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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理论证成与制度展开研究

信息来源:《商展经济》2025年第15期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06日 10:56

摘要:随着数字技术的深度渗透,数据要素正逐步取代传统资源,成为驱动社会革新与经济增长的核心动能。然而。随着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数据的采集、处理与应用日益复杂,数据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也愈发凸显。国家层面相继出台《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系统规划了数据确权制度框架,着重强调推进数据知识产权保护[1],并开展制度构建的学理探究和实践验证。其中,数据确权登记制度作为要素市场改革的核心支撑,具有基础性制度功能,在保护数据创造者权益、促进数据合理利用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制度价值和实用功能,对其进行理论证成和制度展开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理论证成和制度展开两个维度,分析数据确权的必要性、知识产权框架的适用性,围绕数据产权的正当性、登记制度的功能定位、登记模式的选择及具体制度设计,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进行深入探讨。

关键词: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理论证成,制度开展,数字技术,人工智能

基金项目:2025年辽宁科技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基金支持项目“‘数字辽宁’战略下企业数据权利法治保障研究”。

随着区块链、云空间、 5G 、人工智能等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所产生的数据资源的保存与利用更加方便快捷,地位越来越重要。尤其是近年来,诸如CHATGPT等人工智能对大数据资源的需求增加,导致数据资源的重要性愈发凸显。据测算,“十三五”期间数据要素市场规模年均复合增速超过30%2021年市场规模已达815亿元[2]。根据国家工信安全中心的进一步测算,预计到2025年,我国数据要素市场规模[3]将有望突破1749亿元。

作为新型生产要素的数据,其生产链条总体分为收集、分析和应用三个主要阶段。因其生产过程与现代数字计算技术高度关联,凝结于数据之上的利益诉求与权益类型的复杂程度也远超传统有体物类的生产资料。这就使得数据分级授权与产权配置不能简单地套用流转式土地承包权“三权分置”模式。从财产权角度来看,数据技术的发展可以为数据财产权的确认、保护与行使提供新的范式与可能。

1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概述

1.1 定义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数据已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和战略资源,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和社会影响力。面对数据这一迥然有别于传统民事权力客体的新生事物,其生产过程的复杂参与度、典型的非物质性、弱排他性、时效性、呈现形式的符号抽象性及流通过程的非消耗性,都有待进一步观察和研究,才能为其制度设计的合理性与可行性提供必要保障。2022年末,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系统地确立数据确权制度框架[4]。《意见》指出,要探索新型确权登记模式,构建涵盖数据要素登记、信息披露的完整制度框架。通过法律确权程序,对结构化数据集权属关系进行固化,保护数据创造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数据的合理利用和流通,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应运而生[5]

1.2 登记对象与范围

在数据驱动的经济体系中,数据作为一种特殊的资源,其价值远不仅限于原始数据本身,还体现在经过加工处理后的数据集合中。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的核心在于明确权属、优化流通,并确保交易的合法性与公平性。为了实现这些目标,登记对象和范围的合理划定尤为重要,不仅涉及对数据法律属性的认识,还关系到数据经济活动中各方权益的平衡。数据知识产权的登记对象主要是那些经过算法或规则处理后形成的、具有商业价值或实际应用价值的数据集合。原始数据因未经加工、缺乏明确利用价值,通常不被直接纳入登记范围;而加工后的数据集合则因承载了劳动和技术投入,成为法律保护的重点。这一定位反映了现代数据经济的核心规律,即数据的价值来源于对其的深度开发与应用。例如,企业通过算法和模型对混杂无序的原始数据进行清洗、整理和深度挖掘,从而形成可供商业化利用的数据产品,这一过程既赋予数据新的意义与用途,又使其成为可流通的经济资源。

登记对象范围的界定还体现了对合法性和公平性的要求。任何纳入登记的数据集合,其来源必须合法且合规。这一要求不仅尊重了数据的法律属性,还避免了因非法数据流通对市场秩序和其他参与者权益造成的破坏。合法性与合规性审查,既是维护登记公信力的基础,又是确保数据交易环境公平竞争的重要保障。

在实践层面,以2022年深圳推出的全国首个“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系统”为例,该系统有效地划定了数据登记的范围,覆盖了数据从收集、存储到加工、使用与转让的全生命周期,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了清晰的操作框架。这种全面的覆盖既确保了数据登记的广泛适用性,又为登记对象的范围设立了动态调整的可能性,能够适应未来技术发展和数据经济形态的变化。

登记的具体流程展示了规范化、透明化的机制如何增强数据确权的可信度和合法性。首先,数据通过区块链技术进行存证,确保数据来源的不可篡改性和可追溯性[6]。这一技术措施不仅是对数据权属的保护,还是对其交易价值的确认。其次,申请人需要提交明确的产权证明材料,这一环节是对数据合法性的初步验证。再次,登记机构对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数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后,再将其公示于官方平台,接受社会监督。最后,登记证书的颁发成为数据权属的法定凭据,为数据在市场流通中的权益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通过这些步骤,登记制度能够有效筛选出符合合法性和价值性要求的数据集合,同时确保登记结果的公开性和可信度。既解决了登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合法性争议,又为数据交易双方提供了明确的权属依据,降低了因数据权属不清导致的交易风险。

