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资源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源导航 -> 文献资源 -> 正文

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环境效应:最优保护、环境技术溢出与绿色化制度设计

信息来源:《贵州财经大学学报》2021年第3期 发布日期:2021年08月25日 14:00

摘要:基于我国20092018年间30个省市区的面板数据,构建静动态面板数据模型,以环境技术的国际转移为视角探究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环境效应。研究结果显示:当期的环境效应不显著,而滞后—期的环境效应显著;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度与环境技术溢出之间为非线性关系,存在着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度的最优环境效应值;农业知识产权保护通过外商直接投资、研发投入、人力资本存量等途径对环境技术溢出产生间接正面影响,而通过国际贸易产生间接反面影响。应实施与农业经济发展相匹配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度,增强人力资本对农业环境技术新知识的消费能力,培育公众对于农业环境技术的产权意识,并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绿色化设计。

关键词: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度,环境效应,最优保护,新知识的消费能力,生态利益的多元协同

一、引言

环境保护、生态文明不仅蕴意社会公德,更彰显公共利益所在,本应是所有法律的义务。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是一切涉农法律义不容辞的责任[1],更是农业知识产权相关主体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2]。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十九届五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这五大新发展理念。其中创新发展是为了契合经济规律;而绿色发展的内涵则是将环境问题置于发展中,直面过去发展存在的问题,对应自然规律。现代农业的发展离不开科技创新的驱动,科技创新又离不开知识产权保护的保驾护航,这是经济规律的内在要求;现代农业发展的可持续性同样离不开对发展中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检视,这又是自然规律的内在要求。在此背景下,农业知识产权首先是其作为为农业科技创新保驾护航的本质功能上联经济规律的内在要求,更由其涉农性与作为农业可持续生产命脉基本载体的农业生态环境从来就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下联自然规律的内在要求。可见,农业知识产权并不只是具有经济功能,它还具备天然的契合于农业生态的环境功能。

我国农业知识产权公权属性意味浓厚[3],但其作为知识产权的一个门类分支,私权仍是其最本质属性。这意味着农业知识产权同其他财产权一样神圣不可侵犯,其对于农业科技创新的激励和保障功能,简称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在全球大背景下,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是与环境有关的涉农技术进行国际转移的法律条件。[4]如此,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因其制度作用力、作用面的不同,进而影响着涉农技术的国际转移,从而具备了更加开放性、市场化及国际化的特点[5],而有了自属的个性化环境效应路径。

在环境技术国际转移的视角下,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环境效应主要通过严格或宽松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来影响国际贸易中外商直接投资等因素所表现出来对环境有利的外部性。而此种环境技术正外部性溢出可分为直接和间接两条路径:一是直接的环境效应,是指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对于生态型农业技术的直接推动。严格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可以吸引更多的外商直接投资和较多的国际合作,促使引进更多先进、前沿、低碳的农业技术在本国的扩散与传播,并通过竞争效应使得政府不断严格环境规制。二是间接的环境效应,主要延寻“严格的保护→更多的外商直接投资→经济增长→收入增加→更多的环境质量觉悟与诉求→更严格的环境规制→刺激更多生态环境技术的进步”或者“宽松的保护→模仿或使用新的低碳环保的农业技术的低成本→较多的环保技术进步及溢出的逻辑。也就是说,严格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会吸引更多的外商直接投资,从而带来更多的经济增长[6],而经济增长必然使得收入增加,收入的增长也带来人们对于环境质量更高的追求[7],这将促使政府不断严格环境规制,同时激励更多相关涉农环保技术的创新[8]

