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知识产权对于我国产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我国彩电行业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但是部分核心技术上自主知识产权的缺乏对国内彩电业产生严重影响。在数字化趋势孕育新的商业竞争点一数字电视中,中国彩电企业已掌握一批核心技术,但专利分布较为分散,应通过联盟争取在新的领域和高层次上打破跨国企业对彩电行业关键技术的垄断。
在经济和科技全球化的今天,知识产权已成为产业竞争的重要工具。跨国公司在成本控制和制造规模上与国内企业相比,已没有明显的优势,从而通过诉诸知识产权手段来遏制我国产品在全球市场上的份额。因而知识产权对于我国产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在数字化和网络化的技术环境下,在入世后国际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下,我国彩电行业未来发展的趋向成为当前人们关注的焦点。
1 我国彩电行业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
2003年7月,中国科技促进发展研究中心产业与区域发展研究部与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 IT产业发展与应用服务研究所对我国的彩电专利进行了一次联合调查,调查结果(见表1)。
表1 彩电专利调查表
| 技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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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专利(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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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拥有(项)
|
比重(%)
|
| 数字技术
|
43
|
28
|
65
|
| 传输技术
|
12
|
12
|
100
|
| 接收技术
|
11
|
4
|
36
|
| 音/视频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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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9
|
60
|
| 显示技术
|
16
|
8
|
50
|
* 资源来源:www.sipo.gov.cn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在彩电数字技术的43项核心技术中,先进先出队列和环状交织的格形编码器、视频解码的数字信源解码器、并行解码的数字信源解码器等28项专利为我国拥有,占65%;传输技术的12项核心技术中,地面数字多媒体电视广播系统中的帧同步产生方法、地面数字多媒体电视广播系统中的信道传输方法等12项核心技术专利为我国拥有,占100%;接收技术的11项核心技术中,一种基于分组算法的数字电视有条件接收系统、数字电视信号解码系统中的数据交叠器等4项专利为我国拥有,占全部的 36%;音/视频技术的15项核心技术中,视频信号均衡器、用于编码视频系统中字符色彩的方法及装置等9项技术为我国拥有,占全部的60%;显示技术的16项核心技术中,高分子分散型液晶显示元件及其制造方法、亮度信号与色度信号分离装置等8项技术为我国拥有,占50%。
这一调查表明我国彩电业在数字技术、传输技术、音/视频技术和显示技术等方面拥有许多核心技术,具有一定的技术基础和竞争能力。
2 部分核心技术上自主知识产权的缺乏对国内彩电业产生严重影响
虽然我国彩电业在众多核心技术上拥有大量自主知识产权,但是部分核心技术上自主知识产权的缺乏对国内彩电业仍会产生严重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1)产品同质化严重,引起恶性价格战。
