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人工智能一词最先出现在科学技术领域,随着它的不断发展,社会中各项活动都似乎与它有着紧密的联系。回顾人工智能发展的历史阶段和几个标志性时间,我们越来越能感受到人工智能从简单的辅助性工具转变为能够独立进行创作的主体,关于人工智能是否能够成为专利主体,学界也有很多种见解,有的学者认为人工智能可以成为专利权主体,可以成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发明人,也有学者本着“人类发明中心主义”观念,认为有独立的发明思维是人区别于人工智能的本质区别,所以人工智能不能成为专利权主体,但是一味限制并不利于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
关键词:人工智能生成物,专利权主体,人类发明中心主义
一、人工智能生成物及专利主体基本理论
(一)何为人工智能生成物
人工智能是由计算机科学、控制论、信息论、语言学、神经生理学、心理学、语言学、统计学、数学和哲学等多学科交叉融合进而发展起来的一门综合性前沿学科[1]。目前,人工智能生成物指的是人工智能在使用人的指令下运用算法技术得到的产物,在专利法领域,人工智能生成物表现为发明创造。在弱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可能仅仅表现在辅助人类进行发明创作的阶段,而我们目前也只是处于这个阶段,但是相关专家预测,21世纪将会是强人工智能时代和超人工智能的时代,因此人工智能将会在更多领域发挥作用,人工智能以其自己的能力创造发明,担任的是发明者的角色[2]。从长远来看,人工智能可以独立于人类进行创造发明活动。因此,讨论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具备可专利性,成为新技术时代专利法面临的重要命题[3]。
(二)专利主体制度基本理论
专利权主体指的是享有专利权的人,通俗地来讲就是谁能行使专利权。专利法上的主体没有过多地考虑到人工智能的情况,其主体制度更多参照的是民事主体制度,目前能够拥有专利权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作为拟制主体的法人,二者的共同之处就是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他们的根本都是自然人或者自然人组成的集合体,而人工智能的发展所带来的问题就是,除了自然人和法人,人工智能是否也有能力突破“人类中心主义”,成为民事主体甚至是专利权主体。
在认定专利权主体资格的问题上,首先要谈论到立法者的目的,如果是以激励创新、促进经济发展为目的,就如刘友华老师在其文章中所说,“交易论”或契约理论认为如果有奖励,将会鼓励人们从事发明创造[4]。人工智能作为生成主体,在创作的过程中不需要激励,而真正会受到激励的知识人工智能背后的研发者和投资者而已,现阶段,即使强人工智能时代到来会带来一定的风险,但是这并不导致人类就一定会受到人工智能的控制[5],因为即使没有人工智能的存在,人类之间也会进行互相伤害,我们能够坦然接受这一事实,应该也能理解人工智能机遇伴随而来的对人类的伤害,从另一方面来讲,专利制度的发展就像圈地运动,圈地运动同样是科技竞争的一种必不可少的方式[6]。
根据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来分析,人工智能因为不具备“自由意志”而不能成为规范意义上的“主体”。尽管当前人工智能在一些场景下与人类有着相似的行为,但是与人类所不同的是,人工智能知识在一定的算法条件下进行的运作,不能享有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7]。人类的“独立意志”体现在其独立的人格上,其中最重要的表现就是财产权,专利权在抛去知识的一面,其实也是一种财产权。人工智能作为人类的创造物,在以财产权为基础的自由意志方面的体现是严重不足的,因此从侧面验证了人工智能尚且不具备专利权主体资格,但是当人工智能发展到一定阶段,能够拥有自由意志时,那再对其进行主体资格的限制就不是明智之举了。
二、人工智能对专利权主体制度的挑战
(一)人工智能生成物专利权主体认定之困
针对现阶段人工智能获得发明人主体身份的理论与证据不足,人工智能生成物能够由谁主张权利,学界也有诸多看法。人工智能系统成熟涉及多方主体的利益,比如数据提供者、人工智能研发者、人工智能所有者、政府或国家、投资者、人工智能使用者等,在这些主体中,笔者认为弄清发明人、人工智能所有者、人工智能使用者的权利地位是很关键的,这也是目前学界中争论比较大的三个主体。
在著名的“DABUS人工智能自动生成发明专利授权案”中,申请人认为自己所研发的人工智能通过神经网络系统,在没有人类参与的情况下能够独立进行发明,而且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表明发明创造的主体一定得是自然人,因此他认为自己的申请是合法有据的,但是美国专利局认为法律中的发明人指向的是自然人,立法者在立法时并没有考虑到人工智能机器人这一情况的存在,发明创造应该体现构思,但是人工智能机器人很明显不能独立进行构思,因此不予授予专利[8]。这也从侧面反映了美国对待人工智能生成物可专利性的谨慎态度:人类通过个人的构思、设计、研究并开发出技术方案,只有对发明创造付出创造性脑力劳动的人才能被认为是发明人[9]。
人工智能的外在思维的表现方式越来越像发明创作的主体,2016年谷歌旗下公司研究出了一款智能机器人战胜了世界围棋冠军;2007年剑桥一名生物学家利用人工智能分析数据,成功与预测酵母菌基因新功能,并于2018年利用人工智能发现牙膏中的成分可以很好地治疗疟疾;美国人工智能实验室OpenAI推出了ChatGPT,不仅能够与人展开互动,还可以写文章、制定方案、创作诗歌、编写代码等[10]。人工智能越来越娴熟的技能,展现出了独立的思维运作方式,越来越符合专利法中的发明人条件,这也引发了学界的激烈争论。
