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和《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为代表的区域性自由贸易协定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更高要求,特别在全球数字变革的风口下要注重数字变革与知识产权协同保护。通过对比RCEP、CPTPP两个协定中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找到两个协定在著作权和相关权利、商标和地理标志、专利和关于知识产权权利实施的执法程序等方面有相同点,但在版权和相关权、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等方面不相同;基于此分析两个协定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影响与挑战,预测国际知识产权的变化趋势,提出对标国际知识产权新规则的中国方案,包括全面加强数字环境的知识产权保护、构建良好的数字产权发展环境、提升知识产权转化效益、推动国内产业创新发展、推进数字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等。强调中国应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事务,提高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性和发言权,为日后参与制定知识产权国际规则打下基础。
关键词:《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知识产权保护,数字产权,国际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规则,国际法,中国方案
0 引言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和《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的许多条款虽是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中延伸出来的,却具有超TRIPS性。这种发展趋势不仅反映了当前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情况,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对未来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新趋势的预测。2024年,在第十七次中美欧日韩知识产权五局合作局长系列会议之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大会上,中美欧日韩知识产权五局局长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副总干事围绕人工智能与数字创新对知识产权的挑战和机遇进行研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提出:“针对人工智能和数字化转型对知识产权体系的影响,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一方面持续动态完善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新领域的专利审查标准;另一方面积极运用人工智能技术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推进审查工作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升级,并积极探索大模型技术在知识产权审查提质增效、保护、运用和服务等领域的应用。”[1]
在RCEP开始谈判后,国内学者便开始了对其中知识产权规则的研究,如张乃根[2]全面评述RCEP知识产权的超TRIPS协定及其与时俱进的特点,将RCEP与CPTPP等现行相关条约的知识产权规则进行比较,进一步理解相对RCEP知识产权条款的更高水平规则,针对RCEP知识产权条款下的中国履约及应对加入CPTPP相关问题提出相关意见;管育鹰[3]通过探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CPTPP知识产权条款,提出中国在商标与地理标志领域、专利等技术领域保护制度以及著作权领域、知识产权相关执法程序等方面需要完善,并提出调和应对之策。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数字技术在改变人们的生活和思维的同时对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RCEP与CPTPP也对数字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相应的要求。邢继玮[4]首先结合当代数字贸易的背景梳理区域自由贸易协定(FTA)中数字知识产权规则,分析其中关键条款以及FTA数字知识产权规则的价值取向;其次分别对中国、美国、欧盟所参与的自由贸易协定涉及的数字知识产权进行比较分析;最后结合中国具体国情,分析出欧美相关规则适用于中国的可行性,并尝试提出中国方案,为完善中国FTA数字知识产权规则提供合理的方案。徐娜[5]首先分别对中欧美倡导的数字贸易中的知识产权规则进行梳理,按照时间线梳理其演变过程;其次结合中欧美当前的数字贸易发展现状分析其制定模式的背后逻辑,进一步总结当前数字贸易区域协定中知识产权规则面临的困境,讨论分歧和共存是否存在可以融合的基础;最后为消除当前数字知识产权壁垒,达成协调区域乃至国际数字贸易发展的目标提出建议,同时针对现状提出中国在国内立法以及国际规则制定过程中可以采取的对策。殷敏等[6]通过对比CPTPP、RCEP等巨型国际贸易协定中的国际数据跨境流动限制规则,分析未来中国可在RCEP的基础上引入关于例外规则适用顺序的指引性条款,并对数据跨境流动涉及的基本安全利益进行适当说明,推出规制数据跨境流动问题的中国方案;同时提出可考虑在接受CPTPP规则的基础上善用其安全例外规则,并就规则的重合问题与相应缔约方进行协商。
