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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制药专利问题不可忽视

信息来源:中国医药报 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7日 17:46

  最近乃至今后一段时期,外国有一大批“重磅炸弹”原研药的专利期限将至,这对仿制药生产企业来说是一个大好时机。然而,众所周知,生产仿制药要检索专利,以防专利侵权发生。因为尽管一再小心,仿制药企业陷入专利侵权案的事件仍时有发生,且仿制得越多,被诉得越多。尤其是仿制药出口,所涉及问题更加复杂。其中,有三个重要的专利问题不可忽视。

  问题一:专利保护呈组合形式

  专利主要分为两类:产品专利和方法专利(用途常归入方法类)。最早公开化合物结构式的那件专利,是最基础的专利,一般被称为化合物专利。以笔者的经验来看,如果没有“被无效(被宣布专利权无效)”等情况存在,在我国“寿终正寝”的药品专利中,最早申请的专利,往往最先到期。

  需要注意的是,药品的专利保护往往是一张“网”。

  例如罗格列酮,葛兰素史克在1993年9月4日为其申请了3件中国专利,以保护罗格列酮化合物结构、制备方法和用途。其中包括93119069.3专利,名称为“噻唑烷衍生物”;97122519.2专利(为93119069.3专利申请的分案),名称为“一种噻唑衍生物及其制药应用”; 97122520.6专利(为93119069.3专利申请的分案),名称为“含噻唑烷衍生物的药物组合物及其制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发明专利保护期限为20年。到2013年,这三件罗格列酮的专利将到期。

  但是,除上述三件专利外,葛兰素史克在中国还申请有马来酸罗格列酮水合物的专利4件;马来酸罗格列酮多晶型物专利3件;罗格列酮与各种酸形成的盐专利8件。

  由此可以看出,产品专利不仅仅是最早申请的那件化合物结构式专利,还包括其后的水合物专利、晶形专利等。这些水合物专利、晶形专利也是产品专利,也制约着企业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经营行为。在化合物专利到期后,该化合物的水合物专利、晶型专利往往没到期,如不事先注意,就会导致专利侵权的情况出现。

  问题二:专利期或被延长

  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发明专利保护期都是自申请日算起,为20年。但是,在美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以色列及新加坡等国家,药品专利保护期有可能被延长,有的国家称之为“补充保护证书”制度。

  药品专利被延长后,该专利有效期就会超过20年,这尤为需要跟踪监视其近况。美国因有专利的连续申请或部分连续申请,更为特别。例如,阿斯利康的“艾美拉唑镁”, 专利号US4738974,在美国的专利名称是“艾美拉唑镁的碱盐”,专利申请日为1986年4月21日,公告日为1988年4月19日。原本2005年4月19日该药专利到期,后被批准延长了865天,专利到期日是2007年9月1日。其美国市场独占到期日为2009年10月11日。

  再如“托吡酯”,专利号US4513006,在美国的专利申请日是1983年9月26日,原来的到期日是2003年9月26日,后被延长5年,到期日是今年9月26日。其美国市场独占到期日为2008年6月29日。

  问题三:谨防侵犯方法专利

  在中国生产仿制药,不但要考虑中国专利的相关问题,有时还要考虑产品出口国的方法专利。各国专利法虽大同,但有小异。在实行判例法的国家就更要注意法院判例,因为判例在解释法律的同时,也弥补法律的不足。在这些国家,在先的判例就是以后同类案件的审判依据。笔者在承担国家知识产权局“2007美欧医药化工专利侵权案例研究”课题中就遇到过这样的案例。

  以原料药A出口到美国为例。原料药A在中国没有化合物专利,也没有制备方法专利。同时,原料药A在美国虽没有化合物专利,但有制备方法专利。 如果企业在中国生产原料药A时使用美国方法专利,那么结果是:因为专利有地域性,所以在中国不侵权;如果在中国生产的原料药A出口到美国,企业则会因生产方法涉及美国专利而被诉侵权。美国法律规定:凡进口美国产品不得侵犯美国专利,包括其生产方法不得侵犯美国方法专利,尽管该产品是在美国之外的其他国家生产的。

  仿制药出口到哪些国家,务必事先请该国律师进行产品的专利侵权评估,这笔大钱非花不可。同时,要事先自行检索该国所有相关专利,包括化合物专利和制备方法专利,初步了解其专利法律状态,做到未雨绸缪,明确目标,减少盲目性,避免走弯路,从而大大减少完全依赖外国律师的费用。

  磨刀不误砍柴工。只有善于学习,才能提高掌握仿制药市场机遇的技巧,才能不断积累避免专利侵权发生的经验。也只有这样,我国药企才能坚实立足于世界医药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