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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组合质押融资利益分配机制研究

信息来源:《经济问题》2021年第5期 发布日期:2021年06月29日 11:09

摘要:鉴于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质押融资困境,提出通过建构企业专利组合联盟,依托联盟专利组合进行质押融资的设想。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是维系联盟稳定合作关系的重要前提,从专利组合的基本特征入手,充分考虑影响联盟利益分配的关键因素,在合作博弈Shapley值法基础上,以信用水平、风险损失和努力程度为修正因子进行优化调整,构建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组合质押融资利益分配模型,协调联盟各企业之间的收益分配。算例结果表明,改进后的分配模型可以实现联盟各企业融资收益的合理分配,信用水平高、风险损失大和努力程度强的企业能够获得有效补偿,这为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质押融资效率、创新知识产权金融发展模式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解决路径。

关键词: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组合,质押融资,Shapley值法,利益分配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植物新品种创新利益分配模式与契约机制设计研究”(17BJY129);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创新型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式与风险补偿机制研究——以山东省为例”(ZR2017MG023

一、引言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培育发展新动能、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扩大就业、增加税收的重要力量。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驱动发展是增强国家技术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所在。然而,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加大的情况下,发展资金短缺、融资困难已经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关键因素。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加强对中小企业创新的支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要“强化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运用”。专利质押融资是将企业拥有的专利权进行科学评估后作为质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这是企业合理运用知识产权、解决发展资金缺口的积极举措,也是增强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重要形式。发达国家利用知识产权融资支持企业发展非常普遍。美国2001年修订的《统一商法典》将知识产权划归为动产范围,属于无形财产,其知识产权质押标的物非常灵活而宽松,既可以是单一的知识产权,也可以是相关的诸个科研成果的集合,还可以与其他财产权捆绑在一起[1],方式多样,由市场需要决定。这种宽松的政策,既拓宽了美国企业的融资渠道,也降低了金融机构的风险。美国政府专门设立了美国联邦小企业管理署(简称SBA[2]SBA可为中小企业尤其是中小科技创新型企业提供各种相关服务,这些服务包括贷款担保、投资计划、创新研究计划以及技术转移计划等[1]。学术界一般认为日本是最早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国家。日本从1995年开始采取典型的“政府主导型”政策,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3]。基于日本非常明确的成为高新产业知识产权大国的目标,其最主要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质权人是日本政策投资银行(DBJ[2]。日本特许厅于2014年启动“知识产权商业评估书”项目,专门用于评估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经济价值,并向国内金融机构提供评估信息[4]。日本知识产权质押标的物非常广泛,凡属知识产权范畴的专利权、商标权、软件著作权、作品著作权、集成电路设计图权、植物新品种权、商标包装权等均可进行质押[1]。我国1995年颁布《担保法》确定知识产权可以质押贷款。2008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先后在全国29个地区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和投融资服务试点。在国家政策促进、制度保障等方面,试点地区积极探索,取得显著成效,融资金额总体上逐年增长,2015年至2019年,全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平均年增长率为18.5%

尽管国家积极开展试点引导,但是,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而言,其综合实力有限,掌握的专利件数不多、分布零散,专利整体价值有限,且专利作为质押物的风险管控不像有形资产可以比较容易地进行风险转移或风险保留,其存续状态、保护情况、运用能力等都更增加了其价值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在孤立专利上表现更为显著,经济价值风险更大。因此,当企业将自己拥有的专利权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金融机构放贷信心严重不足。为了规避风险,金融机构往往对贷款人提供较低质押率的贷款金额或直接拒贷,导致很大一部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专利质押融资业务开展不顺,科技型中小企业面临的“麦克米伦缺口”问题仍难以得到有效解决。

