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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高校知识产权政策的路径及启示(下)

信息来源:《中国高校科技》2021年第8期 发布日期:2021年11月18日 09:55

(三)要求满足知识产权技术转化的最低标准

虽然德国高校的科研人员或管理机构可以与产业界的合作伙伴保持着众多形式的合作关系,但无论采用哪种形式,知识产权技术转化在具体践行时应满足以下最低标准:第一,在与第三方的所有合作中,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应适当且相称;第二,知识产权技术的评估通常应基于全部成本或市场价格;第三,如果有特殊的公共利益,那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做出不同安排;第四,高校应始终保留其对研究结果进行研究和教学的权利,以确保将其用于将来的研究和项目;第五,出版自由可能不受专业或学术上的限制;第六,在发表由几个合作伙伴的研究人员联合产生的研究结果时,必须明确提及有关机构及其在相关项目中的合作,以记录这些对外界的贡献,就发明而言,在这些发明中各自份额的分配应遵循所涉及的各个合作伙伴的雇员做出贡献的程度;第七,大学应可专利性、保证研究自由、市场机会、对社会有益、社会影响、开发状态、发明人的参与和承担风险的意愿、投资开发成本等标准,决定是否参与个案;第八,在与第三方达成合作协议的情况下,除法律规定外或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其收益分配应保证与各个合伙人单位对发明开发的贡献相一致。同时,在开发活动中,大学应对与不同中介机构合作持开放态度,以选择最佳合作伙伴。

(四)技术转化侧重与中小企业应用对接

近些年,德国联邦教育和研究部一直在落实“‘工业4.0’:从科研到企业落地”计划,其目的是帮助德国中小企业解决“工业4.0”在实际生产中的应用和投资问题。而德国政府将中小企业视为高校知识产权技术转化的重要对接对象,是由于虽然“工业4.0”被德国政府纳入到“高科技战略”的框架之下,并逐步制定出了一系列相关配套措施,甚至为行业发展提供了政府指导,但至于哪些具体的应用技术在未来是否具备竞争力还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尤其是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贸然的直接投入和转型是存在巨大风险的。因此,德国联邦教育和研究部曾发布一份报告,向德国产业界展示了一些高校与中小企业成功合作的“工业4.0”实际案例,并希望能够助力一些中小企业在与高校的对接中,找到合适的技术,从而应用到企业的生产系统中以解决实际存在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在德国政府众多资助的“工业4.0”应用导向的研究项目中,联邦教育和研究部在每个项目中的出资比例都超过50%,而且这些项目均由多家企业、高校与研究机构共同组成,集中的领域则包括物理融合系统、通信和信息技术等。可以说,高校知识产权技术转化与中小企业的创新对接显著降低了中小企业的研发投入风险,提升了中小企业的数字化创新程度,逐渐完善了数字化基础设施的建设。

三、德国高校知识产权政策中激励措施与保障机制

(一)激励措施

(1)合理减轻科研人员的教学工作量。科研与教学的制度平衡始终是大学面临的难题,部分德国高校在此采取了一定的倾斜政策,如海德堡大学在其知识产权政策中就明确正在制定相应计划,减轻在知识交流背景下处理和实施复杂项目时各个学科领域学者的工作量,甚至为了创造实施知识产权所需的时间资源,这些计划将使有关学者在一定时期和适当条件下(“转让时期”)摆脱教学承诺。显然,这一减轻科研人员教学工作量的措施也是具有严格条件限制的,而只有满足特定要求才能获得此待遇,因为,作为科研人员的高校教授往往也有教学工作量的基本要求。为了缓解此矛盾,慕尼黑工业大学在其创设的“人才工厂”中,明确其招募的对象就是所有年轻研究人员和希望在TUM实现其研究项目的国际博士后,而这些人的专职工作就是从事科研任务。同时,在类似马克斯·普朗克研究所这些公共的研究机构里则不存在此问题,因其创设的目标和培养的对象则均是以科研为主。这样分研究梯度和调整教学结构的方式,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从教育机制方面解决科研与教学的任务分担问题。(2)为科研人员提供较为充足的经费支持。从德国高校科研经费的获取来源来看,其主要包括国内经费和国际经费两个类别。其中,德国境内的科研经费支持又可以进一步分为:联邦和州政府的拨款、企业协作项目、高校收入,而第一项是德国高校科研经费的主要来源,高校收入则仅占很小的比例。在联邦政府对科研的资助中,联邦教育与研究部(BMBF)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联邦的研究与开发经费中大约2/3是由联邦教育与研究部拨付的,因此在德国高校的奖励资助政策页面中均挂有BMBF的资助链接。在国际经费方面,则以欧洲或欧盟的资助为主,譬如欧洲研究理事会(ERC)在基础研究和有远见的项目,以及新的跨学科知识领域的发展方面,为欧洲顶尖研究人员提供支持。(3)为科研人员的技术转化提供回报收益。德国《员工发明法》中对于一般的职务发明和高校发明的报酬是区分对待的,这一点与我国《专利法》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分别对于两类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的规定相类似。对于一般的职务发明,德国《员工发明法》规定报酬的类型和数额应由劳资双方在获得职务发明要求后的合理时间内通过协议确定,我国《专利法实施条例》也规定约定优先,如未约定则单位自行实施时应支付不低于2%的营业利润,若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则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德国《员工发明法》也对于高校发明作了特殊规定,明确无论是雇主自行利用还是许可他人,均应当将该利用所产生收入的30%支付给高校科研人员。

