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已经成为“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人才服务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十三五’规划水平,全面创新拓展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前提基础和人才保障。我国高校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目前还存在学科定位不清晰、课程设置与教学内容不合理、知识结构与社会需求不匹配等问题。高校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一方面应注重知识产权司法案例的应用与教学,另一方面应强化知识产权代理与诉讼实务的复合型训练与实践。
关键词:知识产权,高等教育,反思与重构
2020年2月,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其目的在于加强和引导高校专利质量的提升。《若干意见》给新时代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和教育教学指明了方向,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工作,在践行知识产权兴国战略和国家创新体系工程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愈发重要。本文结合我国当前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既有模式和现状,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基础上,同时兼顾知识产权人才被需求的特殊性,从微观的角度探讨“高校如何实现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知识产权人才的知识结构和技能应当如何被形成和塑造”。
一、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现状简述与困境分析
(一)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现状
知识产权是随着市场经济、知识经济的发展而兴盛起来的一项民事权利,知识产权学科也是如此,有了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那么就有了逐步成型的专门学科。知识产权学科属于法学学科的范畴,并且是在法学学科发展至上世纪八十年代才初显端倪。就知识产权的本科人才培养而言,早期的培养方式是采用第二学士学位的方式,供其他本科专业选修或兼修;近期的培养方式是通过向教育部申报获批的知识产权特设本科专业,与其他法学本科专业并行培养,同时授予法学学士学位。至于知识产权硕士和博士培养层次,根据2004年教育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增设知识产权法学或者管理学的硕士、博士学位点”。此外,2008年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提出,“设立知识产权二级学科,在高校中设立知识产权硕士、博士点”。知识产权硕士与博士培养层次上,现行做法基本上是在法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及公共管理一级学科下招收博士生和硕士生,或在部分高校科研院所获批在法律硕士招生中单独开办“知识产权方向”。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我国高校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与国外高校或知识产权人才的应然培养方式相比,尚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知识产权人才培养面临的问题
首先,人才知识结构与社会需求难以匹配。知识产权特设专业数量和招生人数的增长,不能真正解决或满足社会对于知识产权应用和经营人才的需求。从当前的实际状况来看,一方面,知识产权人才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并且需要知识产权人才的方面也是越来越广,需求与日俱增;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本科专业获批数量越来越多,招生数量逐年递增,但就业率却令人堪忧甚至处于需要调整之列。企业一人难求与生源无法就业两者形成了巨大反差,究其根源在于当前知识产权人才的知识结构难以达到用人单位的预期,与社会需求存在较大落差,这种“质量”上的不足导致了数量上的“稀缺”。因此,我国不但急需培养知识产权人才,并且还需要大量地规模化培养。
其次,知识产权学科定位不明晰。我国在三十多年的知识产权法律教育中,一直未能厘清知识产权的学科类别问题,直到201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统一将知识产权置于法学下的特设专业,就知识产权人才的本科层次而言就是法学学科,授予法学学士学位。尽管如此,这种学科定位仍然存在一些缺点:一是知识产权专业特点难以突出,知识产权实务课程较少,从而使培养出来的学生难以适应现实社会的需要;二是学科定位决定了培养方案的方向,但培养课程设置上呈现出“重法律、轻技术和知识产权实务”的问题;三是法学学科难以涵盖知识产权学科的知识内容,因此,传统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模式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无法满足用人单位的需求。将知识产权定位为独立的一级学科,才是中国知识产权学科发展的现实进路,这也是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出路。
