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资源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源导航 -> 文献资源 -> 正文

利益相关者对高校科研院所职务科技成果专利权分享方式的态度研究

信息来源:《中国高校科技》2023年第11期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31日 12:53

摘要:以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科技管理人员为主的职务科技成果利益相关者认为,“国家法律政策支持”是影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最重要的因素;而发明人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激励发明人参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专利权分享方式中,科技管理人员更偏好专利所有权分享、收益权分享;科研人员更偏好专利收益权分享和使用权分享。专利所有权分享试点单位比非试点单位利益相关者更深刻认识到“国家法律政策支持”和“发明人参与”的重要性,更愿意选择职务科技成果专利权分享方式尤其是专利所有权分享方式,以确定获得收益。因此,增强发明人对职务科技成果产权的确定性,是激励“发明人参与”的最重要因素。建议从法治层面,国家应当进一步完善高校科研院所职务科技成果专利权分享的合法性、合理性;从制度创新层面,国家应建立多样化的专利权分享制度,明确约定优先原则。

关键词:高校科研院所,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专利权分享,发明人参与,国家法律政策支持

“发明人不仅最了解哪些公司可能对一项发明感兴趣,而且他们还在发明创造后的技术转化中发挥重要作用”1,没有发明人的参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难以达到理想效果。因此,近年来,为有效激励发明人积极参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一些高校、科研院所试点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打破传统的收益权分享机制,不仅探索使用权分享、处分权分享,而且探索专利所有权分享,将专利权由单位所有转变为发明人与单位共有。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也认可了这一做法,其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机制改革,探索赋予科学技术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制度”。此外,一般认为专利权分享是指职务科技成果的专利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各项权能由不同主体之间共同享有,或者由不同主体分别行使一定权利,从而构成对同一科技成果专利权的共同享有,特指专利财产权的分享,亦称“专利产权分享”。对发明人来说,职务科技成果专利所有权分享的权利最完整,预期最确定,属事前激励,对发明人激励最大;专利使用权分享、处分权分享的权利较为完整,预期也较为确定,属事中激励,对发明人激励较大;专利收益权分享权利最不完全,预期也最不确定,属事后激励,对发明人激励最小。

那么,专利权分享是否真正能够调动作为发明人的科研人员参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呢?哪些专利权分享方式对发明人的激励更有效、为什么更有效呢?自2009年开始,学界对此的探讨由原来长期并持续重点研究影响高校科研院所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外部因素如科技园区知识产权保护2、转化中的价值评估3、科技成果转化平台4、政府扶持和校企合作平台及方式5、政策法规和转化机构专业化6等,逐步开拓研究促进高校科研院所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内部因素,即职务科技成果权利再配置,探讨了传统的科技成果转化利益分配7和奖励机制立法的完善8,探索创新收益权与处置权改革9、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10-13等,主张通过优化权利归属结构,通过完善传统的专利收益权分享机制,或者创新专利所有权分享等方式,充分调动发明人参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尤其是近年来探索的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即类似职务科技成果专利所有权分享,被一些人称之为“一制解千愁”,认为实现了科研人员和高校在权力与动力上的激励相容14,是最有效的激励方式。但这些研究多以理论或个别科技管理人员的认识为依据,缺失发明人等利益相关者群体的真实态度为支撑。因此,本文通过调查分析利益相关者群体、比较科研人员与科技管理人员等不同利益相关者、比较试点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单位与非试点单位利益相关者对激励发明人参与转化的重要性和对专利权分享方式的态度,以期能从实践层面回答上述问题。

一、调查的设计、方法与基本情况

态度被认为表示“对事物的看法和采取的行动”15,“是一种评价的倾向,可以对对象的所有反应过程产生指示性或动力性的影响作用”16。因此,本课题设计了促进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因素、影响发明人参与转化的因素,以及影响被调查者做选择的因素等根据重要性排序的三个问题,通过被调查者的评价,揭示影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的因素及其重要程度。采取Likert5级记分法(1-5分别代表“非常不重要、比较不重要、中立、比较重要、非常重要”),表征利益相关者对发明人参与和影响发明人参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态度,揭示发明人对专利权分享的总体态度。

