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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知识产权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长沙市知识产权局网站 2020年07月27日 发布日期:2020年07月27日 17:05


长沙市知识产权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长知发〔2020〕42号)



各区县(市、园区)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长沙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长沙市知识产权局
长沙市财政局
2020年7月27日

长沙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推动知识产权,金融与产业有效融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版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沙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市风险补偿资金)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资金额度为人民币3000万元,市知识产权局为市风险补偿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委托湖南省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具体运营管理,用于补偿合作银行在向科技型、文创类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中产生的部分风险损失。
  第三条 市风险补偿资金适用于在长沙市域内登记注册,纳税地点在长沙市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在人民银行企业征信体系中无不良信用记录,并运用自主知识产权向合作银行进行质押融资的科技型、文创类企业。优先支持长沙市新兴及优势产业链中的企业和文创类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科技型、文创类企业以其合法有效且可以转让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质押获得合作银行贷款。
  第五条 科技型、文创类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技术研发,项目产业化建设、运营、管理,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第六条 合作银行是指与交易中心签订相关风险补偿资金业务合作协议,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七条 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作为市风险补偿资金的主管和监督机构,负责对市风险补偿资金运行进行管理和监督。交易中心作为资金运营方对市风险补偿资金进行具体运营和管理。
  第八条 市知识产权局为市风险补偿资金的业务主管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订市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建立风险共担机制;
  (二)审定、签署委托管理协议;
  (三)研究风险补偿资金组建、增减资金额度、管理、运营以及退出中的重大事项;
  (四)负责对代偿资金拨付的审批;
  (五)负责风险补偿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六)加强对资金管理人的监督、考核和指导。
  第九条 市财政局作为市风险补偿资金的监管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市风险补偿资金的预算安排、下达预算批复,按程序拨付资金;
  (二)协同业务主管机构做好市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条 交易中心负责市风险补偿资金的具体运营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受托管理市风险补偿资金,负责该资金的日常运营;在合作银行设立资金专户,专款专用;
  (二)负责市风险补偿资金的核算管理工作,保证市风险补偿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效率;
  (三)公开遴选合作银行,与合作银行及有知识产权评估资质、开展过知识产权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签订相关业务合作协议;
  (四)核实支持企业的资格条件和贷款条件,建立并维护市风险补偿资金贷款企业数据库;
  (五)负责对合作银行申报的风险补偿款项进行资料收集整理和初审工作,并报市知识产权局审批;
  (六)与合作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共同对质押的知识产权价值进行价值及风险评估,并建立风险共担机制;
  (七)牵头组织合作机构对风险发生后的质权进行处置;
  (八)对合作银行加强动态管理,根据工作业绩适时调整风险补偿资金配额。加强年度绩效考核,建立合作银行准入和退出机制;
  (九)与合作机构加强市风险补偿资金项目贷后管理和监督,并定期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市风险补偿资金运作情况的报告:
  (十)提供与市风险补偿资金贷款业务相关的评估、咨询、辅导等有偿服务;
  (十一)协调各合作机构风险分担及成本控制,其中合作银行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基准利率30%,合作银行引入合作的担保、保险类金融机构收费不高于贷款金额1.5%。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与合作机构签订相关业务合作协议,并受市知识产权局委托将市风险补偿资金存入交易中心在合作银行开立的市风险补偿资金专用账户,市风险补偿资金产生利息滚存计入市风险补偿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纳入补偿的贷款产品准入标准:
  (一)单户企业贷款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
  (二)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三)贷款利率控制在中国人民银行对各商业银行发放普惠金融贷款利率的要求范围以内。
