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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制造业企业专利申请动机研究

信息来源:《创新政策与管理》2020年第8期 发布日期:2020年09月22日 12:15

摘要:伴随着中国爆炸式的专利激增,中国已成为世界专利申请量第一大国,然而对于中国制造业企业微观专利申请动机依然鲜有研究。基于中国制造业企业微观创新跨期调查,首次在国际可比框架下对中国制造业企业专利申请动机进行了测度与实证分析。研究发现中国制造业企业最重要的专利申请动机是防止被复制,同时企业也会出于防止专利诉讼侵害、增加谈判地位、获得市场进入等策略性动机申请专利。实证结果表明:初创企业不偏好出于策略性动机申请专利,大型企业显著偏好将专利作为内部评价员工业绩的指标;②CEO教育水平的提高会显著促进企业出于防止被复制和防止专利诉讼侵害的动机申请产品创新专利;③政府补贴政策可以显著降低企业策略性申请产品创新专利的行为;④专利有效性与策略性创新是显著负向关系。结论为政府如何激励企业实质性创新、抑制策略性创新提供富有启迪性的政策建议,同时也填补了中国制造业企业专利申请动机的理论研究空白。

关键词:微观创新调查,专利激增,专利申请动机,策略性动机,实质性动机

一、引言

世界主要国家的专利申请量在近几十年快速增长,中国的专利激增现象尤为突出,图1描述了全球范围内主要国家的长期专利申请量趋势。日本在20世纪60年代最早出现专利申请量的激增,在2001年到达最高值后下降;美国在1984年左右开始出现专利激增,并在2001年达到五年平均增长率的最大值,之后呈阶梯式的增长;韩国和欧洲均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专利激增,专利申请总量不及中国、美国和日本。中国的专利申请增长率从2001年开始基本维持在20%左右,在2011年专利申请总量超过美国成为专利申请量第一大国,其增长速度之快、总量之大前所未有。因此,很多研究关注中国这一特别的专利激增现象,指出外商直接投资的增加、专利法的不断完善以及专利激励政策的实施促进了中国专利申请量的快速增长(HuJefferson2009;龙小宁和王俊,2015)。然而,受限于微观调查数据的可得性,鲜有研究从微观角度考察中国企业热衷于申请专利的原因。为了深入探析企业专利申请动机,我们基于奥斯陆手册(Oslo Manual)的创新调查框架,对江苏省制造业企业进行了两次企业微观创新问卷调查,首次询问了企业申请专利的动机,测度了企业申请专利的实质性动机与策略性动机,揭开了中国制造业企业大量申请专利的微观原因,填补了发展中国家企业专利动机研究的空白。

发达国家基于微观创新调查给出了企业出于多元目的申请发明专利的证据。研究发现专利激增同时往往伴随着企业的策略性专利行为,企业申请这些策略性专利来达到拦截竞争对手创新、增加合作中的谈判地位、防止他人围绕自有专利创新以及强化企业科技形象等目的(Giuri等,2007Torrisi等,2016)。HallZiedonis2001)指出在美国半导体产业专利激增的背后,是企业出于获得专利诉讼协商与专利许可谈判中的竞争性地位而申请专利。然而,中国的研究受限于企业微观创新调查数据的可得性,鲜有研究对企业专利申请动机进行衡量和分析。黎文靖和郑曼妮(2016)就指出很难找到精确衡量创新动机的指标,所以以专利的分类来衡量企业的创新是策略性的抑或是实质性的;邢会等(2019)就用发明专利的申请量来衡量企业的实质性创新。目前中国最全面的企业创新调查《全国企业创新调查年鉴》(2019)也未涵盖企业专利申请动机这一方面的信息。