整体来看,国外相关研究在农业知识产权的经济、社会、福利效应乃至伦理影响和责任意义、国际竞争力效应等方面具有绝对优势[910],体现较强的针对性,全方位体现公权推动私权激励社会权维护这一逻辑起点。国内相关研究体现注重公权推动式的带有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特色(政治特色),近年来注意到了私权激励的利益诱导式内发机制的重要性(经济特色),缺乏对社会权维护的应有国际理性关怀(环境特色),主要表现在探究农业知识产权与农业经济、区域经济、外商投资、贸易、农业科技创新、农业可持续发展、种业发展等方面的交互影响[11],强调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度需要与农业经济所处的发展阶段和水平相适应[12]。学者们基本有如下认定:农业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农业知识产权对于农业经济增长的影响越显著;农业经济发展水平过低,则农业知识产权对于农业经济增长的效果就不明显。当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国际贸易扩大政策联合作用经济时,应对其增长有显著作用,然而农业知识产权政策与研发活动政策的联合却没有理想效果。在国际贸易的环境效应研究方面,通过将环境效应基本分解为规模、结构和技术三方面,认为国际贸易通过国际技术转移、技术溢出使得本国的环境污染治理有着较大的改善,但污染物的排放量并不与国际贸易的产出、规模同速增长。[13]

综上所述,现有相关研究缺少对农业知识产权这一具有国家战略高度的政策法规所带来的环境效应进行分析。农业生态危机的出现、生态农业的倡导以及农业生产的生态载体属性使得农业知识产权与环境效应两个本质有着联系的体系更具耦合,研究农业知识产权的环境效应并将其融入到农业知识产权制度设计与实施中乃大势所趋。据此,本文的边际贡献就在于:通过利用涉农的环境技术专利数据(农业环境技术专利)为被解释变量构建农业产权保护度的直接和间接环境效应模型,将三种路径的农业环境技术溢出和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纳入同一个研究框架,实证研究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度与环境技术溢出之间的非线性关系,优化以往研究中对于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度单调的调整思路认定,提升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调整的针对性和准确性。同时,继续从国际环境技术转移的视角来探寻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环境效应的影响路径,验证不同路径的环境技术溢出程度差异,可以为进一步制定绿色化的农业知识产权制度提供理论依据。

二、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环境效应影响因素分析

首先是国际贸易的影响。相对而言,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在开放经济体较之于封闭经济体对环境的影响更为显著,在开放经济体内,由开放所带来的竞争能够较好地刺激生态环保的农业技术创新,从而减缓相关专利垄断导致的无效率状况。[14]此外,在开放条件下,严格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能够对国外先进的涉农生态技术产生较强的吸引力,并促成其在本国进行推广应用和传播。农业企业可通过购买相关农业生态技术或通过外商直接投资的技术人股等途径,在短期内增加对该技术的模仿、学习的成本。因此,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对环境技术溢出的影响与经济开放程度有关,故与国际贸易相关。

其次是企业研发投入的影响。理想预期中,严格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能有效刺激农业企业自主研发能力,增加环保技术的研发投入。但在我国农业经济发展有限的情况下,多数农业中小企业基本依靠模仿、学习来满足政府对于环境规制的要求。此时如果实现严格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则容易带来涉农生态环保技术溢出的受阻,并进一步增加了中小农业企业在应用相关技术时的模仿成本,从而可能对环境效应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因此,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对环境技术溢出的影响与企业研发投入有关。

再次是外商直接投资的影响。外商直接投资常常可借助模仿—示范效应、竞争效应、人力资本流动效应以及关联效应从而产生一系列的环境技术溢出效应,因为较为严格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能够较好地吸引到外商直接投资,从而促进环境保护的技术溢出效应。[15]但同时,严格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也会加强跨国公司对于相关专有技术的垄断,农业企业会根据成本节约原则来决定是购买相关环保技术还是模仿、学习来满足政府对于环境的规制,某种程度来说,增加了企业采用新环保技术的成本,阻碍了他们对于先进环保技术的模仿、吸收和创新。因此,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对环境技术溢出的影响与外商直接投资这一因素有关。

最后还有一国人力资本存量的影响。如同外商直接投资影响的原理一样,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环境效应还与一国人力资本存量相关。严格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无疑能够对农业生态科技创新人员起到激励作用,有利于生态农业技术的产出,但同时也会使另一部分的农业生态科技创人员在模仿和使用新的生态农业技术的成本增加,从而也对农业知识产权的环境效应起到抑制作用。[16]此外,一国人力资本的当期存量还会影响一国潜在的涉农环保技术创新主体对农业环保技术的消费能力,进而影响到农业知识产权的环境技术溢出效应。可见,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对环境技术溢出的影响与人力资本存量有关。