专利组合(Patent Portfolio)作为一种新兴的企业竞争策略[5],已经在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企业内部的专利组合应用比较普遍,企业间的专利组合行为研究还比较少[6]。若相关产业内有共同融资需求的多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组建联盟,将各自拥有的专利进行组合,成为专利集合体,进而形成经济价值高、抗风险能力强的专利组合产品,产生“一加一大于二”效应,再以专利组合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就可在很大程度上打消金融机构的种种放贷顾虑,大幅提升金融机构放贷信心。

将企业间专利组合策略与专利质押融资联接起来,正是立足我国当前经济发展趋势,为金融机构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效率、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新尝试。但也随之而来一个新问题:利益分配是维系一个组织长期稳定关系的关键,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是合作各方充分发挥作用、做出贡献、维系合作组织长效稳定的重要保证[7],如何科学分配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组合联盟的质押融资利益?本文在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组合联盟质押融资构想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影响利益分配的信用水平、风险损失、努力程度三个关键因素,基于优化改进的Shapley值法,探寻一种多企业参与的联盟成员利益分配合作对策,以更加合理地确定联盟成员获得的利益,为探讨如何化解当前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困境提供一种思路,并对我国知识产权金融发展提供可资借鉴的理论方法。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组合联盟质押融资构想

(一)专利组合及其优势

专利组合是一种旨在提升单个专利效应和实现多个专利互补优势的专利运用策略。由单个企业或多家企业把相互联系又存在显著区别的多个专利进行组合,从而形成一个专利集合体[8]。专利组合既可以是围绕一个核心专利与其外围专利共同组成的专利集合体,也可以是由数个不同的核心专利与其外围专利组成的专利集合体。早期的专利运用策略重视的是单项专利的竞争,KortumLerner研究认为美国企业研究投入带来的专利产出,即专利申请强度在不断提高,并将其归因为研发效率的提高[9]HallZiedonis提出质疑,认为专利产出效率的提升并非是企业研发带来的,而是企业普遍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结果,企业之间以专利组合为特征的战略竞争正逐步取代以单项专利为特征的战术竞争[10]ParchomovskyWagner进一步系统完善了专利组合理论,指出以单项专利为主导的专利时代已经过去,在新的专利运营模式中,专利组合的竞争优势远远超出单项专利,不断扩张的专利申请活动正是企业普遍实施专利组合策略的必然结果[11]

专利组合的竞争优势主要体现在规模化、多样化与协同支撑带来的价值增值和风险规避方面。一方面,专利组合是多个专利的集合体,相较于单项专利,专利组合内部专利众多,其产生的规模效应和多样化效应使得专利组合的成果保护、技术控制和竞争防御等作用能得到更有效发挥,因此,专利组合的整体经济价值远远大于各个单项专利价值的简单总和,实现了价值增值,经过精心规划设计的专利组合带来的期望边际收益往往超过其边际成本[12]。另一方面,单一专利在技术保护上存在明显局限性,无效风险高,且容易受到竞争对手的规避,经济价值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专利组合由众多不同的核心专利和外围专利组成,不同的专利之间彼此协同、支撑,使得专利组合具备强大的内在关联性,实现差异互补,进而能有效规避专利价值风险。专利组合产生的综合效益又激励发明者不断地进行专利申请,产生更多新的优质专利,形成质量更高的专利组合。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环境下,科技型中小企业面临转型升级的各种挑战,随着专利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对专利质量要求的日益提高,孤立的专利技术已经无法支撑科技型中小企业长期创新发展,专利组合策略正越来越多地成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持续创新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的战略选择。这使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高质量的专利组合进行质押融资成为一种可能和必然。

然而,现实中,对于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而言,由于规模小、研发能力不强、研发人员不足、产品相对单一,很难在企业内部形成高质量的专利组合,通常需要联合其他企业的优质专利资源共同实现专利组合的规划、布局和管理。那么,以专利组合理论为基础,以质押融资为目的,以有效协同创新高质量发展为根本,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组合联盟并依托联盟内企业之间的专利组合进行质押资融就成为一种有益的尝试。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组合质押融资

