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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与制造业企业升级

信息来源:《调研世界》2024年第5期 发布日期:2024年07月18日 10:15

摘要:制造业企业升级是实现我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知识产权示范城市是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必经之路。本文试图以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作为一项准自然实验,探讨城市层面的知识产权制度与制造业企业升级的关系。本文以沪深A20082020年所有制造业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采用PSM—多期DID方法研究发现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的建设能够有效促进制造业企业升级,这一结论在考虑更换被解释变量、更换匹配方法和反事实检验等问题进行稳健性检验后依然成立。机制检验发现,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通过提升企业创新意愿和创新能力、加强知识产权制度供给和知识产权司法保障推动制造业企业升级。异质性检验发现,对于竞争激烈程度较高行业的企业而言,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对企业升级有着更加显著的激励效应。

关键词: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制造业企业升级,多期双重差分

本研究得到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双循环’新格局下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驱动机制、效果测度及提升策略研究”(21CJY050)的支持。

一、引言和文献综述

制造业在国民经济中具有基础性的关键地位,制造业企业是制造业的基础构成,制造业企业升级发展必然能够带动制造业产业的升级发展[1],如何实现制造业企业升级也成为了有关部门重点关注的议题,故加强对制造业企业升级的理论和实证研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企业升级的概念最早由Gereffi提出,将企业升级定义为企业逐步提高自身技术水平、竞争力以及盈利能力的过程[2]。企业升级随着科技革命的变化而不断被赋予新的内涵。现有研究围绕企业升级的影响因素展开讨论,主要关注企业特征和外部环境两个方面。在企业特征方面,学者们主要探究企业金融资产配置[3]、企业杠杆率[4]和企业家创新专注[5]等因素对企业升级的影响。在外部环境方面,学者们探究“一带一路”倡议[1]、政府补助[6]和营改增改革[7]等因素对企业升级的影响。整体而言,学者们对企业升级影响因素的研究成果较为丰富,学者们更多聚焦的是政府补助、营改增改革等政府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升级的影响,然而此类政策受惠企业有限,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作为我国的强国战略之一,具有功能性产业政策普惠性的特点,往往具有更好的效果。

大量文献从国家层面和省级层面构建了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评价指标并检验了其对制造业发展的影响[8],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对制造业升级有着正面的影响[9-10]。然而,不同城市知识产权的制度环境存在巨大差异,仅仅从国家层面或省级层面对其进行量化是不够准确的。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的逐步建设和发展,越来越多学者开始从城市层面探讨知识产权制度的一系列影响。学者们主要探讨了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对创业[11]、城市创新质量[12]和产业结构优化[13]等一系列城市层面的影响。也有学者聚焦示范城市对企业创新行为和创新绩效的影响[14],然而却鲜有学者探讨城市层面知识产权保护与制造业企业升级的关系。

有鉴于此,本文试图以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作为一项准自然实验,探讨城市层面的知识产权制度与制造业企业升级的关系。首先从理论层面阐述了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影响制造业企业升级的机理,再结合制造业企业数据,采用PSM—多期DID法考察了二者之间的关系。本文的边际贡献可能在于:第一,已有文献关注到了不同因素对于企业升级的影响,但尚未明确我国的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如何影响制造业企业升级,本文对制度与企业升级进行理论分析和政策评估,是对制度与企业升级研究领域的重要补充。第二,本文采用PSM—多期DID的方法识别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对企业升级的影响效应,尝试解决以往评估中可能存在的样本选择偏误问题。第三,本文进一步识别了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和制造业企业升级的中介效应,并进一步探讨异质性效应,这为下一步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提供了政策启示。后续内容安排如下:第二部分为影响机制分析;第三部分为研究设计;第四部分为实证结果分析,主要包括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与企业升级的基准回归和稳健性检验;第五部分为机制检验,主要包括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与企业升级的机制路径探讨和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对不同性质、不同竞争程度的企业升级的异质性效应;最后总结全文,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政策建议。

二、影响机制分析

本文聚焦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这一准自然实验,试图探讨其对制造业企业升级的作用,而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属于典型的制度创新。制度逻辑理论解释了制度机制是如何影响个体选择的,即制度对微观企业行为具有制约、规制和调节的作用,因此,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会对企业的行为产生重要影响。

