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20年来,中国企业创新活动陷入一个两难的困境,企业“不愿”甚至“不敢”进行创新活动。为改善创新的制度环境,2008年中国政府开始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本文旨在评估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效果。研究发现,第一,中国知识产权战略激励了企业的创新活动,能够保护企业创新。第二,知识产权战略通过提高企业间知识侵权的违法成本来达到“保护创新”的目的,不过,行政保护和产权保护环境这两种保护机制很难对创新成果起到改善的作用。第三,中国知识产权战略并没有明显的改善创新质量,企业发明专利数量和新产品产值率均没有明显的提高。若长此以往,企业可能会陷入“不愿创新”的怪圈中,反过来亦会“伤害创新”。
关键词:知识产权战略,创新激励,政策评估,司法保护
一直以来,如何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政策制定者和理论界关注的焦点问题。近年来,大部分文献认为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应该是在产权垄断的福利损失和技术溢出的社会收益之间寻找一个均衡点[1]。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能够减弱创新产品的正外部性,增加企业技术的独占性,保护企业创新成果所产生的收益,是“保护创新”[2]。然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将直接产生两个问题,阻碍技术溢出和增加技术投入的价格,前者将不利于企业在学习模仿基础上的创新,后者将直接提高企业的创新成本,这两个问题将抑制企业的创新,可能会“伤害创新”[3][4]。那么,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设计可能“保护创新”亦可能“伤害创新”。也正是基于此,理论界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微观企业创新行为的研究并没有达成一致的共识,仍存在较大的争议。
具体到中国的当前实际,技术溢出被认为是近些年中国宏观经济保持高速增长的重要推动力,其明显改善了中国的宏观经济效率,大量中小制造企业通过向行业中的龙头企业进行技术模仿、知识学习等方式获取生产技术来改良产品结构[5]。然而与之相对应的是,近20年来中国的创新环境相对较差,企业的创新成果被竞争对手模仿、窃取等现象层出不穷,大量企业陷入知识产权纠纷之中,中国企业屡次遭受国际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可以说,中国企业创新活动陷入一个困境,企业“不愿”进行创新甚至“不敢”进行创新。前者是指企业可以向竞争对手模仿、学习甚至窃取研发成果而没必要进行创新活动,后者是指企业投入的研发资源越多,竞争对手通过学习、模仿获得的技术更新机会也越多,企业的创新投入很有可能变成培养竞争对手的温床,导致企业“不敢”在创新上投入资金。这一困境严重挫伤了企业创新活动的积极性。
这一事实可能会使得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制定变得既复杂又具有特殊性,颇具研究价值。因此,本文尝试研究两个问题,第一,中国知识产权制度改革的效果如何,是“保护创新”还是“伤害创新”?第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能否改善企业的创新质量。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将有助于评估中国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内在价值,为中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寻求配套的制度支撑。
1 制度背景与研究假说
1.1 中国的知识产权战略
为构建创新的制度环境和市场环境,促进创新成果的大量涌现和广泛运用,建设创新型国家,2008年国务院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为总体性的纲要文件,各个地方在贯彻纲要时主要围绕三点来展开:第一,营造创新的制度环境和市场环境。一方面,各地政府通过颁发规范知识产权开发、申请、转让等方面的专门法规、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另一方面,地方宣传部门、第三方媒体通过不同渠道对全社会进行宣传,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第二,激励企业进行创新活动。政府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在研发活动过程中,企业的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所得税、研发补贴;在研发成果中,奖励在发明创造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人或者外观设计专利设计人。第三,惩处企业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政府出台规范性文件对研发成果予以保护,惩戒发生侵权行为的企业。
不可否认,地方政府对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执行上会存在较大的差异,部分地区执行的是严格知识产权战略,部分地区则相对宽松。截至2017年末,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均有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出台。然而,各个地区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无论在文件类型上还是在数量上均存在较大的差异:
第一,各个地区贯彻落实战略及时性存在差异。国务院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文件后,部分地区第一时间宣布贯彻实施本地区知识产权战略,比如江苏2009年发布《江苏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浙江2009年印发《浙江省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意见》、北京2009年发布《关于首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意见》,部分地区在2010年发布实施贯彻知识产权战略,如新疆2010年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甘肃2010发布《甘肃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少部分地区并没有发布贯彻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相关文件。
第二,各个地区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类型不同,一般来说规范性文件包括两大类,一类是纲要和意见类,是各个地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规划和计划,属于总体性方针,比如北京2009年发布《关于首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意见》、2011年上海制定《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11-2020)》、2013年黑龙江颁布《黑龙江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另一类是细则类法规,是各个地区如何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属于操作性规范,如2011年四川省出台的《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2016年山东出台的《山东省专利纠纷处理和协调办法》。
第三,各个地方出台的地方法规数量存在较大的差异,比如从2009年开始,北京出台了十多个意见和细则类规范文件,是贯彻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最好的地区之一,新疆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数量适中,近十年出台了5个规范性文件,西藏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起步最晚,从2016年才开始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到目前为止仅出台2个规范性文件,是出台法规数量最少的地区。事实上,一个地区出台关于知识产权的规范性文件可以一定程度上反映当地对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视程度,以及落实产权战略的强度。一个地区发布的法规越及时,出台的法规数量越多,出台细则越多,说明当地政府对知识产权战略越重视,那么,当地政府执行知识产权战略的强度就越强。
也就是说,中国政府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十年以来,各个地区在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过程中存在较大差异,部分地区深入贯彻落实这一战略,部分地区执行强度较弱,甚至有些地区几乎没有执行这一战略。那么,不同地区执行程度的差异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实验研究契机,以揭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能否激励微观企业的创新行为。
1.2 文献评述与假说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如何影响微观主体的创新行为这一问题,已有文献仍存在较大争议。部分文献认为,企业创新投资活动具有很高的风险性,一方面,研发过程中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研发投资很可能一无所获;另一方面,创新产品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存在明显的正外部性,企业很难完全独占研发成功的收益。那么,这种风险性的创新活动就不可避免的面临投资不足的困境。在这一前提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设计旨在保护创新,减弱创新产品的正外部性,增加企业技术的独占性,保护企业创新成果所产生的收益。那么,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有利于激发企业的创新投资活动[6][7]。这一逻辑是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促进创新激励的内在机理。
事实上我们需要注意的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所导致的两个直接问题是,一是知识产权保护将阻碍技术溢出,不利于企业在在学习模仿基础上的创新,将直接降低社会收益。二是创新过程中会增加技术投入的价格,由此直接提高企业的创新成本,比如企业需要交纳的技术使用费、许可证费等。这两个问题在依赖技术溢出的企业中表现的更为明显。在跨国的研究中,Glass和Saggi[8]认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将抑制南方国家的模仿行为,恶化南方国家的贸易条件,这不仅会抑制南方国家的技术进步,还将导致全球创新速度的放缓[9]。Kim等[6]发现产权保护制度对发达国家技术创新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而对发展中国家技术创新的影响则是不显著的。另外,不少研究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对发展中国家技术创新的影响存在非线性或者倒“U”型的关系[10][11]。从以上的文献脉络中我们不难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一旦过于严厉,同样也会抑制企业的创新活动,特别是在依赖技术溢出的经济体中会表现的更加突出。