(二)保障机制

(1)为本校科研人员提供发明分析服务。如德国慕尼黑工业大学、德累斯顿工业大学等高校,均专设知识产权政策法律服务部门为本校科研人员提供发明分析服务,在听取高校科研人员这一发明人个人意见的基础之上,高校的发明分析服务部门向发明人就发明的可保护性(如可专利性)、保护范围及有关工业产权的一般问题向发明人提供专业建议。同时,囿于高校与科研人员往往存在雇佣关系,德国高校特别强调本校科研人员应遵守《员工发明法》,并在权利归属和雇员义务问题上向本校科研人员提供法律服务。如在通知义务方面,职务发明与非职务(自由)发明之间的界限对于科研人员来说往往模糊不清,而《员工发明法》则特别规定了职务发明报告制度,在雇佣关系期间进行自由发明的雇员,必须立即以文本形式的声明通知雇主,且雇员必须提供有关发明的充分信息,必要时还应提供有关发明的信息,以便雇主可以判断该发明是否是非职务性的。不仅如此,雇员在将自由发明用于其他目的之前,也必须首先向雇主提供至少一项非专有权利以使得雇主有权在合理条件下使用该发明。足见,德国高校为本校科研人员提供发明分析的服务既是为实现科研成果的最大价值,也是为维护作为雇主一方的合法权益。(2)为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提供合规服务。德国高校将科研成果转化应用贯穿知识产权获取、维护、运用和保护的全过程,以确保该高校知识产权政策和战略的有效执行。如慕尼黑工业大学在其知识产权政策的制定初衷中,开宗明义阐释:为防止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规则、实践和传统知识的分歧或不足而造成的损失。我们的知识产权政策旨在减少在整个大学中知识流失的不确定性和风险,通过合规监管的方式,确保将研究结果有效地纳入价值链,从而促进创新技术和产品的稳步发展。因此,在科技成果转化的前期评估阶段,德国高校通常选择与优质专利代理机构对接,以深入挖掘和提升科研成果的保护强度和水平,从而为实现知识产权溢价出资提供重要参考,也防止科技成果被低价转售而出现管理风险和责任风险。而在转让、许可、合作研发等转让应用阶段,德国高校则以实现知识产权价值为目标,积极参与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合作的投资谈判过程,特别是注重对孵化期间的创新产品以及衍生产品、公司投融资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提供合规支持。在整个合规过程中,德国高校特别注重提升高校研究者的知识产权意识,并积极提供参考的模版,如科技成果商业合作手册、科技成果研究行为准则、详细合作方案、示范协议、假想案例等,为促进技术成果对外合作和资产盘活提供助力,甚至积极组织高级知识产权培训活动,显著降低了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合规成本。(3)为利用高校无形资产提供法律服务。在德国高校的知识产权政策中,为高校研究者和管理机构利用高校无形资产提供法律服务也是一项重要内容,因此,德国高校常常将学术资产利用路线图嵌入于其知识产权政策中。譬如,德国慕尼黑工业大学(TUM)在其知识产权政策文件中规定,在使用大学的名称、徽标、图章以及文字和图像标记时,使用者必须充分保护TUM及其成员的利益。如果要使用名称、徽标或类似名称来表示与大学存在关联关系,那么使用者必须首先获得TUM的书面同意。此外,还必须确保任何此类使用均符合《TUM公司设计手册》,并应要求向TUM提供适当份额的因此类使用所产生的收益。足见,为利用高校无形资产提供法律服务的方式,试图寻求在高等教育中促进知识产权管理和现代化实践的有机统一,以期加强大学与产业界的合作,并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而作为反哺效果,这些德国高校也通过其无形资产的广泛应用来提升其知名度和实现其社会价值。