(一)优化升级所需的内部创新活动的机制

首先,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强调对知识产权执法水平的建设,可以从法律层面警示对创新成果的侵权行为,从而保障创新主体能最大程度上享受到创新成果所能带来的经济收益[15]。已有大量学者考察了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城市对企业创新的影响,考察发现,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激励企业高质量创新的重要保障[16-17]。既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的建设可以激励企业创新,那么如何影响企业升级呢?《中国制造2025》明确指出,创新是驱动中国传统制造业企业升级的重要手段。企业升级以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为特点,最终是为了使企业获得更高的产品附加值,而企业创新可以在为企业提供更多的知识储备的同时提升企业的技术能力,从而为企业升级提供重要支撑[18]。因此,知识产权保护可以通过激励企业创新从而助推企业升级。

具体地,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对企业创新的影响可从企业的创新意愿和创新能力两个角度进行具体分析。首先,从创新意愿角度分析。创新信息披露具有显著的外溢效应,会加速创新要素在全社会的流动[19]。对于信息披露者而言,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降低企业知识产权被侵权概率的同时,还能有效地维护其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带来的额外收益,从而有效调动企业从事创新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20]。而对于信息披露者的竞争对手而言,创新信息的披露有利于其进行“模仿创新”,此时创新的成本将降低,创新的意愿将提升。因此,本文认为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的建设能够显著提升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意愿,从而有利于促进企业升级[21]

其次,从创新能力角度分析。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的重点之一是对专利奖励政策的完善,健全的专利奖励政策能够激励企业更加积极地进行专利研发,企业获得的专利授权数也会在此过程中逐步增加,而企业所拥有的专利数量是衡量企业创新能力的重要指标,故企业创新能力在此过程中也会得到相应地提升。

(二)优化升级所需外部条件的机制

企业升级是一个系统且复杂的过程,不仅需要企业内部创新活动的支持,而且需要相应的外部条件不断优化,具体表现在制度供给的增加和司法保障的加强。现有文献主要关注产业政策对企业升级的影响,然而各个城市之间由于治理惯性和历史文化等方面因素的影响而使得各个城市的治理体系存在差异,相关产业政策往往缺乏针对性,城市层面制度化的顶层设计显得尤其重要,故支持制造业企业升级的制度保障和司法保障需要进一步完善。

其一,从制度供给角度分析。为完成示范城市的成功申报和通过试点城市的三年考核期,申报城市必须在此过程中不断对知识产权相关的法规、规章和相关工作文件进行制定和修订,在此过程中,相关城市对于知识产权的制度供给将增多。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产权制度是调控资源配置的重要基础和前提,能够放大生产要素对生产力的作用效果,故加强产权制度的供给能够使企业在成本和价格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企业在生产经营上也会做出相应的积极回应,从而带动企业的生产效率的提高,而企业升级的本质在生产方面集中体现为企业生产效率的提高[22],故企业在此过程中也会逐步实现升级。

其二,从司法保障角度分析。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的主要任务之一是要加大知识产权执法维权的力度,尤其在三年考核期绩效考核的压力之下,试点城市通过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推进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建设和加强县市间知识产权案件执法联动等一系列方法来提升城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效率和效果。由此可见,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的建设能够提升城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强度,而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障为企业升级营造了稳定且可靠的外部环境,使得企业有更多的精力和资源打造核心优势,从而实现转型升级。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如下假说:

H1: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能够显著促进制造业企业升级。

H2: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能够通过激励企业技术创新助推企业升级。

H3:知识产权示范城市能够通过优化企业升级所需的外部条件助推企业升级。

三、研究设计

(一)数据来源与处理说明

本文研究对象为20082020年沪深A股上市的制造业企业,并进行了一系列处理:①删除ST*ST企业;②剔除了缺失数据较多的样本;③为了保证样本之间的可比性,删除了4个直辖市的样本;④删除2018年及以后上市的企业;⑤剔除缺失值。同时,为了消除极端值的影响,本文对一些关键变量按照上下1%的水平进行了缩尾处理,最终得到了201个地级市、1702个企业的数据。其中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的名单主要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官方网站,企业层面的数据来源于CSMARCNRDS数据库,城市层面的数据来自《中国城市统计年鉴》。