我国彩电行业各企业之间产品的同质性程度较高,产品差别的相互复制速度也较快,在彩电关键零部件领域的研发能力较弱,以致绝大多数企业的产品其中某些关键技术主要还是从国外引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比例并不高。恶性价格战直接后果是企业利润的下降。
目前,进口彩电在市场份额上虽然不占优势,但却依靠某些领先的技术优势在赚取“超额利润”。 2000年索尼公司在中国的彩电销售达100万台,赚走10亿元的利润,单台利润仅为1 000元人民币。而同期国产彩电销售量3576万台,单台利润约为 100元人民币;百元销售利润额逐年下降,1994年是 16.17元,2000年只有3.16元。这一强烈反差表明国内彩电生产企业虽然占据着较大的市场份额,但由于缺少技术含量大的高位优势,使得利润率很低。
2)技术壁垒与知识产权的结合成为国外公司争夺利益的新手段。
电子电气设备行业具有很强的行业领导者垄断特征,原创性创新实施难度大;而模仿性的仿制成本低风险低,投资回收周期短,所以成为很多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常用的手段之一,也较易涉及跨国知识产权纠纷。
2002年初开始,法国汤姆逊公司就通过有关渠道起诉中国彩电专利侵权,涉及范围包括彩管螺管、彩管外围组件、消磁电路等约20项专利。以长虹、 TCL等为代表的儿家彩电企业收到了汤姆逊公司的专利费通牒,该公司按照彩电的大小规格向中国彩电企业提出了不同等级的专利费要求,平均每台在 1美元左右。对于国产彩电行业来说,如果汤姆逊起诉获胜,将给整个产业带来巨大的压力。据统计,去年中国彩电产量在4 000万台左右,占世界总产量的40%。假设每台彩电支付1美元的专利费,那么中国的彩电企业每年将为此付出4 0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3.2亿元;而且每台彩电1美元的专利费占单台彩电平均利润额的近10%,对有关彩电企业是一个不小的负担。
再如从2000年起,美国政府规定凡进入美国市场的彩电(
13
英寸
以上),必须具备V—chip的技术功能(防暴力防色情的芯片)。而加拿大的Tri—Vision电子公司于1998年、2001年分别在加拿大、美国注册了该项技术专利。该公司认定,中国出口到美国和加拿大的彩电采用了专利号为“
402”
和“
474”
所覆盖的该项技术专利,因此,要求中国企业为出口到美国、加拿大的每台彩电支付1.25美元或占售价 0.9%的专利费。
3 彩电行业的数字化趋势蕴育新的商业竞争点
有关专家认为,数字化和网络信息化是彩电行业未来技术发展的趋势和方向,两者在充分发展基础上最终会走向融合。因此,在数字化基础上实现信息化,是中国乃至世界彩电行业占据高端市场的必然走向。
目前全球数字电视用户已近亿,5年后将达到 3.5亿。从全球市场来看,到2005年数字电视总规模将超过1000亿美元,付费电视、游戏、教育和信息等业务将从数字电视用户身上获得600多亿美元的收入。根据规划,我国1/4的电视台将在2005年前发射和传输数字电视信号,到2010年我国将全面实现数字广播电视,并将在2015年停止模拟广播电视的播出。预计中国的数字电视市场大约在60亿元左右。
从硬件成本来说,数字电视以及机顶盒的硬件成本并不会比现在的模拟电视高多少,但技术含量较高,有一定的准入门槛,并非所有企业都能涉足。因此可以预计,一旦数字电视以及机顶盒有标准可循、大规模推向市场后,很可能会像等离子彩电等高端彩电那样成为“贵族产品”,有一段利润丰厚的时期,恐怕厂家也只有在这一时期能够收回研发期投入的高额资金。此后随着越来越多的厂家跟进这一领域,具有中国家电业特色的价格战肯定不可避免。对于国内的一线彩电企业来说,目前几乎所有厂家都还处于技术储备阶段,而且部分彩电大企业在数字技术方面有较强储备,尽管投产数字产品在技术上已无大碍,但能否在第一时间推出具有规模效益的大批量产品是获得利润的关键。
一些国外厂家已经看准中国的数字电视契机,准备来抢食蛋糕,而他们在国外已经有很丰富的数字产品经验,一旦标准出台后可能出击会更迅速。目前国际上已形成了以美国ATSC和欧洲DVB为代表的两大企业联盟组织,分别制定了代表各自利益的数字电视标准,并在世界各地强力推广,争夺市场。
4 我国在新一轮数字电视竞争中的技术买力分析
在我国的数字电视标准制定中,一个很重要的衡量指标就是尽可能地在关键技术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我国,也有几家单位在进行数字电视标准的研制工作,目的就是争夺这个数字电视的国家标准。
1)我国数字电视技术实力逐年提高。