数字经济时代,企业数据赋权和产权结构设计对于激活数据要素潜能具有重要意义,并构成了数据基础制度的核心内容[7]。数字知识产权保护是国际数字贸易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注重数字变革与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对中国在全球数字变革的风口占据先机,处理好保护和使用、安全与隐私的关系,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作用具有与时俱进的意义。因此,本研究在综合以上相关文献的基础上,通过对比RCEP与CPTPP两个协定中有关知识产权的条款内容,分析预测未来中国在制定数字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时可能会面对的挑战,以期为中国提供切实可行的方案以应对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变化。
1 RCEP与CPTPP知识产权规则概述与比较
1.1 RCEP知识产权规则的内容结构
2021年4月15日,中国正式完成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核准程序。2022年1月1日,RCEP在中国正式实施。RCEP是亚太地区规模最大、最重要的经济贸易协议,在辐射人口、经济总量、贸易和投资规模等各方面都比CPTPP具有更大的影响力。RCEP的知识产权章节内容涵盖著作权、商标、地理标志、专利、工业设计、植物新品种、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反不正当竞争、未披露消息、知识产权执法程序和侵权救济措施、合作、透明度、过渡期、技术援助等诸多领域,是RCEP中笔墨最多的一章,也是中国目前签署的最大规模的自贸协议。
RCEP的知识产权规则有如下4个特点:一是更多的国际公约被涵盖。RCEP涉及12项国际公约,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专利合作条约》等,不论是强制性条款还是任择条款。二是涉及更广泛的权利。RCEP将植物新品种、工业设计、卫星信号、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技术措施等纳入保护客体。三是保障共同发展与平衡。RCEP致力于实现公共利益的平衡,为柬埔寨、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泰国和越南等7个国家制定了不同的过渡期,使这些国家能够更好地应对国际贸易中的挑战,同时也对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提供具体的技术援助,以提高他们的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8]。
1.2 CPTPP知识产权规则的内容结构
2016年,包括美国、日本和加拿大在内的12个国家签署了《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美国在2017年宣布放弃TPP后,其余11个成员国同意继续推进TPP,并宣布将缔结CPTPP。CPTPP根据联合声明,在搁置了TPP中22项条款后形成,并于2018年12月30日正式生效[9]。CPTPP的知识产权有关条款反映了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动向。
CPTPP的知识产权规则有4个主要特点:一是提高对商标及地理标志的保护水平。根据CPTPP,商标保护对象还包括声音和气味;对驰名商标拓展到跨类保护,地理标志能够通过国际公约得到认可。二是加大对农用化学品和药品的保护力度。三是著作权的扩张。与TRIPS协定相比,CPTPP在著作权方面扩大了复制权、向公众传播权等权利。四是更严格的执法程序与法律责任的加重。CPTPP对民事与行政的执法程序进行细化和统一,强化了知识产权的刑事程序与处罚措施,提高了著作权和商标权的民事赔偿最低标准,使被侵权人能在被侵权后获得更多的补偿;同时CPTPP也将更多侵权行为纳入刑事程序,例如,针对著作权犯罪,无须主观要件即可被认定为刑事犯罪,影院盗摄入刑也有助于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10]。
1.3 RCEP与CPTPP的主要相同之处
(1)著作权和相关权利。RCEP第二节中著作权和相关权利中的规定与CPTPP协定H节中版权和相关权利中的规定较为接近,如两者对于作者、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享有的专有权、建立集体管理组织、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限制和例外等内容均有相似规定[11]。
(2)商标和地理标志。RCEP第三节商标、第四节中的地理标志与CPTPP协定C节、E节之间存在一定的重合,二者均将声音列入商标权的保护范畴,均增加了有关集体商标、证明商标、驰名商标、地理标志的保护条款,都要求建立商标电子系统,也都对商标分类制度持积极态度;同时两个协定都对商标和地理标志的注册、申请、权利授予、商标异议和注销等程序性问题作出了规定。
(3)专利。RCEP第五节中的专利总体上继承了CPTPP协定中的相关内容,同时对于专利权的定义、可授予专利的客体、专利的实验性使用、专利审查和注册等程序事项、专利的公布等事项进行细化,并新增了实验性使用专利、专利电子申请制度、在先技术的认定、快速审查专利申请、引入国际专利分类制度的条款。
(4)关于知识产权权利实施的执法程序。RCEP第十节知识产权权利实施与CPTPP协定I节执法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相同,例如侵权人对权利持有人的损害赔偿认定、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和律师费、主管机关有权销毁侵权货物、民事司法程序中的机密信息受保护、刑事程序和处罚、针对数字环境侵权的执法行为,等等。
1.4 RCEP与CPTPP的主要不同之处
(1)农用化学品和药品。CPTPP在知识产权章F节中特别提到了与农用化学品和药品相关的措施,要求保护农用化学品和药品的未披露试验数据或其他数据并设置保护期限,为新发明的生物制剂保留谈判余地。而以上这些规定在RCEP并未体现。
(2)版权和相关权。CPTPP知识产权章第18.58条要求成员国授予作者、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享有以电子方式的复制权,突破了传统意义上复制权的载体形式,同时第18.63条将版权和相关权的保护期限延长至70年。
(3)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CPTPP在知识产权章H节中设置详细的有关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条款,有效限制未经授权的复制、传播等侵权行为,加强网络环境下对著作权的管理。