基于专利组合在价值增值和风险规避方面的优势,将相关行业内具有专利组合需求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组建成联盟,在联盟框架内对成员企业所拥有的专利进行有效整合从而形成高价值、抗风险能力强的超级专利,对整体价值进行科学评估后将其作为质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即可大幅减低金融机构风险回避和损失控制的顾虑,提高金融机构对于处置企业所质押的专利组合所得收益的心理预期,打破“慎贷”“惜贷”“拒贷”僵局。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专利组合联盟,以各自拥有的专利进行组合后整体质押融资,是企业合理运用知识产权、解决发展资金缺口的积极举措,也是增强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形式。

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组合联盟成员以相关行业内的N个企业为主体,联盟一旦组成,联盟企业不分规模大小,平等协商,成员间信用联合、互相担保,以信息传递机制共享信息,通过筛选、整合已有专利资源形成有效专利池,进而形成高质量的专利组合,再以联盟作为发起主体,以专利组合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提出融资申请,以获得金融机构统一授信。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组合联盟而言,联盟的各个成员是建立在平等、信任基础上的,信任水平越高,就越利于合作。在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具有“准公共品”性质和正的外部性溢出效应[13],因此,政府部门应成为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组合质押融资过程中的重要支持和监管主体[14],为联盟提供积极的引导和扶持政策,例如提供联盟专利组合质押融资成本补贴、贴息、担保和风险补偿等经费保障措施。同时,积极发挥监督作用,为联盟的组建和运营提供适度的外部政策约束力。此外,还需要建立相应的准入与退出标准对联盟成员企业进行动态调整,关于政府的激励和监督机制以及联盟的动态调整机制,本文暂不做研究。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组合联盟质押融资运作机制如图1所示。

1 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组合联盟质押融资运作机制

三、基于改进Shapley值法的联盟利益分配方法

制定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方案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组合联盟质押融资顺利推进的关键所在。HoffmannSchlosser研究表明,导致企业间无法持续合作的主要原因是利益分配不够合理[15]Shapley20世纪50年代提出了合作博弈的Shapley值法,为多人合作对策中利益分配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16]Shapley值是在充分体现公平效率基础上计算出的多成员合作中每个成员根据其贡献获得的收益比例值。

在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组合联盟中,设n个企业组成联盟I,联盟I=12,…,n},[Iv]n个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组合质押融资合作对策,v是特征函数,这些参与企业任意组成的子集为S,都对应着一个实值函数vS),其中vS对应的特征值,则需要满足vÆ=0vS1S2)≥vS1+vS2),S1S2=ÆS1ÍIS2ÍI)。任何一个企业如果不参与合作,就不会获得收益;而任何一个企业如果参与了合作,那么,参与合作的各家企业在合作中获得的收益之和则高于各家企业未参与合作前各自收益之和。如果,xi表示联盟I中企业i从合作的最大收益vI)中应得的企业收益,用x=x1x2,…,xn)表示联盟成员间的利益分配。合作成功须符合条件xivi),I=12,…,n}。φiv)表示联盟I中企业i的分配,则Φv=[φ1v),φ2v),…,φnv]

基于以上假设条件,联盟各企业的收益分配值为:

Si是联盟I中包含企业i的所有子集,|S|是子集S中的企业个数,w(|S|)为权重,vS)为子集S的收益,vS\i)是子集S中除去企业i后可取得的收益。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来说,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分配上的平均主义,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调动企业参与联盟的积极性。