有关部门分析,数字电视领域的专利1997年以来维持在每年200件左右的高水平。2000年已经公开的申请量虽然只有116件,但预计实际申请量应该在230件以上。表2和表3分别反映了最近几年数字电视领域专利变化情况。表中数据反映,最近5年国内在数字电视领域的技术实力在逐年提高。
表2 我国数字电视领域全部专利申请年度分布
| 年度
|
1997年
|
1998年
|
1999年
|
2000年
|
2001年
|
| 申请量
|
214
|
253
|
190
|
116
|
29
|
表3 数字电视领域专利国内申请比例变化
| 年度
|
1997年
|
1998年
|
1999年
|
2000年
|
2001年
|
| 比例(%)
|
4.7
|
11.9
|
11.1
|
20.7
|
20.7
|
2)与国外相比,国内专利申请较为分散。
全部802件专利申请只涉及到12个国家,说明数字电视技术比较集中地掌握在少数国家手中,包括传统的专利强国日本、美国和韩国。我国以91件 (包括台湾地区的15件)申请位列第4,申请量占总申请量的11.3%。
专利申请量在10件以上的外国申请人有14家公司,这14家公司的申请量之和占全部申请总量的68.7%。松下电器公司和三星电子公司的申请量均超过了中国的总申请量,而且其申请涉及数字电视的各个技术领域(见表4)。
表4 外国主要公司专利申请分布表
| 公司名称
|
申请量
|
公司名称
|
申请量
|
| 松下电器公司
|
103
|
德国汤姆森—布朗特公司
|
18
|
| 三星电子公司
|
97
|
美国通用仪器公司
|
17
|
| 日本索尼公司
|
81
|
LG电子公司
|
16
|
| 美国汤姆森消费电子公司
|
69
|
联合视频制品公司
|
15
|
| 法国汤姆森许可公司
|
40
|
法国卡纳尔公司
|
14
|
| 菲利浦电子公司
|
31
|
大宇电子
|
12
|
| 法国汤姆森多媒体公司
|
26
|
日本胜利公司
|
12
|
*表2、表3和表4资料来源:信息技术领域专利态势分析报告,信息产业部科学技术司。
国内申请比较分散,91件申请涉及到49个申请人,其中有14件是个人申请。科技部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以16件申请排在第1,四川长虹、清华大学、TCL王牌电子和海信集团分列第2至第5位,申请量分别为9件、7件、6件和4件。
数字电视的特点与模拟系统的技术和管理模式不同,是在技术集成的基础上形成的产业,而且未来的数字电视标准应该是一个完整的标准体系,各个环节具有很强的技术关联性,所以需要企业在目前技术基础不足、技术力量分散的条件下开展面向提高产业竞争力的合作。
3)我国可以利用自主核心技术专利,发挥竞争优势。
上述调查中,专利申请主要涉及到数字电视的如下技术内容:
数字技术与音、视频技术——数字视频编解码技术186件,视频信号数字处理技术]72件,电视数字伴音技术23件,电子节目指南及用户图形接口等软件技术87件。我国拥有视频解码的数字信源解码器、并行解码的数字信源解码器、数字视频端U、数字电视图像制式转换器等核心技术专利。
传输技术——我国掌握了地面数字多媒体电视广播系统中的信道传输方法、用高清晰度电视码流传送多路标准清晰度电视节目的方法、高清晰度数字电视传送系统等核心技术。科技部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清华大学和四川长虹三家单位涉足该领域。
接收技术——其中综合接收解码器(1RD)和机顶盒(STB)专利申请共98件,主要包括各种多功能数字接收机,如:多媒体接收机技术、交互电视技术、网络电视机技术(包括上网浏览)、附加数据接收机、图文电视机和MPEG—4接收机技术等;保密、加扰等条件接收控制技术专利申请共49件,主要包括条件接收(CA)、图像加密和加扰、禁止接收、信息隐藏技术等。我国已掌握网络电视机和因特网电视传输接收方法、用于有线电视网上视频广播的全数字有条件接收方法等技术。
显示技术——高清晰度显示器技术专利申请共85件,我国掌握了液晶显示器背光源模组、超大屏幕高清晰度显示屏的输出扫描电路、液晶电视机模/数转换的自动跟踪嵌位电路等核心技术。我国四川长虹、南京熊猫、TCL王牌电子、青岛海信集团和深圳赛格集团都在该领域申请了专利。
在数字化发展的趋势下,中国彩电企业可以通过充分利用已掌握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器件的生产,通过发展企业联盟,争取在新的领域和高层次上打破跨国企业对彩电行业关键技术的垄断,占据技术的制高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