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行业动态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行业动态 -> 正文

IT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变化

信息来源:互联网周刊  发布日期:2004年09月27日 16:33

    最近一、二十年随着IT及其相关行业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发生了许多重大变化。一个值得关注的趋势是,发达国家的政府和厂商试图通过扩展知识产权保护的适用范围、统一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惯例,巩固其在IT行业的垄断地位,这阻碍了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进步,给发展中国家IT及其相关行业的发展带来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20世纪80年代开始,世界各国纷纷以著作权法作为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形式。198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著作权法(修正案)》,将计算机软件正式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为什么美国政府和企业会首先选择以著作权来保护计算机软件?这主要是因为,与专利权保护相比,版权保护更为便利:著作权保护不需要披露,不需要注册,软件从问世之日起就可以自动得到保护;由于有伯尔尼公约和WTO框架下的TRIPs,软件几乎能够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保护。

  值得指出的是,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和其他领域的技术创新有很大的不同:一方面,软件开发仍然是“业余爱好者的工艺活”,其基本知识可以从大学、研究机构甚至网上直接获得;另一方面,软件开发除了编程之外,通常还需要借助于信息系统、硬件支持、项目管理等技术,所以,即使你能够掌握现有的技术,仍然难以跨越软件业的进入壁垒。与知识产权保护更为相关的一点是,软件开发经常需要借鉴已有的思想,很少能够完全独创。正如Foray1995年指出的:“创新活动的基本模式已经从完全新颖和强调首创转变为新的模式。在这种新的模式中,创新主要不是靠技术上的重大突破,而是靠对已有技术的日常开发。”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所保护的是“思想的表现”而非“思想”。因此,直接复制原有的软件是非法的,但是如果生产出来的软件和原有软件的表述方式不一样,哪怕新软件和原有软件的功能相同,甚至哪怕新软件是通过接触原有软件、或是对原有软件进行“反向设计”(reverse engineering)之后才开发出来的,法律上都是许可的。就像把一台汽车拆开之后,通过研究其部件和结构,可以学习到制造汽车的很多技术一样,如果把原有的程序进行分拆和重新翻译,比如将机器语言翻译成编程语言,技术人员也可以学到很多软件开发的技术。传统的制造业可能在生产程序中隐藏大量的“秘密技术”,但是软件的“诀窍”有很多是可以通过“反向设计”直接获得的。正是因为这一点,发达国家的政府和企业对现有的著作权法并不满意,因此他们设法限制软件开发中的“反向设计”。欧洲的主要软件开发商对欧洲理事会施加压力,最后欧洲理事会对“反向设计”提出了限制,“反向设计”只有在为了实现和原有程序的“交互操作”(interoperability)时才是合法的。美国在1987年的判案(Whelan Assoc. vs Jaslow)中声称,著作权保护的不仅仅是软件的“编码”,还包括“结构、次序和组织”。这就背离了著作权法只保护“思想的表述”的原则。由于受到来自各个方面的反对,到了20世纪90年代,有关的判案又开始重新回归到著作权保护的基本原则上。

  除了利用著作权对软件进行保护之外,有些发达国家还对软件进行专利保护。到20世纪90年代末期,软件专利的总数超过12000项,包括了决定电脑屏幕上图形区域的边界、自动将2维图形转化为计算机可表现的3维图形、对存款和贷款账户进行通货膨胀调整等。从这些案例中能够看出来,专利保护和著作权保护的不同是,专利直接保护的是“思想”。这将给技术扩散和技术进步带来更大的障碍。美国的一家公司申请了有关计算机屏幕显示的专利,结果是任何公司如果想在计算机屏幕上设置光标,都要向这家公司缴费,大约300多家硬件和软件商,包括IBM、富士通、德州仪器等均为此专利缴纳了费用。在另一个案例中,美国专利和商标办公室(PTO)批准了一项应用于密码学和证券分析的数学方法的专利,该方法使用了两个素数,以加快破译密码的速度,对该方法的专利保护禁止了任何使用素数提高破译密码速度的做法。由于计算机编程中逻辑性更强,有时候可能只有一种解决问题的途径,当惟一的方法被授予专利保护之后,其他厂商便只能接受被切断去路的结果。这就好像有人要到河的对面去,这条河上原来已经有了一座桥梁,造桥的人天天坐在桥上向过往的行人坐地收银。想要另外修建一条不收费的桥?政府的政策却明确告诉你,在这条河上再建任何桥梁都是禁止的。

  发达国家不仅试图扩展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还千方百计地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发展中国家的盗版现象尤其引起发达国家的关注,美国贸易代表处就曾经运用超级301条款对巴西、泰国等国的盗版行为实施制裁,泰国的一届政府甚至因此而下台。从局部均衡的角度来说,盗版损害了软件所有者的利益,但从一般均衡的角度分析,盗版究竟将增加还是减少社会福利呢?这仍然是一个争议中的问题。盗版可能使得原版软件的价格上升,也可能意味着原版软件的价格下降。上升是因为原版软件的生产商需要征收更高的价格以弥补其因为盗版而遭受的损失,作为垄断者的发达国家软件商将使用歧视定价的方法,对不同收入水平的消费者征收不同的价格。但是,原版软件的价格也可能降低,如果这样的话,从一般均衡的角度来看,这可能会增加社会福利。此外,原版软件价格提高会减少软件的多样性,这将给社会福利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取决于消费者对多样性的偏好,如果消费者对多样性的偏好程度较高,则社会福利水平降低,但是如果消费者并不需要太多的多样性,价格提高反而减少了“过度”的多样性,有利于社会福利的提高。

  除了利用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尽量扩大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以外,IT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变化还有乌拉圭回合通过的《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TRIPs),在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和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三个方面强化了IT行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主要反映了发达国家希望借助WTO规则对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施加影响,以及垄断厂商希望通过私有协议等方式直接对行业内的其他竞争者进行限制。

  IT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这些新变化,反映了技术创新和国际竞争中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地位的变化和利益的冲突:(1)新经济创新高潮逐渐低落,为整个IT行业发展作奠基的革命性创新已经基本完成,技术创新转变为以常规的边际创新为主;(2)在激烈的竞争中,企业R&D费用日益增加,但是R&D的效果却很难评估,产品生命周期缩短了,企业投资的预期收益面临着更大的不确定性;(3)企业竞争中成本优势越来越重要,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差距会逐渐缩小,而发展中国家的成本优势对发达国家形成严峻的挑战;(4)发达国家IT业的市场潜力几乎被挖掘殆尽,而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亚洲国家,表现出巨大的市场潜力,全球企业争夺新兴市的竞争日趋白热化。

  如果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演进被发达国家的利益所扭曲,将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进步和IT行业的发展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1)新经济增长理论指出,知识的“准公共产品”性质使得后一代人或后进国家能够以更低的成本开发出新的技术,这样才保证了可持续的经济增长、穷国与富国之间的收入差距趋同;但是,对知识产权失当和过度的保护将阻碍发展中国家获得较为先进的技术,使得“数字鸿沟”越来越大;信息技术的革命意义本来在于极大地便利了信息的储存、处理和传播,但是企业的私利和人为的樊篱使得“信息社会”仍然只是空中楼阁;(2)近年来,发展中国家的IT及相关行业发展非常迅猛,发达国家的厂商开始把发展中国家的企业视为自己未来的竞争对手;由于IT技术的网络效应,后来的厂商在很多情况下不得不沿用已经形成规模优势的技术、标准和产品,而在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下,这往往意味着发展中国家的厂商要缴纳过高的费用,甚至根本无法获得关键技术,从而无法实现赶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