2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理论证成

2.1 明确数据知识产权的界定

数据知识产权的界定既是构建数据产权保护体系的核心环节,又是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流通的制度前提。其本质是对数据资源在不同阶段所产生的权力形式进行明确划分和法律确认。数据知识产权并非仅指数据的初始所有权,还包括数据在收集、存储、分析和利用过程中所衍生的权利,如持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等。这些权利因数据的动态生成与加工而具有高度复杂性,必须通过科学的界定和法律赋权,保障各方在数据流通与交易中的合法权益,同时为数据的社会价值与经济价值提供制度化支持。

在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中,登记主体的资格和权利主张是制度运行的基础。登记主体不仅限于数据的原始采集者,还包括在数据处理和增值过程中投入劳动与技术的加工者。这种多维权属结构需要通过协议或登记机制进一步明确,以避免因权属模糊而引发的利益冲突。特别是在合作数据处理或委托数据加工的情形中,登记主体的联合申请机制能够有效平衡各方权益。

数据存证和公证作为登记流程中的核心环节,为数据知识产权的界定和保护提供了技术与法律的双重支撑。通过区块链技术对数据进行存证,可以实现数据来源的不可篡改和全过程追溯,为数据合法性提供技术保障。这种存证与公证相结合的机制,不仅提升了数据登记流程的透明性和可靠性,还为未来的争议解决和权益保护奠定了证据基础。

2.2 厘清数据知识产权法律基础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法律基础主要来源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例如,《天津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等地方性法规的出台,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这些法规规定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原则、程序、审查标准等,以确保登记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7]

另外,《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法律对数据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将数据纳入了民事权益保护的范畴。《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对知识产权客体的范围进行了列举,并包括“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这一兜底性条款,这为将数据纳入知识产权客体保护提供了法律解释空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明确提出,要“研究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通知,确定了一批数据知识产权工作试点地方[8],并推动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实践在各地的开展。

地方试点工作加速推进,浙江省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先行省,于20229月《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第十六条:“…索建立数据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9]制度。”同年11月,深圳市印发《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为数据处理者提供“数据哈希值存证—登记申请—材料审核—信息公示—证书发放”全流程服务[10]20236 20日,上海市制定《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领域集成创新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2023年第二季度,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协同其他部门联合制定了《北京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11],创新构建“行政确权—经济应用—司法保障”三位一体制度框架。于此之后,苏、闽、鲁、粤等相继搭建知识产权存证登记平台,逐渐形成多层级标准体系、动态化权益确认机制、区块链存证技术规范的跨区域协同治理模式的制度矩阵。

2.3 践行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流程

1)确认权益与证明公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首要功能是对数据财产权益的归属进行法律确认,同时通过登记的公示性和公信力,为数据交易和使用提供明确的权属依据。登记过程不仅是持有数据的合法性证明,还能通过公开登记信息,明确数据的权属状态,从而减少因权属不明导致的纠纷。权属明确后,数据可以更加高效地进入市场流通,促进交易双方的信任与商业合作的顺利进行。例如,通过登记明确某数据集合的来源与用途,企业间的数据交易可以显著减少因权属不清或合规问题而引发的纠纷和成本。此外,这种公示效力也能激励更多数据持有者参与市场,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与高效流通。

2)系统化分类与数据处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规范性与有效性,需要建立在分类清晰、处理合法的基础之上。在登记过程中,应要求申请人明确数据来源,并对数据的属性进行分类说明。例如,个人数据的登记需提供依法采集和持有的证明;企业数据登记则需要区分内部采集与外部获取的数据来源;而公共数据的登记应提供开放协议或授权运营协议[12]等法律依据。分类的核心在于为不同类型的数据权益划分提供基础,确保每种数据属性的合法性与合规性能够在登记过程中被明确记录。这种分类管理既能提高登记流程的效率,又能为数据后续使用的合法性提供有力保障。

3)数据的隐私和敏感性保护:数据产权登记流程的另一关键环节,是对数据隐私和敏感性信息的保护。在涉及个人数据或公共数据的场景下,应采用匿名化、去标识化等技术手段,确保登记信息无法通过算法或模型还原出原始数据。[13]这种保护措施在增强登记信息透明度的同时,也为隐私权和数据权益的平衡提供了可行路径。进一步的技术策略包括对数据的加密存储、分层访问和权限控制,以减少数据在登记、存储和流通过程中的潜在风险。通过技术与法律手段结合,既能保证登记数据的可用性,又能防止数据的泄露或不当使用。