为了弥补这一研究空白,我们接轨欧盟创新调查(CIS)进行了两次江苏省制造业企业微观创新调查,询问了企业关于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首次衡量了企业申请专利的六大动机,即防止被复制、防止专利诉讼侵害、增加谈判地位、获得专利许可收入、作为内部评价指标和市场进入标准。本文在对专利申请动机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动机分类来衡量策略性创新与实质性创新,探讨了如何促进实质性创新、抑制企业策略性创新。本文可能的创新如下:第一,首次对中国制造业企业进行微观创新调查以分析企业申请发明专利的动机,通过对发明专利申请动机的分类准确衡量了企业出于策略性动机的创新和实质性动机的创新;第二,考察了企业六种发明专利申请动机并首次与国际研究做对比,探究企业出于不同动机申请专利的影响因素,填补了发展中国家企业专利申请动机研究的空白;第三,对企业是出于策略性动机还是实质性动机进行创新深入分析,探寻到底哪些因素可以降低企业策略性创新行为,并在外国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增加了政府支持对企业专利申请动机的影响分析,为政府如何激励企业进行实质性创新提供政策建议。

在中国专利激增的大背景下,本文基于江苏省制造业企业微观创新调查,分析了中国制造业企业的专利申请动机,并将动机划分为策略性动机与实质性动机,实证分析哪些因素影响了申请动机的重要性,更进一步探讨如何降低企业出于策略性动机申请专利,最终给出相应政策建议。文章内容安排如下:第二部分回顾了企业专利申请动机的文献,在此基础上对策略性动机与实质性动机做出定义,分析企业出于不同动机申请专利的影响因素,进而提出本文的研究假设;第三部分阐述了江苏省微观创新调查问卷的设计、发放及回收步骤,建立实证模型并对变量进行定义;第四部分对回归结果进行实证分析,并探讨专利有效性、企业特征、企业家教育水平和政府支持对企业专利申请动机的影响;第五部分阐述主要结论与政策建议。

二、理论基础与研究假设

1.专利申请动机的定义和分类

已有文献一般将专利动机划分为原始性动机与策略性动机,Blind等(2006)将申请专利的动机归纳为五类,保护性动机、阻碍性动机(防御性和攻击性阻碍竞争对手)、声誉动机、交换性动机和激励性动机,其中保护性动机对应原始性动机,其他动机为策略性动机。Walsh等(2016)将动机划分为商业性动机和策略性动机,商业性动机中包含了开发发明专利获得的商业化利益和专利许可收益,策略性动机中包含了保护自身发明不被他人阻拦、阻碍他人的类似发明和防止他人围绕自身发明进行研发。研究进一步指出,基于防御性目的、拦截性目的以及防止竞争对手围绕本企业关键专利进行发明为目的而申请的发明专利有41.4%都不曾投入应用。Torrisi等(2016)也指出以拦截竞争对手为重要目的而申请的发明专利有26%不被使用。

本文根据国外文献和世界产权组织的定义来界定企业申请专利的策略性动机和实质性动机。专利指政府或地区颁发的对发明创造有所描述的文件,且发明仅能被持有人开发(制造、使用、出售和进口)的权利(WIPO2004)。这表明专利主要有两个基本功能,一是描述了新发明,二是确立了发明人排除他人使用某项发明的法定权利。基于这一定义和上述文献,我们将企业申请专利的动机归纳为两大类:实质性动机和策略性动机。实质性动机是出于获得专利的排他权而申请专利,主要表现为防止竞争对手模仿自己的创新成果以获得对自有专利的排他权;策略性动机是为了获得专利基本功能以外的其他目的而申请专利,包括获得谈判地位、防止专利侵害、进入他国市场、作为评价指标以及获得许可收入。更进一步地,专利申请的实质性动机可以衡量企业实质性创新,专利申请的策略性动机可以衡量企业的策略性创新。这一分类和Blind等(2006)及Walsh等(2016)的框架一致,于是我们可以将中国制造业企业的专利申请动机置于国际框架下进行对比。

2.专利申请动机的影响因素

基于不同的企业微观创新调查,发达国家得到了一系列的企业出于不同动机申请专利的证据。Cohen等(2000)基于对美国制造业的调查指出企业最主要的专利申请动机是防止创新被模仿,其次就是防止竞争对手研发类似发明和预防专利诉讼等策略性动机。随后,他们又将日本与美国的企业进行对比,发现日本的企业策略性创新行为更普遍,超过90%的日本企业出于拦截竞争对手的目的而申请专利(Cohen等,2002)。欧洲企业也表现出普遍的策略性申请专利的倾向,Blind等(2006)发现欧洲有72%69%的企业认为防御性拦截竞争对手和主动性拦截竞争对手是他们申请专利时所考虑的重要动机。专利申请动机的多元性引起了学者对其影响因素的探析,基于对专利申请动机相关文献的梳理和对中国特色专利激增现象的考量,我们认为企业进行专利申请动机与其影响因素的关系如下:

PatentMovtive=fCEOFirm CharactericsIPPolicyε

企业发明专利申请的动机与CEO的个体特征(CEO)、企业特征(Firm Characterics)、知识产权保护制度(IP)以及政府政策(Policy)有关,ε为其他未观测到的随机因素。

首先,我们考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专利申请动机。专利制度在本质上是要企业通过公开专利信息去换取一定时期的垄断权(安同良和舒欣,2018),这一方面激励了企业为获得排他权而进行创新,另一方面公开信息可以让企业通过策略性地选择公开自身专利信息的量给竞争对手发出信号(AntonYao2004)。因此,当保护程度高时,企业所获得的排他权更有保障,会促进企业实质性创新的动机;但同时企业也有为了获取或维持自身垄断权而进行策略性申请专利的激励(BoldrinLevine2002)。此外,更有效的保护机制同时意味着更严格的审查机制,加大了对专利本身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性的要求,企业出于策略性动机申请专利的成本提高,这会降低企业策略性申请动机。综上,我们提出假设1

假设1:专利有效性会促进企业实质性申请动机,对策略性申请动机的影响存在双向效应。

企业特征和专利申请动机。大规模企业偏好策略性申请专利,大企业研发一项专利的边际成本低,有物质基础来申请多个小型专利作为对关键专利的辅助和支持,一是防止竞争对手围绕自身发明进行专利诉讼侵害,二是用于阻拦竞争对手进行类似研发。Giuri等(2007)发现欧洲的大企业有21.7%的未使用专利都是出于拦截目的,而小企业仅有9.6%;小企业则偏好将专利用于获得专利许可带来的收益。Torrisi等(2016)也发现大型企业比小型企业在拦截性动机的重要性均值上显著高出了0.25。企业的年龄也会影响企业申请专利的动机,初创型企业往往将重点放在研发实质性创新上,一方面实质性创新会成为初创企业的核心资产以辅助企业获得外部资金支持与合作;另一方面初创型企业缺乏物质基础,无法承担策略性创新的成本。Giuri等(2007)指出英国有9.7%的企业是基于核心专利才创立的,初创企业需要实质性的专利作为核心资产来开展企业业务。综上,我们提出假设2

假设2:大规模企业偏好出于策略性动机申请专利;初创企业不偏好策略性动机。

企业是创新的主体,但并不是所有企业都能成为孵化高质量创新的主体,关键是企业中是否有创新的组织者,即企业经营者是否能成为创新企业家(洪银兴,2012)。因此,创新企业家对企业能否真正提升技术创新能力至关重要。我们认为企业家的教育水平会促进企业出于实质性动机和防止专利诉讼侵害动机的创新。高教育程度的企业家一方面会拥有高教育水平的关系网络,这种网络可以成为高质量的信息、知识和资源等流动的渠道,从而企业家更有可能获得法律及前沿创新相关的信息;另一方面企业家本身的教育水平高也意味着可能拥有更强的法律保护意识和实质性创新的意愿。因此,我们提出假设3

假设3:企业家的教育程度与实质性动机和防止诉讼侵害动机正相关。

已有研究关注政府补贴对企业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的影响,龙小宁和王俊(2015)实证发现以税收优惠和补贴为手段的奖励性专利激励政策很大程度上促进了中国专利数量的激增,但对专利质量有负向影响;黎文靖和郑曼妮(2016)指出政府产业激励政策增加了企业寻扶持的策略性创新,即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的增加;邢会等(2019)指出政府补助能为企业向风险投资和银行贷款机构传递正向信息,从而使社会投资和政府补助协同促进企业实质性创新。我们认为,政府政策也会影响企业申请发明专利的动机。一方面由于发明专利的研发难度大,企业的“寻扶持”创新动力下降,更偏好通过实质性的创新以带来持续性的垄断收益;另一方面政府传递了该企业创新可行的正面信息,促使社会投资对企业进行投资,此时企业受到第三方的约束和监督,出于策略性动机申请专利的可能性也降低。另外,我们考虑政府设立收集创新信息机构这一政策支持,这会降低企业的信息搜寻成本从而提高企业出于各种动机申请专利。综上,我们提出假设4