(4)互联网服务提供商。CPTPP的“知识产权”章设置“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一节,明确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相关定义,保障权利持有人在处理本协定所规定的版权侵权时享有法律救济,并在为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在线服务建立适当的安全港的前提下,规定了安全港规则的适用条件和限制条件;而RCEP关于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责任的规定均未如前述那样明确、详细地提及安全港规则,仅仅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侵权人信息的义务[12]。
(5)惩罚性赔偿。CPTPP第18.74条是关于民事和行政救济的规定,其中第6、第7款提到除法定赔偿外,每一缔约方可以设立额外赔偿制度即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补充,同时第8款也提到法定赔偿的金额应起到威慑未来侵权行为的作用,而RCEP第60条损害赔偿并未涉及惩罚性赔偿的内容,赔偿金额仅限于权利持有人因侵权而造成的一切损失。该条款与填平原则——中国民法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较为类似。
2 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发展新动向
2.1 知识产权的客体范围得到扩张
(1)可授予专利客体范围扩张。TRIPS协定第27条规定,能够被授予专利权的对象是一种产品或一种方法;而CPTPP则是建立在TRIPS协定的基础上,将产品的新应用领域或新使用方法当作可获专利的客体,根据CPTPP第18.37条第1款和第3款,由植物衍生而来的发明也可以申请专利权。
(2)遗传资源、传统知识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在RCEP的知识产权章节中,制定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化艺术的保护措施是一项选择性条款;与此同时,RCEP规定有关披露遗传资源来源的信息必须公开。
(3)未披露试验数据或其他数据的保护。CPTPP在知识产权章F节中对未披露试验数据或其他数据提供了新的保护措施,保护范围限于农用化学品和药品的未披露试验数据或其他数据,在其保护期限内,未经提供这种信息的人的授权,第三者不能使用这些信息来取得上市许可,也不得根据该信息销售相同或类似产品。而TRIPS协定仅是宽泛地规定了对某些未披露试验数据的保护义务,并没有规定具体的保护期限[13]。
2.2 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得到增加
(1)延长著作权及相关权保护期。TRIPS协定第12条规定著作权保护期限为50年,而CPTPP则将著作权及相关权的保护期延长至70年;同时,CPTPP对于不以自然人生命计算保护期的作品、表演或录音制品也同样规定了70年的保护期限。
(2)延长专利保护期。无论是在TRIPS协定还是在RCEP中,都未针对专利权保护期的延长作出明确规定。CPTPP规定,如果专利授权存在不合理的延误,则专利保护期应根据专利权人的申请进行相应调整,不合理的延误应当包括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5年或者专利审查之日起3年(以较晚者为准)仍未授予专利的情况。
2.3 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减少
(1)减少商标注册的限制条件。TRIPS协定第15条规定,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必须要有明显的可视性,然而RCEP和CPTPP都取消了将“显著的视觉特征”作为商标注册条件。
(2)减少专利宽限期限制。TRIPS协定中未有明确的关于专利宽限期的规定,但在第2条知识产权公约中规定TRIPS协定中有关专利的部分应遵守《巴黎公约》的第1条至第12条以及第19条。《巴黎公约》第11条只对在国际展览中展示的可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给予暂时保护,未具体说明临时保护的时限。而CPTPP规定的专利宽限期适用范围更广,将《巴黎公约》所规定的临时保护直接延伸到通过专利申请人直接或间接披露等情形,同时将宽限期规定为12个月。
2.4 知识产权的执法措施得到强化
(1)著作权、商标权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标准的提高。对于知识产权侵权造成的损失,无论是TRIPS协议还是RCEP,都只是对其作出了法定赔偿,但CPTPP既规定了法定赔偿又规定了附加赔偿,而附加赔偿又包含了惩罚性赔偿[14];同时,RCEP与CPTPP都将权利持有人所提交的因侵权而造成损失的所有合理价值评估纳入损害赔偿的考量因素。
(2)扩大司法机关自由裁量权。TRIPS协定第50条规定司法机关在实施临时措施前应当事先通知,要求司法机关判断是否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或存在显而易见的风险;而CPTPP没有上述的限制,不以当事人的陈述作为判断是否采取临时措施的因素,仅强调了采取临时措施的执行效率。
(3)强化边境措施。TRIPS协定第51条涉及针对假冒商标和盗版货物的边境措施,并将适用范围限制在进口货物上,而CPTPP所规定的边境措施是以假冒、混淆商标及盗版货物为目标的,主管机关可以在进口、预备出口及过境环节中,依其权限采取边境措施。
2.5 新趋势对中国的影响
随着数字经济的迅速发展,数据跨境流动作为全球数字贸易新的增长点,给国家发展带来新的机遇[15],世界范围内对于数字贸易规则制定权的争夺日益激烈。在数字贸易中,基于互联网等信息通信技术的知识产权制度已成为各国或各大经济体的重点关注对象。作为数字贸易发展的领军者,发达国家正在通过双边或多边贸易协议推行更高标准的数字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试图在新一轮国际规则制定中抢占先机。美国在全球数字知识产权规则谈判方面始终扮演着领头羊的角色,通过各个区域贸易协议推广其数字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以达到美国在科学技术领域的垄断目的,维持其在世界的“中心地位”。
