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慎设计并确保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导向
就当下的中国经济而言:一方面,要逐步健全完善“发展”导向而不是“寻租”导向的知识产权体系,使得设计合理的知识产权制度能促进知识的流动、企业或个人之间的合作,真正激励创新并带来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的设计及实施细则,必须要考虑中国特定的发展阶段与具体的产业特点等相关因素,尽可能避免“弱专利”泛滥及专利过度保护之类的负面影响。
1.客观看待全球知识产权制度的既有差异
各国国情和发展阶段不同,决定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多样性和差异性。知识产权制度的差异,既存在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也存在于发达国家之间。欧盟和美国对于知识产权制度也有各自的政策细则和差异。这个意义上,对于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的现状和历史要有深入的了解,而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应该制定适合自身发展阶段的知识产权制度。
2.辩证处理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制度的关系
知识产权制度设计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技术扩散,继而推动技术创新。在这个终极目的下,知识产权制度的设计必须妥善地、辩证地处理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扩散(创新)彼此的关系,使得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的消化吸收相适应,使得制度设计更好地推动技术创新,体现知识产权的“发展”导向而不是“寻租”导向。同时应该认识到,当下以互联网、云计算、机器人产业为代表的新型产业兴起,历史上的贝尔实验室和德国专利开放许可制度,都与开放的知识产权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开放而不是封闭的知识产权制度,有助于更好地推动技术创新,尤其对于中国这样处于追赶阶段的后发国家而言。
3.审慎设计知识产权制度的细则,避免政策设计的“一刀切”
鉴于各个产业对于技术创新的多样性和差异性,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存在的各种问题(如弱专利、专利丛林、专利流氓、专利常青化等),知识产权制度的设计应该避免政策设计的“一刀切”,知识产权政策的制定应该注重与其它产业政策的关联性。尤其是,在一些关键产业和领域,知识产权的政策细则特别是专利的范围、期限和标准等,应该被审慎地设计。知识产权制度与社会利益、个体利益的关系,必须予以全面考虑。
对于某些常规创新,并不一定要授予长期专利。对于专利保护期,也应根据产业特点区别对待。对于人的生命、安全有重大影响的产业,专利的强制许可等政策选项应该被积极考虑,甚至对于某些领域的专利许可应该禁止。⑳对于制药、集成电路之类技术密集型产业的创新,专利的制度和政策制定应该特别谨慎。对一些关键创新的专利许可,也应该非常审慎甚至加以某种程度的限制。而一些对专利发明的奖励机制、对于既有发明创造的补偿-责任机制(即对专利持有者给予补偿,但专利持有人不阻碍后续的创新)、基于开源的知识产权的知识共同体的建设、德国那样的专利开放许可制度、非专利非版权的机制等替代性方案,都是值得参考借鉴的。(21)
4.注重发挥公共机构及公共资助研究的作用
技术创新的链条非常长,涉及到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应用的多个环节。企业在技术开发应用环节比较积极,而政府需要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尤其是在私人投资不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涉及创新链条的通用技术研发等方面,政府的产业政策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政府资助的各类研究机构和研究项目(包括国有科研机构和政府资助的私人研究),都应该保持研究成果的公共属性(避免专利许可的“寻租”导向),发挥这些机构和项目对于技术创新的带动和影响作用。保持政府资助的研究成果的公共属性,也是美国《拜杜法案》一度坚持的原则。(22)这意味着,政府资助的研究应该被授予非排他性专利。当然,除了政府资助的研究,多种形式的研究激励和资助的替代方案也是存在的,但并不仅是专利创造私人垄断这一种模式。
5.注重促进本土企业的竞争-合作机制,而不仅仅是竞争本身
碎片化的市场结构和产权关系对于技术创新有着非常不利的影响,与开放合作的技术创新要求是相违背的。应该认识到,多种形式的并购重组是实现产业更加集中、减少知识产权羁绊、推动企业打造竞争-合作机制(而不仅是竞争)的有效形式。尤其是在全球激烈竞争的大背景之下,对于后发国家正在追赶的技术密集型产业而言,本土企业之间的相对集中、相互合作是非常必要的,多种形式的并购重组有助于更好地实现规模经济和技术创新。(23)
6.注重运用现行国际规则的灵活性,最大程度上维护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尽管全球知识产权体系受到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的影响,但是既有的知识产权体系对于发展中国家仍旧存在相应的空间。一方面,《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内设的灵活性条款,仍旧没有被充分地应用;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在阻止“弱专利”、挑战既有专利方面,也应该更加努力。(24)对中国而言,构建开放包容、平衡有效的知识产权国际秩序,也应该积极利用现有的规则并挖掘可能的空间,为本土企业的成长创造有利的国内外制度环境。对于那些滥用知识产权的跨国公司,应通过反垄断在内的各种竞争政策加以规制。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应该与其它发展中国家一道推动公正合理的世界知识产权体系的建立。
总之,知识是一种外部性很强的公共品。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到技术开发试验、大规模产业化,技术创新的链条是非常复杂和冗长的,影响技术创新的因素也是非常多元的。技术创新的长链条和复杂性,决定了政府、企业和个人在技术创新过程中的多元角色,决定了影响技术创新的诸多因素的相互影响和彼此依赖。建设一个“发展”导向的知识产权制度和创新驱动的“学习型社会”,中国应该立足本国国情、发展阶段和产业特点,参考借鉴世界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经验得失,审慎设计知识产权制度,避免政策设计的“一刀切”,在做好知识产权合理保护的同时,注重防止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的各种问题。某种程度上,这也符合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组织报告的观点,而不仅是“斯蒂格利茨报告”的观点。
注释:
①[美]迪恩·贝克,阿尔琼·佳亚德福,约瑟夫·斯蒂格利茨著,周建军,施蒙,译.创新、知识产权与发展:面向21世纪的改良战略[J].政治经济学季刊,2019(1):1-43.