Fang等[12]发现在不同的所有制企业中,私营企业对这一关系的反应更为敏感,私营企业的创新质量要比国有企业更高,表现为专利质量更高。Lee等[13]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发现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对产品创新存在互补效应,不过其效果随着行业技术复杂度的变化呈现出较大差异。Bondarev和Anton[14]的理论模型考察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变迁对跨国企业和本土企业创新强度的影响,其假定研发活动可以带来两种结果,扩大产品种类和增加企业的生产率,发现“一刀切”的知识产权保护将导致本土企业生产率偏差或者产品种类的偏差,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跨国企业的技术形成锁定。
具体到中国企业的创新是否需要产权保护制度这一问题,我们应当看到,近些年中国企业的创新处境极为尴尬,绝大多数企业“不愿”进行创新甚至“不敢”进行创新。亦有不少外资企业一直抱怨中国的创新土壤和母国差距较大。这一处境的根本原因在于产权保护制度的缺失[15][16]。鲍宗客[17]指出,一旦知识产权得不到保护,那么企业投入的研发资源越多,竞争对手通过学习获得的技术更新机会也越多,对企业自身利益的损害也越大,企业的创新投入很有可能变成培养竞争对手的温床。中国急需通过制度来改善创新环境,改变企业的“不愿”“不敢”创新的困境来保护创新。针对这一问题,政策制定者与理论界达成较为一致的结论,中国企业创新需要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配套。然而,更让政策制定者关心的问题是,中国应该执行多少强度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可否认,中国宏观经济持续40年高速增长的重要推动力是企业间的技术溢出。中国存在大量的中小制造企业,由于规模、资金等的限制,这些企业很难开展独立的研发活动,只有通过向行业中的龙头企业实施技术模仿、知识学习等方式来优化自身的产品结构。一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过于严厉,会直接增加这些企业的生产成本,增加企业的创新成本,“保护创新”亦有可能变成“伤害创新”。从中国当前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来说,依据《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评估报告》显示,在40个知识产权产出的大国中,当前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处于中等水平,和第一梯队美国、日本、韩国、德国等国家还存在较大的差距,知识产权保护指数仅是美国的50%左右。我们可以认为,中国知识产权战略的执行强度并没有达到严厉的程度,亦不会“伤害创新”。由此,我们有理由形成假说1:
假说1:中国知识产权战略能够激励企业的创新。
2 数据与方法
2.1 研究设计
我们通过倾向得分匹配倍差法(PSM-DID)来对战略纲要的政策效应进行评估。依据知识产权战略的执行强度将不同地区划分为执行产权战略的地区和没有执行产权战略的地区。将执行产权战略地区的企业视为处理组,没有执行产权战略地区的企业视为对照组,构造一个虚拟变量dIPRi,dIPRi=1表示企业i为处理组的企业,dIPRi=0表示企业i为对照组的企业。同时构建一个二元时间虚拟变量Dt,Dt=0表示执行知识产权战略前时期,Dt=1表示执行知识产权战略后时期。事件冲击时间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年度,即2008年。
令innovit表示企业i在t时期的创新激励,Δinnovit企业i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前后创新激励的变化程度,将执行产权战略地区企业的创新激励变化记为Δinnovit1,将不执行产权战略地区企业的创新激励变化记为Δinnovit0。那么,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后对企业创新激励的实际影响为γ:

式(1)的难点在于不执行产权战略地区企业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后创新激励的变化是一种反事实,即E(Δinnov0it|dIRPi=1)是不可观测的。PSM-DID可以将这一反事实进行一个模糊匹配,通过寻找一组观测值E(Δinnov0it|dIRPi=0)作为E(Δinnov0it|dIRPi=1)的近似替代。由此,式(1)可以近似替代为:

对于上式中E(γi|dIRP=1)的估计,我们可以通过如下的倍差法计量模型来进行估计:

其中i和t分别表示企业和时间,ε表示扰动项,且E(εit)=0。对于处理组dIPRi=1,企业在Dt=0和Dt=1时期的创新强度为E(innovit1|dIRPi=1)=β0+β1+(β2+γ)Dt,处理组企业的创新激励强度变化为Δinnovit=β2+γ,相应地,对于控制组,两个时期的创新激励强度为E(innov0it|dIRPi=0)=β0+β2Dt,处理组企业的创新激励强度变化为Δinnovit=β2,那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后对企业创新激励的实际影响为γ=(β2+γ)-β2=γ,也即交互项dIPRi×Dt的估计系数γ度量了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后对企业创新激励的实际影响,是知识产权战略的政策效应。如果估计系数γ>0,则意味着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刺激了企业的创新行为。考虑到式(3)的倍差法估计可能会遗漏相关变量而影响估计结果的准确性,参考已有文献的一般做法[18],我们在方程(3)中引入了两类可能会影响企业创新行为的控制变量组合Controlit。一类是企业层面的特征变量,包括企业规模(Size),以总资产的对数来衡量;资产负债率(Lev),以总负债与总资产的比值来衡量;资本密集度(Capital),以固定资产与总资产的比值来衡量;企业存货水平(Inventory),以库存产品与销量的比值来衡量;企业现金流(Cash),以货币资金与总资产的比值来衡量;企业年龄(Age),以上市年限来衡量;企业绩效(Perform),以企业净利润与总资产的比值来衡量。另一类是企业层面之外的特征变量,包括地区的市场化程度(Market),行业虚拟变量(Ind)和年度虚拟变量(Year)。那么,本文在方程(3)的倍差法计量模型进一步修改为如下形式:

2.2 数据构建