假设4:政府补贴会降低企业策略性创新行为;设立信息机构会提升企业申请专利的各类动机。

三、研究设计

1.江苏省制造业企业微观创新调查

江苏省制造业企业微观创新调查旨在全方位深入剖析企业的创新行为,问卷的设计是以奥斯陆手册(Oslo Manual)为基础并与欧盟创新调查(CIS)接轨,涵盖了创新的主体、模式、策略、知识产权保护、CEO特征等方面。本文聚焦于企业的发明专利申请动机,考察制造业企业为产品创新与工艺创新申请发明专利的原因,这部分数据主要来源于问卷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一部分,询问了企业对专利保护的有效性和申请专利的动机,这在所有之前的中国企业创新调查中都未曾涵括。我们一共进行了两次江苏省制造业企业微观创新调查,第一次调查在2003年进行,以第一版奥斯陆手册为参考设计问卷,通过人员走访企业面对面进行问卷调查,共发出问卷364份,获得有效问卷为354份,回收率为97.25%,调查的数据期为2002年。第二次调查是在2015年进行,在第一次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了一些改动:一是参考第三版的奥斯陆手册增加了组织创新和营销创新的内容;二是调查方式上由江苏省上市公司协会以电子邮件方式发放并收回,使得较多大规模企业入样,样本均为上市公司。第二次调查以上市公司为样本主体,主要是由于CIS调查的重点是大企业,且上市公司是制造业企业的生力军,创新活动频繁。第二次调查共发出问卷210份,收回有效问卷110份,回收率为52.38%,数据期为2014年。这两次调查在时间上涵盖了中国专利申请量激增最快的时间段,期间年均增速达到23.15%,专利申请量翻了11.57倍。出于两次调查样本的差异,我们在回归方法上选择混合截面的定序logit回归。

本文选择“以小见大”的方式来探求中国制造业企业申请专利的动机,即以江苏省制造业企业为样本来推断全国制造业企业申请专利的动机,主要原因有以下两点:一是因为江苏省经济总量大且工业企业活动频繁,2014年占全国的10.23%,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营收入占比为12.82%。虽然江苏在GDP总量上屈居于广东省之下,但是制造业企业活跃,2014年的规模以上企业的各主要指标均高于广东省。二是江苏省是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阵地,专利申请量一直名列前茅,区域创新能力从2008年到2016年连续九年位居全国第一。因此,通过江苏省企业为样本考察全国制造业企业的专利申请动机是合理的。

此外,为了保证问卷数据的质量,我们采取三个方面的举措:逻辑比对、电话或邮件回访和第三方数据比对。首先,在问卷开头设定了问卷说明和相关经济学名词阐释,在问卷发放前对问卷本身逻辑、语言及选择项等方面进行检验和测试,从而确保问卷的易答性和实用性。其次,对于缺失的重要数据和存在逻辑问题的数据,我们采取电话回访和企业官方网站查询的方式进行填补和复核。最后,对样本中属于上市公司的企业,我们从万得数据库获取了相关财务指标进行比对并以万得数据库数据为准。

2.模型设定和变量定义

本文考察的因变量是企业基于不同原因申请专利的重要性,是15的离散型有序变量,因此采用多个定序logit模型来实证这一问题,并参考Blind等(2006)所用的二元选择模型来进行稳健性检验。假定企业出于某一动机申请专利是基于不可观测的潜变量Y*,当Y*属于某一范围时企业会给出对动机重要性的判断值,这一范围由一系列有序的切点划分α1α2……αn-1,即:

Y=1if  Y*1

Y=kif  αk-1<Y*k

Y=nif  αn-1<Y*

我们对申请动机重要程度的潜变量Y*进行线性模拟,模型如下:

Yi*1Patents+β2Size+β3Edu+β4Age+β5Subsidy+β6Info+∑rjcontrols+εi

其中残差项εi服从logistic分布,将上式简化为Yi*=βXii代入分布函数,从而计算每一个Y落在每一个范围中的概率,之后再通过极大似然法估计参数值。

实质性动机和策略性动机。在问卷中,我们询问企业“下列原因中,对于贵企业将新产品和新工艺申请专利而言,其重要程度如何?”,并根据5点利氏尺度来衡量动机的重要性程度,从15代表重要性的由低到高。在回归时,以5点利氏尺度衡量的因变量在第一分类的切点值不显著,即企业对不同动机打1分或2分的区别不大,因此我们将企业对某一动机重要性打1分或2分时合并共同纳入企业不以此动机申请专利。最终,因变量一共有四个值,即1=不以此动机申请专利,2=该动机一般重要,3=该动机比较重要,4=该动机非常重要。问卷中涵括的六种专利申请动机如下:防止竞争对手复制、防止专利侵害诉讼、增强谈判地位、获得专利许可收入、作为识别或评价雇员的生产效率指标和进入国外市场。其中,第一个动机“防止竞争对手复制”的重要程度代表企业出于实质性动机申请专利,数值越高越表明企业在进行实质性创新;其他动机均为策略性动机用以衡量企业的策略性创新,数值越高代表企业越偏好策略性创新。

专利有效性(Patents)。问卷中考察了企业认为专利在保护产品创新或工艺创新时的有效程度,打分为15。无效为1,有点效果为2,效果一般为3,非常有效为4,极其有效为5

企业特征。我们考察两个企业特征对实质创新和策略创新的影响,一是企业规模(Size),二是企业年龄(Age)。若企业人数小于1000人则认为是中小型企业,赋值为0;若企业人数大于1000人则为大型企业,赋值为1。企业年龄是用调查时间减去企业成立时间所得,企业年龄数值低代表企业是初创型企业。

政府支持。问卷中,我们询问企业“请给出下列各项国家制定的政策对于支持贵企业创新能力的重要程度”。我们关注政府补贴(Subsidy)和设立信息机构(Info)这两类政策。这里的政府补贴主要是对企业R&D税收减免、低成本融资等物质支持;设立信息机构主要是收集国外的创新信息和相关领域的前沿发展。

企业家特征。问卷中,我们考察企业CEO的教育水平,一共有六个等级,具体为:1=低于技校,2=技校,3=大专,4=本科,5=硕士、MBAEMBA6=博士。

控制变量。我们控制了企业所处的行业、企业所有权性质和年份虚拟变量。我们将问卷中基于证监会行业分类的31个制造业行业合并为11个行业,构建行业虚拟变量;企业所有权性质是按照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划分,构建虚拟变量;控制年份虚拟变量,2003年调查赋值为02015年调查赋值为1

四、实证回归结果分析

1.描述性统计和国际比较

1汇总了三个代表性的基于发达国家创新调查的研究与江苏制造业企业微观创新调查的结果,主要衡量了企业申请专利的实质性动机和策略性动机。衡量的指标有两个,一个是不同动机重要程度的平均值,一个是对动机重要程度打分为45的企业占比。总体上看,中国制造业企业的实质性动机均高于策略性动机,避免自有发明被模仿是最主要的动机。在策略性动机中,避免专利诉讼侵害是最重要的动机,2014年分别有74%75%的企业出于该目的为产品创新和工艺创新申请专利,与出于实质性动机申请专利的企业占比基本持平;其次是企业出于在合作中增加谈判优势的目的而申请专利,获得专利许可收益和作为市场进入条件的重要性一般。2014年的各类动机重要性大都比2002年高,一是在专利激增的同时企业专利维权意识增强,二是企业专利策略的多元化,将专利用于多种用途来保障创新成果。避免被模仿、防止诉讼侵害和增加谈判地位是这12年间增加幅度最大的动机。