近年来,国内学者根据现实需要,对Shapley值法进行了优化改进,以充分考虑合作成员的不同特征,体现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周业付整合风险、合作意愿与质量投入等因素为修正因子,建立了基于改进Shapley值法的农产品供应链利益分配模型[17];胡鸣明等以经营成本、承担风险为修正因子对Shapley值法进行优化,分析了生态工业园供应链企业的利益分配问题[18];魏帅等基于风险分担、投资比重、创新能力和任务执行度等改进Shapley值法,分析了矿产资源开发中利益各方的分配问题[19];周衍平等结合成本投入、风险和合作讨价还价能力改进Shapley值法,为植物新品种资本化运营各方利益分配提供了方法借鉴与引导[20];何兴斓和刘相锋考虑到房价变化率、环境风险承担能力、谈判能力及居民邻避冲突程度等因素,设计了一套基于修正Shapley值法的多区域合作成本分摊方案[21]。总体而言,基于Shapley值法的利益分配机制最终取决于各自的应用情境。对于异质性较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来说,传统的Shapley值法无法考虑到企业在专利组合质押融资过程中的信用水平、风险损失以及努力程度等多重因素。本文综合考虑科技型中小企业特点、专利特征和质押融资风险,选取信用水平、风险损失、努力程度三个关键因素作为修正因子,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组合联盟质押融资后的成员融资金额分配问题。

(一)以信用水平作为修正因子进行修正

利用联盟多家企业的专利组合进行质押融资,多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以联盟形式与金融机构达成借贷契约关系,金融机构为联盟统一授信。各家企业的信用状况决定了联盟的整体信用水平,进而影响到金融机构的统一授信决策。同时,在联盟成员相互担保形式下,信用水平相对较高的企业为联盟付出的隐形贡献更大,而信用水平相对较低的企业则无形中增加了合作关系的不确定性。因此,对联盟融资收益进行分配时应该充分考虑信用水平这一关键因素。对于信用水平相对较高的联盟成员企业适当增加其收益分配比重,而对信用水平相对较低的联盟成员企业适当降低其收益分配比重。

假设联盟各成员企业的信用水平量化值为Ti,总和为,将信用水平作归一化处理有,归一化后的各成员企业信用水平与信用均值的差值为ΔTi=Ti-1/n,且。当ΔTi'>0时,企业i的信誉对于提升联盟整体信用水平、维系联盟合作稳定性提供了更多积极作用,应享受相应程度的利益补偿;反之,当ΔTi'<0时,应从企业i的初始利益分配量里扣除相应部分。

因此,考虑信用水平因素下的利益分配修正值为:Δφiv1=vI)×ΔTi'。

(二)以风险损失作为修正因子进行修正

传统Shapley值法是在假设联盟各成员所承担风险均等的前提下,结合各成员的边际贡献来分配合作收益的。然而实际运行中,这只是一种理想状态,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组成的联盟而言,各家企业规模、技术、资金以及所处环境等方面都存在异质性,其在专利组合质押融资时所面临的风险有很大差异。因此,在利益分配时应充分考虑各家企业承担的风险,根据联盟成员风险承担的大小对收益分配进行调整,对承担风险相对较大的企业进行收益补偿,并适当降低承担风险相对较小的企业的收益,以充分体现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

企业间专利组合策略还涉及到技术领域筛选、产业技术调研、组合构建评估和组合维护管理等多项工作流程,均会产生相关费用即专利组合质押融资成本,这是维系专利组合联盟稳定的重要基础投入。所谓风险损失就是当联盟专利组合质押融资合作失败情形下各成员企业投入的专利组合质押融资成本损失,表示为:风险损失=风险因子×融资成本。

假设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组合联盟内各成员企业的风险因子为Ri,各成员企业的融资成本投入为Ci,则风险损失可表示为RLi=Ri×Ci,风险损失总值为,将各成员企业风险损失作归一化处理有,与均值的差值为ΔRLi=RLi-1/n,且。当ΔRLi'>0时,说明企业i在联盟中承担的风险损失比平均水平要高,理应在利益分配过程中给予其正的风险补偿;当ΔRLi'<0时,说明企业i承担风险相对较小,应相应降低其收益分配比重。

因此,考虑风险损失因素下的利益分配修正值:Δφiv2=vI)×ΔRLi'。

(三)以努力程度作为修正因子进行修正

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组合联盟内各成员企业的共同努力是质押融资成功的重要前提,各企业在合作过程中是否足够努力将直接影响到联盟运营绩效。现实中,各成员企业均可以自主选择自己的努力水平,而其对联盟利益的边际贡献不单依赖于该企业自身的努力程度,还取决于其他成员企业的努力程度,传统Shapley值法确定的利益分配方案很可能导致“搭便车”行为的发生。因此,在联盟融资收益分配时,应把各方的努力程度考虑在内。