(二)企业升级的测度

本文以生产率表示企业升级,不同于专利、研发投入、降低出口份额等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中间行为的变量,此类中间变量只能反映企业有转型升级行为,却不能据此判定企业转型升级的最终结果,而企业升级的结果最终必将在企业生产率方面得到体现[23-24]。进一步地,本文选择全要素生产率而非劳动生产率刻画制造业企业升级,因为前者相较于后者而言包含的信息更丰富,综合性更强,认可度也更高。为了让论文更严谨,在后续的稳健性分析中,本文也使用劳动生产率对企业升级进行量化。

在全要素生产率的计算上,传统的OLS法和固定效应法存在着较大缺陷,不仅不能解决内生性问题且涵盖的信息不够全面[25]。最终,本文参照大多数学者的做法,选择以LP法测度的全要素生产率表示企业升级。具体地,以营业总收入、员工人数和固定资产净额作为企业产出、劳动投入和资本投入的衡量指标,以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作为中间投入指标。为了使论文更严谨,在后续的稳健性分析中,本文也会采取OP法对企业升级进行度量。

(三)计量模型构建

“知识产权示范城市”作为一项分批展开的政策,为本文采用渐进双重差分法提供了良好的“准自然实验”。从识别方法上看,“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的建设”政策效果评价的最大难点在于制造业发达的地区可能会被优先选择作为示范城市。如果制造业相对发达的地区被优先选择作为知识产权示范城市,那么自然实验的评估过程就无法有效分离实验政策的效果识别与处理组自身的优质属性,从而无法正确判断实验的净成效。此类内生性问题采用平行趋势检验和安慰剂检验等方法较难解决其原则性问题,Rosenbaum et al.1983)提出的倾向得分匹配法(PSM)更适合解决该问题[26]

倾向得分匹配法在明确处理组与控制组的前提下,假设企业a属于处理组,通过logit回归估计倾向得分,在控制组中找到某企业b,使得企业a和企业b倾向得分尽可能相近,于是根据可忽略性假设,企业a和企业b进入处理组的概率相近,从而具有可比性。该办法很好地解决了处理组和控制组在受到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冲击前不具备共同趋势假定的问题,可以很好地识别实验效果。

故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运用倾向得分匹配法克服可能由于样本选择偏误带来的内生性问题,故本文设定的计量模型如下:

TFPit=β0+β1DID+λControlit+Ind+Year+εit 1

为避免多期DID的多重共线性,借助Beck等的做法,只采用treattime的交乘项DID作为核心解释变量[24]。由于2019年公布的第六批直辖市在本文的样本区间内尚未通过三年的复合期,且四个直辖市的示范点均是其下属区,难以找到有效的对照组,故出于样本有效性和政策评估的时效性考虑,本文参考大多数学者的做法,剔除了2019年公布的第六批示范城市,同时删除了全部的直辖市区和县级市[11]。以20122018年入选的五批共54个地级市为处理组,其余城市为控制组。具体地,如果城市it年被评选为知识产权示范城市,那么设定该城市在t年及以后的DID1,否则设置为0

Controlit为一系列的控制变量,具体包括:资本密集度(Capinten),人均总资产的自然对数值;企业年龄(Age),企业注册年份截至2020年的时长的自然对数;独立董事比例(ID),独立董事人数与董事会总人数的比值;盈利状况(ROA),营业利润和资产总额的比值;资本结构(Lev),企业的资产负债率;现金流量(Cash),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营业收入的比值;劳动密集度(Labor),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与营业收入的比值;企业规模(Size),企业员工总数的自然对数。

Ind和∑Year分别表示年度固定效应和行业固定效应,εit为随机扰动项。

在匹配方法上,本文采用的是卡尺近邻匹配方法对初始样本进行重新配对,具体参数设置在0.05卡尺内的1:1近邻匹配。此外,为了防止样本的自匹配,我们采用的是逐年匹配而非混合匹配的方法,删除不满足共同支撑的假设后,最终样本数为15182个。