综上所述,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对环境技术溢出的影响与国际贸易、企业研发投入、外商直接投资以及人力资本存量这些因素有关,但具体的影响是不确定的。于是,我们提出以下需要验证的假说: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对于环境技术溢出具有双重效应,存在着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最优值;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环境技术溢出效应会以国际贸易、外商直接投资、研发投入、人力资本存量等中介变量来达成。

三、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效应测度的模型构建与数据来源

(一)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效应的模型构建

农业知识产权的环境效应并非线性的正面或负面,而是呈非线性的特征,存在最优的影响值,本文拟通过引入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平方项来检验这种非线性关系和最优值的假说。建立农业知识产权的环境效应的计量模型如下:

KSit=b0+b1ARIPRit+γZit+εit 1

模型(1)主要用于考察当期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环境效应。其中KS代表环保农业技术知识存量;ARIPR代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度;Z代表控制变量矩阵,包括农业进出口贸易、研发投入存量、外商直接投资、人力资本存量;ε代表随机误差项,b0b1b2γ代表待估参数。

KSit=b0+b1ARIPRit+b2ARIPRit2+γZit+εit 2

模型(2)于(1)的基础之上将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度的平方项ARIPR2引入,用于考察农业知识产权的环境效应是否存在一个最优值。

KSit=b0+b1ARIPRit+b2ARIPRit2+b3ARIPRit-1+γZit+εit 3

模型(3)在模型(2)的基础上引入滞后一期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度,主要测度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环境效应滞后性的问题。

模型(4)于(3)的基础上,将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度与农业国际贸易的交互项ARIPRit×OPENit、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度与农业研发投入的交互项ARIPRit×ARRDit、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度与外商直接投资的交互项ARIPRit×FDIit以及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度与农业技术人力资本存量的交互项ARIPRit×ARHLit进行引入,主要目的在于测度农业知识产权是否借助农业国际贸易、农业技术研发投入、外商对我国农林牧渔业的直接投资以及人力资本存量等渠道对生态环境产生间接效应。

(二)变量选取及数据的来源

1.环境效应的测度。借鉴徐圆和陈亚丽[17]的办法,选取与环境相关的专利数据来表征环保技术知识存量用以测度环境效应。由于专利是在本国发明后可以在他国或专利合作协定(PCT)上登记以获得国际保护,因此国内按技术类型进行的国际专利分类可以得到统一的相关专利数据。主要来源于中国知识产权局的中外专利系统数据库服务平台、20092018年的《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科技统计年鉴》。而国际环保技术知识存量的数据将摘选OECD Stat数据库,主要包括OECD的所有34个国家。近年来相关环保专利数据表明,美国、日本和德国是世界上环保技术领先的创新国。

2.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度的测度。农业知识产权涵盖农业专利、商标、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等方面,较为准确有效的测度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度存在一定的难度。本文采用农业知识产权的立法强度和执法强度的乘积来表征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度,以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的立法文本为依据采取评分的方式来计量其立法强度,并选取司法保护水平、行政保护水平、经济发展水平、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以及国际监督与制衡等指标表征农业知识产权执法强度。

3.农业国际贸易的测度。主要用农业进出口贸易额占的比重来表征,农业进出口贸易额的计量以主要农产品进出口贸易额总量来替代,数据摘自20092018年《农村经济绿皮书》。

4.其他变量。农业科技投入的测度主要以20092018年农业研发投入经费进行数据替代,数据主要来源于20092018年全国研发资源清查资料汇编数据和中国统计年鉴数据。外商直接投资的测度主要用于反映地区利用外资而带来的环境技术的溢出,包括直接溢出和间接溢出,数据来源于20092018年《中国外资统计》。人力资本存量的测度主要用平均教育年限来测度人力资本存量,主要方法为将教育水平的层次以教育年限来折算,同时与该层次受教育水平的人数相乘,并在加总后进行均值求得。

