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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产业领域的标准必要专利国际布局对比与分析

信息来源:《国际贸易》2022年第6期 发布日期:2022年09月13日 09:29

内容摘要:数字经济产业具有标准主导、专利密集的特征,该领域的标准必要专利国际布局具有重要战略意义,是行业国际标准制定的风向标。文章研究发现:对比于美日韩德等发达经济体,我国相关标准必要专利的布局起步较晚、范围较窄、领先企业较少,缺乏系统性、前瞻性的战略布局规划,对国际标准前沿走向的综合影响力有待加强。这些问题将影响我国参与国际标准治理和国际技术竞争,并影响经贸利益维护。据此,建议我国相关部门着重优化数字经济产业标准必要专利的战略布局,服务于企业技术专利标准化建设,优化科研和监管体制、经费保障与人才储备,并提升我国在国际标准制定治理中的影响力。

关键词:数字经济,标准必要专利,国际标

近年来,中央高度重视发展数字技术与数字经济,积极推进信息化发展战略。“加快数字化发展,建设数字中国”被列为“十四五”规划纲要重要篇章之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发展数字经济是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机遇的战略选择”,要“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我国数字经济”。数字经济产业属于高技术密集型行业,其研发和生产过程具有标准主导、专利密集的特征。主要经济体对数字经济产业领域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EP的国际布局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其在前沿技术领域的布局方向将决定数字经济产业的国际标准发展走向,进而影响未来数字经济领域国际市场主导权的角力与博弈格局。从长远看来,我国能否在标准必要专利领域实现前瞻性布局,并积极提出中国方案、发出中国声音,对于我国能否在围绕数字经济产业开展的第四次科技革命中掌握战略主动权具有重要意义。基于此,本文聚焦数字经济产业,通过对比与分析主要经济体对该领域标准必要专利的布局情况及其呈现出的突出特征,以识别中国在相关领域的现存问题,进而提出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一、问题的缘起

近年来,全球通信技术及相关产业发展迅速,数字经济产内各国领先企业的标准必要专利诉讼争端频发。20222月,欧盟就中国在标准必要专利纠纷中采用禁诉的执法措施向世界贸易组织提出争议磋商请求,声称中兴、华为诉康文森小米诉Inter Digital中兴诉康富特OPPO诉夏普三星爱立信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或地方法院作出禁诉令裁决的案件中,中方的相关裁决和公布情况不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及《中国入世议定书》项下的有关义务。实际上,上述国际纠纷的表象背后,隐藏着主要经济体在高新技术领域内国际竞争愈发激烈的本质。由于电子通信设备等数字经济产品通常具有较高的生产技术复杂性,并普遍面向多国市场进行销售,存在兼容性与互操作性要求。因此,各国领先企业在同类产品或相关技术的国际市场上时常存在着直接竞争关系。在相关产品或技术的国际标准正式出台前,这些企业通常会在主要目标市场就其有潜力被纳入国际标准的技术内容申请标准必要专利,因而这些专利往往具有鲜明的地域性和同族性祝建军2020,给潜在国际纠纷埋下了客观隐患。需要注意的是,禁诉令是对当事人诉权而非专利权的限制,对个案采取的禁诉令裁决只能缓解短期个体局部竞争。若要从根本上应对数字经济领域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其前提仍在于充分认识行业内标准必要专利的发展走向与各国布局情况,认清本国短板,并及时制定应对方案以优化本国布局。

标准必要专利应信息通信技术行业发展的保护性需求而产生,与国际标准制定过程紧密相关。从概念上讲,它一般是指被技术标准所包含且事实上不引用该专利就无法符合相关标准的专利张广良2019。标准必要专利一般发生在专利申请或授权之后,是由专利权人主动向国际标准制定组织披露,并经认定符必要性特征后的结果。具不可规避的特征,即在使用相关专利时,避免侵权的唯一方法就是获得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许可。标准必要专利信息是战略性信息,包含着技术、贸易、商业、法律等多方面情报刘鑫等2014,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是当前新增标准必要专利声明集中出现的重点领域。各国向国际标准制定组织声明相关标准必要专利的行为实际上是对于“推动本国专利成为该领域国际标准”的竞争,也是对“提前锁定未来商业价值”的竞争唐要家、尹温杰2015