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经济体,数字贸易在中国市场上的发展潜力不可限量。近年来中国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数字贸易规则的讨论,在签署的多个自由贸易协定中加入了数字知识产权条款,但与欧美等数字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相比,中国的数字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距,双方对于数字知识产权的保护诉求也存在不同。中国数字经济增长的速度较快,但发展不平衡与不充分,未来仍有较大的增长空间[16]。因此,中国在参与国际数字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讨论的同时,有必要考虑对内如何完善数字知识产权制度以更好地发展数字经济,对外如何输出中国特色的数字知识产权规则,实现从国际规则接受者到引领者的转变。
3 RCEP与CPTPP对中国现行知识产权规则的挑战
3.1 加入RCEP后中国面临的知识产权挑战
(1)数字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RCEP知识产权条款中明令禁止了恶意商标申请或注册行为,同时也明确要求民事救济和刑事救济规定的实施程序应当在相同的范围内适用于数字环境中侵犯著作权或相关权利以及商标的行为。这意味着,对于数字环境中的侵权行为,RCEP不仅提供了法律框架,还明确了执行这些规则的具体程序和标准。一方面,在互联网空间下,知识产权的无形性更加突出,知识产权的客体都被表现为数字化的电子信号,使得这些客体能够更加容易被复制传播。广州互联网法庭数据显示,文字作品、摄影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等数字产品分别位居被诉侵权客体排名的前列,其中短视频版权侵权数量大幅度上升,达31.2%。原有的版权保护体系很难适应数字环境下版权保护的实际需要[17]。另一方面,随着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运用,新型侵权方式也层出不穷。行为人非法使用他人知识产权已不局限于传统的实物载体,而是采取域名抢注、移动应用程序名称抢注等形式,这些行为往往与正常的网络活动交织在一起,呈现出侵权对象扩大、隐蔽性和跨地域性强、难以识别的特征。因此,对于商标权人而言,要追究侵权者的责任所需付出的代价更高。
(2)跨境电商的知识产权保护。跨境电商作为一种新兴的对外贸易形式,近年来在世界范围内蓬勃发展。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中国跨境电商行业的发展给整个外贸出口产业链带来了新的活力和机遇,并对贸易发展产生了新的推动力。但在高速发展的同时,跨境电商中涉及的知识产权侵权的问题也日渐凸显。相较于传统贸易领域,跨境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尚未成熟,多数企业成立时间短、注册资本和人力规模有限,存在知识产权管理不健全、缺乏相应的管理机构或人员的问题[18];部分企业对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不甚了解,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相对薄弱。同时,数字经济的全球性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产生冲突,各国管辖权博弈激烈,知识产权问题逐渐由私域纠纷上升为国家安全问题[19]。此外,尽管跨境电商平台能够利用大数据监控产品和服务相关知识产权风险,但在商家进驻环节缺少有效的审查与披露机制。RCEP知识产权条款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边境措施作出了相关规定,要求加强对盗版或假冒商标货物的限制,明确了主管机关在边境保护中的具体职责。跨境电商涉及海关、税务、外汇等多个部门,因此在制定监管措施时需要各部门联合部署、加强协作,确保政策的统一性、协调性和可行性,提高监管的效率和有效性。
3.2 加入CPTPP后中国面临的知识产权挑战
(1)对于声音、气味商标的保护。在申请加入CPTPP时,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已较为接近CPTPP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所设定的门槛,但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术语、定义以及适用范围上的定义还需要更加明确[20]。CPTPP知识产权条款第18.18条将声音、气味列入可注册为商标的标记类型,并提出可对这两种商标进行简要和精确的描述或图片表示,扩大了可受商标权保护的客体范围。
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修订,删除了商标可视性的要求,将声音纳入可注册商标的标志。不过目前《商标法》及相关配套实施办法尚未明确气味可以注册为商标受到保护。气味与声音类似,都不属于常见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等标志,因此很难体现出商标专有的显著性。因此,如何在CPTPP的框架下完善对声音、气味商标显著性的审查及注册程序,需要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应的实操性准则。
(2)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加大。CPTPP专门设置了一章节用于对知识产权执法规定严格的程序和法律责任,对执法中涉及的民事和行政救济、边境措施、刑事处罚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如下说明:一是明确民事救济的标准及措施,包括限制侵权产品流通的禁令救济、法定赔偿制度、赔偿金额的计算、设置惩罚性赔偿、支持合理的维权费用、销毁侵权材料和工具等,同时也限制知识产权执行程序的滥用,受损害方可因此获得充足的赔偿。二是临时措施和边境措施的适用范围更广,权利人可在知识产权即将或已受到侵犯时要求司法机关对涉嫌侵权货物、材料和工具扣押;而边境措施的适用对象扩大到商标混淆或近似的商品,必要时海关可在货物进出口或过境时依职权采取边境措施。三是细化刑事程序和处罚,降低了是否构成知识产权侵权的“商业规模”认定标准,对知识产权或权利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也被纳入认定“具有商业规模”的标准,并且列举说明应纳入刑事处罚范畴的违法行为。