从国际对比的角度而言,中国企业专利申请的实质性动机均低于发达国家,部分策略性动机高于发达国家,策略性创新最普遍的国家是日本。中国在2002年只有50%多的企业出于避免被模仿的动机而申请专利,而在德国有84%的企业认为该动机很重要,在美国更是有99%的企业出于实质性目的为产品创新申请专利。这一现象到2014年调查时已有好转,中国超过75%的企业会出于实质性的动机申请专利,但仍与发达国家差距较大。在中国,企业为产品创新或工艺创新申请专利的动机差异不大,发达国家则在实质性动机中有较大差异。例如,美国有99%的企业出于避免被模仿的目的而为产品创新申请专利,工艺创新则为88%。产品创新往往包含更多的显性知识,易于被模仿,因而企业更需要保护自己产品创新的合法垄断权。从重要性均值来看,以2014年中国企业和欧洲企业比较,实质性动机相差不大,但中国在防止专利诉讼侵害的动机中比欧洲高出了24%。一个解释是中国的非专利实施体(NPEs)通过多次、低赔偿额、高胜诉比率的诉讼模式对企业进行专利诉讼以积累受益(毛昊等,2017),这种诉讼模式可能对中国传统制造业企业带来诉讼滥用的侵扰,迫使企业很大程度上出于防止专利诉讼侵害的目的申请专利。

2.回归结果与分析

我们关注的因变量是企业专利申请动机的重要性,实质性动机即防止被模仿与策略性动机即防止侵害诉讼、增加谈判地位等五个动机的对比,延续Cohen等(2002)的做法,每一个动机都分为产品创新和工艺创新两类。表2和表3分别汇报了企业为产品创新和工艺创新申请专利的实质性动机和策略性动机的影响因素,汇报结果为混合截面定序logit模型的胜算比(odds ratio),大于1时表示自变量对因变量有正向影响,小于1时为负向影响,所有模型均通过参数联合显著性检验。

从表2和表3可以发现,专利有效性显著提升了企业实质性申请产品或工艺专利的动机,同时也提升了企业策略性动机的重要性,这与假设1相符。专利有效性每提升一个单位,企业实质性产品创新和工艺创新动机的非常重要”“比较重要一般重要相比于不重要而言分别高出了3.077倍(p<0.01)和2.869倍(p<0.01)。这表明,专利保护程度越高,企业越会出于防止被复制的目的进行专利申请。因为在严格的专利保护制度下,侵权者将被严惩,一是通过惩罚赔偿弥补创新者收益;二是起到示范效应,让潜在模仿者终止或不进行侵权,从而有效确保创新者垄断地位带来的收益可得性。此外,专利有效性也对策略性动机起到了显著正向作用,尤其是增加了获得专利许可收入动机的重要性。我们计算当专利有效性为5时,企业完全出于获得专利许可收入而申请产品专利的概率为39.9%,申请工艺专利的概率为27.5%。这表明专利的有效性促使了企业出于获得专利许可收入而申请专利,尤其是获得产品创新的许可收入。

企业特征与创新动机。大规模企业分别在1%10%的显著性水平上偏好出于将产品或工艺专利作为内部评价指标而申请专利,胜算比分别为2.4751.758,这与假设2大企业偏好策略动机的创新相符。企业年龄对防止专利诉讼、作为评价指标和市场进入条件这三个产品创新策略性动机有显著负向影响,胜算比分别为0.973p<0.05)、0.972p<0.05)和0.976p<0.1);对工艺专利用于防止侵害诉讼、增加谈判地位和市场进入这三类策略性动机的胜算比均显著小于1。这表明初创企业无论是在工艺创新还是产品创新中显著比老牌企业不偏好策略性动机,这与假设2相符。一方面,初创企业缺乏独立的法律部门,因此很少出于防止专利诉讼侵害这一动机申请专利;另一方面,初创企业研发一项专利的边际成本高于老牌企业,因而通常不会将专利用于不能带来实质性收益的策略性创新。

企业家教育水平与创新动机。CEO的教育水平显著提升了企业产品创新的防止复制动机和防止专利诉讼侵害的申请动机,胜算比分别为1.318p<0.1)和1.387p<0.05)。表明高教育水平的CEO注重获取专利权带来的合法垄断权从而合法获取创新收益或防范他人诉讼侵害,这与假设3相符。