第三,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不尽合理。一方面,现行的通行培养模式基本上是法学核心专业课程十四门或十六门,再多加几门诸如专利法、商标法以及著作权法的知识产权基本课程。现行课程体系“法学化”,泛而不精,无法适合知识产权人才的复合型培养需求。知识产权本身体系的开放性和学科的交叉性,就教学的知识产权教材而言种类过多,呈现难以统一的格局,导致定义或概念上存在观点不一甚至相左的现象。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主要是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智力创造具有复杂性和技术性,这就决定了知识产权人才也应当具有复合型和技术应用的特点,尤其是最为稀缺的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人才。从教育学理论来看,塑造知识产权人才的技术应用和复合型,就势必从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上做出突破。同时,缺少必要的自然科学应用课程和知识产权实务课程的培养模式,不但削弱了知识产权教学的效果,也严重影响了人才培养的效果。
二、知识产权人才的应然状态与知识素养
(一)通识的知识产权法学理论
知识产权人才应具备扎实、全面的知识产权法律知识。首先,知识产权是置于法学一级学科下的二级学科,授予的也是法学学位,那么掌握并且具有最基本的法律知识和技能是其成为法学学科的应有之意。其次,根据教育部最新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知识产权专业14门核心课程中包括7门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此种课程设置要求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不仅能够深刻地理解民法、诉讼法以及知识产权总论的抽象理论,还应当掌握包括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在内的传统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同时,随着交叉学科的兴起和全球化需求,还应当掌握包括竞争法、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在内的理论知识。法学学科体系服务于人才培养,课程体系是法学学科体系的核心,知识产权专业课程的设计是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基石。
(二)专业的知识产权实务训练
知识产权人才应当经过实务方面的常规训练。一方面,知识产权学科的应用性和交叉性以及知识产权人才服务对象的技术性和跨界性,决定了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中知识素养的塑造应当更强调实务性、综合性。知识产权实务包括知识产权检索、申请、培训、诉讼及知识产权贸易,其中检索包括专利与商标的检索。申请指的是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版权登记等。因此,知识产权人才的知识结构或理应掌握的技能还应当包括知识产权的文献检索、知识产权管理和代理实务。人才是创新的主要动力,企业是孵化创新的重要实体,更是知识产权运营和管理的践行者。因此,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知识和技能培养也是必不可少的。从知识产权人才需求的应然状态来看,知识产权人才力求掌握夯实的知识产权基础知识、具有一定的知识产权运营和管理技能,也应当熟悉一定的知识产权代理与诉讼技能。另一方面,具备一定理解智力创新的思维能力,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或知识产权实务中商标最具模糊性,商业秘密和专利最具技术性,著作权最具法律复杂性。然而,商标的模糊性和著作权的法律复杂性归根结底都是一些法律性知识,而商业秘密或专利的技术性更为强调的是对于技术创新本身的理解,也就是对技术本身的理解程度,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知识产权人才服务该业务的能力和高度。因此,知识产权专业服务中要求知识产权人才具备一定的技术创新能力,至少要具备一定理解创新的思维和能力,这正是知识产权人才的最实质要义,也是与其他部门法专业人才相区别的最本质特征。
(三)综合性的知识产权前沿知识
知识产权人才的知识结构理应与时俱进,具备一定前沿交叉学科和新技术的知识储备。互联网和人工智能无疑是当前新科技的代表,它不但诠释了当前科技生产力的本质,并且为知识产权研究和知识产权人才应当关注的领域指明了方向,知识产权人才要为互联网和人工智能技术提供引领和保护。要让技术创新获得产权保护,首先自身应在此领域有一定的知识储备,即了解和掌握此项技术的常识,也应当是为这些新技术领域提供服务的前提和基础。互联网和人工智能技术作为新兴行业,与互联网和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相伴相随的知识产权问题如影随行,势必需要相应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由此可见,在知识产权人才知识素养中,强调互联网和人工智能的知识内容,是时代赋予知识产权人才的一项任务,也是由当前知识产权人才的服务对象之所需决定的。