鉴于中国政府于2008年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来保护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我们将2008年界定为中国政府执行知识产权战略元年。为进行纵向比较,我们的样本期间为执行知识产权战略的前后4年,即2004-2012年。本文的研究样本为2004-2012年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数据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剔除掉金融类、ST股、PT类上市公司,以及对样本的相关缺失变量进行删除,最终得到8616个观测值。在国泰安数据库中,关于企业创新的数据仅仅报告了企业的研发投入费用,已有文献指出,这一数据很难直接体现创新的产出水平。为了更加客观全面地反映企业创新投入和产出等事实,本文在已有的数据基础上再匹配了专利数据和新产品产值数据。一方面,我们通过佰腾网手动搜集这些上市公司的所有专利数据,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的专利数据。另一方面,我们将研究样本与《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进行匹配,手动搜集企业历年的新产品产值数据。由此,我们构建了一个完整的关于企业创新活动、创新质量的样本集。
知识产权的数据来源于中国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历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评价报告》,这一报告构建了中国知识产权评价指标体系,通过三个维度的指标,包括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环境4个一级指标、11个二级指标和52个三级指标构成,测度中国各地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程度及其排名。这一评价体系和测算结果是目前中国政府唯一衡量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情况的数据。本文所关注的核心解释变量是中国各地区执行知识产权战略的差异。为全面合理反映政策落地的差异性,本文构造了两个层面的变量来捕捉不同政府的政策信息,一是各个地区的知识产权指数得分及排名,来反映各地总体执行政策的差异。知识产权保护指数(IPR)来源于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评价报告。二是从司法保护(judicial)、行政保护(administrate)、产权环境(environment)三个方面来反映政策的具体执行情况。司法保护程度的衡量由如下七个指标构成,法院新收知识产权一审案件量、法院审结知识产权一审案件量、法院知识产权平均结案率、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平均赔偿额、检查机关批准逮捕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人数、提起公诉的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数、提起公诉的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人数。行政保护的衡量由专利行政保护指数、商标行政保护指数、版权行政保护指数、知识产权海关行政保护指数构成,知识产权环境的衡量由知识产权法规规章量、知识产权战略规划量、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数量、知识产权服务业人员数量构成。
3 实证结果与分析
3.1 倾向得分匹配
我们将控制组和实验组两组样本通过Probit模型回归,将每个匹配变量的系数作为权重来计算倾向得分值,依据Leuven和Sianesi[17]提出的最近邻匹配法进行匹配。进行组间匹配的目的是使得两组样本匹配后在匹配变量上不存在显著性差异。也就是说,不管控制组和实验组的样本从平均意义上而言是无差异的。为确保匹配结果的可靠性,我们从共同支撑条件和平衡性检验对匹配效果进行检验。我们从匹配前后的核密度分布和匹配平衡性检验发现,匹配前后的共同支撑条件和平衡性假设均得到满足,这表明在经过最邻近匹配之后,实验组和控制组企业基本消除了匹配变量之间的系统性差异。

3.2 估计结果
倍差法估计有效性的前提之一是控制组样本和实验组样本需要满足趋势性假设。图1绘制了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前后控制组和实验组企业发明专利的增长趋势。从图1中我们可以发现,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前,控制组和实验组企业发明专利大致保持相同的增长趋势,而在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实施后,实验组的增长趋势出现较为明显地变化。因此,倍差法的趋势性假设是满足的。
表1报告了知识产权战略与企业创新激励的倍差法估计结果。第(1)和(3)列是未添加控制变量的估计结果,第(2)和(4)列是添加控制变量的估计结果。本文所关注的核心是交互项dIPR×Dt的估计系数γ,其度量了中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政策效果。可以发现,无论是否加入控制变量,在以研发投入为被解释变量的模型中,交互项dIPR×Dt的均显著为正,这说明知识产权战略明显激发了企业的创新行为,有助于企业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研发活动中。接着,我们将研发投入替换为企业申请的专利数,如第(3)和(4)列所示,交互项dIPR×Dt的估计系数仍然显著为正,这表明知识产权战略明显提高了中国企业申请专利的行为。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战略不仅激发了企业的创新行为,而且促进了技术创新。总体而言,这一结论与我们的分析逻辑是一致的,对企业来说,中国知识产权战略对微观主体的创新激励有显著的效果,知识产权战略能够改善创新环境,是“保护创新”,而并没有出现理论文献所担忧的“伤害创新”的结果。