(二)人工智能生成物专利权归属认定之难
在人工智能生成物符合发明创造的审查标准之后,我们将会思考人工智能的发明人是谁?谁有权成为专利权人?谁有权提出专利权申请?发明人是指在发明创造完成过程中对发明创造的构思以及构思的具体化提出了创造见解的人;专利权人是对创造的物享有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的人;专利申请人是指针对于一项发明创造有权向专利授权机关提出授权申请的主体,厘清这三者的关系对分清专利权主体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一些学者也尝试从职务发明角度来解决人工智能在专利主体的这一难题,例如OpenAI作为ChatGPT的投资者、管理者和所有者,对于其发明创作的生成物有权主张权利,这也符合激励创新的原则。但是这真的能从根源上解决人工智能给专利权主体带来的冲击吗?利用职务发明来解决这一问题的前提是要承认人工智能拥有人格,但是前文也阐述了,人工智能仍然达不到产生类人意识水平,不能构成人类思维,更不具备感知内部因素刺激的能力[11],如果主张利用职务发明来解决这一问题,说明我们已经承认人工智能具有发明创作的能力,那直接将人工智能认定为发明人就好了,何必多此一举。
三、对人工智能给专利主体制度提出的挑战提出的应对之策及可行性分析
(一)对人工智能作为“发明人”持有开放态度
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确实可以解决很多问题,但是人工智能作为人类创造发明的产物,在主体与客体的区分上一直保持着明确的界限,不能随便跨越。一些学者认为,人工智能具有法律人格,但其人格又具有特殊性,由于人类创设人工智能就是为人类服务的,因此人工智能无法完全实现与人类平起平坐,因此人工智能法律人格无法完全等同于自然人法律人格[12]。但是根据法的整体诠释,人格一直是独立存在的、完整的,从来没有人会认为人格还有“有限的”这一说法。就算是被法律拟制的法人,其也是因为有独立的财产,能够独立承担责任才被赋予民事主体身份。人工智能虽然一定程度上能够脱离人类的控制,但是绝没有达到“独立人格”的阶段,超人工智能会不会引起民事主体方面的变化我们还尚在观察,但是可以确定的是,现阶段的人工智能绝没有足够的能力能够动摇民事主体制度的根基,因此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这一方法在短期内是无法实现的。
学者主张较多的另一个途径就是赋予人工智能“发明人”身份,发明人是专利权主体,但是发明中的发明人和专利权人可以不是同一主体。按照吴汉东老师的观点,利用“二元主体结构”将发明人身份与权力进行区分,既能解决当下挑战,又能够防范人工智能快速发展带来的风险。刘友华、巍远山两位老师也指出,未来我们可以将技术方案发明主体署名做出一定的分类,将发明主体分为自然人主体和人工智能主体,表明该项生成物是由人工智能创造的,并不是承认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地位,因此不会引来较多争议。
(二)构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责分配体系
人工智能因为一定程度上脱离了人类的控制而具有独立创作的能力,在考虑赋予其“发明人”身份后,是否其有权利申请专利并拥有专利权?答案是否定的,赋予人工智能其发明人身份仅仅是对其创作生成物的认可,但是设计权利行使和责任承担方面,还是应该以“人类发明者中心”主义为基础。排除人工智能成为专利权人,剩下的几类主体中,人工智能所有者和人工智能使用者是最具有争议性的。
若是鼓励创新,刘瑛老师认为人工智能所有者更应该获得专利权,因为人工智能所有者在创造人工智能的时候所付出的更多,他们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贡献是从始至终的,人工智能使用者无疑是最合适的专利权人。刘友华老师认为,将专利权赋予人工智能使用者更加合理,依据经济学的视角,“为了最大化经济效率,财产权利应该分配给最重视他们的一方”。在人工智能专利领域,专利权应该被授予那些在市场活动中重视和积极参与人工智能创作的主体[13]。人工智能所有者在人工智能领域具备很大的优势,但是利用人工智能进行发明创作的经验却远远不及那些在各专业都投入精力的使用者[14]。
四、结语
随着智能聊天机器人ChatGPT的问世,人工智能生成物对专利主体制度的冲击仿佛更加严峻,人工智能能否成为专利主体成了困扰我们的难题,在人工智能作为辅助发明创造的工具存在时,毫无疑问地,它不具备独立的意识,没有独立的思维,是不能专利权主体的,但是随着它越来越快速的发展,人工智能已经能够脱离人类的控制,进行独立的发明创作,主客体二分法是一个基本原则,但是目前这种主客体之间不可逾越的界限正在发生动摇[15]。针对目前的局势,很多学者提出应该接受大趋势,不能因为有风险就将人工智能扼杀,因此在专利法范围内赋予人工智能“发明人”地位不仅能够有效解决问题,还能够在“发明人—专利权人”不等同的结构中依然保持只有自然和自然人集合体才能享受专利权的传统,是目前最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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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谢水仙,女,云南曲靖人,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