4)申请人承诺:申请人承诺机制是保障登记数据真实性与合法性的基础。在申请登记时,申请人需对数据来源的合法性及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承诺。这一环节不仅是对申请人数据处理活动的合规性审核,还是为未来可能的权益争议提供法律基础。例如,申请人需提交经过存证或公证的数据样本作为审核材料,这些样本需与登记申请表中的数据结构描述相一致,从而避免因登记数据不符而引发的审查问题。

2.4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法律效力

1)初步证据效力: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全国首例涉及《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的司法案件。数据堂(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隐木(上海)科技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认定《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在司法程序中具备司法效力认定。该案件的判决结果意味着,在司法程序中,登记证书可以作为证明数据持有者对相关数据享有权益的初步证据。

2)权利确认效力:因我国数据知识产权仍处于积极发展阶段,故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并不能直接赋予数据持有者以排他性的权利,但可以作为确认数据权利归属的重要依据。通过登记,数据持有者可以清晰地表明其对特定数据集合的权益主张,从而避免权属争议问题。

3)交易保障效力:在数据交易过程中,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交易双方确认数据权益归属和交易合法性的重要依据。该登记证书的实体效果,有助于降低交易中的潜在风险,优化交易流程,并提高交易运作效率,且通过严格的合规性审查并与监管措施相结合,以推动、促进数据的合法、有序流通。

3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的优化与完善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支撑体系,其核心在于通过法律、技术和服务的多重保障,推动数据确权、流通和交易的全面发展。为使该制度在实践中发挥更大效能,必须以完善法律法规为基础,以优化服务体系为抓手,同时通过科学的监管与评估机制,确保制度的稳定性与可持续性。合理简化附加环节,聚焦制度核心功能,更有助于提高其运行效率与社会认知度。

3.1 法律制度的完善:确立清晰的规范基础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的合法性与有效性依赖明确的法律框架,这种法律基础不仅包括对登记对象和范围的清晰界定,还需结合不同行政级别的需求,建立上下位法律的协调机制。登记对象应限定为合法合规获取、经过一定规则处理、具有实用价值的数据集合[14]。这种标准化的法律描述有助于提升数据在市场流通中的准确性和适用性,确保其在交易中无争议性。此外,明确登记机构的职能定位与职责权限也是法律制度完善的重要内容。登记机构既是数据确权的执行者,又是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其专业性、严谨性和社会公信力直接影响制度的成效。法律制度应保障登记机构在申请审核、公示、登记证书颁发等环节具有充分的职权,同时通过规范其内部流程与外部监督,确保登记工作的公正性与一致性。

3.2 服务体系的优化:推动便捷与高效并重

登记服务体系的优化是增强社会认同感和制度运行效率的重要手段。现代技术的引入,如区块链存证、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等辅助审查,可以显著提高登记的效率和精准度。通过建立线上登记平台,申请者可以在线完成数据的提交、审查和登记流程,不仅减少了线下烦琐的操作,还降低了时间成本。这种信息共享机制还能够强化数据的市场流通能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更透明的交易环境。社会宣传与培训活动也可作为服务体系优化的一部分,通过普及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意义与流程,提升公众的认知度和接受度。这种教育活动应注重实用性,例如通过举办专题讲座或案例研讨,让数据持有者和潜在交易者能够更加深入地理解登记制度对其权益和经济行为的影响。

3.3 监管与评估机制:保障制度长期稳定

为了确保登记制度的规范运行,必须建立完善的监管与评估机制,监管的重点在于对登记数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持续的监督。这种监督不应局限于申请环节,还应覆盖登记后的数据使用与流通,以确保登记数据始终符合法律要求。评估机制旨在通过量化分析来提高制度的动态调整能力。定期对登记流程的效率、数据质量和社会效应进行评估,可以为优化制度设计提供基础数据。

4 结语

数据生产过程的起点是对数据来源者社会性生产、生活的数字化记录,而后是数据处理者对所记录、收集的数据进行清洗、归类、分析等技术性处理,进而形成数据类产品[15]。霍菲尔德创立的“权利束”理论,对于“数据”这一包含复杂劳动参与及利益竞争关系的权利客体具有恰如其分的解释力。

正因为数据的产生与加工过程融入了多个主体的行为和劳动,其权利体系的构建必须回应和满足多重利益诉求。换言之,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本质上也是为解决多个主体间对数据的利益诉求及权利行使的冲突。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作为保护数据创造者权益、促进数据合理利用的重要手段,其理论证成和制度构建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理论证成和制度展开两个维度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未来,应继续加强研究和探索,推动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发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证成主要基于其法律基础、功能与目的、司法效力及实践意义等方面。通过完善登记制度,强化登记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可以更好地保护数据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数据的流通与交易,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以高标准推进数字经济强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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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刘程羽(2004-),男,汉族,吉林人,法学专业;陈辛迪(1991-),男,汉族,辽宁鞍山人,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副教授,研究方向:民法、数字法;万家乐(2002-),女,汉族,黑龙江鹤岗人,法学专业;李永栋(2004-),男,汉族,辽宁辽阳人,金融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