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同志曾经为我们科学地诠释了我国国家利益:主权是国家利益的核心,经济利益是国家利益的基础。国家利益是一个国家对生存和发展的需求。生存是基础,要求捍卫主权的独立和领土的完整,保护本国的政治制度、优秀文化和价值观念不受侵犯。发展是生存不可或缺的条件,国家的发展要求促进国家的经济繁荣,不断提高人民的经济水平。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一国的国家利益发生了变化。国家利益的内涵和外延更加丰富,维系国家利益的手段也随之得到新的发展。知识产权已经成为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手段。
一、知识产权关乎国家根本利益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本身包含“国家利益”的属性
知识产权有三个本质特征,常常被人们忽视:
第一是国家导向性。知识产权是国家依法授予的,并依法给与知识产权拥有者以保护。这就要求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要发挥主导作用。
第二是社会公益性。知识产权的依法授予有一条基本原则不能违背就是要符合公共利益。也就是说,知识产权代表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尽管知识产权在法理上被定义为私权。
第三是利益平衡性。知识产权要平衡与其相关的各种利益关系,包括国与国之间的利益关系,而国与国间的利益关系主体又往往以企业或企业联盟的形式出现。
这三个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决定了知识产权与国家利益的密切关系。所以,知识产权不仅仅是法律工具,还是维护国家利益的有力武器。
在知识产权领域,个人利益不可以高于国家利益,个人利益必须服从国家利益,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二)知识产权是维护国家科技安全的有力武器
国家科技安全指一国的国家科学技术内部功能优化外部免遭侵害的动态安全状态。科技安全是一种动态的、比较的状态,体现了大国间在科技领域的控制与反控制、渗透与反渗透的较量。知识产权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在冷战时代,刺探对方国家的工业秘密是东西方阵营特工的主要工作。许多工业秘密在公开的专利说明书上就可轻易获得,还可以节省不必要的特工开支。因此,各国专利文献馆、所就成了各国特工的云集地。
苏联解体后,俄罗斯成为外国间谍活动的重点目标。由于俄罗斯的科技和设计成果长期保密,未在国外申请专利,一旦被盗,就意味着永远丧失。在这场专利间谍战中,美国大获全胜。据统计,美国用于收集俄罗斯科技情报的开支仅为10万美元,而所产生的效益达10亿美元之巨。
2001年5月,美国朗讯公司起诉曾参与该公司研制“路星”技术的三名华裔科技人员窃取公司的商业技术秘密。2001年9月,新泽西法庭开庭,以“泄露国家秘密”的罪名起诉了这三位科技人员。一个普通的知识产权商业技术秘密案件何以提升到如此的高度?美国利用知识产权对华的科技遏制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对国家科技安全的重要性。
(三)知识产权是维护国家经济主权的技术盾牌
经济主权是我国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而知识产权是维护国家经济主权的技术盾牌。知识产权上的缺失和忽视最终导致的不仅仅是经济利益的损失,而且会导致市场的丧失、综合国力的倒退和对他国的长久依赖。没有关键的知识产权,难以保全经济主权,而拥有了极具价值的知识产权资源,却视而不见,就会丧失这一宝贵的技术盾牌。
天津的“金鸡”牌鞋油在全国的市场占有率高达50%以上。但是,该厂以1000万元将“金鸡”商标转让给合资企业使用。该合资企业将该商标用于低档鞋油,不做任何广告宣传,减少产量,导致鞋油的大部分市场被外商瓜分。
(四)知识产权是推动国家经济发展的巨大动力
美国的经济发展是典型的代表,知识产权是美国经济发展的动力源,在美国经济发展的每个重要发展阶段都伴以专利申请的高潮。第一次高潮发生在19世纪80年代的贝尔和爱迪生时代,每年专利权申请的平均数量达2000O项,比此前十年同期水平的12000项,高出56个百分点,推动美国经济进入工业化阶段;第二次高潮从1902到1916年期间,每年获取的专利数量上升到40000项,比第一次高潮增长了一倍。汽车和飞机行业飞速发展带动美国经济进一步发展;第三次高潮发生在20世纪60年代-80年代中期,计算机产业、塑料制品和人工合成材料产业迅猛发展,专利申请量每年达到60000项,美国经济进入信息时代。