  第十三条 合作银行由交易中心通过公开遴选方式确定并报市知识产权局备案,一般为国有商业银行及地方商业银行的省本级或市本级分行,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合规经营,信贷审批流程严谨清晰,业务执行高效准确,风险防控全面及时,拥有专业的业务团队和健全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管理制度,有成熟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产品;
  (二)市风险补偿资金合作银行专项授信额度不低于在该行存入的市风险补偿资金额度的10倍,合作银行应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业务,配合交易中心完成对合作银行年度任务绩效指标的考核。
  第十四条 纳入市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企业贷款,其风险补偿标准分以下3种类型:
  1、合作银行按规定为企业直接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如发生贷款本金损失,合作银行承担45%,市风险补偿资金承担 50%,交易中心承担5%;利息损失由合作银行自行承担。
  2、由合作融资担保公司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合作银行发放贷款,如发生贷款本金损失,银行和担保公司承担 50%的贷款违约金额(分担比例由银行和担保公司协商确定,其中银行承担比例不得低于20%),市风险补偿资金承担45%,交易中心承担5%,利息损失由合作银行和担保公司自行协商分担。
  3、由合作保险公司按规定为企业提供贷款保证保险、专利质押贷款保险等业务,合作银行发放贷款,如发生贷款本金损失,银行和保险公司承担50%的贷款违约金额(分担比例由银行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其中银行承担比例不得低于20%),市风险补偿资金承担45%,交易中心承担5%,利息损失由合作银行和保险公司自行协商分担。
  市风险补偿资金对合作银行的补偿总额以交易中心在该合作银行开立的市风险补偿资金专户余额为限。
  第十五条 合作银行向交易中心提交《入围企业征询函》及相关资料,由交易中心核实相关信息,并综合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出具《入围企业征询回复函》。
  《入围企业征询回复函》仅用于确认企业资格条件和贷款条件是否符合市风险补偿资金代偿范围,不作为合作银行是否发放贷款的依据。
  第十六条 合作银行及担保或保险机构应独立审核和发放贷款,做好企业融资服务,提高管理效率,防范贷款风险。
  第十七条 企业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经合作银行启动催收直至诉讼程序仍无法收回本金后,可视为风险补偿项目损失发生。
  风险补偿项目损失发生后,合作银行应按照业务合作协议约定向交易中心及其他合作方书面申请损失补偿并提供相关资料,交易中心及其他合作方各自独立审核及办理资金划拨手续,风险补偿资金由交易中心上报市知识产权局研究并报市领导批准后予以划拨。
  第十八条 对于市风险补偿资金代偿的贷款本金,交易中心享有债务代为追偿权并委托合作银行代为追偿。合作的银行、融资担保机构、保险机构等应当积极行使追偿权,且必须加强逾期贷款的清收工作,减少市风险补偿资金损失。
  合作的银行、融资担保、保险等机构依据相关合同和法律规定的追偿手续追回部分或者全部代偿款,在扣除相关的追偿费用后,应当按照市风险补偿资金和其它参与各方承担的比例偿还。
  若企业破产或倒闭清算,或对企业诉讼且依法裁定执行终结的情况下,合作银行应按照业务合作协议约定向交易中心书面申请核销代偿损失并提供相关资料,交易中心负责初审并报市知识产权局研究,研究结果报请市领导批准后,对代偿的最终损失部分予以核销。
  第十九条 市风险补偿资金运营过程中,当出现已代偿的风险补偿资金额度达到合作银行市风险补偿资金专户资金余额的 50%时,各方应立即暂停已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的新贷款的发放。由交易中心组织相关合作机构共同对风险管控机制、运营模式等条件重新进行磋商,并将相关方案报市知识产权局审议,经市领导同意后恢复业务合作。暂停期间,已开展尚未结清的贷款业务,应按照相关合作机构与交易中心业务合作协议的约定履行风险分担责任。
  第二十条 相关合作机构不按照相关业务合作协议约定开展业务的,交易中心报经市知识产权局同意后,有权依协议终止与该合作机构的业务合作关系。交易中心可重新选择其他合作机构开展本项目业务合作。
  第二十一条 市风险补偿资金在本办法到期并履行相关风险责任后,余额全部退还给出资方。
  第二十二条 市知识产权局、交易中心、相关合作机构等各单位应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市知识产权局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对恶意到期不还款的企业,取消其申请长沙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有关补助资金的资格,并通报相关政府部门,列入失信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交易中心应及时收集并整理项目资料,做好档案管理,并将合作银行业务开展情况及项目情况,定期报送市知识产权局备案,接受市知识产权局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合作的银行、融资担保、保险等机构应于每季度初前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报送上个季度科技型、文创类企业信贷投放、管理以及债务追偿等情况。
  交易中心对合作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产品创新、贷款授信额度、获贷企业比例、贷款效率、信用贷款方式占比、工作成效等每年进行绩效评价和考核。对于上一年度业务开展较少且不良率偏高的合作机构,经交易中心报市知识产权局同意后依协议取消其合作资格。
  第二十六条 相关合作机构不按季度提交业务开展情况说明,不配合相关工作或弄虚作假的,交易中心有权依协议取消其合作机构资格,责令其退回相关款项,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相关合作机构没有履行承诺或履行承诺严重不到位的,交易中心应当依据协议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合作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对市风险补偿资金运营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长沙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知发〔2018〕8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