标准必要专利的概念涉及标准、专利、必要性等多个要件,相关研究涉及情报学、管理学、法学、经济学等多个学科领域。情报学领域的文献总结了标准必要专利的发展趋势,分析了标准必要专利所有者的国家来源、行业分布、商业模式、价值链特征管子怡等2020;刘鑫等,2014;文嫮,2007;詹爱岚、王洁怡,2019。管理学领域的文献验证了标准必要专利劫持效应范思博,2021;肖延高等,2018,探究了企业声明标准必要专利的动因,即检验了以引导标准制定为目的战略性声明动机和反映技术进步价值的“创新性声明动机”两大竞争性假设,多数研究认为前者比后者更具决定性Bekkers et al.2011Bekkers and Martinelli2012。法律领域的文献侧重于分析标准必要专利的反垄断问题张永忠、王绎淩2015;朱雪忠、李闯豪,2016,尤其集中于探讨其许可费定价规则Choi2016Sidak2014;马海生,2016;马一德,2019;赵启杉,2017。经济学领域的文献则将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视为市场失灵的典型例证Tirole2015,从产业组织理论唐要家、尹温杰2015和实证检验Rysman and Simcoe2008;崔维军等,2020;吴菲菲等,2018两方面入手,证明了标准必要专利战略效应披露效应非质量效应

总结而言,当前主要经济体在数字经济产业内的国际技术竞争加剧,而标准必要专利的声明情况是各方在前沿技术领域战略意图的直接体现,却鲜有文献对数字经济产业的标准必要专利国际布局进行深入分析,聚焦中国相关问题的系统总结和对策分析研究就更为罕见。简言之,美欧、日韩等发达经济体在数字经济产业领域内的标准必要专利布局呈现何种发展态势?相关标准必要专利竞争的前沿焦点涉及哪些技术内容?相比之下,中国的短板在哪里,又该采取何种对策?本文的研究重点恰恰在于回答上述问题。综上,本文的边际贡献如下:第一,当前学术研究对于标准必要专利的讨论缺乏针对数字经济领域的详细分析,本文的研究有助于拓展该方面的研究发现;第二,当前发达经济体在国际技术贸易领域的单边主义行为有抬头趋势,本文的研究有助于在充分的国际横向对比下认清我国在数字经济领域标准必要专利的竞争短板,为进一步应对激烈的国际技术竞争和战略博弈提供研究基础和政策启示。

二、标准必要专利国内外布局比较与中国国际布局存在的问题

(一)数字经济产业领域的标准必要专利总体发展情况

数字经济产业等高技术密集性行业是标准必要专利的主要分布领域。各国向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ISO声明SEP的行为本质上是对于推动本国专利成为该领域国际标准的竞争,虽不能完全代表各国在相关国际标准制定中的最终影响力,却能够充分反映各方在前沿技术标准领域的发展水平和战略布局意图。基于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范畴,本文ISO标准必要专利数据库中的SEP信息进行了细致整理与统计,用以分析其发展情。如1所示,SEP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对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的覆盖比例长期处60%以上。SEP起初出现在电信通讯(如移动电话)、信息技术(如计算机)和消费电子CDDVDMP3领域,目前正扩展至汽车、家电等广泛的智能制造领域,以及远程医疗、微创手术、生物制药等健康服务领域。

发达经济体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的SEP声明数量中占据绝对主导地位。如2所示,根据ISO数据库,在1980—2020年间的2404SEP,美国和日本分别ISO声明了926619SEP,分别占总数量的38.52%25.75%。中国2010年才拥有第1SEP,起步较晚但后续增速较快,2020年年底共声明33SEP。进一步地,研究发现,美日韩法德这些发达经济体所声明SEP也主要集中于数字经济核心产业。3进一步表明,美国和日本相应数字经济核心产业SEP声明总量中占比之和接近59%。相比之下,中国的份额不2%,虽然打破了发达经济体的绝对垄断地位,但是差距依然较大。从时间趋势上看,如4所示,法国和美国的相关声明开始得最早,但在各年声明数量中占据较大份额的是美国和日本。

跨国公司主导了数字经济核心产业SEP的发展方向。随着科技进步与经济全球化发展,数字经济产业的产品技术复杂程度和生产专业化分工程度与日俱增,单个企业基本无法实现对高附加值复杂产品全程生产的垄断,企业双边交叉许可数量激增,促使行业内几大关键技术企业形专利联营,甚至进一步建立行业领先标准张平、马骁2003。如1所示,2000—2020年间在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内向ISO声明SEP数量最多的前两位权利人均来自电信行业,其余主要来自计算机、电子产品与家电行业。其中,除了韩国电子通信研究院为政府研究机构外,其余权利人均为跨国企业。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美国跨国企业占据了20强中的10个席位,其对于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国际标准的影响力值得重点关注。