四、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效应测度的结果分析

经过Hausman等相关检验,本文采用固定效应模型分析农业知识产权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影响。为此,本文的模型(1)~(4)都采用固定效应模型进行估计,并考虑到异方差问题,采用聚类稳健标准误进行估计,估计结果如表1所示。从WALD检验的P值来看,均为显著,模型拟合效果较好。

其中,模型(1)为基准回归,仅考虑当期农业知识产权的环境效应;模型(2)在模型(1)的基础上引入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度(ARIPR)的平方项;模型(3)在模型(2)的基础上引入ARIPR的滞后一期;模型(4)继续引入相关交互项。由估计结果可知,模型(1)中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度估计系数在1%水平上显著为正,表明当期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对于环保技术的溢出有显著正面影响。模型(2)中,鉴于农业知识产权环境效应的非线性判断,引入平方项后,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度的平方项(ARIPR2)的估计系数在1%水平显著为负,表明存在倒“U”型关系,存在最高拐点,即大于拐点时随着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度的增大,农业生态环境保护降低,这也验证了农业知识产权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之间具有一定的非线性关系,存在最优环境效应下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度极值。添加交互项后,各交互项系数均显著为正,这说明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会通过国际贸易、农业研发投入以及外商直接投资而产生一种间接的环境效应。

在理论上,当期的生态环境水平会受到上期生态环境状况的影响,为此在解释变量中加入被解释变量的滞后一期,构建动态面板模型。而被解释变量与随机干扰项相关,被解释变量的滞后一期与解释变量存在较高的相关性,因此导致此时作为解释变量的被解释变量滞后一期与干扰项存在相关性,导致内生问题。为此,本文采用系统GMM估计动态面板模型,估计结果如表2所示。

由表2可知,WALD检验表明模型整体非常显著,残差序列相关性也检验表明原模型误差的差分并不存在二阶序列相关,同时Sargan检验的P值都大于0.1,表明本文通过过度识别检验,即所设定模型是合理的。由表2得出结论如下:技术环境的滞后项对环境效应有着十分显著的正面影响,这符合相关预期。在模型(1)~(3)中农业知识产权的当期值与滞后值的估计系数均为正数,且在1%水平上显著,表明当期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度有利于环境技术的溢出。在添加了滞后项与交互项的模型(4)中,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度的当期值和滞后值均为正,但当期影响不显著,滞后影响却十分显著,表明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度对于环境技术溢出的影响具有滞后性。平方项在后面几个模型中估计系数在1%水平上显著为负,表明农业知识产权与环境保护之间存在倒“U”型关系,进一步验证了农业知识产权对保护环境效应的非线性,因而存在最优环境效应下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优解(极值)。因当期及滞后一起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度的系数为正,因而可认为当前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度还没有达到一个最优值,在此种状态下,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是有利于环境技术溢出的。但随着保护度的增加,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度的环境技术溢出边际成本逐渐加大,从而会以递减的速率来促进环境技术的溢出。

交互项系数在动态面板数据模型中的估计结果与静态模型存在一定差异,具体表现在:国际贸易与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度的相互作用对环境溢出的效应为负,但不显著。主要的原因可能在于,随着我国农业领域国际贸易的逐渐放开,发达国家不断向我国施压要求实行严格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例如在我国种子产业领域,农民大部分仍使用传统自留自用的方式,种业领域拥有的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产品较少,大部分品牌为跨国种业集团所垄断,我国农业发展为此向发达国家支付了高昂的专利费,从而抑制了环境技术的溢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度与研发、人力资本存量以及外商直接投资的交互项估计系数为正,表明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度能通过研发、人力资本存量、外商直接投资等途径间接影响环境效应。

