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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专利工作改革的思考——刍议《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的落实

信息来源:《中国高校科技》2020年第07期 发布日期:2020年09月25日 15:30

摘要:《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的发布,为高校通过专利等知识产权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明确了方向,同时也是高校专利工作改革的重要机遇。目前,高校专利在制度上存在着专利获取目的异化、专利资产流失、专利转化不畅等问题,对此应以高校为主体进行全流程化管理,充分激发高校专利转化运用动力,依靠专业化、市场化专利运营模式,在政府层面、高校层面、市场层面、教职工层面,构建高校专利制度立体框架,形成有利于高校专利产出并转化的激励机制,推动高校专利工作的提质增效。

关键词:高校专利,职务发明,专利转化,技术披露

20202月,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联合下发《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直面高校专利工作中存在的“重数量轻质量”“重申请轻实施”等问题,并就高校如何通过专利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指明了方向。《若干意见》的出台,既对高校专利政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是高校专利工作的一次机遇。哪些高校抓住了历史机遇,率先通过高校专利工作的大胆改革激发高校的创新能力,哪些高校就能在未来的竞争中赢得先机。因此,对当前高校专利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探寻,并根据《若干意见》所释放的政策红利,制定实施能够激发高校创新潜力的政策措施,成为高校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高校专利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高校专利获取目的的异化

专利本是政府与专利权人之间达成的协议,专利权人通过自己的发明创造,获得了具有实用性、新颖性、创造性的创新方案,并将该创新方案公开,贡献给社会;作为对专利权人公开自己创造的技术方案的对价,政府允许专利权人通过在一定时间内垄断技术实施从而获得个人利益。专利制度的设计初衷,显然是允许专利权人通过技术垄断实现包括经济利益在内的个人利益,进而鼓励个人的创新和将创新成果公开。在这个过程中,个人所做出的艰苦付出是期许能够产生有价值的技术并带来利益。因此,政府对技术方案的审查一般不包括该技术方案能否产生经济利益,因为这是申请人需要关心的,而且专利的成本由申请人承担,如果判断专利没有价值,申请人不会选择申请专利。但上述专利机制在高校“失灵”了,一些教职工为了完成研究课题的需要申请专利,只关心能否专利授权,并不关心专利能否带来经济利益。这直接导致了两个后果:一是高校的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惊人,二是高校专利转化率低。这也是《若干意见》所指出的问题,高校大量的专利不是没有转化价值就是被束之高阁,造成了人为的高校和社会资源的浪费。一些专利申请人可能从一开始就知道所申请的专利技术并不能带来经济效益,但高校教职工为了完成科研课题仍然花费了宝贵的时间精力撰写专利文书,学校为了授权专利数据的“好看”,仍然花费了人力和财力并支付专利申请及维护费用,知识产权局则不得不动用行政资源审查专利。总体上是耗费国家资源的“空转”,在这个过程中,唯一得利的是为高校专利申请提供服务的专利代理机构,因为他们的高校客户的唯一要求是能够获得授权,但长期满足低质量的专利申请要求也使得专利机构的业务能力水平难以得到提升。可见,高校上述专利动力机制造成了高校的专利问题—高校“亏本赚吆喝”。为了拥有专利数量不得不负担专利申请和维持的费用,但这些专利大部分并不能为高校赢得收入;教职工则“出工不出力”,高校承担专利申请维持的费用,教职工享受专利的奖励和专利所带来的考核评聘等各种好处,自然申请专利“多多益善”,但授权专利的维护、专利的转化则少有人关心。

(二)高校专利资产的流失

相较于国外高校的专利管理,国内专利管理并不严谨,可能存在一些管理漏洞。在高校缺乏对教职工职务发明有效监管的情况下,高校职务发明的流失是可能存在的。当教职工将其在高校的职务发明带出校园,在自己所开的公司或其他公司实施甚至申请专利时,高校实际上缺乏应有的机制去发现、制止和惩罚。究其原因,一是因为高校的能力不足。由于职务发明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科研活动中产出的有价值的技术发明,往往只限于发明人在内的几个人知道,如果发明人不向高校报告成果,高校很难发现该项成果,更难以察觉该专利资产的流失。二是因为高校的动力不足,出于“家丑不外扬”的想法,高校未必愿意耗费精力追查专利资产的流失问题,更何况追回的专利资产也未必能在高校产生价值,这在某种程度上纵容了专利资产的流失。将高校职务发明窃为已有实际上风险很低,除非有知情人士检举揭发,一般难以被追查,进一步地可能形成这样的情况:极个别的高校发明人将没有价值的“垃圾技术”交由高校作为职务发明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授权带来的学校给予个人的种种好处;同时,向学校隐瞒有转化价值的“黄金方案”用于自己牟利,实现校内校外的“名利双收”。