根据发展心理学的认知过程,设计了专利权分享的认知、情感、意志与信念、行为意愿四个维度,揭示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利益相关者对职务科技成果专利所有权分享、使用权分享、处分权分享、收益权分享的态度与行为意愿。认知是开始,情感、意志与信念是对专利权分享机制的内化与评价,行为意愿是对专利权分享机制的外化。因此,四个维度体现利益相关者对专利权分享机制及其内容的内化与外化过程与程度。其中,认知是基础,情感、意志与信念表征了“看法”的态度,而行为意愿表征“行为”的态度,共计52个变量。对上述变量采取Likert5级记分法(1-5分别代表“非常赞同、比较赞同、中立、不太赞同、很不赞同”,分数分别为5-1分),表征利益相关者对专利权分享方式的态度,揭示发明人对不同专利权分享方式的差异化态度。

借鉴管理学意义上的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理论,明确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中受其决策和行动影响的任何相关者,主要包括科技人员即发明人、高校科研院所。因为作为调查对象的高校科研院所是拟制的人,其行为最终是通过其管理人员决策和实施,因此,代表高校科研院所负责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第三方及其科技管理人员、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人员等合称为科技管理人员。

本研究主要选择了31所高校、科研院所单位进行调查,数据截止时间为2021630日,其中高校15所,事业单位性质的科研院所16所,主要分布于西南、西北、华东地区;向利益相关者发放问卷300份,收回有效问卷292份,其中科研人员占61.3%;科技管理人员占38.7%;被调查者所在单位为试点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的单位占32%;没有试点,仍然以传统的收益权分享为机制的单位占68%。另外,对四川省的部分高校、科研院所进行了书面调查、实地调研、访谈,从而与问卷调查的结论相互佐证。

二、利益相关者对高校科研院所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影响因素的态度

(一)促进职务科技成果转化重要的因素是“国家法律政策支持”和“发明人参与”

调查显示,利益相关者把“国家法律政策支持”(3.655)作为促进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最重要的因素。诚然,前几年某些高校科研院所推行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专权所有权分享)改革,质疑者认为,混合所有制改革实质是变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国家所有为国家与发明创造人共有,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有的学者认为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不符合当前法律规定,从调动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的角度来说也不具有必要性;该方案提出的利益分配机制不合情理,从实际操作层面也不利于甚至阻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17。不少专家表示不赞成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的做法18。因此,许多利益相关者对如何促进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最期待有“国家法律政策支持”,尤其期待有高校科研院所职务科技成果的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政策的支持。在“国家法律政策支持”之后,次重要的因素是“资金投入”(3.533)。这两个因素均居“比较重要”的地位。相对“国家法律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而言,“发明人参与”(2.967)和“职务科技成果归属于谁”(2.107)均在“中立”地位;而“非常不重要”的是“中介服务”(0.867)。

(二)影响“发明人参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最重要因素是“可以获得专利技术转化的经济收益”

发明人是否参与转化,应当是职务科技成果能否实现真实转化的关键,那么影响发明人参与转化的重要因素有哪些呢?有学者认为,我国高校科研院所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率低是因为激励不到位10;“使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得到较高的收益”,可以激发研发和转化科技成果的内在动力和积极性19。调查也显示,影响发明人积极参加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最重要因素是“可以获得专利技术转化的经济收益”,处于“非常重要”(4.333)的地位,说明利益相关者都认为只要能够确保发明人获得经济收益,发明人就愿意积极参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这也很好地解释了为什么上海、北京每一次对收益权分享的改革都能取得一定效果,但效果不能持续,原因就是实践中发明人的经济收益没有得到保障[20]。

调查显示,“既可以对专利技术占有、使用又可以转让或作价入股、获得收益”成为次重要的因素,属于“比较重要”层级(3.964)。而其他单纯的“使用权分享”(2.037)、“处分权分享”(2.370)和“精神奖励”(2.767)则均在较低层级,显示为“中立”。在其他利益相关者做出选择的因素中,同样将“收益能够得到确保”(4.000)作为最重要因素,次之是“既可以占有、使用专利技术,又可处分专利技术,并获得确定的收益”(3.690)。