四、德国高校知识产权政策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

(一)基本原则:明确公益实现优先于私益追求的原则倡导

“坚持质量优先、突出转化导向、强化政策引导”是各类政策中明确提出的三项基本原则,政策制定者在此基础上设计了一些硬性的考评指标和实施方案。但上述问题意识却欠缺了对知识产权制度基本目标的考量,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目标是通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权等私权利的设定,鼓励实现科技、文化繁荣的公益目标,而这一利益平衡背后隐藏的则是,私权利主体存在的短视的经济利益追求,尤其是在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选择层面、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层面都可能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如果说一般企业和个人可以任由其选择是一种对其私权利和财产处分自由的尊重和保障,而我国以公立为主的高校则应承担一定的社会使命,正如德国七所高校在其知识产权政策的技术转化中明确,大学科研成果的处置应受到以下原则的限制,即在大学开发的思想、产品和技术管理中,应优先考虑的是如何使上述科研成果最大程度地造福于社会,而非仅停留在追求私人或组织的经济利益、荣誉考评层面。这就要求未来我国高校的知识产权政策制定,在具体制度落实方面均应贯彻公益实现优先于私益追求的基本原则,以期为我国的科研创新和产业升级贡献国家和社会所期待的价值,具体实施路径包括强化知识产权研发的校企合作、推动高校知识产权的开放许可等。

(二)保障政策:优化专利申请费用分担与其他配套措施

在保障政策方面,相关政策提出“发明人不得利用财政资金支付专利费用”且“鼓励发明人承担专利费用”,其目的在于通过风险转移的方式,要求发明人对其专利申请充分把关,从而提升我国的专利质量。然而,在不允许发明人使用财政资金的情况下,如要求其承担大型项目的专利费用将难以操作,尤其是面临重点技术的国际申请布局的情况之下,往往一个专利族的成本就高达几万美元,这可能并非发明人能独立或部分承受的。而且从德国高校的政策经验来看,其明确职务发明专利的申请本身就是高校的事务,而发明人的角色更多是提供意见,仅负责研究成果的输出,并不从事具体的专利申请和布局事务,专利如若获得授权,发明人依据法规享有相应的奖励提成即可。因此,该指导意见跃进式的政策是否会导致高校的欺压政策,限制科研人员的研发热情或影响高质量专利的总体布局,是值得深思的问题。除此之外,在科研成果创造和转化的过程中,德国高校减轻科研人员合理的教学工作量、提供科研人员较为充足的经费支持、保障科研人员技术转化回报收益、协助本校科研人员进行产权登记和管理、为利用高校无形资产提供法律服务等激励和保障措施,也是我国高校知识产权政策制定中可参考的经验范本。

(三)申请评估:引导知识产权权利形式获取的优先顺位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三部门联合发布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有条件的高校要加快建立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这一点对专利质量的把控非常重要,但目前我国高校在此方面做的还不够,这也是导致低质专利丛生的重要因素之一。同时,该指导意见并未明确引导高校对于知识产权权利形式获取的优先顺位进行重视和关注。首先,应听取高校科研人员的个人意见,其作为技术发明人对于该领域的技术发展和实施情况应了解的更为全面,也对其技术的破解、复制和转化难度有着更为清晰的认知,这也可为高校自身或委托的专利申请评估机构提供技术上的分析路径和基本认知;其次,专利申请评估机构将从申请和实施方面提出专业的意见,对于易于破解和复制、转化难度不高的发明建议申请专利权,反之则建议采取商业秘密的保护模式以获取商业秘密权;最后,如若采取申请专利权的保护模式,高校应优先选择为该职务发明申请发明专利权,除非经合理评估后,认为实用新型保护更为便利,则此时才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权,如果选择的是商业秘密的保护模式,则高校应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以避免技术泄密。

(四)转化应用:健全转化最低标准与侧重中小企业对接

目前,我国的相关政策已明确提出,我国高校可自行创新许可模式以提升转化效率,但从合规的视角来看,我国高校的知识产权政策中应明确指出,任何转化形式的采纳,均应满足知识产权技术转化的最低标准,以防止资产的不当流失和降低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具体标准包括:权属与收益分配的恰当性、合作协议中权利义务的相称性、知识产权许可基本定价的合理性、保障高校公共利益的特殊性、选择最佳合作伙伴的开放性等。而从公益实现优先于私益追求的原则出发,在技术的转化应用中应效仿德国经验,侧重与中小企业对接合作。与德国“工业4.0 计划相对应的是“中国制造2025”战略,这两者相同点就是均侧重于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中信息技术与制造技术的深度融合,而不同点则在于“中国制造2025”战略并非仅是专门为应对新一轮革命制定的一个规划,它同时还要顾及到我国规模庞大的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整个产业的创新能力的提升,以及中小企业的创新就业拉动。因此,我国大量中小企业也有参与的广阔空间,而其风险承载力低的显著特征会抑制其转型空间,如果能充分借助政策优势,效仿德国将高校的科研成果转化助力于一些中小企业找到合适的技术,从而应用到该企业的生产系统中以解决实际存在的问题,这将对于实现我国制造业的转型升级具有显著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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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赵丰,武汉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德国马克斯·普朗克创新与竞争研究所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