(三)专利转化的不畅

高校的专利中不乏具有转化潜力的技术方案,但国内高校的专利转化率并不高,欧美发达国家高校专利成果转化率达到70%,国内高校持有的专利成果顺利实现成果转化的不足10%。一直以来,各高校都在努力提升专利的转化率,并寄希望于职务发明人能有所作为。一些高校推出了奖励力度非常高的政策,鼓励高校的职务发明人推动职务发明的应用转化,但效果并不明显。值得注意的是,高校职务发明人在拥有对前沿科学技术的领会和掌握优势的同时,也具有不熟悉市场需求、不具有将成果推向市场应用的劣势。研究发现,大量的高校专利是通过专利授权给第三方实施以实现专利价值的。因此,高校专利转化短板的解决不只在高校,更在于高校与市场的融合。虽然不排除依靠职务发明人的“单打独斗”可能产生高校专利转化的“亮点”,但这对职务发明人要求过高,职务发明人也要承担转化过程中较大的风险,因此未必具有可复制性,很难寄希望于这种模式产生大规模的高校专利转化。要打通高校专利转化的路径,必须建立完善的机制和平台,让产业需求与高校的科学研究更通畅地对接,形成技术问题解决合力。

二、系统重构高校的专利制度

(一)以高校为主体的全流程化管理

高校专利发端于高校职务发明人的创新,并希望最终成为商用的技术和产品。因此,高校的专利工作在制度上也应形成闭环。需要强调的是,高校作为专利的权利人应承担起专利申请人和权利人的义务权利。这要求高校像普通的专利申请人和权利人一样关切自身的专利利益,尽早地介入高校的专利事务中,而不是将决定权让渡给教职工。其中,职务发明的披露是第一步,这在《若干意见》第3条也有所涉及。就高校而言,应尽快建立健全职务发明的披露要求,明确教职工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向学校披露其科研成果,成果披露后,由高校决定是否通过知识产权的方式予以保护以及以何种方式保护。在知识产权的申报中,高校应履行尽职义务,尤其要注意避免知识产权申报中的瑕疵导致的专利权流失及无效。最后,高校应尽力促进其知识产权产生价值。

(二)充分激发高校专利动力,释放教职工的创新活力

要充分调动高校专利主体的积极性,一是要将高校的专利工作表现作为评价高校和高校领导的重要指标,形成有利于促进高校专利工作的氛围;二是高校应重视专利全流程中各相关部门的作用发挥,将科研、信息、检索、对外联络等专利相关部门的专利工作表现,纳入其部门的考核和部门领导的考核体系中,通过流程优化打通高校专利工作各个环节;三是将各院系、研究中心的专利工作表现纳入学科评价中,以学科相关的专利贡献来评价学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尽管一些高校为鼓励教职工积极参与专利转化提供了优厚的经济奖励政策,但其效果仍然是有限的。笔者认为,单靠经济上的奖励和刺激已经很难进一步释放高校教职工的创新活力。要扭转高校专利工作目前的局面,必须将改革引向深入,现在更应聚焦于高校教师的工作“指挥棒”,将高校教职工的有效专利表现,即开发出具有应用潜力的专利以及专利得到市场的认可,作为评价教职工科研表现的重要评价指标,并纳入到教职工的考核评聘和职业晋升中。当然,鉴于高校公益法人的属性,这种导向可能会引发公众对高校追求专利利益的一些质疑,但引入专利表现的评价体系,至少在评价高校的工程序列教职工中是可以进行探讨和试行的,以推动高校产出有效专利和高校科研成果转化。