(三)利益相关者对职务科技成果专利权不同分享方式的态度差异

认知是态度的基础,情感、意志与信念、行为意愿是态度。从认知来说,专利收益权分享的认知最好(4.269),这是长期以来实施的结果,但情感(3.763)却不是最好的,意志(3.677)和行为意愿(3.860)还是更倾向于收益权分享机制。这可能是路径依赖,也是因为其他分享方式不常用,而没有真实的体验。但专利所有权分享方式的认知(4.151)居第二位,情感居(3.828)第一位,意志(3.674)居第二位,行为意愿(3.785)居第三位。对专利处分权的认知居第三位,但情感、意志和行为意愿均居第四位。因此,利益相关者对职务科技成果专利权分享方式的态度有差异,其中专利收益权分享仍然是首要的选择,所有权分享次之,使用权分享又次之,而处分权分享是最次,但四种分享方式没有明显的差异(见表1)。

三、不同利益相关者对高校科研院所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影响因素的态度

(一)科研人员与科技管理人员对高校科研院所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影响因素的态度

首先,科研人员与科技管理人员对“发明人参与”促进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态度不同(见表2)。“职务科技成果由科技人员的隐性知识和以知识产权为表征的显性知识两部分组成”,“科研人员作为职务科技成果的创造者,拥有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优势”21,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科研人员与科技管理人员的态度并不完全相同,科研人员认为“发明人参与”是第三重要的因素,并且得分居于“比较重要”层级(3.278),而科技管理人员则认为是第四重要因素,并且得分(2.5)居于“中立”层级,与科研人员的态度有较大差异。科研人员认为“职务科技成果权利归属”“比较不重要”,但科技管理人员选择“中立”,显然,科技管理人员认为职务科技成果权利归属的重要性高于科研人员自身的态度。此外,非常有意思的是,科技管理人员对中介服务重要性的态度明显高于科研人员。

其次,科技管理人员对如何激励“发明人参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认知与科研人员自身的态度有偏差。虽然科研人员与科技管理人员对影响发明人参与成果转化的因素根据性质排序一致,但是科技管理人员的态度整体高于科研人员,反映了大部分科技管理人员对科研人员态度的认知发生偏差,比如可能很多科技管理人员认为影响“发明人参与”成果转化的最重要因素是发明人“可以获得专利技术转化的经济收益”,而实际上,可能并没有那么多科研人员以此作为自己的态度;科技管理人员认为“单位转化,给予发明人在职称晋升、荣誉方面的奖励”对发明人“比较重要”,但作为发明人的科研人员却选择“中立”。科技管理人员认为“既可以对专利技术占有、使用,又可以转让或作价入股、获得收益”对发明人“非常重要”,但作为发明人的科研人员却仅认为“比较重要”(见表3)。

影响选择的因素存在偏差进一步印证了科技管理人员对激励“发明人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态度存在认知偏差(见表4)。调查显示,科技管理人员认为发明人“获得确定收益”(4.700)是影响发明人积极性的重要因素,但科研人员的回答却是将“只要职务科技成果能够获得转化”放在第一位,这在农业科研人员中得到了印证,有的农业科研人员说“即使没有经济利益或职称、荣誉等回报,也要进行转化”;而且影响科研人员选择的因素是多样化的。非常遗憾的是,科技管理人员认为发明人“获得单位、国家奖励等精神上的满足”重要性高于科研人员自身的评价;“只要职务科技成果能够获得转化”在这些因素中相对最不重要,进入“中立”的区间。这深刻说明科技管理人员对如何激励发明人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出现较大的认知偏差,因此采取的措施发生失误也就“理所当然”,那种认为赋予科研人员专利所有权可以“一制解千愁”10,是值得商榷的。

最后,科研人员与科技管理人员对职务科技成果专利权分享方式的选择偏好呈现差异。科技管理人员对职务科技成果专利所有权分享、收益权分享认知相对较高,情感、意志、行为意愿更愿意选择这两种分享机制。而科研人员对专利所有权分享、收益权分享认知最好,但行为意愿更愿意选择收益权分享和使用权分享(见表5)。科研人员对专利所有权分享情感认同,但对其并非坚信不疑,行为意愿将其作为最后的选择,这或许是因为对专利所有权分享合法性的担忧,尤其是对是否符合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的担忧。

(二)是否试点混合所有制改革单位的利益相关者对高校科研院所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影响因素的态度