四、实证结果分析

(一)倾向得分匹配结果

PSM结果需消除匹配前后的系统性差异,为对此进行验证,需进行平衡性检验。表1列示了PSM前后各匹配变量的T值检验结果。从表1的实验结果可以看出,匹配后各控制变量组间均值差异均显著低于匹配前的差异,且匹配后组间均值差异的绝对值均小于3%,且统计量的显著性均有所降低,故本文认为匹配后实验组与对照组不存在系统性差异,通过了平衡性检验。

此外,理想的匹配还需要同时满足共同支撑假定。图2a)和图2b)分别呈现了匹配前后的核密度函数图。由图2可知,相较于匹配前实验组和对照组倾向得分的重叠区域,匹配后实验组和对照组的重叠区域明显扩大,较好地满足了共同支撑的条件。综上,通过平衡性检验和共同支撑假设可知,匹配后得到的样本消除了系统性差异和选择偏误,匹配结果较为理想。

(二)基准回归

2为主回归检验结果,由第(1)列至第(5)列为在控制了年份及行业效应的基础上逐步加入控制变量。结果表明,重点考察变量DID的系数均显著为正,由此可见,当实验组与匹配的控制组企业多数特征相似时DID,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的建设显著促进了实验组的企业升级。

(三)稳健性检验

为了保证实验结果可靠,通过以下一系列方法进行稳健性检验。

1.平行趋势检验。

使用双重差分的前提是满足共同趋势假定,即在政策实施前,处理组和对照组需有相同的变化趋势。为了验证这一点,本文借鉴以往学者做法,采用事件分析法进行动态检验。

为了避免多重共线性,本文将政策实施后的第四年作为基准年份,即在回归中不纳入该年份的虚拟变量。由于本文涉及的样本区间囊括了事件发生的前十年和事件发生的后八年,且事件发生的前六年至前十年样本数较少,故本文对其进行截尾处理,即将其合并至事件发生的前第五年。从图3的回归结果看,在知识产权示范城市设置前的回归结果均不显著,这表明在政策实施之前,处理组和控制组呈现相同的增长趋势,平行趋势检验通过。而在政策实施后的年份里,p值显著下降,Post5Post6Post7Post8均显著,这表明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对企业升级的影响存在一定的时滞性。因此,平行趋势检验得到满足。

2.更换匹配方法。

前述实证采用0.05卡尺范围内的1:1近邻匹配,为考察不同方法对PSM—多期DID结果的影响,以0.05卡尺范围内的近邻匹配(1:3)再次进行回归。由回归结果可知,更换匹配方式后的DID系数仍然显著为正,这表明PSM—多期DID结果可靠。

3.替换被解释变量。

不同方法测度的全要素生产率存在着较大的区别,即使在同一种方法下,不同参数的设置也会对结果造成影响[25]。前文采用LP法对企业全要素生产率进行度量,为了使研究更严谨,采用OP法对企业的全要素生产率进行再测算,DID的系数仍然显著为正,这说明本文结果稳健。

虽然全要素生产率由于其综合性强和涵盖信息全面的优点备受学者推崇,但正如前文所言,不同的计算方法和不同的参数设置会对结果造成较大的影响,由此,也有学者选择用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刻画企业升级[25],故本文以劳动生产率量化企业升级进行稳健性测试。结果显示,DID的系数仍然显著为正,结果充分验证了本文基准回归结果的稳健。

4.安慰剂检验。

由于在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开始建设之前,可能存在其他因素会导致企业升级。为排除这一可能,本文以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开始建设之前的各年份(20082011年)作为研究样本进行反事实检验,将第一批被评为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的时点提前两年。显然这是传统的双重差分模型,故在本文原有模型的基础上引入政策实施虚拟变量time和政策分组虚拟变量treat。若估计系数显著为正,则说明企业升级并不一定是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导致的,可能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而回归结果显示,假定核心解释变量并不显著,即真实时点设置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可以促进企业升级。