(二)国内外布局重点对比与中国问题识别

发达经济体在数字经济产业的SEP布局重点具有普遍性和差异性,如2所示,SEP声明所属行业分布广度不同,但普遍集中于信息技术行业。第一,美国是ISO声明SEP数量最多的国家,行业布局分布相对广泛,覆盖三次产业,涉及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两方面。在数字产业化方面,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美国向ISO信息技术联合技术委员会JTC 1连续多年声明多项SEP2009年起,开始在自动化系统与集成TC 184、智能运输系统TC 204技术委员会开展SEP布局,对于数字服务业SEP布局主要聚焦在电影技术和摄影技术领域。与此同时,在产业数字化方面,美国对于传统农林业和汽车制造业的智能制造升级正逐步推进,已经向道路车辆技术委员会TC 22项下的数据通信TC 22/SC 31电力驱动车TC 22/SC 37分技术委员会,以及拖拉机和农林机械设备技术委员会TC 23项下的农业电子技术委员会TC 23/SC 19声明了多项SEP。第二,日本ISO声明的SEP数量仅次于美国,且行业布局较为集中,在信息技术JTC 1和智能运输系统TC 204领域的布局均领先于美国,尤其是2017年最先开展在机器人TC 299领域的布局。第三,韩国和法国也是在信息技术领域实SEP布局的强劲对手。法国和韩国集中ISO信息技术联合技术委员会JTC 1声明SEP的时间开始于1998年和2001年。2019年和2020年,韩国分别向机器人技术委员会TC 299以及道路车辆技术委员会TC 22项下的数据通信技术委员会TC 22/SC 31声明了1项和2SEP。其中,关于机器人SEP与日本2017申请的内容属于同一类技术标准范畴,侧面反映出日韩在该领域对国际标准制定权的争夺。此外,作为制造业大国,德国对于道路车辆领域的布局范围比其他经济体更广,涉及“电气及电子设备”TC 22/SC 3数据通信TC 22/SC 31以及电气和电子元件及一般系统TC 22/SC 32三个分技术委员会。

对比主要发达经济体,中国在数字经济领域SEP国际布局存在起步较晚、范围较窄、领先企业较少、研究基础薄弱的问题,在相关前沿技术领域的国际标准制定话语权竞争中处于相对被动地位。总体来看,中国2010—2020年间共向ISO声明了33SEP,全部集中于信息技术领域。如3所示,自动识别和数据捕获技术JTC 1/SC 31音频、图片、多媒体和超媒体信息编码JTC 1/SC 29两个分技术委员会是中国SEP布局的重点。如5所示,中国在ISOSEP布局起步于2010,声明数量呈稳步上升趋势。第一轮高峰出现201610项),进一步查阅这些SEP的声明信息,我们发现其中有9项来自自动识别和数据捕获技术JTC 1/SC 31领域。另一轮高峰出现20206,同样地,查阅这SEP的声明信息,我们发现其中5项来自音频、图片、多媒体和超媒体信息编码JTC 1/SC 29领域。上述情况说明我国ISO声明的SEP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高峰期向特定技术领域聚集的特征。如4所示,2010—2020年间,中国向ISO声明SEP数量最多的企业是西安西电捷通,其次是华,腾讯和字节跳动同时位居第三。此外,我国尚未建立起系统SEP跟踪数据库,这在国际技术标准化竞争日趋激烈的当前掣肘了相关深入研究与前瞻布局的及时开展

三、标准必要专利战略性国际布局对我国的影响分析

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标准必要专利产生的客观原因来自垄断利益获取与市场良性竞争之间的冲突。一方面,第三次科技革命的兴起带来技术翻新,迭代速度呈指数级增长,只有引入知识产权保护政策,诉诸专利机制,才能维护技术领先者在短期内对技术或产品的垄断权,以巩固市场竞争优势;另一方面,随着技术竞争加剧,单边制定技术标准的行为导致标准所包含的专利内容不断拓展迭代,引发“专利丛林许可费堆叠问题。上述正反两方面的作用在客观上推动了标准必要专利的产生,其作用包括降低产品间协调成本、发挥规模经济效益、促进产业国际化发展等Bekkers et al.2014Mcdonagh and Bonadio2019。立足中国视角,标准必要专利的战略性国际布局对于我国的重要影响主要体现在国际标准治理、国际技术竞争、国际贸易竞争三个方面。