首先,试点单位利益相关者对“促进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因素”有新的态度。如前文所述,近年来,部分高校、科研院所成为进行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下称“试点单位”),这些试点单位的利益相关者对此有深刻的体会,并与过去对比,呈现出不同于非试点单位利益相关者的认知和态度。调查显示,试点单位的利益相关者将“国家法律政策支持”作为最重要的因素,而且达到了4.333分,属“非常重要”区间(见表6)。部分被调查者证明了这一点,试点单位的科技管理人员就明确表示:“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属问题目前是一大难题,混合所有制改革确实能够有效调动科研人员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然而这一改革最大的阻力或许不在于科技从业人员的看法,而在于上层法律体系的修订”,即试点单位的一些利益相关者担心违反法律,尤其是高校、科研院所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否导致违反国家资产管理法律法规,担心被指控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而受到法律追究。而非试点单位利益相关者仅将“国家法律政策支持”作为次重要的因素,得分为3.335分,属“比较重要”区间。对“发明人参与”,试点单位利益相关者认为其“比较重要”(3.444),而非试点单位利益相关者选择“中立”(2.76),差异较为明显。对“资金投入”,非试点单位比试点单位认为其更重要;对“职务科技成果归属”,非试点单位比试点单位认为其不太重要。如果重新排序,可以发现,试点单位从“最重要”到“最不重要”分别是国家法律政策支持—发明人参与—资金投入—单位支持—职务科技成果归属—中介服务;非试点单位则是资金投入—国家法律政策支持—单位支持—发明人参与—职务科技成果归属—中介服务(见表7)。显然,试点单位利益相关者更认同“国家法律政策支持”和“发明人参与”的重要性。

其次,试点单位利益相关者更认同激励发明人参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最重要因素是通过职务科技成果专利权分享方式确保获得的收益。如前文所言,利益相关者整体认为影响发明人参与成果转化因素中,“可以获得专利技术转化的经济收益”是最重要的,但如何获得收益,试点单位利益相关者在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践中,对此体验、认知更加深刻,评价也更积极。调查显示,试点单位利益相关者不仅认为“发明人参与”是促进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次重要因素,而且将“既可以对专利技术占有、使用,又可以转让或作价入股、获得收益”作为激励发明人积极参与的最重要因素,达到“非常重要”(4.750)的地位。而非试点单位利益相关者仍然将“可以获得专利技术转化的经济收益”(4.476)作为最重要因素,“既可以对专利技术占有、使用,又可以转让或作价入股、获得收益”(3.65)属次重要因素,并且仅处在“比较重要”区间(见表7)。这一区别不是表明试点单位利益相关者不重视通过成果转化获得经济收益,而是从试点的实践中深刻认识到通过对职务科技成果专利技术的占有、使用、处分,才能“确定获得收益”;非试点单位利益相关者仍然不能认知到所有权分享、使用权分享、处分权分享与确定收益的关系,因此评价也相对消极。这一点从影响“‘我’做选择的因素”中也可以得到印证,非试点单位利益相关者将“收益能够得到确保”作为最重要因素,表达一种结果;而试点单位利益相关者将“既有可以占有、使用专利技术,又可处分专利技术,并获得确定的收益”作为最重要因素(见表8),表达了认同通过专利所有权分享、使用权分享、处分权分享机制来确保收益权分享的实现。

最后,试点单位利益相关者更愿意选择职务科技成果专利所有权分享方式(见表9)。调查显示,非试点单位利益相关者对不同专利权分享方式的知、情、意、行均高于试点单位利益相关者,这可能是因为没有与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进行比较而产生的主观性评价,其对职务科技成果专利所有权分享、使用权分享、处分权分享、收益权分享除认知外,在情感、意志、行为意愿因素上,均居于3以上的“比较重要”地位,显示态度上倾向于选择收益权分享、使用权分享,次之是专利处分权分享。而试点单位利益相关者因为有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践比较,因此,对各专利分享机制评价较为理性,行为意愿更愿意选择专利所有权分享方式,然后依次为专利收益权分享、专利使用及分享、专利处分权分享方式。

四、基本结论与对策建议

通过调查数据的分析,可以得出结论:

首先,整体来说,利益相关者认为促进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最重要的因素是“国家法律政策支持”,次之是“资金投入”。但试点单位利益相关者更强烈地将“国家法律政策支持”作为最重要因素,尤其是担心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而面临刑事责任的危险。这已成为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梗阻。

其次,整体而言,利益相关者把“发明人参与”作为除“国家法律政策支持”“资金投入”以外第三位重要的因素。如果说前二者是外部因素的话,那么内部因素中“发明人参与”是第一位的因素。进一步分析,科研人员比科技管理人员、试点单位利益相关者比非试点单位利益相关者更认同“发明人参与”的重要性。

