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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能力、模仿能力与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执行成本——论TRIPS条件下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侵权的必然性

信息来源:《世界经济研究》2008年第3期 发布日期:2008年05月23日 15:50

  内容提要:TRIPS要求所有WTO成员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达到一个最低标准,这使得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不得不提高它们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已有研究表明,这对落后国家的经济福利是不利的。本文进一步显示,知识产权保护与一国的创新能力和模仿能力相关,在创新能力较弱的时候就对知识产权实施较强的保护,会使政府的执行保护的成本很高,导致中国这样发展较快,而经济还相对落后的国家必然出现知识产权侵权现象。

 

  关键词:知识产权,创新能力,模仿能力,执行成本

 

  一、引言

 

  近年来,美国每年都发表一份特别301报告,把中国等发展中国家(以及某些发达国家)列入侵犯知识产权的观察名单或重点观察名单。其他发达国家也在用各种手段强调保护知识产权。他们这样做的一个主要依据就是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这一协议要求全球所有WTO成员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达到某种最低标准。由于这些标准都显著高于许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因此大多数国家都在TRIPS达成之后大幅度修改了本国的法律和相关规定,以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然而,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是,尽管许多国家都建立了更加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但是这些法律的全面实施却并不容易。我们可以看到,一方面,这些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在加强,对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也不断增强,但另一方面,盗版、冒牌、侵权的事例还是层出不穷。

 

  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保护中的南北关系,已有不少研究了。绝大多数的研究都显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实施与发达国家一致的、较强的保护,对发展中国家的静态福利是不利的,从长远动态角度看,也并不一定是有利的(例如见Helpman1993Panagariya1999Lai and Qiu2003Grossman and Lai2004)

 

  本文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从另一个侧面分析TRIPS条件下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本文想回答这么一个问题:为什么在中国这样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已经根据TRIPS进行修订并且相当完备的国家里,仍然会有大量知识产权侵权事件?这中间有没有必然性?本文是想指出,一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必须与经济发展的水平相适应。在全球发展水平相差极大的不同国家之间实施协调一致的TRIPS必然会导致相对落后国家实施不力,从而侵权事件增加。相反,如果允许相对落后的国家实施相对较弱的保护,或许这种侵权事件会更少些。

 

  下面第二节先就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发展中国家的福利影响及微观企业反应进行分析;第三节从模仿能力、创新能力和政府执行成本方面对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进一步的讨论;最后第四节给出结论。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福利影响与企业的模仿动机

 

  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是为了激励创新,而创新是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同时,创新使产品的多样性提高,也使消费者的福利提高。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对创新产品的垄断权。保护程度越高,也就是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创新者对创新产品的垄断程度越高,它的一个主要表现就是产品的价格越高。在一个封闭的国家里,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应当是使保护得到的收益至少不低于扭曲导致的损失。如果对一种创新产品给予无限的保护,那么所有者处于绝对垄断地位,不仅会使产品价格大幅度提高,降低消费者的福利,而且垄断者也会失去进一步创新的动力,保护得到的收益就会大大低于扭曲造成的损失。

 

  而在开放条件下,如果一方是发达国家,另一方是发展中国家,前者创新,后者模仿,则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至少在短期内会使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受到损失。假定在双方的保护程度不同时(比如发达国家保护很强,而发展中国家很弱甚至没有保护时),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可以无成本地模仿发达国家的创新产品,而当发展中国家也像发达国家一样进行保护时,其模仿生产的成本就会显著高于低保护时的情况,也会高于发达国家企业(不包括创新成本)的生产成本。这时,就可能发生知识产权侵权事件。

 

  让我们来看一个极端的简单例子。假定一个封闭(发达)国家只生产一种产品。在图1中,D线代表需求,垄断情况下与此相应的边际收益曲线为MRPC,为不变的单位成本曲线,它没有包含创新成本。假定创新成本为R。我们来比较政府给予创新补贴和实施专利保护的福利影响。在政府创新补贴下,假定创新得到完全的补偿,并且政府的补贴来自一次性的税收。这时生产者根据不变的单位成本进行竞争性生产,没有垄断者,产品的价格和产量分别为PCQC。这时,消费者剩余为a+b+c,而生产者没有利润或剩余。社会的净收益为a+b+c-R。但是如果政府不是给予补贴,而是对创新产品实施足够强的专利保护,这就等于给了创新者一个独家生产的垄断权。这时,创新者就会利用其垄断势力少生产一点产品来索取较高的价格。这时的价格和产量就分别为PMQM。显然,消费者剩余减少为a,生产者得到了利润b,而社会的净福利下降到a+b-R

 

 

  上面只是比较了一个封闭国家内政府补贴与专利保护之间的福利差异。现在假定有两个国家,一个是有创新能力的发达国家,另一个是只有模仿能力的发展中国家。我们来看可能出现的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根据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产品由发达国家发明出来后,如果发达国家政府对创新成本给予补贴,则不仅发达国家消费者可以在较低的价格(PC)上消费,而且发展中国家也可以按此价格进口(不考虑运输成本和其他贸易壁垒)。假定发展中国家消费者的偏好与发达国家相同,发展中国家可以通过进口得到净收益a+b+c。显然,在这个极其简单的例子中,这对发达国家创新者没有损害,而使发展中国家,从而使整个世界的福利提高。