其他控制变量而言,研发估计系数为负,表明当期研发对环境技术的溢出影响为负,这可能与研发投入的滞后性有关。外商直接投资为负且显著,这可能与我国当前盲目引进外资而支付过高的专利使用费,使得使用环境技术溢出效应成本过高,加上外资对于国内相关投资的挤出效应大于挤入效应。人力资本存量估计系数为负但不显著,这与人力资本存量转化为环境技术生产力的滞后性有关。

在这里要着重探讨一下对人力资本存量这一变量的作用机制的阐释。根据相关理论,农业知识产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暗含这样一种逻辑:为申请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创新主体需将其创新成果披露为公共知识,而政府有责任通过法律手段保障该创新主体获得一定的收益。这种逻辑中昭显着这样一种态势:通过创新主体将自己的私有农业知识转化为公共知识,社会形成一个农业创新公共知识库,进而整体上推进农业科学技术乃至农业产业的快速发展。而在这之前,社会知识储备与人力的受教育水平决定了一个国家的知识创新的能力以及对新知识的消费能力。[18]也就是说,一国知识产权相关绩效的充分发挥还需要与一国相应的经济发展水平所支撑的知识资本存量相匹配。因此,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环境效应的发挥还依赖于相关农业知识储备和人力资本水平,这将直接决定其对农业知识产权相关环境效应的消费能力。根据模型(4),我国人力资本存量系数为负但不显著,除了人力资本存量作用发挥的滞后性这一原因外,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由于我国目前尚不发达的农业经济水平所造成在环境技术知识储备和农业知识产权知识水平方面较低的人力资本,进而影响了对相关农业知识产权在发挥环境效应中进行消费与吸收的能力

综上所述,基于我国20092018年间30个省市区的面板数据分析显示,当期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环境效应并不显著,而滞后一期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环境效应显著。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度与环境技术溢出之间为非线性关系,存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度的最优环境效应值。对于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度环境技术溢出的效应而言,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度对其尚未达到最优激励。农业知识产权保护通过外商直接投资、研发投入、人力资本存量等途径对环境技术溢出产生间接正面影响,而通过国际贸易产生间接反面影响。只有当一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度与农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时,此时人力资本在环境技术知识储备和知识存量所带来的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度的需求才与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度的供给相匹配。当前,我国尚为薄弱的农业经济水平造成较低的农业环境技术知识存量和人口受教育水平,并没有形成对农业环保技术的有效需求,这直接影响环境技术溢出的效应。

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度的环境技术溢出效应要想达到更高的水平,就需要从以下方面努力:一是在大力发展农业经济的基础上重视农业经济发展与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度之间良性互促的关系,只有实施与农业经济发展相匹配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度,才能真正发挥农业知识产权的制度效率,进而产生丰富的环境技术溢出。二是要增强人力资本对农业环境技术新知识的消费能力,注重培养公众关于农业环境技术的产权意识。在一个农业知识创新能力强和农业环境技术消费能力较高的国家,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也会比较强烈,因而农业知识产权环境技术溢出效应也可以得到充分的发挥。三是要以绿色环保来强制性“兜底”(快速审查制度+无效宣告制度+附加法定许可+强制许可等)国际贸易中的农业技术合作。尽管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度通过国际贸易的途径对环境技术溢出效应产生负面影响,但应该看到,国外先进前沿的生态农业、环保技术逐渐通过国际贸易合作与交流有效地转移到我国,而国内人力资本的知识存量对于环保技术的采用意愿、模仿能力有一定的帮助,这对于涉农企业满足政府严格规制环境的要求起到了较好效果。政府应当对此有充分的认识,可鼓励外商以先进环保专利技术入股或合作互利的方式进行合作,以有效促进相关环境技术在我国的扩散与传播。同时,还应支持农业知识产权的管理部门与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合作与沟通,并鼓励成立涉农环保专利、生物技术、植物新品种的专利联盟,同时在国际领域积极促成环保、生态的专利技术国际共享。政府应积极着手参与全球环境治理的合作与交流,并在相关前沿的涉农生物技术、环保技术、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产品等领域广泛开展合作、转让等协作。