(五)知识产权在发展中维护国家利益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生物、信息及网络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被赋予了更多的新内容。一些新型技术形式被纳入到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知识产权在更多层面上体现着更多的国家利益。例如,对软件、植物新品种和功能基因等方面的保护体现着对国家利益的新型保护。
二、美、日、韩等国及台湾地区知识产权战略对国家和地区利益的维护
随着知识经济和信息时代的到来,美欧日等西方发达国家纷纷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打造符合本国国家利益、攻守兼备的知识产权战略体系,充分体现着西方发达国家在全球范围内以知识产权为武器最大限度地保护和获取国家利益的战略意图。
(一)美国的知识产权战略
美国很早就认识到知识产权对于国家利益的战略作用,其在开国之初就在宪法第一条第八款中写明:国会有权“保障著作家和发明人对各自的著作和发明在一定期限内的专有权利,以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之进步”。美国早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战略体系,而且知识产权的每一次战略性调整无不紧扣国家利益的脉搏。
1997年,美国前总统卡特首次提出知识产权国家发展战略,明确美国知识产权战略要以美国的国家利益和企业的竞争为根本出发点。其战略内容主要如下:
首先,要不断完善专利、版权、商标等传统的知识产权的法律;在全球扩大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加强保护力度;而且要顺应生物、信息及网络技术的发展,将功能基因等新兴技术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其次,强化促进创新成果转化的立法。先后出台了“拜杜法案(1980年)”、“联邦技术转移法(1986年)”、“美国发明家保护法令(1999年)”、“技术转移商业化法案(2000年)”,使大学、国家实验室、企业更加紧密地结合,共同促进成果的转化。
再次,在国际层面上充分发挥世界第一专利大国的威力,通过综合贸易法案的“特殊301条款”和WTO等国际组织中有利于美国的规则,形成多边框架下的多种手段、多种渠道、多管齐下的动态立体保护,在全球范围内实现美国国家利益的最大化。
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确保了20世纪90年代美国经济持续增长。同期,美国的专利申请量保持着高达8%的年平均增长率。2001年美国企业的专利申请量达34.6万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32.7万件。
目前,面对来自其他发达国家的挑战,美国开始再次审视已经取得成效的知识产权战略,着手制定美国专利商标局21世纪战略计划。美国专利商标局转变为一个高质量、高生产率、对市场高度灵敏的组织。
(二)日本的“知识产权立国”战略
随着21世纪知识经济时代、经济全球化和电子网络社会化时代的到来,日本意识到,在知识产权方面,落后于美国,必须摆脱传统的以引进欧美技术而加以改造的模式,必须创造具有高附加值的新兴资产,必须把利于发挥个人创造力的知识产权作为参与国际竞争的原动力。
对于日本来说,知识产权不仅是经济贸易问题,而且被视为克服官僚主义,复苏日本经济的一个关键因素。知识产权已经上升为政治问题,是关乎日本国家根本利益的问题。
2003年2月25日,由小泉首相亲自挂帅的日本知识产权战略会议成立,并确定了日本21世纪知识产权战略四大内容:知识产权的创造战略、知识产权的保护战略、知识产权的应用战略、谋求“人”的生存基础的人才战略。日本开始了由“技术立国”向“知识产权立国”的又一次重大战略转变。
(三)美、日知识产权战略的共同特征
尽管美、日由于各自国情不同,其知识产权战略有着许多不同点,但是,在全球范围内推进知识产权战略,追求本国国家利益的战略意图是相同的。
1.美、日知识产权战略均基于对各自国家资源的基本判定。美国认为其在全球竞争中最大的资源和优势在于科技和人才。日本原专利检察官判定,“日本没有自然资源,知识产权是我们拥有的唯一资源。”国家资源关乎国家的根本利益。
2.美、日知识产权战略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研究工作。美国CHI研究公司专司知识产权研究,与美国商务部技术政策办公室和美国竞争力委员会合作,对美、欧、日和中国等5个重要技术领域的技术研究开发竞争力、技术实力和技术发展方向进行比较分析,为美国政府和企业在全球范围内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供重要支持。日本也将基础研究放在知识产权战略的突出地位,决心在基础研究上追赶美国,在未来几年内使诺贝尔获奖者达到30人。