加入CPTPP后,中国知识产权执法也面临新的挑战,需要深入研究CPTPP知识产权条款,对国内法律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与国际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要求接轨。中国《“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指出,到2025年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中国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10%。而具有知识技术密集型明显特征的数字贸易作为数字经济时代对外贸易的新业态、新模式呈现在新时代,探索数字贸易知识产权的保护路径势必成为中国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和焦点。
4 对标国际知识产权新规则的中国方案
4.1 全面加强数字环境的知识产权保护
当前,中国的数字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展时期,但是其发展还存在“大而不强、快而不优”等问题[21]。中国要实现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必须从以下3个层面进行布局:一是引导数字技术创新;二是激发数据要素潜力;三是数据信息安全保障。数字经济发展的原动力在于数字技术创新,而数据要素则是推动数字经济增长的根本因素。上述两个层面的推进效果有赖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创新来实现,通过明确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来完善跨境数据信息保护机制,如保障互联网、金融等关键产业的重要数据信息本地化要求;将获取和转让源代码的规制情境细化,指出在网络安全、反垄断与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等要求冲突情况下有条件的源代码获取规制准则的可操作性等规定。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通过保护知识产权从而达到提高科技创新水平,提升经济发展速度。而保护知识产权最直接有效的方式就是制定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如针对算法、人工智能产品等新兴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其中的法律问题,促进相关立法工作的完成,并推进相关法律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修订,健全知识产权制度,为数字技术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现实中数字技术的发展速度远超知识产权法律的制定和完善速度,导致了数字知识产权保护滞后发展的情况。目前中国与数据产权有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要制定专门的数据保护法,进一步明确数据的知识产权客体概念和属性范围,明确专门权利类型,完善数据产权授权制度。当前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在进行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的试点工作,这反映出中国在数字领域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解与实践都在不断深入,通过试点工作为后续立法提供经验支持。
数据信息安全保障方面,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健全知识产权立法。建议在国家安全委员会的体系框架内构建专门的知识产权安全工作体制机制,统筹知识产权领域涉及国家安全的事项和重大案件。在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新趋势下,新领域和新产业的发展也带来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需求,中国应当更加深刻地理解和把握国际高标准知识产权规则,充分利用这些规则所提供的机遇和条件对数据信息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并对其进行完善,制定新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以适应新的形势和新的发展趋势,为新领域新产业的发展保驾护航。如在立法上从“小切口”入手,在新兴领域里前期开展试点工作,试点成熟后慢慢铺开,构建完整体系。
优化知识产权执法体系。在中国,知识产权的执法主要是以行政与司法相结合的方式来实施;与此同时,按照中国现有的立法,不同的行政机关分管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执法权既分散又有不同程度的交叉。针对知识产权执法权分散的问题,中国通过在全国各地设立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将公众关于知识产权的举报和投诉信息汇总并区分,信息实现联网共享,减少了权利拥有者维护权利的成本,并提高了法律实施的有效性。其次,在执法实践当中,由于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工作侧重点不同,行政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信息时总会出现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因此应当加强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合作与互动,构建案件信息共享机制,推动双方之间的信息交换、协作办案。
4.2 对标RCEP和CPTPP的试点措施
中国已开展对标RCEP和CPTPP知识产权保护措施试点工作,初步建立以点到面的系统构建保护机制。以广州南沙自贸区为例,其已率先制定《南沙自贸片区对标RCEP CPTPP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试点措施》(以下简称《试点措施》),该措施是全国首个以RCEP、CPTPP双协定(以下简称“双协定”)为对标标的制定的自贸试验区集成性创新举措,主要集中在贸易自由便利、投资自由便利、要素流动便利、金融服务、竞争政策和绿色发展等国家高度关切的六大领域,成为南沙率先实施更高水平制度型开放的纲领性文件。《试点措施》强调在新质生产力视域下以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为关键生产要素的数字变革,其中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举措涉及如下方面:
(1)便利贸易自由方面,除RCEP、CPTPP约定成员国之间约定的关税减让政策外,制定了新的原产地规则,提出对各国货物贸易口岸效能的更高标准。南沙自贸区针对此情况采取4项措施:探索简化海关程序,提升港口、口岸信息化、自动化水平;深化综保区监管方式创新,试点更加开放的一线监管政策;加强与各国港口、海关对接合作,加快信息互认、互联进程;依托全球溯源中心,用活用好原产地累积原则,探索企业原产地自主声明新模式。
(2)便利投资自由方面,探索外资服务业准入,强化负面清单模式配套改革。南沙自贸区对标双协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约定的更高标准,创新贸易知识产权保护方式,打造知识产权侵权预警机制。在保护知识产权争端处理方面,进一步完善商事制度,深化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配套改革;引领全球互联网仲裁领域国际技术标准制定,打造国际商事争端机制湾区品牌。推动打造更加公平、透明、稳定的国际化营商环境,为境外投资者提供从准入到经营、从知识创新到法律服务的全面保障。
(3)在要素流动方面,南沙自贸区对标双协定中关于数据流动、信息传输和人员流动条款,采取建设离岸数据中心、争取国家支持开展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试点,以及先行先试更加便利的自然人跨境流动机制等措施,率先探索数字贸易发展新模式、新途径,构建国际数据合作治理新规则;同时依托南沙国际人才特区积累人才集聚新经验,优化人才集聚辐射环境。
(4)在金融服务方面,《试点措施》的“金融服务”和“跨境服务贸易”等条款发展离岸贸易,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以离岸贸易和跨境投融资为抓手,以离岸贸易带动离岸金融发展,探索打造南沙离岸贸易试验区,便利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本外币兑换和跨境流通使用,推动打造离岸贸易产业集群,助力中国掌握商品全球定价权,同时探索自贸区金融监管创新,以期进一步深入推动区域金融合作。
(5)在竞争政策方面,推动竞争中立,探索国企改革。《试点措施》的“竞争政策”相关条款秉承竞争中立原则和精神,助推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以竞争中立为核心探索营造公平的外部市场竞争环境,探索国有企业分类管理改革,以提升国有企业在国际经贸往来中的核心竞争力,对进一步强化公平竞争的国际形象开展路径研究。此外,创新海关监管模式,发挥好原产地政策。
(6)在绿色发展方面,探索低碳经济,发展绿色农业。积极响应当前全球节能减排的大背景和国家低碳经济战略,加强与RCEP成员国在农业领域的合作。南沙自贸区对标双协定的环境条款,探索打造绿色自贸区,以及加强现代农业国际交流合作和规则对接,为打造低碳经济下的新发展模式、培育农业国际竞争合作新优势探路先行。
综上,《试点措施》精准对标RCEP和CPTPP,提出了兼具国家格局和南沙自贸区特色的17条措施,在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上迈开了第一步。具有如下特点:(1)对标精准。《试点措施》是基于南沙自贸区先期对CPTPP、RCEP的超前深入研究、精准对标而提出的,每一条都与双协定的具体章节、详细规定相对应,做到了精准对接。(2)大国格局。《试点措施》站在国家的高度,本着为国家和粤港澳大湾区改革开放提供示范、输出南沙经验的目的,全面审视和精细分析CPTPP、RCEP规则。《试点措施》遵循国家和广东自贸试验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战略安排,在“以我为主”的前提下形成集成性创新举措,提出符合中国制度特征的应对措施,具有鲜明的探索性。(3)颇具地方特色。高水平开放始终是南沙自贸片区的底色,特别是功能性和产业导向是南沙开放创新的鲜明特色,以南沙全球溯源体系为例,它的共建共享机制就是一个带有显著功能性区域平台,完全能够成为RCEP贸易便利化和自由化的共享性一体化平台。当前,中国已经确立了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战略目标,这必将成为自贸区对标国际规则的新领域。中国相继申请加入CPTPP、DEPA,充分表明中国积极参与构建国际贸易新规则的决心和信心,新成员国将成为中国对接国际经贸新规则的现实战略突破口。《试点措施》针对南沙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制度条件和资源要素提出对标的具体措施,可操作性强。
此外,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压力测试可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以及上海、广州等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城市率先开展,密切联系相关国际组织在这些地区设立知识产权仲裁和调解的分支机构,构建并分享知识产权类型化案件快审机制,探索新经济领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新办法、新途径,同时加强对标商标和地理标识保护、规制程序等启动政策储备。
4.3 构建良好的数字产权发展环境
数字经济的持续发展离不开健康的环境,知识产权是保障公平竞争秩序的重要途径,而反不正当竞争往往与知识产权紧密相连。随着新型数字产业的发展,人工智能、算法推荐等新技术的运用使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行为更加易行且隐蔽,大部分数据权利的侵害来自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网络平台收集、处理用户数据的数据权益如何保护、如何划分传统智力成果的适度垄断和数字经济开放共享的界限等系列问题给司法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为了应对新挑战,在法律法规层面,中国应尽快出台适应数字经济时代发展需求的程序法,构建数据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规则,特别应重点着墨于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规则、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诉讼程序等;在审理机制层面,对已设立的知识产权法院完善审判资源,在各地方增设知识产权法院,加强知识产权法庭建设,健全案件管辖和审理集中的审判体系;在裁判规则层面,及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对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技术层面的相关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严厉打击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
