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有关部门预计,中国的无线增值业务销售额将由2001年的近1.2亿美元到2004年的超过3亿美元。然而,CP/SP们(无线增值业务服务商)在赚取丰厚利润的同时,也面对着各方的挑战,包括管理现代化、市场竞争加剧、知识产权保护、产业链协作等。
其中,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彰显,而SP业务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最主要是著作权(版权)。从CP/SP遭遇知识产权问题的先后顺序来看,首先是增值业务设计时如何取得合法著作权,其次是在网上销售数字产品时怎样保护其合法权益,最后是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CP/SP应怎样履行协助义务以规避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会有哪些问题
CP/SP的增值业务产品主要来源有三种:自行创作、购买获得使用权、网友无偿提供。
自行创作的增值业务产品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一些势力较强的CP/SP往往雇用一些专门人才来创作增值业务产品,包括具有少量文字的文本短信、个性化的图片和铃声、游戏等等,这里就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增值业务产品著作权的归属问题。应与雇员明确约定该作品属于职务作品,其著作权由CP/SP享有。在与该增值业务产品有关的版权或其他法律纠纷中,CP/SP具有当事人主体资格,应对该增值业务产品有关的版权承担法律责任。二是雇员创作侵权问题。CP/SP应对雇员进行知识产权的教育,使其创作时避免侵权。例如:在制作铃声短信之时,很多情况下需要使用一些名曲或流行歌曲的曲子,而这类材料往往受著作权保护,应首先获得其使用权。
【案例】在2002年,广州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定某著名网站未经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许可,擅自使用《血染的风采》做手机铃声下载,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须赔偿其损失一万余元。
又如在创作图片增值业务产品时,需要使用某些图标或图案,若申请了专利或具有版权,则应先获得权利人的授权。另外创作之时也应注意其他一些容易侵权的情形,特别是侵犯他人隐私、名誉和肖像等权利。
购买使用他人创作的增值业务产品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自行创作增值业务产品往往需要投入较多的人力、财力,成本相对较高,而且很难满足客户对增值业务产品的海量需要,因此CP/SP往往采取另一种方式即购买使用他人创作的增值业务产品。从来源看又有两种情况,一是获得其他CP/SP有关使用的授权,二是通过付费获得个人创作者的授权。
对于使用其他CP/SP的增值业务产品一般涉及的是双方的合同关系问题,但其中存在这种风险,即增值业务产品作品本身涉及知识产权问题,或者是侵权或者是被侵权。若是侵权,譬如侵犯他人的版权,那么法律责任由谁承担?如该CP/SP获得的授权仅仅是作品的使用权,并无权转让该作品的著作权,在侵权时CP/SP是否应承担责任?如果获得的是作品的整个版权,又承担何种责任?若是被侵权,谁是真正的受害者?谁有诉讼主体资格?获得的赔偿金归谁所有或如何分配?为了规避或减少增值业务产品知识产权纠纷方面的法律风险,双方在签订合同之时应该注意并予以明确。
通过支付费用获得个人创作者的授权,这里面也同样涉及到如果增值业务产品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话,谁来承担责任?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用两种合同来调整因作品授权他人使用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即著作权许可合同和著作权转让合同,建议CP/SP与个人创作者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买断其著作权,以免个人创作者再把同一作品授权给其他CP/SP使用。当然,也要明确规定若个人创作的产品本身即为侵权产品时(主要是其利用的创作素材,如图片、铃声音乐等侵权),个人创作者法律责任的承担。
【案例】目前,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国内首例手机短信游戏软件侵权案。本案中保利达公司在2003年3月26日向国家版权局申请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同年4月18日取得登记证书,登记号为:2003SR2619,软件名称为“三国志短信游戏软件V1.0”。而讯龙网站(国内最大的短信服务商之一,拥有200万每月付费用户)从2002年11月开始就一直在网络上公开推广、经营该游戏。按照保利达公司的说法,其并没有获得过保利达公司的合法授权,于是保利达将讯龙告上了法庭。这件案子本来只是保利达和讯龙之间的事情,但后来又牵涉到广州维京、香港网历、Imoeba等公司,先后共有五家公司成为首例手机短信游戏软件侵权案的当事人,令断案难度加大。因本案正在审理中,所以目前无法断定究竟是谁侵权。
网友无偿提供的CP/SP增值业务产品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由于网友所提供的产品是否为原创很难得知,所以极易发生侵权,而且被诉侵犯他人著作权后也难以与其联系。在这种情况下,CP/SP如想避免法律风险,要充分利用网络服务合同来避免在知识产权纠纷中陷于被动。例如,可在网络服务合同中约定,当第三方投诉CP/SP网上由网友无偿提供的CP/SP产品侵犯其著作权时,CP/SP有权将该有争议的产品先行转移或删除,并要求双方在一定期限内提交证据或说明。并规定即使后来证明网友产品并未侵权也不用对网友承担责任。
【案例】2003年12月1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新浪起诉搜狐侵犯著作权案的重审判决:搜狐败诉,赔偿新浪人民币21万元;并在搜狐首页连续24小时刊登道歉声明。当时新浪提供了4000多页的证据,指控搜狐对新浪短信频道手机图片、财经频道、体育频道的内容进行剽窃和抄袭,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这场被称为国内首例手机图片短信侵权的标志性的纠纷,给众多的CP/SP们敲响了警钟。
采取哪些措施保护合法权益
首先是版权技术保护措施。主要包括反复制设备,控制进入受保护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追踪系统、标准系统、电子版权管理系统以及电子水印、数字签名等等。
例如可以使用“数位浮水印”保护图像和声音产品。“数位浮水印”类似于传统水印,所不同的是它一般是看不见的。如果要打开一个从Internet上下载的音像文件,看看是否有“数位浮水印”,必须要借助相应的软件。
其次是设定版权管理信息。版权作品在上网时加载的一定的著作权信息,如作者、联系方式、授权条件、权利有效期等,则著作权授权就有了较明确的方向。把版权管理信息与技术保护措施结合起来有利于追查侵权者。
第三是积极调查侵权行为。对侵权行为的追踪的前提,就是要事先在要保护的业务产品上设定版权管理信息与技术保护措施。
根据最新的法律规定,CP/SP应在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履行以下义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CP/SP在明知侵权发生或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后,负有采取移除侵权增值业务产品等措施停止侵权增值业务产品继续传播的义务。
2、在著作权人已提出确有证据的索要请求,要求CP/SP提供侵权人网络注册资料的情况下,负有提供该注册资料的协助义务。反之,如果没有证据,而且著作权人没有说明正当理由的,则视为未提出警告或索要请求,CP/SP可以置之不理。
3、CP/SP应著作权人的要求采取移除等措施制止侵权行为,是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合法行为,不应为此向被控侵权人承担违约等法律责任。如果著作权人指控的侵权不成立,而CP/SP采取措施给被控侵权人造成损失的,CP/SP不必为此项被控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该责任应由提出不当警告的著作权人承担。CP/SP应当恢复原来被错误移除的作品内容。
可见,是否积极主动地协助解决知识产权的纠纷,是CP/SP应否承担他人提供的增值业务产品发生侵权责任的分水岭。
(作者系中国第一个知识产权博士后,一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