 

  第二种情况:在发达国家政府给予创新补贴、产品的生产是自由竞争的情况下,发展中国家可能不会仅仅满足于进口,其厂商会对来自发达国家的创新产品进行模仿。假定发展中国家的模仿成本唯一地取决于专利保护的程度,则在没有专利保护的情况下,它就没有模仿成本。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劳动等要素成本低于发达国家,模仿生产出来的产品价格(经质量调整后)仍可能低于发达国家。这样,发展中国家就可能会逐步自己生产来取代进口,甚至还会转而向发达国家出口。但是从上面的图中可以看到,在竞争性生产的情况下,没有超额利润,因此,随着价格的下降,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消费者剩余都提高,整个世界的福利水平甚至比第一种情况下还要大。在动态的情况下,发达国家又会创新出新的产品来,出现产品生命周期理论所描述的情况。

 

  第三种情况:发达国家给予专利保护而不是创新补贴,使价格上升到PM。这时,如果发展中国家给予同样的保护,则在严格的保护下,发展中国家的生产商要生产该产品就必须支付专利许可费。如果支付的专利许可费不足以弥补它所能得到的利润,发展中国家就不会有厂商去购买专利进行生产,而只能以PM价格进口该产品。除非发展中国家某个企业支付专利许可费后获得独家生产和销售权,使其获得的利润至少不低于专利许可费,生产才可能转到发展中国家。但是无论哪种情况,发展中国家都是受到净损失的,因为消费者的剩余大幅度减少了。如果支付的专利许可费等于利润&,则企业没有额外收入,而消费者剩余减少了b+c,而且专利许可费是支付给发达国家的,这也是社会的净损失。

 

  第四种情况:在专利保护的情况下,如果发展中国家企业不支付专利许可费就侵权生产而不受到惩罚,它就可以在高于PC低于PM的任何价格下进行生产,并能因此获得超额利润。但是如果发展中国家很多企业都这样做,导致侵权生产是竞争性的,则价格会降低到PC的水平(甚至更低),这时发展中国家得到的社会净得益就如第二种情况,只是第二种情况是合法生产,而现在是“违法”进行生产。

 

  显然,由于对创新成本估计的困难等原因,发达国家没有实施创新全额补贴,而是采取了专利保护等手段,因此上述第一、第二种情况没有发生。在后两种情况中,发达国家希望看到的是第三种情况,而现实世界中许多发展中国家出现的却是第四种情况。之所以会这样,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政府对知识产权实施保护是有执行成本的。

 

  三、模仿能力、创新能力与执行成本

 

  如果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强弱可以用垄断价格的高低来表示,那么保护程度越弱,垄断价格也越低。在不考虑政府实施保护的情况下是否有侵权事件,以及侵权程度多大,取决于发展中国家的模仿能力。我们假定发展中国家至少在相当一段时间里没有能力使价格(质量调整后)降低到PC以下,则发展中国家的模仿能力越弱,即模仿后经质量调整的价格越是高于PC,那么保护程度可以越强一些,否则保护程度就必须降低。但是,在TRIPS条件下,无论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水平多高,模仿能力多强,都要实施与发达国家一样强的知识产权保护,这时侵权事件是否出现,很大程度上就取决于政府对相关法律的实施强度了。这实际上就是目前在发展中国家较普遍的执行难问题。假定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执行成本是侵权生产发生率的一个固定比例,那么显然,侵权生产越多,保护成本就越高。当发展中国家没有创新能力,只有模仿能力时,执行成本随着模仿能力的提高而提高。就发展中国家本身来说,当侵权生产(模仿)是竞争性时,其价格维持在PC,其消费者得到消费者剩余。a+b+c,而政府实施保护,会使价格上涨(上涨幅度视保护力度而定),这会使消费者剩余减少,同时政府还要有一块净支出。我们可以看到,在模仿能力很弱时,执行成本也低;但是随着模仿能力的提高,其执行成本也不断提高。如果政府不愿意或无力支付这一成本,侵权事件就会不断发生。这就是说,当模仿能力很低,并且没有创新能力时,保护程度可以很高(或者说保护程度多高都无所谓)。当模仿能力逐步提高时,保护程度反而要降低,才能降低侵权事件的发生。

 

  这样的话,不就等于不要保护了吗?不是的。如果发展中国家一点创新能力也没有,从发展中国家的即时利益来说,确实还是不保护好。但是从长远发展来看,创新是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没有创新就永远赶不上发达国家。因此是否要保护,以及保护的水平多高还取决于创新能力。如果发展中国家有创新能力了,政府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就能够使企业获得一定的超额利润,从而激励创新。显然,当创新能力还比较弱的时候,实际保护程度也应当弱一些。只有当创新能力达到一定程度后,保护才能逐步提高。

 

