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行业动态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行业动态 -> 正文

民企何时能走出“知识产权”的沼泽

信息来源:《中国民营科技与经济》2004年第8期 发布日期:2004年08月11日 14:12

    在近20年内,我国虽然建立起了一套知识产权法体系,但是实际上,当跨国公司向我们挥舞着知识产权利剑时,我们甚至还没来得及在风云变幻中静下心来细想对策,就已是伤痕累累了。

    近期范立明与摩托罗拉和三星的两个专利诉讼,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不成熟性暴露无遗。在这场蚂蚁与大象的较量中,政府和更多的民营企业清醒地意识到:在通往与国际接轨的强国之路上,我国政府和企业知识产权意识的薄弱。

    跨国企业早已向我国拉开了“知识产权”大战,那么,我国民营企业如何在这场大战中打个翻身仗该就成为民营企业家必须考虑的问题。

     民企何时能走出“知识产权”的沼泽

    【事态分析】

     知识产权弱国不可能是贸易强国

    目前,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已感到来自国际市场上的压力。我们分析各企业的利润来源就可以看出:一流的企业卖标准,二流的企业卖技术,三流的企业卖产品。这其中的竞争势力和利润高低自然不言而喻。

    至此,摆在民营企业面前的结论是:知识产权弱国不可能是贸易强国,惟有在出口商品中创立更多拥有知识产权的自主品牌,才能扭转这种被动局面。一个缺少知识产权、没有知识产权战略的民营企业乃至国家工业,如同坐在一个暂时沉默的活火山上,毁灭性的危机随时都可能爆发。

    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郑胜利教授认为,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工作正处于不容乐观的境地:一方面是对他人的知识产权尊重不够,另一方面则是对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例如,我国的发明虽然浩如烟海,但是其专利申请却寥若晨星,很多成果被外国人抢先注册。可见,我国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够。

    那么,如何改变现状呢?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邓军以国产手机厂商为例,认为:“应该从‘量’上,更要从‘质’上改变技术研发落后的局面。”

    有了核心技术,再加上知识产权的保护就等于是民营企业开拓市场的护身符。众所周知,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的拥有量,是世界各国公认的反映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乃至一个企业科技和经济实力、创新能力以及竞争能力的重要指标。由此我们可以推广之:要加大知识产权的健全和管理力度,同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企业科技创新的作用,小到各个民营企业,大到各级相关政府部门。

    【应对方法】

     民企应提高知识产权意识

    创新技术懒不得

    多少年来,我们一直在喊: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可是,目前我国发明专利只有韩国的1/4、日美的1/30,核心技术与关键装备基本依赖引进。韩国和日本对技术的引进与消化吸收创新的费用之比是1:10,而我国却是10:1,以致于容易陷入“引进一代、落后一代、再引进”的怪圈。 

    我国目前以自主品牌出口的产品在总出口产品种类中所占比例很少,绝大多数出口的产品仍是使用国外品牌的加工贸易和以贴牌为主的订单贸易,从长远来看,这种依靠出口低附加值的产品,只追求量的增长,而没有质的提高的出口模式,对提升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提高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交换效益十分不利。 

    我国民企提高利润的方法通常是,在一个行业的发展受到阻碍时,就转投另一行业,一段时期后,又遇到和原先行业同样的问题。追根究底是这些企业所涉及的行业,其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都掌握在大型跨国公司的手中。当我国民企发展到一定程度,威胁到那些跨国公司的利益时,他们必然会用自主知识产权来排挤我国民企。如果民企继续这种运营方式,势必会处处碰壁,惟一的出路就是要创新技术。
 
    例如,九十年代之前很少有人知道韩国三星公司是干什么的,而现在连以技术横行天下的索尼CEO每周都要研究一次有关三星的报告。在仅仅十多年的时间里,三星依靠在半导体、通讯以及数字集成等核心技术上的突破,成功的坐上了存储芯片、TFT-LCD、CDMA手机、显示器等高端产品的全球老大位置。

    按理说,韩国在IT产业上起步并不比我国早,但对核心技术的重视却远胜过我们。我国每年将销售额的10%作为科研投入的企业很少见,而韩国IT企业每年用于技术研发的费用占销售额的比重平均就达15%。

    值得庆幸的是,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开始意识到创新技术的重要性,不甘心做别人的“装卸工”和“装配工”,他们举起了核心技术的利剑,打响了“中国创造”的突围之战。

    诚然,我们必须承认核心技术的落后,但机会还是存在的,在高科技领域,例如IT产业,技术的继承性很弱,技术革新日新月异,技术的突变性给了后来者提供了很多赶超“先贤”的机会。例如在3G、数字电视等方面,机遇赋予了我国和强国重新起跑的良机。

    在这种形式下,我们民营科技企业要集中力量,在优势领域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熟,市场前景好,核心竞争力强的产品。

    认识到创新技术对民企的重要性,首先就应加大对研发经费的投入。增加研究发展资金,通过技术创新支撑知识产权目标的实现。特别是要提高研发人员的积极性,必要时还可与高等院校的专业研究人事合作研发。

    同时,新的技术和标准的发展,需要一个产业群或完整的产业链的支持,因此,集中优势资源的产业群,完整健康的产业链是创新得以产生和发展的关键。因为产业升级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如果不能集中产业内的资源,技术创新就难以持续地出现并获得成功。政府部门可以通过无形的手,形成相对集中的产业群,集中当地优势资源,为技术创新提供成熟的环境与动力。

    核心技术的不断涌现,就能增加专利申请的数量。当然,光研究出具有领先地位的核心技术还不足以和国际大型企业竞争,必须通过健全的知识产权制度维护我们合法的权益,并得到应得的利益。
 