4.4 提升知识产权转化效益,推动国内产业创新发展
4.4.1 提高知识产权质量
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以促进高价值的知识产权的发展。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推动高价值创新的关键,这对于激发创新主体的创新热情、提高技术创新水平具有重大的意义。要充分发挥国家科研机构在引导方向、整合资源、完善布局等方面的核心引导作用,同时充分发挥高水平研究型高校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的生力军作用,为高价值知识产权的创造与运用奠定坚实的科技基础。国家级科研院所与高水平的研究型大学是中国战略科技力量的两大主体,它们在进行前沿技术开发、引领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方向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创新型产业中,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主体作用,促进高价值知识产权的创造,创新型产业龙头企业作为知识产权价值的主要载体,对于促进中国产业创新、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4.4.2 健全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体制机制
在重点产业及其集聚地区,推进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建设,构建集知识产权咨询、评估、交易、运营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以创新的服务方式加速知识产权的转化。鼓励高校和科研机构加快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增强知识产权转化能力,加强对知识产权运营专业化人才的培养。要优化专利开放许可的体系和运作机制,深入对专利开放许可相关制度的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完善有关规则。拓宽专利技术的获得途径,促进专利技术的市场化应用。推动企业、大学、科研院所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深入协作。推动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的成立,推动产业专利库的建设,促进产业专利在数字经济、智能制造、生命健康、新材料等新领域的应用。通过深入对标准必要专利授权规范的研究,引导企业实现自主知识产权向技术标准的转换。
4.5 推进数字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
与“一带一路”建设深度融合,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加强国际合作。随着知识产权对世界经济的影响越来越大,在“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推进中知识产权共享会发挥巨大的作用,以增进国家间的合作,促进世界经济的发展。作为“一带一路”的发起者,中国在“一带一路”倡议的基础上应进一步完善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充分发挥主导作用,积极推动国际知识产权合作,促进全球经济一体化,共同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发展。中国仍需进一步扩大合作国家的范围,深入挖掘合作潜力,以获得更深层次的国际知识产权合作。
在参与“一带一路”倡议的国家当中,有一部分国家与中国同属RCEP的缔约方,这意味着在“一带一路”推行RCEP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是具有可行性的。因此,在充分尊重各国国情的基础上,中国可以将RCEP知识产权规则融入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一方面向“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提供中国在RCEP背景下的知识产权治理经验,另一方面根据不同国家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提供具体的培训服务,提升各国参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水平。未来,中国还应进一步加强与其他各国相关机构之间的合作,通过共同参与、共同研究、共同制定等方式促进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发展和完善,鼓励技术创新,提升知识产权治理能力,为各国未来对接更高标准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打下坚实基础。
由于互联网不存在现实意义上的边界,当全世界通过网络连接在一起时,对于数据知识产权的保护也被各大国际公约所重视。当今,世界正在经历数字革命,后疫情时代全球数字经济方兴未艾,数字知识产权的保护已不再局限在单一国家或地区,更加凸显了数字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交流合作的重要性。在中国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过程中,要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注重与国际规则接轨,促进顺应国际发展趋势、符合中国国情特点的数字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建设,为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提供中国方案,在一定程度上为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未来发展发挥先锋作用。