第一,标准必要专利的战略性国际布局对于我国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的话语权竞争具有重要影响。标准必要专利是行业国际标准化发展的风向标,深刻影响各国对国际标准制定过程的影响力。目前,发达经济体对于机器人、智能运输系统等数字经济产业领域的布局相对领先、垄断性强、可替代性弱,这可能导致相关国际标准制定的基本走向偏向于符合发达经济体的发展需求和根本利益,进一步阻碍我国等起步较晚的发展中或转型经济体参与前沿国际标准治理。

第二,标准必要专利的战略性国际布局对于我国参与国际技术竞争具有重要影响。数字经济产业的产品大多包含多项技术含量不同的生产工序,而标准必要专利尤其影响产品在高技术密集度研发或生产环节的参与度。由发达经济体跨国公司巨头主导的“专利联营”在实质上形成了垄断排外的“技术标准卡特尔”。例如,美国拉拢欧洲、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64家半导体生产及应用企业于20215成立美国半导体联盟,凸显了美国在芯片技术竞争中的排华态度。在关键技术领域的标准必要专利布局有利于提升中国技术的国际认可度,有助于抵制发达经济体的联合对华技术限制,避免中国被锁定在低技术密集度、低附加值的生产环节。

第三,标准必要专利的战略性国际布局对于保障我国国际贸易利益具有重要影响。标准必要专利并非创新标杆,但它却是影响行业或产品标准推广度的关键环节。一旦某项标准必要专利被正式纳入国际标准,则其将成为该领域国际统一最低门槛的一部分。考虑到主要发达经济体的平均技术水平普遍高于非发达经济体,而标准必要专利又是发达经济体推行全球知识产权许可联盟战略的关键之一,若其继续延续“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垄断化”的保护主义策略,则很可能阻碍我国企业顺利进入国际市场,对我国经贸利益产生负面影响。

四、对策建议

标准必要专利属于重要战略资源,直接反映技术与标准领域的竞争性创新。数字经济领域的标准必要专利国际布局合理与否,将深刻影响国家创新驱动战略实施成效与国际技术竞争能力强弱。本文基于我国数字经济产业标准必要专利国际布局起步晚、范围分布窄、领先企业少的现存问题,结合各国布局发展趋势,提出以下对策建议,旨在启发相关部门进一步实现系统性、前瞻性的标准必要专利战略布局规划。

(一)加强顶层设计,优化标准必要专利总体国际布局

发达经济体已出台一系列标准必要专利指导性文件,尤其集中于数字经济领域。为避免战略落后风险,我国亟需制定相关总体布局指南及重点行业指南。建议我国以国务院作为牵头单位,围绕标准必要专利议题,组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等涉及相关业务的国务院直属机构和组成部门,建立跨部门联动会议机制,充分调动其分管或下设的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知识产权局、科技司、电子司、条法司等具体对口业务职能单位,共同研究、推进和落实标准必要专利布局指南的系统制定工作。

(二)聚焦数字经济,加快优势关键技术专利化标准化

数字经济产业是国际标准必要专利的布局重点,而人工智能领域是重中之重。目前ISO人工智能技术委员会JTC 1/SC 42尚未授权任何标准必要专利,但企业向相关行业组织提交的具有标准化潜力专利申请数量迅速增,相关国际标准制定进程也处于多方博弈状,我国亟需在该领域争取战略主动权。考虑到我国数字经济产业标准必要专利现有布局范围分布窄、领先企业少的现状,在布局指南的详细条款与政策规划中,可制定技术分级分类管理措施,在语音交互、图像识别等已具有领先优势的关键技术领域,对现有技术主导企业作优先促进其技术专利化发展和鼓励申请国际标准必要专利的政策安排。

(三)完善监管体制,协调知识产权保护与市场反垄断

一方面,要完善标准必要专利制度,保护和激励基于标准的技术突破与优化。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业务职能单位应加快研制标准必要专利管理制度,精简科技创新成果在专利化、标准化过程中的行政程序,完善标准必要专利保护与奖励机制。另一方面,要限制过度垄断行为,持续促进市场公平。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局、知识产权局、司法部等业务职能单位优化市场监管手段、提升竞争执法能力,实现科学监管和精准监管。对滥用标准必要专利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予以审慎恰当的反垄断规制,引导和规范企业公平合理地使用标准必要专利。同时,鉴于对标准制定中滥用标准必要专利的行为和程度尚未达成国际一致意见,有必要对相关滥用行为的执法方式进行对比研究,在国际主流监管和司法实践中总结经验。