进一步,本文从司法保护、行政保护、产权环境三个方面来考察其对企业创新活动的具体影响,估计结果如表2所示。其中,第(1)至(3)列为研发投入的估计结果,第(4)至(6)列为专利总量的估计结果。我们发现如下两个较有意义的经验结果,一是在研发投入模型中,交互项Judicial×Dt和Administrate×Dt的估计系数显著为正,而Environment×Dt的估计系数虽为正但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知识产权战略对企业创新的激励主要来源于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这一结果说明了中国知识产权战略的运行逻辑,知识产权战略通过提高企业间知识侵权的违法成本来达到“保护创新”的目的。二是专利总量模型中,仅有交互项Judicial×Dt的估计系数显著为正,而交互项Administrate×Dt和Environment×Dt并没有通过显著性。这一结果表明,企业创新成果的显著改善需要依赖于公检法这种较为严厉的惩罚机制,而行政保护和产权环境这两种机制很难对创新成果起到改善的作用。

4 知识产权战略与创新质量
事实上,在中国的众多创新政策之中,不少政策都难免陷入创新质量悖论,比如中国的研发补贴政策,较多文献表明其激励了企业的研发行为,增加了企业在研发端的投入,但是可能会导致企业研发行为出现扭曲,改变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真正目的。企业进行研发活动并不是真正出于产品创新的目的而进行实质性创新,而是以寻求政府资源、关系资源等的策略性创新[20]。一旦中国知识产权战略也陷入这一悖论,其结果很可能造成“雷声大,雨点小”的局面,难以改善企业的创新质量,也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激励创新。那么,接下来我们将进一步讨论,这一战略能否有助于提高企业的创新质量,而不仅仅是推动企业的研发投入水平。
对于创新质量的衡量,既有研究主要有两类衡量方法,一是采用专利质量来衡量,如使用专利IPC分类号前四位[21]、专利宽度法[22]、专利授权比率[23]等指标。这一衡量的逻辑是从专利分类号中所隐含的知识复杂程度来反映创新活动的质量。比如有A和B两个专利,A专利三个分类号为A02B03/10、A02B03/20、A02B03/30,B专利三个分类号为A02B03/10、A03B14/20、B31D38/40,由于A专利只利用了A02B03这一类大组信息,而B专利则利用了A02B03、A03B14和B31D38三类大组信息,那么,B专利的知识复杂程度更高,其专利质量也更高。二是将发明专利的申请数量作为创新质量的替代变量,这一衡量的逻辑是在三类专利中,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是发明中技术含量较低、难度较小的创造。发明专利是企业的关键技术成果,技术含量最高,难度最大,能够体现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那么,可以将发明专利数量来反映企业的创新质量水平。考虑到识别专利分类号存在较大的难度,本文一方面使用发明专利的申请数量作为创新质量的替代变量;另一方面引入创新成果的转化指标,新产品产值率,具体以新产品产值与主营业务收入比值来衡量。
表3报告了创新质量的倍差法估计结果。第(1)和(3)列是未添加控制变量的估计结果,第(2)和(4)列是添加控制变量的估计结果。从表3的估计结果来看,虽然交互项dIPR×Dt的估计系数在发明专利和新产品产值率两个模型中仍然为正,但均没有达到显著性水平,这一结果说明中国知识产权战略并没有显著改善发明专利的申请数量,也并没有显著改善创新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我们可以得到一个重要的结论,当前中国知识产权战略的执行并没有提高企业创新质量。中国知识产权战略能够让企业敢于创新、愿意创新,能够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但是并没有明显改善企业的创新效果。这对企业来说不是一个好事情,若长此以往,企业又会陷入“不愿创新”的怪圈中。
5 结论
2000年以来,中国市场的创新环境较差,企业自主创新动力不强。作为一项重大的国家战略,中国知识产权战略旨在激发创新活力,转变粗放的宏观经济增长模式。目前,知识产权战略已实施十周年,评估这一战略实施的效果就显得尤为必要。本文以各地区在执行知识产权战略的巨大差异为契机,通过倾向得分匹配和双重差分来评估这一战略是否显著激励了中国企业的创新水平。研究发现,第一,中国知识产权战略激励了企业的创新活动,能够保护企业创新。知识产权战略通过提高企业间知识侵权的违法成本来达到“保护创新”的目的,行政保护和产权保护环境这两种规范机制很难对创新成果起到改善的作用。第二,中国知识产权战略并没有明显的改善创新质量,企业发明专利数量和新产品产值率均没有明显的提高。若长此以往,企业可能会陷入“不愿创新”的怪圈中,反过来亦会“伤害创新”。这一结论反映了中国企业当前的创新效率较低,出现“雷声大,雨点小”的问题。
那么,本文的政策含义是明显的:第一,中国政府应当继续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虽然在中国的当前土壤下,知识产权战略可能会损害中国的宏观经济增长效率,但是,我们的研究发现,在微观领域,知识产权战略能够通过提高企业间知识侵权的违法成本来保护企业创新,显著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然而,目前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强度较低,知识产权保护指数仅是美国知识产权保护指数的一半,各个地区执行的强度亦存在巨大差异,部分地区仍然对知识产权战略不够重视。因此,中国政府应当继续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一方面重点落实知识产权争端的司法惩戒力度,另一方面,引导贵州、广西、海南等知识产权制度较宽松的地区加强执行知识产权战略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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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鲍宗客(1985-),男,浙江平阳人,浙江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创新投资理论,154486901@163.com;施玉洁(1996-),女,浙江宁波人,浙江财经大学会计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创新投资理论;钟章奇(1985-),男,湖南岳阳人,浙江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区域科学与经济政策(杭州 310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