政府支持与创新动机。我们考虑了两类政府支持企业创新的渠道,一是直接的物质补贴,给企业发放税收补贴;二是间接信息支持,建立收集他国创新的信息。根据表2和表3,政府补贴分别在1%10%的显著性水平上增加了企业实质性产品创新和实质性工艺创新,胜算比分别是1.4181.255。同时,政府补贴对策略性产品创新或工艺创新均无显著影响,这与假设4相符。这表明对企业进行直接的财政物质补贴可以有效地促进实质性动机且不引起明显的策略性动机的增加。政府设立信息机构支持降低企业的信息搜寻成本,企业低成本或零成本地获取了前沿技术信息、法律诉讼信息、外国市场准入标准等信息,这些信息不仅能增加企业实质性创新的动机,也会增加企业出于如防止专利侵害、获得市场进入等策略性动机申请专利。

3.策略创新抑或实质创新

前文回归中对每一个动机都进行了单独的定序logit回归,揭示了不同影响因素对同一动机重要性的影响程度,我们进一步探求策略性创新和实质性创新的相对重要性,即策略性创新和实质性创新相比,哪些因素会促使企业在增加或减少策略性创新行为。企业在申请一项专利时可能同时出于多个目的,企业既需要通过专利得到短期垄断权以合法避免竞争对手的模仿,也期望通过专利获得合作中谈判地位、专利许可收入等策略需求。企业对问卷中的六个专利动机都进行了打分,使得我们可以对动机的重要性进行相对比较,即对于一个特定企业而言策略性动机是否比实质性动机重要。我们认为只要一个策略性动机得分大于实质性动机时,企业此时主要出于策略性目的申请专利,赋值为1;若没有策略性动机高于实质性动机,企业则在进行实质性创新,赋值为0。以此离散的二元变量作为因变量,分别进行logitprobit回归(见表4),其中模型(3)和模型(4)的结果显著性和方向与模型(1)和(2)都一致,说明结果是稳健的。主要结论有两个方面。

一是专利有效性显著降低了企业策略性创新的概率,尤其降低了企业为工艺创新申请专利的策略性动机。计算专利有效性的平均边际效应,表4模型(1)和模型(2)中专利有效性的边际效应分别是-0.049p<0.05)和-0.073p<0.01)。这说明当专利有效性每增加一个单位时,企业进行策略性产品创新的概率显著降低了4.9%,企业进行策略性工艺创新的概率显著降低了7.3%

二是政府补贴政策显著降低了企业进行策略性产品创新行为,但对工艺创新的策略性行为没有影响,这与假设4相符。计算政府补贴政策带来的平均边际效应,模型(1)和模型(2)分别是-0.045p<0.1)和-0.02,说明政府补贴的程度每增加一个单位,显著降低了4.5%的企业申请策略性产品创新的概率,但对策略性工艺创新仅有不显著的负向影响。

4.稳健性检验

首先,将因变量专利动机的重要程度归为两类重新进行回归以作比较。参考Blind等(2006)的划分,当企业对某一动机的重要性打分为45时,我们认为企业很大程度上出于该动机申请专利,赋值为1;当企业对某一动机的重要性打分为123时,我们认为企业并不出于该动机申请专利,赋值为0。用该logit回归结果和表2、表3的定序logit回归结果对比,可以发现主要解释变量的符号没有改变,显著性有个别改变,模型拟合度有所提升,总体结果是稳健的。

其次,对混合截面模型进行似然比检验,以考察用混合截面模型是否会和单独使用两个时期的截面模型存在结构性差异。首先对2002年截面数据进行回归,再对2014年截面数据进行回归,最后对总样本进行混合截面回归,比较总样本回归模型与两次截面回归模型有无结构性差异,所有检验都显示无法拒绝原假设,即用混合截面回归不会造成结构性差异。

最后,我们还加入年份与主要变量的交互项,我们关心在不同时期是否主要自变量会对企业申请专利动机产生不一致的影响。我们发现,主要变量与年份的交互项大多不显著,且在加入交互项后,主要变量自身的方向均没有改变,仅有显著性存在微小变化。只有政府设立收集创新信息机构的这一影响因素,在加入交互项以后,原变量变得不显著,而交互项显著。这表明设立政府收集创新信息的机构对不同动机的正向作用存在年份差异,在2002年设立这类信息机构并不能给企业带来明显的收益,在2014年设立信息机构可以明显地促进企业出于增加谈判地位、作为内部评价指标和进入外国市场的动机申请产品或工艺创新专利。这主要是由于在这十多年间,信息技术快速发展,一方面增加了创新知识的传播速度与覆盖范围;一方面带来了企业生产方式的变革,企业对国际前沿的创新信息需求更大。总而言之,主回归结果总体是稳健的。