最后,整体来说,利益相关者认为激励“发明人参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最重要因素是“可以获得专利技术转化的经济收益”,次之是“既可以对专利技术占有、使用,又可以转让或作价入股、获得收益”,即对发明人产生最有效激励的方式是专利收益权分享,次之是确定性最强的专利所有权分享;而单纯的使用权分享、处分权分享并不重要。但细分发现,科技管理人员对激励“发明人参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因素态度与科研人员自身的态度有偏差,很多科技管理人员认为激励“发明人参与”成果转化的最重要因素是“发明人可以获得专利技术转化的经济收益”,而实际上,可能并不是那么多的科研人员都以此作为自己的态度,科研人员有更多的诉求。因此,无论是试点单位利益相关者还是非试点单位利益相关者,均不否认各种专利权分享方式可以对发明人产生激励作用,但试点单位利益相关者将“既可以对专利技术占有、使用,又可以转让或作价入股、获得收益”作为激励“发明人参与”的最重要因素,表明了试点单位利益相关者深刻认识到需要通过专利所有权分享、使用权分享、处分权分享方式来确保收益权分享的实现,更愿意选择确定性最强的专利所有权分享,显示了对发明人最有效的激励是专利所有权分享。而非试点单位利益相关者将“收益能够得到确保”作为激励发明人的最重要因素,而把“既可以对专利技术占有、使用,又可以转让或作价入股、获得收益”作为次要因素,但行为意愿更愿意选择传统的收益权分享和专利使用权分享,表明“产权确定性”是激励发明人的最有效因素,这与试点单位的结论相同;但可能是因为非试点单位的利益相关者没有切身体验到专利所有权分享、使用权分享、处分权分享更具有确定性,所以行为意愿上路径依赖于传统的收益权分享。

基于上述结论,建议如下:

一是法治层面,国家进一步完善高校科研院所职务科技成果专利权分享的合法性、合理性。2020年修订的《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结尾处增加了“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从而明确了职务发明创造即职务科技成果专利权可以分享。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也可以认为是职务科技成果专利权分享的合法性来源。教育部、科技部等相关部门的政策也为专利权分享提供了合规性基础。但是现在核心问题在于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对高校、科研院所职务科技成果专利权分享的定性,是否有国有资产流失的嫌疑。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对职务科技成果作为“资源”而“非资产”进行管理,在审计等方面采取更加宽容、审慎的态度。现阶段,可重点开展职务科技成果非资产化试点改革,在此基础上从法律层面清除职务科技成果国有资产属性对转化的梗阻作用。

二是制度创新层面,可以建立多样化的专利权分享制度、明确约定优先原则。基于发明人与单位利益平衡,不能简单选择最有利于发明人的专利权分享制度,而应当是发明人与单位都可以接受的方案。但影响发明人与单位选择专利权分享制度的因素还有技术的性质、科研人员的人生价值目标、单位的性质与战略目标等。因此,既然科研人员、高校科研院所对专利权分享方式各有偏好,对其确定性的评价各有不同,那么,就应当建立多样化的专利权分享制度,即建立职务科技成果专利所有权分享、使用权分享、处分权分享、收益分享制度,“赋予当事人权属自治的自由”22,发明人和单位可以通过约定选择单一的或组合的职务科技成果专利权分享方式。建立申报程序作为补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发明人应当向单位申报发明,由单位来选择专利权分享方式。

三是路径层面,地方试点推动国家立法的完善。修改国家层级的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专利法,以确定职务科技成果的资源化管理和专利权分享制度,不仅程序复杂,时间较长,而且需要实践证明职务科技成果的资源化管理和专利权分享机制的正当性、合理性,尤其需要有较长时间的、全面的数据作为支撑。因此,应当允许一些地方进行创新试点,先行先试。当前四川省正在试点职务科技成果的非资产化管理改革,20221213日,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广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前非资产化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全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科技型企业(统称“科研单位”)全面推广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前非资产化管理改革。其中第(四)章明确规定,“科研单位职务科技成果不再纳入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全部退出或部分退出国有资产管理清单,不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由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进行单列管理。允许单列管理的职务科技成果不纳入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单列管理的职务科技成果在转化前不再纳入国有资产审计、国有资产清产核资范围。”同时,地方有关部门可以为专利权分享制度提供政策指南。这不仅能够消除对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合法性与合理性的担忧,而且可以激励发明人积极推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在总结地方试点成果的基础上,从地方政策至中央政策,进而通过地方立法再到国家立法,最终完成国家层面修改、完善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专利权分享制度。因此,改革试点—政策支持—法制固化,这是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的底层逻辑,是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合法性的基本路径。

