备采购大多是单一来源采购的[1],在这种采购方式下,为控制采购费用增长,防止订购价格虚高,激励负责武器装备研制、生产的军工企业主动控制成本,军方一方面需要设计合适的成本激励约束定价机制,另一方面则要引导军工企业在研制和生产过程中尽可能多地转化应用能够有效降低成本的技术创新成果。当这些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并非负责研制、生产的军工企业本单位所有时,军工企业若要在装备研制、生产中应用这些技术成果,就必然牵涉到是否应该向相应的知识产权人支付知识产权使用费,以及如何确定该使用费的具体价格的问题。

对于军工企业是否应当支付知识产权使用费的问题,需要根据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情况做具体分析。首先,既然是非军工企业本单位所有的知识产权,那么军工企业是否需要付费使用,就取决于国家在知识产权形成过程中是否进行过资助,从而是否拥有针对该知识产权的、为国防目的的免费使用权。如果该知识产权是在国家投资项目中形成的,那么国家理应有为国防目的的免费使用权,从而在理论上军工企业可以不用支付知识产权使用费;当然,即使国家拥有为国防目的的免费使用权,出于激励创新和促进成果转化的考虑,国家也可以规定军工企业向知识产权人支付一定的知识产权使用费,但这种情况下的知识产权使用费本质上是对研发出优质知识产权的科研单位和个人的一种奖励。相反的,如果国家没有在知识产权形成过程中进行过任何资助,则军工企业在利用技术成果进行装备研制、生产时,就应当向知识产权人支付相应的知识产权使用费。对于军工企业必须支付使用费的知识产权,如何确定其具体价格是一个关键问题。遗憾的是,尽管目前很多研究者都在强调知识产权问题对于装备采购的重要性[2-4],但大多是在讨论国防科研单位和军工企业在从事装备科研和装备研制、生产等工作的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权益归属问题[5-7],以及国防科研单位和军工企业应当如何对所掌握的知识产权进行管理的问题[8-11],很少研究军工企业在装备研制、生产过程中如何对应当付费的知识产权确定具体使用费的问题。很多学者研究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问题,看似与装备采购中知识产权使用费确定问题很相似,其实则不然,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是将对某一技术成果的支配、利用和控制的权利,即对应于技术成果的完整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具有潜在增值效应的无形资产来评估[12],本质上是对知识产权保护下的技术成果在一定时期内,利用产品开发、许可转让、作价入股等所有可能的方式,预期能够取得的收益进行估值。而军工企业在某一装备采购项目中,应用非本单位所有的技术成果只涉及对该技术成果完整的知识产权中有条件的许可使用权的取得,这种许可使用权只限于特定的装备采购项目中,因而不能用一般意义上的知识产权评估方法,如专利价值评估中的重置成本法、市场比较法、收益现值法、实物期权法等方法来确定其使用费的具体价格[13-16]。装备研制生产中应用的知识产权对提升装备采购效率是多种类型的,有的能够缩短研制周期,有的可以提升技术指标,有的能带来费用节约。本文对单一来源采购条件下应用于装备采购的成本节约型技术的知识产权使用费定价问题进行研究,从军方、军工企业和知识产权人三方共赢的角度分析知识产权使用费的临界合理价格,提出了一种可操作性强、有利于实现三方共赢的知识产权使用费定价公式。

2 军方规制知识产权使用费的意义

在商业市场上,企业之间的技术许可贸易、待交易技术的知识产权使用费的价格是由技术供方和技术受方通过谈判确定的,然而,对于单一来源采购的装备,为激励军工企业尽可能多地转化应用已有的先进技术成果,军方是允许军工企业将知识产权使用费列入装备定价成本的。在激励约束定价条件下,知识产权使用费价格实际上是装备订购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并最终由作为装备订购方的军方完全支付。因此,对单一来源装备采购涉及的知识产权的定价,并不仅仅是军工企业和知识产权人之间的事情,还密切关系到军方的利益。在单一来源装备采购中,如果让负责装备研制、生产的军工企业就知识产权使用费价格与知识产权人进行谈判,极有可能导致军工企业与知识产权人合谋并通过虚增知识产权使用费价格来获得巨额利润,从而会使军方利益受到极大损害;当军工企业能够从虚高的知识产权使用费价格中获得巨额利润时,军方即使设计了激励约束定价机制也会形同虚设,难以有效控制装备订购价格。因此,军方必须对装备采购中的知识产权使用费价格进行规制,而价格规制的核心在于设计合理的知识产权定价方法。

