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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农业研究局专利保护及对中国的启示

信息来源:《世界农业》2007年第7期 发布日期:2008年01月28日 10:24

  [摘要]美国农业研究局申请和保护专利的最主要目的是为了传播和转让技术而不是获得专利许可费补充科研经费,故其申请、评估和转让专利的具体做法具有独到之处。尽管与美国大学等机构相比,美国农业研究局的专利数量并不多,却是一个稳定发展的技术发布和传播的来源。

 

  随着知识经济深入发展及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速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国际科技、经贸合作与竞争的主要“交通规则”和“游戏筹码”。知识产权战略与保护是各国发展经济和参与国际竞争的关键措施之一,也是当代国际技术与经济合作的基本环境条件之一。

 

  农业从基础产业转向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在中国国民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大。社会主义现代农业建设的根本是科技。如何促进科技的发展、促进科技创新是当前的一个重要议题。目前,中国农业领域的创新主体仍然是公益性的农业科研部门,其利用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出发点和做法,与农业领域的创新、技术转让和国际合作及交流息息相关。

 

  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在中国只有不到30年的时间,而在国外已有数百年的历史,因此,国外类似机构的做法对中国公益性农业科研机构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美国农业研究局(ARS)成立于1910年,是美国农业公共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直属美国联邦农业部(美国第一大部)的农业科研机构,该机构有8000名雇员,在全国100多个地点设有农业研究所(中心、站),并在海外建立了4个研究实验室,是联邦政府直接从事农业科技研发工作的主力机构,其经费占了联邦政府资助的一半以上。

 

  美国农业技术转让模式是由美国农业科研机构发展新技术,由专门的推广机构进行简化和中试,然后转让给企业、协会和农户应用。反过来,企业、协会和农户把市场和技术需求反馈给农业科研机构,从而构建了技术创新的良性循环机制,保证了农业科研成果及时转化。美国农业研究局在其总部及各区域研究中心都设有成果转化办公室,负责成果的推广和转化工作。同时,根据立法,实行由农业部56个州的合作研究教育与推广局负责协调管理、各州农学院及其各州农业实验站为主体的农业推广网络,形成了美国农业科研、教学和推广三位一体的合作。

 

  一、美国专利和技术转让的有关法律

 

  1980年前,美国联邦政府资助的所有研究成果归属美国政府所有,并且不得以独占权的形式向私营企业转让。同时,联邦政府的各部门或各研究机构关于专利的规定也各有表述,据统计,大约有24种之多。1980年以后,美国通过了一系列的法案,达到统一规定、促进技术转让的目的。

 

  《史蒂文森.怀德勒技术创新法》是这一系列法案当中第一部定义和促进技术转让的法律,它主要针对联邦实验室,促进其将技术移转给产业界,并要求其在产学研技术合作中发挥积极作用;要求其对外发布技术信息;成立研究和技术应用办公室;并将预算的5%(后修订为充足的经费)用于技术转让。另一部重要的法律是同年颁布的《拜杜法》,该法主要针对大学、中小企业和非营利研究机构,允许他们拥有政府资助所得的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并可以独占或者非独占方式转让给产业界等。

 

  这两部法律是美国最重要的关于专利和技术转让的法律,分别于1982年和1984年得到了修订,以进一步促进建立国家实验室与企业合作研发的机制,加速推动技术移转和商品化。另外还有1987年签署的《12591号美国总统令》、1989年《国家竞争力技术转让法》、1991年《美国技术卓越法》和1995年《国家技术转让促进法》等。

 

  自1980年以来,美国针对知识产权和技术转让共颁布或修订了14部直接法律,另有5部法律涉及了有关内容。这些法律对研发成果的归属、专利授权、专利权使用费的分配方式、技术转让机构的设立、技术转让的激励措施等都作了系统的规范。主要规定包括:

 

  (1)联邦政府资助研究的研发成果的所有权可归执行单位,大学、小型企业及非营利组织可选择拥有发明权,政府保留非专有、不得转让、可撤销及不必支付专利权使用费的使用权。

 

  (2)允许联邦实验室进行独占性授权或部分独占性授权,私营企业无论规模大小都可以接受独占性授权。

 

  (3)专利权使用费的收入按一定比例分配给发明人、相关人员及实验室。

 

  (4)联邦实验室可与产业界进行合作研发,建立合作研究发展协议制度,促成研究组合。

 

  (5)建立技术转让和推广组织,在联邦实验室机构内部设立研究及技术应用办公室,并设立教育培训、信息服务中介机构。

 

  (6)将技术转让作为联邦科研人员的一项职责,并与其绩效评估挂钩。

 

  (7)大学、中小企业和非营利研究机构持有专利所有权,但政府具有在一定条件下强制实施的权利,即有权要求将某一专利的非专有或专有使用权许可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使用。

 

  二、美国农业局申请发明专利的过程

 

  1.科学家在专利顾问的帮助下,递交内部专利申请美国农业研究局的专利申请过程从美国农业研究局的科学家递交发明报告开始。每个科学家都有一个指定的专利顾问,这个顾问可以提供关于专利问题的咨询。发明报告由科学家的同行管理人员递交,该管理人员批准填写发明的专利报告、审查专利评估委员会的推荐。委员会的成员来自美国农业研究局的科学家和技术转让办公室的代表。

 

  2.内部的专利评估委员会对专利申请进行评判专利评估委员会与专利的发明人和专利顾问一起工作。对于每个提交上来的发明报告,专利评估委员会考虑下列问题来决定是否推荐专利保护:

 

  (1)该发明现在是否有商业利益或者将来有较高的商业价值?