五、结语

现在的研究多是以理论或个别科技管理人员的认识为依据,主要主张完善专利收益权分享和创新专利所有权分享,但专利所有权分享呈现较大争论,赞成者从理论和个案实践的成效认为“一制解千愁”,实质否定传统的专利收益权分享,将专利所有权分享作为唯一的选择;反对者质疑专利权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合法性、合理性。而通过对发明人、科技管理人员等利益相关者群体的调查,可以发现:利益相关者认为影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最重要因素是“国家法律政策支持”,“发明人参与”也是重要因素。而因为发明人的需求并非单一的获得经济报酬,因此,激励“发明人参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专利权分享方式并非只有专利所有权分享或专利收益权分享,而是各种专利权分享方式均可以对发明人产生激励作用,并且对发明人产生最有效激励的是专利收益权分享,次之是确定性最强的专利所有权分享。但科技管理人员与科研人员的行为意愿并非完全相同,科技管理人员更偏好专利所有权分享、收益权分享,而科研人员即发明人更偏好专利收益权分享和使用权分享。专利所有权分享试点单位比非试点单位利益相关者更愿意选择职务科技成果专利所有权分享方式。但无论选择何种专利权分享方式,增强发明人对职务科技成果产权的确定性,是激励“发明人参与”的最重要因素。因此,从法治层面,国家应当进一步完善高校科研院所职务科技成果专利权分享的合法性;从制度创新层面,国家应建立多样化的专利权分享制度,明确约定优先原则。

参考文献:

[1]KENNEYMPATTON D.Reconsidering the Bayh-Dole Act and the current university invention ownership modelJ.Research Policy2009389):1407-1422.

[2]李永维,陆敏.论大学科技园区的知识产权保护[J.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9163):5-11.

[3]申轶男.基于转移转化的高校科技成果价值评估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183819):96-100.

[4]胡丽.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的建设探索[J.社会科学家,20186):127-131.

[5]杨雅婷,方磊.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制约因素及应对之策[J.中国高校科技,201811):77-78.

[6]贾雷坡,张志旻,唐隆华.中国高校和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中国科学基金,2022362):309-315.

[7]万志前,朱照照.论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利益分配的约定优先原则[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3):124-131+154.

[8]汪全胜,卫学芝.地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机制的立法完善——基于山东、山西、甘肃、安徽四省法律文本的分析[J.中国高校科技,20175):37-42.

[9]谢敏芳,林修凤,连文.关于高校等事业单位职务科技成果收益权和处置权改革的若干设想[J.科技管理研究,2016361):79-84.

[10]康凯宁.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探析[J.中国高校科技,20158):69-72.

[11]康凯宁,刘安玲,严冰.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的基本逻辑——与陈柏强等三位同志商榷[J.中国高校科技,201811):47-50.

[12]张文斐.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的经济分析[J.软科学,2019335):51-54+64.

[13]葛章志,宋伟,万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发展趋势分析[J.中国高校科技,2015Z1):116-119.

[14]张铭慎.如何破除制约入股型科技成果转化的“国资诅咒”?——以成都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为例[J.经济体制改革,20176):116-123.

[15]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1258.

[16]ALLPORT G W.The general and unique in psychological scienceJ.Journal of Personality1963303):405-422.

[17]陈柏强,刘增猛,詹依宁.关于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的思考[J.中国高校科技,2017S2):130-132.

[18]吴寿仁.科技成果转化若干热点问题解析(十四)——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探析[J.科技中国,20187):28-36.

[19]闫傲霜.科技成果转化“北京模式”的探索、实践与特点[J.科技20109):10-19.

[20]解栋栋,曾翔.关于上海高校和科研院所职务科技成果产权管理体制改革[J.科学发展,201512):64-69.

[21]张胜,郭英远,窦勤超.科技人员主导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43121):110-113.

[22]王影航.高校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的困境与出路[J.法学评论,2020382):68-78.

作者简介:铁怀江,西南交通大学未来技术研究院,正科级项目主管,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科技管理、科技伦理、工程伦理;饶世权,西南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科技伦理、法治治理、法治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