五、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绿色化设计构想

(一)现阶段的基本策略(20192025):绿色化的公益性更加强烈需要不断强化保护度的基本取向以及行政保护的差异度强化和司法保护主导的综合定位

不断强化保护度将是我国农业知识产权在当前及较长一段时期内的战略取向的必然所在。尽管需要根据我国各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结构特征等制定分层的差异化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但从当前农业经济发展总体趋势来看,保护度的不断强化将是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基本取向。这不仅是由其环境技术溢出效应增强的要求,也是我国顺应全球经济发展及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的需要。

一方面,在安全观视野下,农业产业安全、环境及粮食安全等目标的紧迫性要求我国政府应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义不容辞的主导作用。由我国特殊的农业发展历史、文化与国情以及农业知识产权不同于传统意义的知识产权的特征,涉及农业技术的生态环境破坏本身就是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政府主导的我国农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对于其绿色化功能的发挥将有着天然独特优势,特别是对于遏制较大范围内的生态破坏具有高效的行为特征。如果站于农业知识产权绿色化功能发挥行政保护的整个生命长河,其总体趋势应当是严格限制并逐步弱化直到仅保留制度创设与环境培育的功能。但在当下我国特殊的国情下,可以继续保持农业知识产权部分行政保护功能,并根据不同类型的行政执法行为因其性质不同仍应加以区别对待。农业知识产权涉及环境的民事纠纷的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以及行政仲裁可适当弱化甚至逐步取消。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的行政调解可积极提倡,而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的行政查处(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的范围和力度则应适时调整。对于农业知识产权涉及环境保护的行政救济、行政处分、行政法制监督、行政服务等则需持续保持和强化。另一方面,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绿色化更需要司法保护法治导向的全面介入。农业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是探讨其一切功能的出发点,而农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其私权属性的直接内在要求,这作为一种大趋势走向,不会因为经济形势的起伏而改变,也不可能因为行政保护力度的强弱而有所变化。[19]由于涉及环境保护的审判工作关于较大范围的公共利益,设立专门的环境保护纠纷的知识产权法院将能倡导全民重视生态环境安全的重要意义。

(二)终极出路(20262050):环境的全球治理性需要法治化回归视野下市场化、国际化轨道中的生态利益的多元协同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引发的资源危机已成为当前威胁社会发展的世界性难题。在农业知识产权领域,这一问题的突破需要利益相关主体以利益均衡博弈的方式,在利益和谐基础上建立起一套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生态效益最大化引导的规制体系。

利益受限于客观规律,是以满足生存和发展需要为目的,其作为一定对象的不同需求,是权利的实存形式。[20]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生态化应在其发展的过程中逐渐改造成为一种激励生态化研发投资的手段,即它是国家将农业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鼓励有创造性的人们为国家经济增长、文化发展贡献的手段,这是符合农业知识产权本质的。农业知识产权相关利益主体的生态协同治理必然是一种博弈后的利益平衡机制。该利益平衡机制侧重的是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与社会对智力产品的合法需求之间的平衡。显然,博弈后的生态利益的协同机制能够兼顾农业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与社会公众的生态化利益,从而最终使得农业知识产权保护能够有限抑制农业生态破坏之技术,总体上去扩张农业生态化的总量。这是多元协调治理的内在本质特征,也是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生态化的终极目标所在。同时,在此过程中,生态利益多元协同的运行机制将交给市场,市场主体将发挥主体性作用,政府主体则发挥主导和监管的作用。

(三)国际化的应对:通过“国际区域组织+国际公约来建立全球生态化审查机制与生态预机制并寻求环保技术的国际共享

政府应积极着手参与全球环境治理的合作与交流,一方面,在国家层面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跟踪、参与甚至引领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生态化的具体制度设计,并促进区域间的多边合作并达成国际公约环保,成立相关环保技术联盟,实现国际区域间环保技术的共享。同时在相关前沿的涉农生物技术、环保技术、植物新品种等领域广泛开展国际区域间的合作、转让等协作。另一方面,通过建立全球生态化的审查机制与生态预警机制,对于国际贸易中涉农技术的绿色、环保性进行环境效应标准的审查,评估其潜在环境风险,并应强制规定在引入相关环境风险的涉农技术时必须配备一定的风险防控保障措施。