(四)推动科学研究,落实经费保障和充实人才储备

首先,依托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围绕数字经济关键技术领域设立若干专利导航项目,推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事业单位的产学研深度结合,开展联合技术研究、工程化攻关和产业化培育,并促进技术专利与技术标准融合,以掌握一批标准必要专利。其次,建设国家级标准必要专利跟踪与研究数据库,整合国际主流标准化组织的标准必要专利信息库,及时翻译和更新主要经济体专利部门的政策动态,汇总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报告、专利发展趋势预判、标准必要专利许可预警、典型案例经验参考等研究成果。再次,由中央和地方知识产权局及商务部门负责,资助和扶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联合建立标准必要专利研究院、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等针对性研究机构,对其研究活动的开展提供经费保障和成果考核。此外,要充实和优化数字经济领域人才储备,鼓励标准化人员国际往来与技术合作,同时在学科教育规划中增设数字经济技术相关专业以作长远安排。

(五)服务市场主体,推动领先企业专利标准化建设

首先,发挥企业的创新主体作用,对数字经济产业内表现突出的领先企业和骨干团队,支持和指导其基于具有国际竞争力、可融入标准的技术专利成果向国际标准制定机构申请标准必要专利。其次,鼓励行业领先企业组建知识产权联盟,培育一系列高质量高价值专利组合以拓宽“专利池”。再次,提高线上信息便利化程度,在全国标准化信息服务平台、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网、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中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网等官方一站式服务平台增设标准必要专利线上专题窗口,接入国家级标准必要专利跟踪与研究数据库查询窗口,集中发布和推送相关研究成果。此外,加大线下宣传指导力度,联合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等组织机构,通过举办专题讲座、研讨会、培训班、对点帮扶等实践形式,就数字经济产业标准必要专利发展、管理、运用等内容进行宣传指导,帮助企业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升技术专利化和标准化能力。

(六)维护国际合作,提升国际标准制定与治理影响力

获得国际标准必要专利的难点在于专利持有人的技术方案需获得国际标准化组织大多数成员的认可。为扩大中国声音和中国方案在国际标准化战略、政策和规则的制定过程中的影响力,我国应积极参ISOITUETSI等国际和区域性标准制定组织的标准化培训与能力建设活动,并鼓励国内数字经济领域的专家学者参与其技术委员会任职竞争。同时,与主要经济体保持互利共赢的国际标准化合作伙伴关系,维护中美欧日韩知识产权局合等现有多双边会议机制,促进中外标准化协会的合作交流。

注释:

国家统计局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的概念界定,数字经济是指以数据资源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technologyICT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它一般包括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两部分,其中数字产业化领域即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础。

②禁诉令anti-suit injunction是法院对属于该国法域管辖的当事人发出的,阻止当事人在外国法院提起或者继续进行已提起的、与该国法院未决诉讼相同或者相似诉讼的限制性命令欧福永2007

③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的双方经常采用国际平行诉讼的方式在不同属地进行上诉,相关法院一般存在两个裁决选择,即以不方便法院原则为由中止或撤销本国诉讼程序,或签发禁诉令以限制外国法院的管辖权,实现阻止外国平行诉讼程序的功能宋晓2021

④《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是受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多边贸易协定之一。

⑤标准必要专利的“劫持效应”是指在专利被判定为标准必要专利后,相应收取的专利许可费价值远高于被纳入标准前专利价值的现象。

⑥相关实证研究发现:一方面,跨国企业进入东道国后会积极向标准制定组织standard-setting organizationSSO声明以披露标准必要专利。相对于未被披露的专利而言,专利在被标准制定组织披露后的被引率显著增加,即验证披露效应。另一方面,将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European Telecommunications Standards InstituteETSI)公布的标准必要专利信息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2012-2016年金奖专利和优秀奖专利信息进行匹配后,统计学分析发现大多数获奖的高质量专利并非标准必要专利,即验证了“非质量效应”。