3.美、日知识产权战略将知识产权的质量建设贯穿始终。作为21世纪战略计划的重要部分,美国专利商标局公布并开始实施质量保证计划。日本则力图建立高质量的知识产权平台,形成知识产权的良性循环,不仅在数量上赶超美国,而且在质量上追赶美国。
4.美、日知识产权战略皆以人为本。根据21世纪战略计划,美国专利商标局将改变专利审查员招聘办法,提高标准,力求建立一支具有丰富知识、称职和有责任感的知识产权队伍。日本则把人才战略作为知识产权战略的四大战略之一,并特别强调对儿童、学生的知识产权教育。
5.美、日的知识产权战略均带有很强的渗透性,知识产权已被视为抢占他国市场遏制他国经济发展的尖兵利器。斯坦福法学院教授、知识产权委员会主席约翰巴顿道出了美国知识产权全球战略的真实意图:“如果我们杜绝发展中国家的模仿战略,那么我们将彻底缩小他们实现经济起飞的选择权。”
6.美、日知识产权相互倚重。美国正在致力于“世界专利”,日本对此非常积极,力图同美国形成知识产权的相互倚重格局。日本提出,作为实现世界专利制度的第一步,应在日美专利局的合作下,对向两国申请的发明专利,就检索和审查结果的相互利用,开展研讨活动。
(四)韩国与台湾地区的知识产权的弱保护战略
与美国和日本不同,韩国和台湾地区还处在技术引进与模仿时期。正是出于对本国发展阶段的定位决定了韩国与台湾对知识产权实施弱保护的基本政策。
韩国1961年开始实施专利制度,1981年修改专利法,但是仍然将生物制品、化学物质和药物的成品以及制造方法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其大力鼓励国内企业通过实用新型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等途径改进与模仿复制外国技术产品。与日本相似,韩国绝大部分的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由本国人持有,法律上只求符合国际社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执行上则更加宽松。
弱保护策略为其实施专利的方向工程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环境,韩国因此在上世纪60--80年代能较为从容地构建本民族的工业技术基础。
台湾地区的弱保护更甚。据统计,20世纪80年代中期,世界上80%的盗版商品来自台湾。20世纪70年代初的侵犯Westhouse(西屋)和Mitsubishi(三菱)商标案,台湾企业仅被处以600美元的罚款。
台湾地区认为,模仿是为人类文明演进所必需的过程,并相信商业性的盗版复制在发展中国家而言是不可避免的现象,尤其当这些保护措施超越本土工业水平的时候,不应为了迎合外国企业的利益而花功夫提高保护力度。
三、运用知识产权实现我国国家利益的战略平衡
无论是美日知识产权的强保护战略,还是韩国、台湾的弱保护战略均取决于对本国国家利益资源的考量,其目的是以知识产权为杠杆,达到本国利益的最佳平衡状态。
我国入世以来,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发展很快,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甚至超出日本等西方发达国家。但是,由于没有统一的战略性指导,知识产权体制一直处于分散状态,专利、商标、版权各自为政。在具体知识产权案件中,我国企业多是单兵作战,得不到政府和同行业的有效支持。尽快制定具有统一协调指导功效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是当务之急。
1.视知识产权为关乎国家利益的重大战略问题,充分发挥国家主导作用,统一协调管理。
2.正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科学评估我国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家利益资源,确定知识产权战略发展重点。对我国技术市场、科技人才、文化底蕴等方面做出科学评估。
3.倡导知识产权向全球的有效战略延伸,尤其是在双边国际机制中突出知识产权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4.强调国家的知识产权战略导向性。在同其他国家在国家利益层面的知识产权对决中要求对等原则:主体的对等;手段的对等;利益的等效获取。尤其是在发达国家的企业或集团有针对性地向我政府发动知识产权攻势之时,我政府应提倡我国企业联盟、行业协会出面解决问题,尽量避免企业或政府的单打独斗。
5.加强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工作,尤其是研究如何在发展中以知识产权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