注释:

①此处“与环境有关的涉农技术”基本涵盖了农业知识产权的种类,因为相关涉农技术基本直接或间接作用于农业生产,最终会对农业生态环境产生影响,这是生产无法回避的生态属性。后文简称为农业环境技术。

②当然,由于宽松的农业知识产权带来的对FDI的抑制,肯定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经济增长,进而抑制相关先进环保、生态的农业技术的创新与进步。

③笔者将其归结为一定的“政治特色”,尽管此过程中肯定也会有一定的“经济特色”,但并不妨碍此阶段对农业知识产权“公权属性”的重视程度,这一定程度上是由我国现阶段农业发展的国情、农业产业的特殊性、农业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等多种因素决定的。

④鉴于环境问题的全球性特征显著,“社会权维护”方面更多是一种全球视野下的公共利益,而全球的环境质量问题首当其冲,因此笔者在此将其归结为一定的“环境特色”。

⑤倘若消费能力、吸收能力不行,则围绕这农业知识产权的交易、甚至农业知识产权的后续产业化都会大打折扣。

参考文献:

[1]徐亚文,童海超.论知识产权法的环境保护义务[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4044.

[2]郑书前.论我国环境技术转移面临的知识产权困境及其克服[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19):2632.

[3]李玲玲,李长健.农业知识产权绩效:逻辑起点、重点及方向[J].管理世界,201410):178179.

[4]刘书俊.浅论环境技术国际转移与知识产权[J].环境保护科学,20092):112116.

[5]LenceS HHayesD JMcCunnA et al. Welfare impa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in the seed industry.[J]. American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2005874):951968.

[6]MarcoAlan C.RausserGordon C. . The Role of Patent Rights in MergersConsolidation in Plant Biotechnology[J]. American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2008901):133151.

[7]王锋正,姜涛,郭晓川.政府质量、环境规制与企业绿色技术创新[J].科研管理,2018391):2633.

[8]Moschini GLapan H.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the welfare effects of agricultural R&ampD.[J]. American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1997794):12291242.

[9]KoladyDeepthi ElizabethSpielmanDavid J.CavalieriAnthony et al. The Impact of Seed Policy Reforms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on Crop Productivity in India[J].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2012632):361384.

[10]Langford J.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technology transfer and resource implications.[J]. American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1997795):15761583.

[11]常菲,单晓光.知识产权管理对技术创新绩效的影响研究[J].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123):5761.

[12]张劲柏,侯仰坤,龚先友.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2009811

[13]盛亚,孔莎莎.中国知识产权政策对技术创新绩效影响的实证研究[J].科学学研究,201211):17351740.

[14]丁巨涛,宋振东,张岗.基于扎根理论的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研究——CNKI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调查类文献为依据[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15284):6168.

[15]Yang ChihHaiWoo RhungJieh. Do stronger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duce more agricultural tradea dynamic panel data model applied to seed trade.[J]. Agricultural Economics2006351):91101.

[16]Jane PayumoHoward GrimesPhilip Wandschneider et al. Status of 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IPRssystems and its impact to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a time series cross section data analysis of TRIPS member-countries[J].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management201251):8299.

[17]徐圆,陈亚丽.国际贸易的环境技术效应——基于技术溢出视角的研究[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4241):148156.

[18]张璟平.知识产权制度的经济绩效[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

[19]李长健,李玲玲.农业知识产权的执法困境与出路[J].楚天法学,20163):101107.

[20]李长健.论农民权益的经济法保护——以利益与利益机制为视角[J].中国法学,20053):120134.

作者简介:李玲玲(1984—),女,湖北武汉人,副教授,博士后,主要研究方向为三农法治问题、农业科技规制;赵光辉(1976—),男,湖北荆州人,教授,博士后,研究方向为治理理论、环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