  本文这里把创新能力定义为需求曲线D(也即平均收益)与边际收益MR之间的差。这也是对垄断势力的测度,即在保护下,创新者有多大的垄断势力。图2显示,发达国家创新能力较强,其在保护下任一产品利润最大化时的平均收益曲线D与边际收益曲线MR之差为PM-PC;而发展中国家创新能力较弱,其在保护下利润最大化的平均收益曲线D与边际收益曲线MR*之差为-PC。显然,-PC小于PM-PC,发展中国家的实际保护程度可以较低些。这就是说,如果发达国家专利保护下的专利许可费为PM-PC,则发展中国家应当为-PC。随着创新能力提高,两者的差扩大,保护程度可以随之提高。

 

 

  我们也类似地定义模仿能力。假定一个发展中国家在没有一点模仿能力时,即使没有任何专利保护,它也只能按PM的价格进口发达国家的创新产品。当它有模仿能力后,它就能够以PM或低于PM的价格生产。模仿能力越强,成本从而价格就越低。显然,当发展中国家也实施与发达国家一样强的保护时,只要发展中国家的模仿能力从而生产成本高于PC,它就不可能进行生产,因为这一生产成本加上专利许可费PM-PC,其价格就会高于PM。但是如果它侵权生产,它就有利可图。

 

  现在假定发达国家任一产品的潜在创新能力为PM(即产品一旦创造出来,在专利保护下,它可以索取的垄断价格为PM),而发展中国家为。再假定发展中国家的模仿能力也为。现在来看几种可能的情况。

 

  第一种情况:发展中国家严格执行与发达国家一样的保护,则价格维持在PM上,没有侵权事件,消费者会损失(b1+c1)(b2+c2)两个梯形的面积。同时,政府要支付执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本。当然,在这样严格的保护下,发展中国家的创新也会得到鼓励。潜在的创新者创造出另一种产品并能够因此而获得的超额利润为b2。对创新的保护不仅可以使创新者得到垄断利润,而且推动了全要素生产率(TFP)的增长,从而有利于经济的长期增长。政府的政策就是在消费者损失加上执行成本与创新者得益加上TFP增长这两者之间权衡。

 

  第二种情况:发展中国家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但是不执行(几乎如同没有保护),则国内企业就会进行侵权模仿生产。由于模仿能力还不是很强,侵权生产的价格为。这时相对于严格执行保护来说,消费者剩余增加了(b1+c1),但是没有超额利润,也没有执行成本。同时,国内的创新能力不能发挥,TFP不能提高。政府的政策就在增加消费者剩余(b1+c1)与不提高TFP之间权衡。

 

  第三种情况:发展中国家政府实施一定程度的保护,将实际保护水平维持在。这时,相对于高保护来说,消费者仍然能够得到(b1+c1),但是国内创新者得到了激励,获得了超额利润b2,同时,经济增长有了进一步的动力。当然政府要付出保护的执行成本,但是这一成本比第一种情况下低。由于发达国家要求的保护水平为几,而实际执行的保护程度为PM,因此对于发达国家的创新产品仍然会有侵权事件。但是从发展中国家自身的利益出发,政府的政策就是在消费者得益、创新者利润加上TFP增长与执行成本之间权衡。显然,这种情况优于前二种。与第一种情况相比,它的执行成本较低,又有消费者剩余的增加,而创新者得益和TFP增长相同。与第二种情况相比,它支付了执行成本,但是获得了创新的激励。

 

  从上面的讨论我们可以看到,不同的实际保护程度会产生不同的扭曲,会要求支付不同的保护成本,并带来不同的经济利益。政府的政策应当是使扭曲和成本尽可能降低,使收益尽可能提高。当然,上面的讨论中并没有考虑在发生侵权事件时,发展中国家还会面临来自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摩擦,这实际上也是有成本的。

 

  四、结论与政策性推论

 

  从以上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到两个主要结论。

 

  第一,发展中国家按照TRIPS要求实施与发达国家一样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对发展中国家是不利的。在中国这样模仿能力很强的国家里,由于政府要支付相当高的执行成本,而实际收益不高,因此在相当长时间内,知识产权侵权的发生是有其必然性的。

 

  第二,这并不是说发展中国家就不要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了。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激励创新,推动经济的长期增长,因此发展中国家也应当保护知识产权。但是实际的保护程度应当与其创新能力和模仿能力相适应,随着创新能力的提高而逐步加强,使短期的损失降低,而长期的得益不断提高。

 

  根据这两个主要结论,我们还可以得到两个政策性推论。

 

  第一,在与发达国家谈判的时候,我们应当让发达国家明白,高强度的保护对发展中国家不利,在目前情况下,侵权事件是有其客观必然性的。发达国家要大幅度地降低发展中国家的侵权事件,就必须或者补偿发展中国家政府的执行成本,或者显著地降低正版产品的价格。

 

  第二,发展中国家只有迅速提高自身的创新能力才有可能真正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打击侵权只是消极的办法。而要提高创新能力,就必须提高对创新的投入并加强人才的培养。人才的培养是最重要、最根本的。有了人才,创新能力才能真正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才有真正的意义,保护、创新、发展才会走上良性发展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