②根据公开的解释,专利丛林是指知识产权的相互重叠,阻碍了知识的扩散和技术创新。专利流氓是指自身不专注研发,靠法律诉讼来生存的企业。专利常青特权是指专利权人通过既有专利来策略性地提交相关的专利申请,以利用专利法延长相应的专利垄断权的行为。
③“斯蒂格利茨报告”引用张夏准的研究,对专利问题做过详细的讨论。详见:Ha-Joon Chang,Kicking Away the Ladder:Development Strategy in Historical Perspective,London:Anthem Press,2003.
④这既是马斯克斯(Maskus)等的研究结论,也是韩国学者李根的研究结论。马斯克斯的研究,详见“斯蒂格利茨报告”。
⑤韩国经济学家李根等也认为,发达国家主导的知识产权制度是发展中国家的赶超障碍。他们的计量回归研究显示,知识产权保护越强,出口产品科技水平对出口的贡献越低。详见韩国首尔大学教授李根(Keun Lee)在北京大学新结构经济学研究院夏令营的演讲(http://www.nse.pku.edu.cn/jxpy/xjgjjxxly/244254.htm)。
⑥席勒(Heller)的研究,系统阐述了专利持有人的目无大局、漫天要价导致的创新停滞和市场的瘫痪,以及个人产权拥有者对公共利益的熟视无睹导致的公共基础设施的影响(如钉子户)等。详见:Michael Heller,The Gridlock Economy:How Too Much Ownership Wrecks Markets,Stops Innovation,and Costs Lives,New York:Basic Books,2008.
⑦世界知识产权报告:突破性创新与经济增长[R].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015.
⑧联合国经社理事会、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第17号《一般性意见》,文号UN Doc.E/C.12/GC/17,2006年。
⑨世界卫生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促进医药技术和创新的应用:公共卫生、知识产权和贸易之间的融合[M].卢森堡印刷,2013:41.
⑩何隽.创新驱动的知识产权政策[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8.
⑪最近,美国国会正在拟定的《医疗保险谈判与竞争许可法案》(Medicare Negotiation and Competitive license Act),试图赋予美国政府部门和医疗保险机构更大的权力,使得他们能够与掌握药品专利权的制药公司进行有效地谈判,并有权视这些制药公司的药品价格来决定是否授予同行业的其他制药公司以“竞争许可证”(Competitive License),以免制药公司因垄断相应的专利而高价售药,导致社会的福利损失。详见:Natasha Daughtrey and Khurram Naik,Medicare Negotiation and Competitive Licensing Act:An Ambitious Challenge to Biologic Patents,Life Science Leader[
2019-09-16
].https://www.lifescienceleader.com/doc/medicare-negotiation-and-competitive-licensing-act-an-ambitious-challenge-to-biologic-patents-0001.
⑫Jon Gertner,The Idea Factory:The Bell Labs and The Great Age of American Innovation,New York:Penguin Press,2013:162-182.
⑬周建军.寡头竞合与并购重组:全球半导体产业的赶超逻辑[J].国际经济评论,2018(5):135-156+8.
⑭罗莉.我国《专利法》修改草案中开放许可制度设计之完善[J].政治与法律,2019(5):29-37.
⑮对于开源模式的详细论述,可参考:王东宾,崔之元.开放协作与自主创新:特斯拉开源与中国电动汽车产业的战略机遇[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5(3):1-10.
⑯倪光南.嚼不烂的专利问题[J].中国经济与信息化,2011(18):14.
⑰世界知识产权报告:突破性创新与经济增长[R].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015.
⑱就新药申请而言,美国政府资助的公共部门研究可能比私营部门资助的研究更有效。世界卫生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的联合研究报告披露,根据对1990年至2007年期间对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审批的1541项药品项目,总共有143个(占比9.3%)相关药品是由公共部门研究机构开发的;但重要的是,在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的348个优先审查项目中,有66个(占比19%)药品来自公共部门研究机构。这意味着,美国公共部门资助的药品的优先审查率是药品的整体优先审查率的2倍左右;而46.2%的新药申请来自于获得优先审查的公共部门研究机构。参见:促进医药技术和创新的应用:公共卫生、知识产权和贸易之间的融合[R].世界卫生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2013.
⑲周建军.美国产业政策的政治经济学:从产业技术政策到产业组织政策[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7(1):80-94.
⑳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张志成的披露,无论哪种强制许可,在中国国内都几无实施先例。详见:张志成.中国创新经济与知识产权严格保护[J].文化纵横,2018(6):128-135.
(21)更多建议的讨论,参见:[美]迪恩·贝克,阿尔琼·佳亚德福,约瑟夫·斯蒂格利茨著,周建军,施蒙,译.创新、知识产权与发展:面向21世纪的改良战略[J].政治经济学季刊,2019(1):1-43.
(22)沈健.中美贸易战背景下“拜杜法案”对科技成果权属改革问题的启示[EB/OL].知识分子[
2019-06-08
].http://tech.ifeng.com/a/20190608/45535988_0.shtml.
(23)周建军.寡头竞合与并购重组:全球半导体产业的赶超逻辑[J].国际经济评论,2018(5):135-156+8.
(24)[美]迪恩·贝克,阿尔琼·佳亚德福,约瑟夫·斯蒂格利茨著,周建军,施蒙,译.创新、知识产权与发展:面向21世纪的改良战略[J].政治经济学季刊,2019(1):1-43.
作者简介:周建军: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中心副研究员,经济学博士。研究方向:产业政策、技术创新、国有企业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