那么在单一来源条件下的装备采购中,怎样的知识产权使用费价格是合理的?这就涉及到军方对装备采购中的知识产权进行价格规制的目的。军方对装备采购中的价格进行规制的目标是多重的。首先,军方希望通过对知识产权使用费的合理定价,能够更好地达到以最合理的价格获取质量、性能最优的装备的目的,因此合理的知识产权使用费价格首先应当能够确保军方的装备采购效率有所提高;其次,军方希望通过知识产权定价和装备激励约束定价机制的结合,激励负责装备研制、生产的军工企业能为获取更多的生产利润而主动寻求优质知识产权并在装备研制、生产中转化应用相应的技术成果,因此合理的知识产权使用费价格应当使得军工企业能够因转化应用知识产权而获得更多的利润;最后,合理的知识产权使用费价格应当能够起到尊重创造性智力劳动、激励技术创新的作用,使更多的科技工作者努力从事技术创新并积极向军方和军工企业提供更多的优质技术创新成果,因此合理的知识产权使用费价格还应当在不损害军方和军工企业效用的前提下让知识产权人获得尽可能丰厚的回报。由此可见,在单一来源的装备采购中,知识产权使用费价格本质上是军方、军工企业和知识产权人三方利益均衡的结果,合理的知识产权使用费价格应对各方的利益均有所体现,是一种能够实现三方共赢的均衡结果。因此,为对知识产权使用费进行合理定价,首先必须先分析清楚影响军方、军工企业和知识产权人效用的决定因素以及各方效用函数的构成,然后从确保各方利益平衡、利于促进各方效用增加的角度出发,寻找合理的知识产权使用费定价方法。

3 各方效用函数的分析与构建

3.1 军方效用函数

现假设军方向某军工企业单一来源地采购某新型装备,军方根据军事力量生成的需求测算出该型装备的最佳采购数量是qo;研制方案确定后,军方与军工企业商定的购置目标价格为pt,这一价格是根据军工企业正常努力水平下最有可能实现的定价成本而确定的;若完成首批装备的生产后,经过成本核算,确定装备的定价成本为c。则根据激励约束定价机制,军方最终的装备订购价格p为:

p=c+αpt+βpt-c)     (1

式(1)中,αβ均为激励约束参数,前者为军工企业生产装备的固定利润率,用以保证军工企业的基本收益,后者为生产装备的风险利润率,用来控制装备的生产成本,激励军工企业在保证质量和性能指标的前提下主动降低成本。

假设在生产装备时,军工企业获悉某知识产权人掌握着一种有望进一步降低生产成本或费用的技术,经过技术专家的评估,该技术应用于装备研制后,能够使每台装备的生产费用降低ε。由于在激励约束定价机制下,最终实现的装备定价成本越低对军工企业越有利,因此军工企业将会考虑在装备生产过程中应用该技术,并向该技术的知识产权人支付合理的价格。现在我们来考虑如何为这种成本节约型知识产权进行定价。由于知识产权使用费本质上是由军方支付的,因此在定价过程中需要军方的参与,并保证军方的效用有所增加。军方的效用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能否采购到合意数量的装备,二是能否节约经费,其中采购到合意数量的装备是军方的主要目标,节约经费是次要目标。军方的效用函数可以表示为:

2

式(2)中:K1K2分别为主要目标和次要目标的权重,且满足K1K20,其具体取值需要由军方权衡拟订购装备在整个装备体系中的战略重要程度和可用于该装备采购的经费的稀缺程度等因之后确定;q是根据采购经费约束和装备实际订购价格确定的实际采购数量。根据式(2)可知,可实现的装备订购数量越接近最佳订购数量,装备实际订购价格越低,则军方的效用越大,反之军方的效用越小,即对成本节约型知识产权的定价应至少不减少军方的期望效用。

3.2 军工企业效用函数

军工企业的效用体现为从生产装备中获得利润的多少,因而其效用函数可以表示为:

     (3

由式(3)可知,最终实现的装备定价成本c越小,军方订购的装备数量q越多,军工企业的效用越大;反之军工企业的效用越小。由于是否引进成本节约型技术实际是由军工企业决定的,因此,若对知识产权的定价导致军工企业的效用减少,则军工企业将选择不引进该成本节约型技术。

3.3 知识产权人效用函数

在向军工企业转移成本节约型技术这一过程中,知识产权人的效用取决于通过提供成本节约型技术可获得的知识产权使用费的多少,其效用函数可以表示为:

r=PRq             4

式(4)中,PR为军工企业将成本节约型技术应用于装备生产后,每生产一台装备应当向知识产权人支付的知识产权使用费价格。为简单计,这里假设知识产权人向军工企业提供成本节约型技术的机会成本为零,其效用取决于知识产权使用费价格和装备的实际采购数量这两个因素,知识产权使用费价格越高,装备实际采购数量越大,则知识产权人的效用越大;反之知识产权人的效用越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