加强数据知识产权国际合作需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一是深入学习域外国家数字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密切留意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发展动向,为未来的规则变化作准备,同时利用各个多边国际会议场合积极宣传中国成就,为国际合作提供基础;二是拓展更多国际对话交流的平台,充分听取国内外权利人对知识产权的要求,采取多种途径进行协商,推动数据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计划的落实;三是积极开展数字知识产权执法国际合作,与各国国家执法部门和国际组织进行知识产权执法交流,联合打击跨境数字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促进全球数字知识产权的共同发展;四是借助“一带一路”建设,加强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数字知识产权合作,积极设立区域性知识产权治理组织,增加知识产权国际事务参与度,深化共建国家知识产权合作机制,加大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技术转让、争议解决等问题上的沟通协商,探索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知识产权涉外风险防控体系,输出中国知识产权治理方案,积极争取中国在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制定的话语权,为中国企业开辟国际数字贸易市场提供更多的制度保障[22]。
5 结论
第一,从内容结构上可以看出,虽然RCEP和CPTPP在多个领域都要求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但CPTPP的保护范围更广泛、标准更严格,这不仅反映了当前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情况,也预示了未来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趋势。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正在向更加全面、严格和动态的方向发展,尤其注重适应数字时代的挑战和需求。
第二,预测未来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发展,一是知识产权的客体范围得到扩张,如增加遗传资源、传统知识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措施选择性条款,以及增加对未披露试验数据或其他数据的保护等;二是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得到增加,如延长著作权及相关权保护期、延长专利保护期等;三是减少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如减少商标注册的限制条件、减少专利宽限期限制等;四是知识产权的执法措施得到强化,如著作权、商标权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标准的提高,扩大司法机关自由裁量权和强化边境措施等。
第三,在CPTPP背景下,对数字环境下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预防和限制,对跨境电商的知识产权保护,对声音、气味商标的保护,以及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和促进执法与国际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要求接轨等,是中国现行知识产权规则面临的主要挑战。
第四,对标国际知识产权新规则,中国应全面加强数字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推进数字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等。首先,坚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坚持以开放、公正、包容和平衡的态度推动全球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构建,在知识产权保护和发展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其次,以中国的知识产权体制为基础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监管,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提高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监管能力,推动知识产权监管体制的现代化;再次,加强对人才培养的顶层设计,建立起完善的人才培养机制,充分利用多元化的教育资源形成全面的教育体系,积极培养能够在各领域开展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优秀人才。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人才是关键,更是根本。此外,中国要不断拓展知识产权国际合作领域,加强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机制建设,优化知识产权国际合作环境,搭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沟通平台,促进优秀的知识产权保护经验共享,便利知识产权海外获权,推进知识产权领域的全面开放、深度融合,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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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潘星容(1979—),女,广东潮州人,副院长,硕士生导师,副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
通信作者;李晖莹(2001—),女,广东东莞人,学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