五、机制检验

(一)中介机制检验

为了验证假说2,本文继续探讨机制分析中涉及的中介机制。基于理论分析,本文认为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能够通过提高企业创新意愿和创新能力促进企业升级。为此,本文构建了中介效应用于检验:

Mit=β0+γ1DID+λControlit+Ind+Year+εit 2

TFPit=β0+θ1DID+θ2Mit+λControlit+Ind+Year+εit 3

其中,M为中介变量,关于创新的定义,借助王平[27]、王海成[17]和庄旭东[28]的研究,本文分别从创新意愿和创新能力两个维度衡量企业创新,采用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度量企业创新意愿,采用上市公司发明专利申请数加一的自然对数表征企业创新能力,其余变量的定义与基准模型一致。关于外部政策环境的度量,本文借助郭丰[29]的研究,从制度供给和司法保障两个维度衡量企业的外部政策环境,采用地级市现行有效的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工作文件数量的总和作为知识产权制度供给的指标,采用城市层面万人知识产权审判结案数作为司法保证强度的衡量指标,数据来源均为北大法宝网整理得到。

4是企业内部技术创新中介检验的回归结果,可以发现,列(1)和列(3)的回归系数均通过了显著性检验,且列(2)和列(4)中DID的回归系数相较于主回归系数有所降低,说明企业创新的中介效应存在,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的建设可以提升信息披露者以及其竞争对手的创新意愿,创新能力也会在此过程中得到相应的提升。即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对激励企业技术创新均有着显著的促进作用,而企业创新可以在为企业提供更多的知识储备的同时提升企业的技术能力,为企业升级提供重要的支撑和保障,从而促进企业升级,假说2得证。

5是外部政策支持的中介检验的回归结果,同样符合中介变量的判断标准,说明优化企业升级所需的外部条件的中介效应存在,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的建设可以促进示范城市不断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一系列制度,增加知识产权的制度供给的同时,提升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强度,即可以看出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的建设会优化企业升级所需的外部条件,为企业升级营造了稳定且可靠的外部环境,从而使得企业有更多的精力和资源打造核心优势,为企业升级赋能,假说3得证。

(二)异质性检验

6给出了位于不同行业竞争激烈程度的企业样本的回归结果。本文采用赫芬达尔指数(HHI)来衡量不同制造业行业的竞争激烈程度,并根据行业的赫芬达尔指数与其中位数的高低进行比较,将企业分为行业竞争程度较高和行业竞争程度较低企业两组。回归结果显示,“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会同时促进行业竞争程度较高和行业竞争程度较低企业的企业升级,但对行业竞争程度较高组企业升级的促进效应显著高于行业竞争程度较低组,可能原因在于,对于行业竞争程度较高的企业而言,其所处行业竞争激烈,其创新成果被竞争对手模仿的可能性较大,使企业丧失竞争优势[30],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可以提升企业创新的积极性,进而促进企业升级。

六、结论及建议

持续推动制造业企业升级是实现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的建设在此过程中起着必不可少的作用,本文以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作为自然实验,通过PSM—多期DID的方法验证了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对制造业企业升级的重要影响。得出以下结论:第一,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的建设显著促进了制造业企业升级,这一结论在经过更换匹配方法、更换被解释变量、更换被解释变量衡量指标以及排除其他政策干扰等一系列的稳健性检验后仍然成立。第二,企业的创新能力、创新意愿、知识产权制度供给和知识产权司法保障在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和企业升级之间存在中介效应。第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行业竞争程度较高的企业和成长型企业的正向影响更大。

根据以上结论,得到了以下启示。第一,为了促使地方政府主动作为,国家应积极鼓励更多城市申报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引导地方政府加强对企业创新的支持力度,进而促进企业升级。第二,由于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对不同行业企业影响存在着异质性,地方政府在将知识产权工作融入区域经济发展时,应有的放矢地实施知识产权工作,从而更好带动不同行业的企业升级。

注释:

①参见pku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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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玉燕2015年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现为安徽大学经济学系主任,安徽大学副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产业升级与产业政策研究;王春燕(通讯作者),安徽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制造业企业升级,邮箱:2294808256@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