 

  (2)相对于将发明进行商业化开发的成本,市场是否够大而值得授权专利?

 

  (3)申请专利对技术转让有促进作用吗?

 

  (4)专利是可实施的吗?比如发明的载体是可以被买或卖的吗?

 

  (5)发明覆盖的范围够大吗?可授予专利吗?

 

  委员会的最终意见有3种,即“批准”、“延迟”和“待定”。“批准”意味着申请专利应该进行。“延迟”意味着发明报告会被退回给科学家补充材料。通常,可通过寻找潜在的商务合作伙伴来对第一个问题作出回应。“待定”意味着不会申请专利保护,关于发明的信息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比如以出版物来散发出去。

 

  3.递交正式专利申请的同时要找到被许可人当一个发明报告得到批准后,就向美国专利和商标办公室递交专利申请,同时,也要找到被许可人。

 

  4.许可美国农业研究局组织所有的许可,负担部分技术转让项目的费用,但许可费并不用来资助研究而是作为专利转让办公室的运作费用及支付申请专利和许可的费用。个人发明人通常得到一定的许可费,一般是25%

 

  三、美国农业研究局通过专利转让技术的一些做法

 

  美国农业研究局在谈判转让时通常会保持一定的灵活度,随着时间的推移,专利的市场规模和特点会变得更清晰。一个特定技术的不同特点从市场潜力的角度来看会发生扭转,或许更有市场潜力。预测技术是否成功,事先留有余地能弥补过后的错误。将专利许可给公司,也符合研究机构的目标,根据合同可确信公司将在技术发展和利用方面有所投入,推动其市场化。收取转让费是为了过滤那些能力不够或者对发展专利技术不感兴趣的厂家。如果技术成功地被商业化,投资研究的主要直接经济收益体现在公司从技术中获得最终利益和消费者福利。

 

  授权独占许可之前,美国农业研究局在联邦网站上要贴出布告,并留有一段评论时间,在这段时间中可以提出反对意见。如果不止一家美国公司想得到许可,也可以授予共同独占许可(co-exclusive),或在不同领域或范围中的多重许可。如果小型企业和大型公司具有同等资质,则小型企业更有优先权。

 

  除了专利和许可之外,联邦政府还发展了其他技术转让机制。美国农业研究局使用多种技术转让方法,包括出版物,通过会议发布公告、网络帖子、联邦网站上的广告和TEKTRAN等。TEKTRAN是技术转让网络数据库自动检索系统,由美国农业研究局维护,该数据库报告了已经通过专家评审和遴选的研究成果。TEKTRAN将已经发表或很快就发表的描述最近研究的文章总结到一起,尽管有些总结被剔出来以保护可能的专利申请。因此,TEKTRAN的总结也能帮助那些潜在的技术转让人寻找新的创新点。美国农业研究局的技术转让办公室也将可能的技术贴在自己的网站上,无论是否被专利保护、是否是专利申请的主题等。

 

  四、美国农业研究局的通过专利促进技术转让的实际成效

 

  确定所谓“成功转让”非常困难,转让是否成功取决于市场规模、市场特点和技术特点。在美国通过《拜杜法》、《斯蒂文森—怀德勒法》并修订了其他技术转让条例之后,美国农业研究局的专利申请和转让得到了提高。美国农业部的专利申请和发明从1987年的83件到1997年的260件,再到2001年的118件。联邦机构申请的专利有很大增长。所有机构获得新的专利从1987年的128件到2001年的578件。2001年有效专利是3142件。美国农业部的新专利在同一时期大概每年增加2030件。2001年美国农业部的所有有效专利是255件。所有机构使用的共同合作研发协议(CRADA)在这一时期也有很大增长,大约是从9件猛增到200件。这些数据表明,与私人部门特别是大学相比,尽管知识产权政策没有对联邦政府的专利申请有很大的激发,但从联邦政府到私人部门的技术转让有很大的提高,而这些法律的目的是促进技术转让而不是通过许可提高联邦政府的可用资金。整个联邦政府转让的收入1987年是580万美元,到2000年是6950万美元。整个联邦研发的资金在2000年是898亿美元,大大超出了转让的收入。美国农业部转让的收入从1987年的13.3万美元到2000年的250万美元,尽管只占整个农业研究局研发经费8.85亿美元的0.3%

 

  五、对中国农业科研单位的启示

 

  目前普遍认为中国农业科技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主要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研究人员仍然重成果、文章,轻专利;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缺乏战略、战术,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等。对此,很多专家提出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宣传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扩大申请量等措施。

 

  从美国农业研究局的做法来看,科研单位在制定专利和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时,首先要明确保护的目的和宗旨,是为了传播和转让技术还是为了获得转让费补充科研经费或者兼顾。针对专利保护,不应忽略其保护和促进创新的作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但也不能盲目追求申请的数量,形成大量的“垃圾”专利,造成经费、时间和精力的浪费。在技术成果的评定及是否申请专利等方面,应当结合被转让方的情况,有转让需求时再考虑申请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在不同研究领域之间,专利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和机制不能统一而定,而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有选择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