结合专利组合质押融资的实际情况评估联盟各成员企业的努力程度。努力是指企业在专利组合时是否积极尽力,主要表现为企业优质专利参与意愿、专利组合管理水平、信息交流积极性、提高信用投入四个方面。其中,优质专利参与意愿可以通过成员企业提供的参与专利组合的优质专利数量占所拥有的全部优质专利数量的百分比进行量化;专利组合管理水平、信息交流积极性可以根据成员企业实际情况由专家打分进行量化;提高信用投入可以结合成员企业改善信用状况而支出的相关费用进行量化。在指标权重计算方法中,层次分析法因其简洁性、系统性和实用性而被广泛使用,但不可避免地存在主观性较强的问题;熵权法则利用各指标熵值所提供的信息量大小来决定指标权重,客观性较强。层次分析法和熵权法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具有主观和客观赋权相结合的优势,赋值结果更具科学性[22]。以优质专利参与意愿、专利组合管理水平、信息交流积极性、提高信用投入四项指标的权重,进一步评价各成员企业努力程度,具体步骤如下:

1.计算各项指标的熵值。设ej为第j项指标的熵值,则:

其中:

本文均为正向指标,因此通过极值法进行标准化处理得到标准值:

其中,xij为评价矩阵中的原始数据。

2.计算各项指标的熵权。设wj为第j项指标的熵权,则:

3.由层次分析法得到各项指标权重为λj,则组合权重为:

4.综上,各成员企业努力程度综合评价值为:

将联盟各成员企业的努力程度归一化处理有,与均值的差值为ΔEi=Ei-1/n,且。当ΔEi'>0时,企业i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组合质押融资联盟的运营付出了更多努力,应相应增加其利益分配比重;当ΔEi'<0时,企业i的努力程度在联盟中处于相对较低水平,甚至可能存在“搭便车”行为,应相应降低其利益分配比重。

因此,考虑努力程度因素下的利益分配修正值:Δφiv3=vI)×ΔEi'。

(四)修正改进的综合利益分配值

综上分析,将影响联盟利益分配的信用水平、风险损失、努力程度三类修正因子对应的利益修正值进行整理。如表1所示。

1 利益分配修正因子及修正值

 

信用水平

风险损失

努力程度

1

Δφ1v1

Δφ1v2

Δφ1v3

2

Δφ2v1

Δφ2=v2

Δφ2v3

i

Δφnv1

Δφnv2

Δφnv3

由表1可得修正矩阵M。考虑信用水平、风险损失、努力程度三类修正因子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组合质押融资利益分配的影响程度大小不一,继续采用层次分析法和熵权法相结合的方法确定其权重。设权重向量θ=[θ1θ2θ3]。由此可得改进后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组合联盟质押融资各成员企业的综合利益分配修正值向量:

ΔΦv=[Δφ1v),Δφ2v),…,Δφnv]T=M×θT    7

因此,改进后的综合利益分配值为:

φiv)'=φiv+Δφiv    8

四、算例分析

甲、乙、丙、丁、戊五家某行业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当地知识产权局引导扶持下达成专利组合质押融资协议,以联盟形式向银行申请融资。五家科技型中小型企业的信用状况根据企业信用评级标准量化后分别为8677727585,经评估的风险因子分别为0.750.780.720.820.66,维系联盟正常运营而投入的融资成本分别为35万元、45万元、48万元、45万元、40万元。五家企业各自通过专利质押能获取的融资金额分别为250万元、400万元、350万元、450万元、300万元,五家企业以联盟形式利用专利组合质押能获取的总融资金额为2600万元。其他合作状态下的预期融资金额如表2所示。

2 合作子集与预期融资金额    单位:万元

NO.