此外,随着网络交易的发展,调整和规范此类交易行为的电子商务法得以长足发展,并已经成为民商法的特别法,即调整互联网上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信息法是以信息为保护对象、以信息关系为处理对象的一门新兴法学学科。根据教育部2018年4月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规定,知识产权专业可以根据培养特色和目标,设置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并且鼓励跨学科和跨专业的交叉性课程以及创新创业类课程。知识产权人才具备一定互联网和人工智能的知识储备,既是知识产权学科的应用和实务需要,也是时代背景下技术生产力对于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要求。从法律学科关系上来看,知识产权人才掌握电子商务法和信息法也是对于传统法律的一种进一步理解,既能更好理解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密切关系,又能开阔自身的学术视野,同时也厘清了知识产权法与信息法、网络法和电子商务法之间的知识脉络和学科关系。
三、知识产权人才的塑造路径与培养模式
(一)注重知识产权司法案例的应用与教学
知识产权人才的知识相当一部分源于司法案例的分析与理解,同时,知识产权人才的知识和能力也需要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和解决得以强化和验证。因为,司法案例是法律适用的结果,也是司法智慧和规则适用的最直接体现,司法案例不但能够呈现案件的全貌,并且能够洞悉立法精神和司法政策,是培养知识产权人才法律思维和应用能力的最直接和有效的途径。换言之,法律条文本身的逻辑需要通过具体案例加以验证,法律条文规定的意义需要通过案例加以实现,知识产权人才理解和掌握法律条文需要具体的法律适用。通过司法案例的应用与教学,能够让培养对象间接地获得知识产权诉讼实践经验,能更有效地提升知识产权法律实际运用水平。正如霍姆斯所言,“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于经验”。其经验也包括从一些历经考究的鲜活案例中汲取的知识,因为司法案例既是法律条文的再现,也是解释和丰富法律条文的主要方式,唯有如此才能领会知识产权法律条文背后的立法精神和法律精髓,才能真正谙熟和驾驭法律规则以确保最大的公平与正义。当然,涉及新兴技术对于知识产权的挑战和冲击,以及如何应用既有的规则体系应对层出不穷的新型行为,无不是司法案例在先行先试,掌握最新的案例动向就是紧跟理论前沿。
此外,我们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多具“舶来”属性,无论是知识产权的实体立法,还是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规则以及判断标准,立论皆参考国外立法例及学说,尤其是美国的知识产权司法制度。为了能够较为全面的理解这些国外立法例及判例学说,有必要追根溯源,探究该项规则的本意。因此,在知识产权人才理论知识培养方面,除了对传统的法律知识学习外,还应当注重美国知识产权案例理论学习。美国的法官大都是资深法律实践人才出身,具有相当的理论功底和实务阐析能力,美国的判例常常就是一部无需再编辑的经典理论学说。案例研究是美国理工科本科教学所倡导的研究型教学内容之一,因为案例就是让文本教学与现实世界建立联系。知识产权案例教学也不例外,它是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中从抽象法条到具体案例的必经通道,更是培养知识产权人才应用型的不二选择。简言之,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中的美国知识产权案例分析与研究也非常重要,在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学习中体现尤为突出。因为我国的专利制度建立至今也不过三十余年,而美国的专利制度已经有二百余年,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许多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知识产权司法制度,更多的是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借鉴或移植而来,要理解其中的立法精神和应用规则,还必须要研究其形成的背景来源和经济基础,这势必要追溯到美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的学习与研究。美国作为普通法系,知识产权判例无疑是支撑其知识产权法律和司法制度的基石,又是其立法例和理论学说的风向标。因此,对于美国知识产权判例的学习与研究,是真正领会美国知识产权法律和司法制度的有效途径之一。
如上所述,美国属于联邦体制国家,联邦法律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起着主要作用,而州法则起着补充的作用。美国是判例法,其判例也认为有相当的约束力。首先,涉及知识产权领域的在先判例具有解释或创设规则的作用,诸如Festo案的判决就确立了专利侵权中适用等同原则时的例外情形。案例推动的不仅仅是个案,更是影响到了一种产业,创造了一项审判规则,如美国Napster案曾被誉为“21世纪以来意义最为重大的版权案件”。此外,涉及新兴技术给知识产权带来的挑战和冲击,既有的规则如何应对,司法案例无不担当起先行先试的重任。如果我们要正确、全面地理解专利侵权认定中的“全面覆盖原则”“等同原则”“禁止反悔原则”“逆均等论”等,商标侵权认定中的“混淆认定原则”“反向混淆原则”“反向假冒原则”,著作权中的“独创新”“额头出汗理论”等,实有必要对美国判例进行分析和研究。也只有真正理解美国司法制度的内涵和判例,才能真正领会其立法和制度的价值取向,才能谙熟国际规则,成为国际化的知识产权人才,推动国内知识产权的法制发展。其次,美国案例分析对于知识产权实务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包括对专利申请、商标混淆性分析、专利侵权认定分析、专利回避设计等实务性问题都有较为直接的指导意义。注重案例应用和教学,一方面能够供给知识产权人才充足的实务“养份”,弥补传统培养模式中实务知识的欠缺;另一方面,也是确保供给的“通识知识产权法学理论”被深刻理解和有效消化。
(二)强化知识产权代理与诉讼实务的复合式训练与实践
