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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制度应适应生产力水平

信息来源:《经济参考报》2004年04月28日 发布日期:2004年04月29日 13:33

    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已基本与国际接轨,有些方面甚至达到或超过了发达国家的水平。对于中国这样一个二元结构比较明显的国家来说,如何运用知识产权管理,使大部分地区和贫困人口从知识产权制度中获益,是我国知识产权管理面临的一个挑战。建议,在实施知识产权制度时,要根据中国的发展阶段,全面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知识产权制度不能孤立地发挥作用,需要相关的配套政策和市场环境。

    WTO的“TRIPs”协议承认各成员方知识产权法的相对独立性,有条件地区别对待不同发展阶段的成员方。纵观世界各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和变化过程,各国的知识产权制度都是与其发展阶段相适应,为国家发展和产业竞争战略服务的。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处于引进技术和模仿开发为主的技术发展阶段,因此,应在满足“TRIPs”最低保护标准的前提下,制定切合实际的保护标准,建立与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做到在制度和规则上与国际接轨,具体保护标准要体现国情,不追赶,不照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