    知识产权管理必不可少

    我国民企要树立知识产权意识,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企业内部制定发展新技术新产品中的专利战略,迅速地提高我国企业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以适应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
 
    利用知识产权文献信息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
 
    这种权利被称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称之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所谓人身权利,是指权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

    民营企业要学会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所提供的专利文献信息,促使企业结合自身内外环境确定技术发展的领域,从而加快形成具有自主产权的产品和技术,而且避免了低水平重复研究和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这一点,民企可以追踪对手的知识产权情况,而后调整自身战略;或者掌握所有有关自己经营目标和方向的所有知识产权信息,并结合自己的研究和开发情况进行知识产权规划;或者既追踪对手知识产权的情况,又把握所有相关知识产权信息,并针对自己的研究开发情况进行知识产权规划。即民企在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时,根据自身情况,或者通过追踪对手的知识产权情况,调整自身战略,或者掌握所有相关知识产权的情况进行规划,或者针对自己的研究开发状况进行规划,或者兼而行之。

    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要迅速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民企可以采取的以下几种方法实现知识产权的管理:

    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并聘用专业人员;

    对知识产权的创造者或集体实行奖励政策;

    提高警惕,以有效的管理制度防止知识产权的流失;

    有能力的企业还可以咨询知识产权律师;

    及时将核心技术转化为生产力。

    让我们再来看一看以往的教训。1999年,范立明看到一份关于三星购买摩托罗拉翻盖的手机专利。他觉得这种式样的手机携带方便,使用时能够折叠打开,这样的设计非常人性化。于是他想,是不是还有别的折叠方式?一个偶然的机会,他在一家工厂的水泵前面,看到了水泵力臂的转动轨迹,脑海中灵光一闪,寻找到了问题的答案。

    有了这个灵感,范立明不久后便设计出了横向转动、360度自由方式旋转盖式手机的方案。2000年6月4日,范立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专利。2001年9月,他的设计方案得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授权(申请号:00214999)。

    但是,据范立明说,2000年9月21日,一个自称是摩托罗拉公司的姓杨的先生曾给他打电话,询问其有关旋转盖式手机专利的情况。这位杨先生表示已收到邮寄过来的手机设计方案,摩托罗拉相关部门正在处理相关事宜。然而出乎范立明意料的是,当得知“旋转盖式手机”的方案已申请专利,且正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时候,对方立刻挂断了电话。自此之后,范立明再无法联系上这位杨先生。

    时隔不久,范立明在商场偶然发现了摩托罗拉V70的手机式样。令他吃惊的是,V70的设计式样和他申请的专利惊人地相似。

    从这件事民企应看到,由于在研发时,对尚未取得专利的核心技术的保护意识不够,就可能导致在面对跨国大型企业时不能取得合法的权益。民企要以史为鉴,不能在同样的地方再摔跟头。

    其实,在进行相关知识产权规划时,民企可以使用的主要手段有:专利信息采集、本地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和法律状况分析、品牌的文化分析、技术成果的专利性分析、技术成果申请专利的效益分析、侵权可能性分析、商标扩张可能性的分析、保护方式可能性分析、衍生专利分析等。

    民营企业只有把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有机结合的结合在一起,才能使“中国制造”真正名副其实。

    另外,要想在“知识产权”大战中取得胜利,除了企业的努力外,政府有关部门也应起到积极的作用。
 
    政府应予以支持

    目前,国家相关部门已经认识到我国知识产权的弊端,并且开始实施切实有效的变革:建立起《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及《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等多部条例和办法;修改或废止了多项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定不一致的知识产权规章或文件,世界贸易也组织通过了对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审议和过渡性审议;加入WTO后,更加注重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国际公约接轨。

    但是,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具体过程中还需政府部门的一些支持。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中心主任刘春田教授则认为,通过政府各部门的协调、统一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摩擦和低效率,使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顺利有效地进行。

    早在1982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小企业创新发展法》就要求凡年度研究和开发费用在1亿美元以上的联邦政府机构,按一定比例向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简称“SBIR”)拨出专款;凡年研究与开发经费超出2000万美元以上的单位,每年要为小企业确定科研项目。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相当一段时期内,日本技术开发以模仿跟随为主。一方面,日本政府鼓励企业围绕引进的基本专利技术开发中小专利,形成专利网。另一方面,通过延长审查时间和繁琐的申请程序把外国企业的专利挡在门外。日本的专利制度特别注意保护国内小型专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目前,新型专利已经改为注册制,实行形审)和新型设计专利都实行实审制度。

    对于我国而言,在制度和规则上应与国际接轨,具体保护标准要体现国情,不搞追赶,不能照搬。我国的技术发展战略是大部分行业以引进技术消化吸收、改进型创新为主,在少数有优势的领域重点突破创新。因此,我国现阶段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应是促进技术的利用和扩散。一方面,借鉴日本赶超时期的经验,建立适当的专利制度,鼓励企业充分合法利用各种技术资源,进行再开发和创新。另一方面,建立促进技术转移和扩散的机制和政策。

    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律还存在很多问题。例如,法律规定的赔偿额较低,难以起到威慑作用;有些保护标准超出了我国的发展阶段;有些立法简单照搬国外标准,出现与国情脱节的现象;等等,都需要一步的改进。

    目前,在制定知识产权国际规则时,发达国家的声音比较强,而对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和利益考虑不够。如果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不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发展中国家就没有实施的积极性。只有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制度中获得平等利益,该制度才能持续发展。因此,我国要积极参与有关国际讨论,在制定知识产权国际规则中,反映和代表发展中国家的愿望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