⑦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信联盟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ITU、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ETSI这三大国际标准制定组织建设并公布了由专利权人主动披露的SEP声明数据库,基本包含SEP的专利权人英文名称、专利号、专利名称等信息。ISOITU的数据始于20世纪80年代,而ETSI的数据始于2004年。同时ITUETSI的数据仅集中于电信产业。考虑到行业和时间分布的广泛性,本文所使用SEP数据来自ISO数据库。对于一项发明专利,已申请但未授权时的编号为专利申请号,授权之后的编号为专利公开号。本文按如下步骤进行清理,得到技术标准类-权利人所属国别-专利号(申请号或公开号)维度的SEP数据样本。首先,剔除重复记录和专利权人所属国别信息缺失的情况。对归属同一技术标准类别、同国别、使用同一专利号的情况视作一SEP。若同时披露了该专利的申请号和公开号,以专利公开号信息为准。这一处理主要剔除了对于同一记录内容的完全重复或更新重复。其次,保留技术标准差异和国别差异。对使用同一专利号但涉及不同技术标准类别的情况,视作多SEP。对在多个国家或地区就同一项技术内容作申请的情况,视作多项SEP。最后,基于专利权人的名称信息,对国别信息缺失的情况进行补全,随后再剔除专利权人名称、国别信息均缺失的情况。此外,对具有专利权人的名称但未披露专利名称或专利号的情况予以保留,这一做法有助于反映SEP的总体发展态势。

⑧西安西电捷通无线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的TePA实体鉴别技术ISO/IEC 9798-31998/Amd. 12010201061被正式发布为国际标准。随后,该企业2011-2020年间陆续向ISO声明了11SEP,位居中国向ISO声明的SEP数量排名之首。

2017年,日本政府资助的Cyberdyne公司最先向201510月成立的ISO机器人技术委员会TC 299声明了关于腰椎支撑机器人性能标准和相关试验方法ISO18646-41SEP

⑩中国西安西电捷通无线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的TePA实体鉴别技术ISO/IEC 9798-3修订条款201061被正式发布为国际标准。随后,该企业在2011-2020年间陆续向ISO声明了11SEP,位居中国向ISO声明的SEP数量排名之首。

据中国通信院于20224月发布的全球5G专利活动报告2022报告,华为向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ETSI声明的5G标准必要专利数量占全球第一,但需要注意的是ETSI是欧洲区域化标准组织,而非国际标准组织,且声明数并不等于最终持有数,不反5G国际标准中的实际标准必要专利分布情况。

“专利丛林”概念由美国加利福利亚伯克利大学专利法专家卡尔·夏皮罗Carl Shapiro)提出,形容知识产权或专利重叠的复杂情况。

可参见爱立信D-Link案件判例[EricssonInc. v. D-Link Sys.Inc.773 F. 3d 1201Fed. Cir. 2014]等。

201711月,欧盟委员会公布了《制定关于标准必要专利的欧盟方法》的指导性文件,此文件的出台主要是考虑到专利和标准对于欧盟科技创新和经济增长,特别是对于数字技术互通性的重要促进作用。20196月,欧洲相关职能机构发布了关5G技术和物联网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指南,并受欧盟标准制定机构认可。202011月,欧盟委员会公布了《知识产权行动计划》,其中强调5G和物联网领域标准必要专利的重要性。202111月,韩国特许厅出台了韩国标准必要专利指2.0,旨在向企业和公众推广标准必要专利概念,增强相关保护意识。

2019年,中国联通向全球移动通信系统协会Global System for Mobile Communications AssociationGSMA提交了1项关于人工智能技术的标准必要专利,并GSMA国际标准采纳。该项标准的内容涉及终AI语音识别性能的多项测试规范。GSMA是全球移动通信领域的行业组织,其发布的部分标准在世界范围内统一使用。GSMA作为行业组织,其成员多为微观企业;ISO更具权威性,成员一般为国家。

欧美日专利部门“三局首脑会议”已集中讨论人工智能领域标准必要专利问题,力图达成一致的国际协调规范以维护利益平衡。参见《36届三局首脑会议在日本举行http//ipr.mofcom.gov.cn/article/gjxw/gjzzh/epo/201803/1918112.html,访问日期:2022115日。

中美欧日韩“五局副局长会议”是知识产权五局合作中高级别机制性年度会议,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美国专利商标局、欧洲专利局、日本特许厅、韩国特许厅轮值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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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郑休休,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博士后;刘青,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教授、副院长。通讯作者:刘青,电子邮箱:qliu1997@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