合作子集

融资金额

1

甲,乙

730

2

甲,丙

660

3

甲,丁

790

4

甲,戊

590

5

乙,丙

810

6

乙,丁

940

7

乙,戊

770

8

丙,丁

880

9

丙,戊

690

10

丁,戊

820

11

甲,乙,丙

1220

12

甲,乙,丁

1340

13

甲,乙,戊

1230

14

甲,丙,丁

1260

15

甲,丙,戊

1070

16

甲,丁,戊

1270

17

乙,丙,丁

1490

18

乙,丙,戊

1240

19

乙,丁,戊

1450

20

丙,丁,戊

1320

21

甲,乙,丙,丁

1990

22

甲,乙,丙,戊

1790

23

甲,乙,丁,戊

1960

24

甲,丙,丁,戊

1880

25

乙,丙,丁,戊

2080

根据经典Shapley值法将最后一列相加,可得到科技型中小企业甲在五家企业合作组成联盟融资后的初始利益分配值为406.17万元。同理,可计算出科技型中小企业乙、丙、丁、戊的初始利益分配值分别为582万元、501.17万元、645.33万元、465.33万元。

考虑信用水平因素,由Δφiv1=vI)×ΔTi'计算得到甲、乙、丙、丁、戊五家企业收益修正值分别为46.08万元、-13.16万元、-46.08万元、-26.33万元、39.49万元。企业甲、戊因信用状况好,增加了收益;另外3家企业减少了收益。

企业甲的初始利益分配过程如表3所示。

3 基于经典Shapley值法的企业甲的融资收益    单位:万元

含企业甲的合作子集

vS

vS-1})

vS-vS-1})

w(|S|)

w(|S|)[vs-vs-1})]

250

0

250

1/5

50

甲,乙

730

400

330

1/20

33/2

甲,丙

660

350

310

1/20

31/2

甲,丁

790

450

340

1/20

17

甲,戊

590

300

290

1/20

29/2

甲,乙,丙

1220

810

410

1/30

41/3

甲,乙,丁

1340

940

400

1/30

40/3

甲,乙,戊

1230

770

460

1/30

46/3

甲,丙,丁

1260

880

380

1/30

38/3

甲,丙,戊

1070

690

380

1/30

38/3

甲,丁,戊

1270

820

450

1/30

15

甲,乙,丙,丁

1990

1490

500

1/20

25

甲,乙,丙,戊

1790

1240

550

1/20

55/2

甲,乙,丁,戊

1960

1450

510

1/20

51/2

甲,丙,丁,戊

1880

1320

560

1/20

28

2600

2080

520

1/5

104

考虑风险损失因素,由Δφiv2=vI)×ΔRLi'计算得到甲、乙、丙、丁、戊五家企业收益修正值分别为-91.32万元、53.20万元、44.39万元、82.60万元、-88.87万元。企业乙、丙、丁因承担风险高、损失风险大而获得额外的收益补偿;另外两家企业相对而言承担风险低,损失风险小,所以应少分收益。

根据五家企业的优质专利参与意愿、专利组合管理水平、信息交流积极性、提高信用投入四个方面的实际情况,得到努力程度评价矩阵。

由式(1)至式(4)可知四项指标熵权分别为0.300.220.220.26,由层次分析法得到四项指标权重分别为0.290.280.210.22,由式(5)可知组合权重分别为0.350.240.180.23。由式(6)得到五家企业的努力程度综合评价值分别为0.870.440.570.720.60

根据综合评价,以努力程度为因子进行利益分配修正,由Δφiv3=vI)×ΔEi'计算得到甲、乙、丙、丁、戊五家企业的收益修正值分别为186.88万元、-162.5万元、-56.88万元、65万元、-32.5万元。企业甲、企业丁因更加努力而获得更多收益。