(三)专业化、市场化运营专利管理

在高校的全流程专利工作中,涉及到专利的撰写、申请、维护、诉讼、许可、转让等,需要对专利技术的可申请价值、专利撰写方案、专利的价值等进行评估。这不仅需要专利知识技能,更需要专利相关的资质,这往往是高校所不具备的。高校应对自身的专利工作能力保持清醒和谨慎,在必要时引入专业的专利运营管理。需要强调的是,高校拥有产品和技术所涉及的学科优势,并不等于高校拥有处理该学科相关专利的能力,因为学术能力和产品价值评价、技术推广应用是不同维度的工作,教授有能力和资格评价学术成果,但对于产品和技术的市场前景未必能准确把握。同样,高校拥有专利等知识产权学科优势,也不等于高校拥有专利处理能力,因为学术水平不等于实务操作能力,更不等于拥有实务工作的资质、经验和平台。可以预见的是,随着高校专利工作改革不断深化,对专利的评价、专利转让工作的评价将关系到教职工的切身利益,这就更需要客观的专利评价体系,这种评价应区别于纯粹地针对专利所包含技术的技术评价,而应该回归专利的本源,基于专利的市场反馈。笔者认为,来自市场的专业机构或公认第三方将更适合做出这种评价。

三、高校专利工作的分工和激励

(一)高校主动作为

1)明确高校专利工作的义务与责任。作为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高校如果不重视专利工作,就有可能造成专利产出低下、专利资产流失的问题。因此,应当激发高校作为专利拥有者的主体意识。在高校层面,应当让高校有使用专利营收更大的自主权,如允许高校将专利运营的利润用于高校管理者、教职工的薪酬发放。在高校内部治理层面,高校要加强对自身专利工作的评价和考核,形成专利的运营思维。高校可以建立专利收入成本的专项账簿,定期评价本单位的专利工作,如申请并授权了多少专利、花费了多少费用、有多少专利获得了授权许可、专利为高校带来了多少收入等。在此基础上,高校可以定期总结,发现存在的问题,针对专利工作相关的部处机关、院系提供专利工作支持,提出专利工作要求,优化专利工作流程,并对专利工作相关的机关部处、院系、教职工采取奖励措施,激发专利工作的动力,促进高校专利工作的实效。(2)鼓励引入专业机构提供专利支持。高校拥有专利,但高校未必具有管理运营专利的能力。为充分发挥专利的效用,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一般会聘请专利律师、专利代理人开展专利业务。高校要促进专利的有效申请、保证专利质量、推动专利转化,也可以求助于市场的力量。在涉及专利申请、专利诉讼、专利转化等专利服务方面,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选择合适的专利机构为高校提供优质专利服务;在涉及专利有效性、专利估值等专利评价方面,充分参考市场对专利的评价。通过引入合适的市场力量,促使高校的专利工作符合市场需求,应对市场的考验,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教职工明确纪律权责

1)强化教职工的职务发明人职责。高校在鼓励教职工开发有效专利的同时,必须强化对于高校专利权的保护,明确教职工职务发明的工作流程和纪律。这事关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专利权的归属,毫无疑问,教职工的职务发明专利的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高校;二是谁有权决定是否申请专利以及申请策略,既然职务发明属于高校,那么自然应由高校决定。明确了这两个问题,就应该在流程上打通职务发明信息从教职工向高校的转移。这涉及到教职工的职务发明披露要求:教职工应该及时地把所有可能有价值的职务发明向高校披露,由高校决定是否申请专利,并在高校公开该技术前履行保密义务。需要强调的是,由于职务发明仅限于包括发明人在内的个别人知道,因此高校务必强调所有职务发明的披露要求,而不能由教职工个人决定是否需要披露。严格的披露要求同时也意味着教职工的“不及时披露”即构成过错,高校可据此给予处分,因此造成高校专利利益损失的,高校有权追究赔偿责任。高校如怠于对未披露职务发明教职工追责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部门有权追究高校的尽职责任。只有如此环环相扣,才能筑牢高校专利权利外泄的“堤坝”。(2)高校与教职工共担专利成本、共享专利利益。在清晰界定职务发明的归属、明确高校教职工披露义务后,高校应当充分发挥职务发明人在专利工作中的主观能动性。职务发明人对发明的技术最熟悉、对该领域技术需求比较了解,所以高校除了给予职务发明人经济奖励外,还应当积极发挥他们在专利运营中的作用。高校职务发明的最终归属有两种,一是专利取得市场成功,高校和职务发明人双双得利;二是专利无法实现市场价值,高校和职务发明人在投入精力、财力、人力后没有收获。因此,高校和职务发明人在专利成败的问题上构成了利益共同体,但职务发明人更积极地投身于高校的专利事务,显然能增加前一种情况发生的概率。正如《若干意见》第5条所鼓励的,高校可以允许职务发明人与高校一同享受专利成功带来的经济利益,甚至是巨大的经济利益。同时作为对价,在促进专利成功的过程中,职务发明人也应更多地投入专利“项目”,分担专利“项目”的成本,包括专利费用的分担、专利应用化转化的努力付出、专利产品技术的市场推介等。落实教职工共担专利成本共享专利利益的机制,将使得高校的每项专利“项目”,都有一位校内“股东”关注专利的质量、关心专利的前途、推动专利的转化。专利利益和成本的共享,将确保这位“股东”尽力推动专利工作,大大提升高校专利工作的成功率。