五、结论与启示

基于对中国制造业企业微观创新调查,本文首次在国际可比框架下研究了中国制造业企业专利申请动机,并进一步测度与分析了企业策略性创新与实质性创新行为。中国制造业企业创新活动以实质性创新为主导,同时也存在多元动机的策略性创新行为。主要结论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中国制造业企业出于多元动机申请专利,实质性动机与发达国家存在差距。企业不仅出于防止被复制的实质性动机申请专利,也出于防止专利诉讼侵害、增加合作中谈判地位、获取专利许可收入、用作内部评价指标以及获得市场进入这五个策略性动机申请专利。其中,防止专利诉讼侵害是最重要的策略性动机,2014年有超过70%的企业出于该目的申请专利。另外,我们发现中国制造业企业出于实质性动机申请专利的企业占比与重要性均值都略低于发达国家,企业实质性创新的程度有待进一步提升。

第二,专利有效性会显著降低企业策略性创新行为。虽然专利有效性会增加企业出于出策略性动机申请专利的重要性,但是当考虑策略性创新和实质性创新的相对重要性时,专利有效性每提高一个单位,显著降低了企业选择策略性产品创新的概率4.9%和企业选择策略性工艺创新的概率7.3%

第三,政府补贴显著促进了企业出于实质性动机申请发明专利,且没有带来策略性动机的增加。其次,以税收减免为主的政府补贴会显著降低企业策略性产品创新,但对工艺创新影响不明显。

基于以上结论,我们认为政府制定相关激励实质性创新的政策或机制时,应最大化政策或机制对企业出于实质性动机申请专利的激励作用,同时最小化其可能产生的对策略性动机的激励以及各种负外部性的风险。

本文提出以下三个方面可能的建议:一是完善与强化知识产权制度,重点是侵权赔偿机制与对“专利流氓”的严查,达到降低企业出于防止专利诉讼而申请专利的目的。企业只有在其对创新或改进的产品及工艺的回报有足够的控制权时才会有激励去进行创新,完善的侵权赔偿体制可以提升企业对获得专利垄断权带来的收益的预期。二是政府补贴对象应重点考虑高质量创新本身而非对一个特定行业全面补贴,对领先的创新成果给予财政补贴。这一目的是在于激励企业对实质性创新进行研发,通过对这样的高水平的创新成果进行补贴可以起到外溢和示范效应,从而催生出具有比较优势的新领域。三是加强补贴机制的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考核。确立清晰明确的补贴标准,对达标企业或项目进行补贴;预设终止条款,设立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后撤回补贴的自动终止条款,从而防止资源被没有创新潜力的产业活动无休止占用;建立事后考核机制,对企业和专利成果进行公开透明的评估,降低寻租和腐败的可能性。

注释:

①在此期间,中国专利申请增长率仅有2009年和2017年在10%以下,2009年和2017年年增长率分别为8.54%3.22%

2014年回收率较低,但这种情况在CIS框架的创新调查均有存在。例如,在欧盟各国开展的CIS创新调查中,德国2010年回答比率仅有23.1%2014年回答比率也仅有50.8%;比利时2010年回答率为45%2014年为56%

③区域创新创新能力数据来自于2008年至2016年的《中国区域创新能力评价报告》,北京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

④若细分为31个行业会导致样本量不足,因而对属于同一大类的行业进行合并。将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制造业合并为食品制造业;将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造业合并为纺织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合并为化工原料及制品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金属制品业合并为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合并为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合并为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将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非金属制品制造业纳入非金属制品制造业;木材加工及木、藤、棕草制品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家具制造业合并为其他制造业。其余行业不变。

⑤限于篇幅,稳健性结果不再列出,备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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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舒欣,南京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生;安同良,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南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南京210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