从知识产权人才的服务对象来看,知识产权人才应该是具备法律性和技术性的复合型人才。从知识经济全球化的未来发展来看,需要知识产权人才的地方主要还是创新性企业和科研单位,服务的内容主要还是为智力创新的成果、商业标识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经营、运作、管理及诉讼法律服务。从智力成果到产权保护的演进,离不开知识产权的挖掘、获得以及应用和经营,同时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属性必然涉及交易和纠纷,知识产权人才就是专注和服务这一系列行为的专业人士。知识产权人才要具备解决知识产权保护难题、具有引导创新和获得知识产权的能力,掌握指导知识产权应用和经营的技能。从逻辑上讲,知识产权代理实务是知识产权获得和经营的前提与基础,代理实务是让智力成果或创新创意转化成产权的特定行为,具体包括专利申请代理、商标注册代理和著作权登记代理,因此,知识产权人才的教育模式应当注重代理实务技能的培养。
从知识产权实务理论来看,知识产权代理是一种让智力成果获得保护或成为法定权利的过程,所以知识产权代理是诉讼的前置基础。然而,知识产权诉讼是行使权利的过程,尤其是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一定程度也是检验实务代理和发挥知识产权功能的过程。经过知识产权实务代理获得的权利往往还只是一种表象,他需要经过知识产权诉讼或无效的程序后,才能真正体现权利的“排他性”本质,包括权利是否真实存在,以及权利的范围大小等。在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上,两者相辅相成,实务代理的培养可以为诉讼技能的训练做好铺垫,而诉讼技能和经验的积累能够反思代理实务的不足,因此,在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过程中应两者并重,不能顾此失彼。此外,知识产权诉讼中的诸多司法审判规则和标准都源于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和积累,他们既是法律适用的智慧结晶,也是代理技能的高超应用,所需要的知识点横跨两者且贯穿始末。在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中,如果不能将代理实务和诉讼实务融会贯通或厚此薄彼,就会在具体适用时遭遇“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的尴尬境地。
知识产权人才所要解决的问题决定了其应当具备的知识结构和素养,然而知识产权人才的知识结构和素养又决定了对其培养的路径和模式。知识产权人才就是为科技创新提供知识产权保护和激励,就是如何将科技成果或商业标识上升为法定权利。科技创新、智慧成果尽管是知识产权的本源,但通过一系列复杂的过程能够创造出多少知识产权,往往取决于知识产权专业人士的能力。在全球知识产权强保护、高标准的新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利,更是一种市场竞争工具。作为一种竞争工具,知识产权的掌握和利用是获取自身优势与打击对手的重要手段。知识产权代理与诉讼实务就是一种创造工具和应用工具的过程,只有具有一定代理与诉讼实务能力、具备一定运用此项“工具”能力的专业人士才能称其为“知识产权人才”。知识产权代理与诉讼实务的复合型培养,不但能够塑造出复合型和应用型的知识产权人才,且能够让人才培养的知识结构与时俱进,因为诉讼往往是超前于既有的法律规定,新的技术领域、新的产业形态往往更易滋生纠纷。就此而言,疑难复杂的知识产权代理往往涉及的是创新创业的第一线,而重大疑难的知识产权诉讼也正是理论的最前沿,这是供给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之素材的最有效方式。
四、结语
从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现状来看,高校传统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下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还存在社会需求与人才供给的不平衡、绝对数量的稀缺等问题。我们应厘清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现状和问题,从知识产权人才的应然状态和知识结构的特殊性,用更为科学和广阔的视野重构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模式的路径,为信息和知识经济这一特定时代背景下的知识产权人才培育寻找出路。高校应在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上与时俱进,发挥主导和引领作用;实务部门应在知识产权人才的实训和个性化知识模块塑造方面提供平台和机会,倡导企业与高校协同合作,形成人才培养的连续性和持续性。
主要参考文献:
[1]陶鑫良.我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若干思考[J].经济管理文摘,2006(3):28-30.
[2]邓建志.知识产权专业本科教育问题研究[J].知识产权,2017(11):77-83.
[3]刘洋,王勤秀.我国高校知识产权教育的思考[J].电子知识产权,2005(6):29-31.
[4]顾志恒.国内高校知识产权人才分类管理与培养[J].中国高校科技,2017(9):12-15.
[5]高虹.从美国理工科本科教学改革看研究型教学[J].物理与工程,2004(2):12-14.
[6]刘家瑞.NAPSTER案与文件共享技术的版权责任[J].科技与法律,2004(4):69-77.
[7]曹新明,叶霖.借鉴美国经验以完善理工背景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模式[J].工业和信息化教育,2018(2):30-34.
作者简介:邓恒,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法学、知识产权管理研究;周小祺,成都市新都区委政法委办公室副主任,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法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