(三)政府监督管理

高校的科学研究得到人民政府的财政支持,受到人民政府的监督。在专利层面,人民政府对高校的监督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高校专利所涉及到的国有资产的监督;二是对高校专利的申请、使用、转让是否尽职的监督。(1)监督高校对专利资产的监管责任。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应对高校的上述职能给予指导和监督,这主要体现在两个“防止”上。一是防止高校怠于行使监管义务,如检查高校是否建立并实施了较为严格的校内技术披露、专利申请授权和管理制度,该制度能否有效防止专利资产的流失并给予指导。对于出现专利资产流失的,督促高校及时处理。二是防止个别教职工盗用校内专利。由于教职工秘密转移高校技术的隐秘性,高校既无精力也无能力调查,因此更具调查权能的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可依职权牵头调查。国有资产监管部门通过接受校内外举报、调查教职工关联公司等方式对高校专利资产外泄个案进行调查,向高校通报并敦促高校处理,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启动司法程序。(2)监督高校的创新促进责任履行。高校在立德树人和科学研究的同时肩负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使命,要确保这种使命在专利层面的履行,应当建立有效的机制促进国家资助的高校科学研究成果转化为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美国《史蒂文森怀得勒技术创新法案》要求,受到联邦资助的联邦实验室,必须为开展科研成果商业化应用提供人员、设备、设施等资源保障。这是对于受国家资助研究机构成果转化的机制要求,我国也应尽快建立相关制度,并确保长期履行,让国家对高校的资助能产生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

(四)鼓励市场服务增值

高校的专利工作改革对校外的专利服务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可以预见,随着一批高校专利工作的整体提升,对专利服务的要求也将产生显著的变化。目前,国内专利服务机构也在成长之中,高校应抓住这次契机,鼓励和支持市场专利服务与高校专利工作一同成长。(1)提升专利服务质量。其一,提升专利文本质量。随着高校逐步加强对专利的质量控制,专利服务机构也要适应上述需求,逐步将对高校的服务与对企业的服务趋同化,不仅关注高校的交底技术能否获得专利授权,更要关注该专利今后实施的“安全性”,特别注意专利无效宣告、充分披露等专利有效性问题,保证专利质量,使高校能够实现专利利益。其二,深化专利服务内涵。随着高校专利工作的关注点从专利数量向专利所产生的经济利益的转移,专利服务机构将可以充分利用自身的市场优势和资源优势,在高校专利的全流程链条中提供更多服务,如高校专利向其他企业客户的推介、为高校提供专利战术战略咨询服务、承接高校专利诉讼咨询和服务等。(2)加强专利认证和评价能力。高校的专利改革立足于高校专利质量,需要对专利的市场价值做出评估以评价高校各部门、各院系、各职务发明人的工作质量,这需要来自校外市场的客观评价。目前,国内专利服务市场在该项功能上还比较欠缺,应尽快借鉴已有的诸如佐治亚太平洋指标等在内的专利价值评估方法,构建起具有公信力的专利价值评估体系,为高校的专利评价提供值得信赖的第三方服务。此外,专利服务机构针对高校专利,还可以进一步提供尽职调查,对高校专利展开尽职调查,包括专利所有权审慎性调查、专利有效性审慎性审查等,为高校的专利工作提供保障性服务。(3)提升专利资金融通能力。成功的高校专利往往通过许可或转让的方式授权,将技术给到有条件实施的企业,完成创新工作的“接力棒”。但高校的专利供给与企业的需求的对接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这就需要市场为高校提供增值服务。一是帮助高校专利更好地对接企业需求提供平台,促进高校专利转化并实现专利利益;二是为高校专利提供金融服务,如提供金融借贷、金融担保等,为高校专利的产业化提供资金支持,三是帮助高校专利寻找投资人,促使专利项目的商业化,加快高校专利的变现速度,缩短高校专利的转化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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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季欣,复旦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党委副书记,讲师,主要从事创新创业教育、高校创新成果转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