结合AHP—熵权法得到信用水平、风险损失和努力程度三类修正因子影响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组合质押融资联盟利益分配决策的权重向量θ=[0.230.450.32]。由式(7)和式(8)可知各企业的综合利益分配修正值分别为29.31万元、-31.09万元、-8.82万元、51.91万元、-41.31万元。

综上,改进后的专利组合联盟质押融资利益分配方案分别是企业甲435.48万元,企业乙550.91万元、企业丙492.35万元、企业丁697.24万元、企业戊424.02万元。独立融资与改进前后利益分配结果如表4所示。

4 独立融资与改进前后利益分配结果比较    单位:万元

分配方式

总融资

独立融资

250

400

350

450

300

1750

经典Shapley值法

406.17

582

501.17

645.33

465.33

2600

改进Shapley值法

435.48

550.91

492.35

697.24

424.02

2600

通过表4可知,甲、乙、丙、丁、戊五家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专利组合质押融资分别获得更高的融资额度。考虑信用水平、风险损失和努力程度等因素对联盟收益分配的影响,在修正时发现:企业甲和企业戊因信用水平高获得了收益补偿;企业乙、企业丙和企业丁因承担风险高而获得了收益补偿;企业甲和企业丁因努力程度强获得了收益补偿。改进后的Shapley值法科学地调整了联盟各成员企业收益分配比重,在总融资金额不变的情况下,适当增加了企业甲和企业丁的融资金额,降低了企业乙、企业丙和企业戊的融资金额。改进后的利益分配方案更好地兼顾了联盟内部的集体理性和个体理性,有利于维系联盟稳定。

五、结论与建议

企业间通过专利组合可以形成经济价值更高、抗风险能力更强的超级专利产品,以其为质押物申请融资能大幅增强金融机构的放贷信心。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组合质押融资为合作企业带来了直接利益,也在更大程度上降低了金融机构的风险。有鉴于此,从专利组合视角出发,本文提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组合联盟质押融资的构想是合理可行的。由于联盟是以专利组合为核心,建立在各成员企业合作共赢基础上,就必须科学分配融资收益,否则联盟关系将难以为继。研究结果表明:站在联盟、企业、金融机构三个角度,综合考虑企业的信用水平、企业进行质押融资的风险损失以及每个企业的努力程度三个关键影响因素,利用改进的Shapley值法构建的利益分配模型能够更加客观公平地分配融资收益,信用水平高、风险损失大、努力程度强的企业能够得到融资收益补偿,从而可以激励各个主体积极投入到联盟良性运营发展中,有效维系联盟稳定。

作为创新创造的主力军,科技型中小企业应高度重视专利发展战略,相关行业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通过企业间谈判、行业协会协调和政府推动等方式,加强企业间专利合作,并积极达成联盟合作框架协议,整合多方专利资源,形成有效的专利组合,实现技术优势互补,提高技术控制和防御能力,共同应对各种挑战。专利质押融资“外热内冷”,国家通过试点积极推动,金融机构则顾虑重重,科技型中小企业虽积极参与却面临困局,质押融资的专利数量占我国专利资源保有量的比重还很低,以具有超级专利的专利组合联盟为融资主体进行质押融资,是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质押融资困境的有效手段。因此,政府部门理应充分发挥引导职能作用,积极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之间形成以专利组合为核心资产的联盟组织,同时,协助建立第三方知识产权评价和监督机构,营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并加大对积极开展专利质押融资业务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金融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尽可能地增进融资企业和金融机构彼此间信任的程度。此外,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可定期对有融资需求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集中业务培训,并根据企业专利资源状况进行差异化管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涉及政府机构、金融机构、企业、中介服务公司、科技保险机构、担保机构等多元主体,随着知识产权金融形态的不断丰富,知识产权金融市场中的参与主体日趋多元化,后期将基于多元主体,进一步探讨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组合质押融资的角色定位、法律关系与利益分配问题。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2015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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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周衍平,博士,山东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知识产权、科技创新与技术经济等;左弈,山东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陈会英,博士,山东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企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