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公有企业引入民营资本对技术创新传播、产业发展以及社会福利状况产生的影响,是评估改革效果的重要因素。基于不对称信息混合寡头模型,从专利授权角度讨论部分民营化对企业技术推广决策及社会福利的影响。研究表明,在排他性合约、分离合约和混同合约3种合约类型中,前两者更受公有专利持有者青睐。民营化程度更高的专利持有者为提升资本增值能力,更倾向于排他性合约;授权方式上更倾向于特许权收费,而不是固定收费。民营化比例选取不当,将无法引导企业内生选择社会最优的技术传播路径。从技术传播角度,对理解民营资本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作用,合理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促进产业发展提供了新的分析视角。
关键词:最优专利授权,公有企业,部分民营化,不对称信息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71773129;71273270);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资助项目(W02070290);青年长江学者奖励计划资助项目(Q2016037);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14XN1006;18XNQ020;19XNQ045)。
0 引言
近年来,伴随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我国企业创新能力飞速提升,专利申请和授权数量屡创新高,并于2011年超过美国和日本,成为全世界最大专利申请国[1]。在此之中,公有企业由于拥有技术和资金等方面的优势,创新活力以及创新实力均较为突出,在专利发明与授权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2016年,在企业创新实力前100名的排名中,公有企业有71家①。国家电网、中国石化、中国石油等大型公有企业近年来都进入了我国年度专利授权企业前10名。此外,以包头钢铁集团、中国石化为代表的公有企业还积极进行专利授权,将成果转化获得收益,实现创新进程的良性发展②。
如何发挥公有企业在专利研发领域的优势地位,使其创新成果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是实现高质量发展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除合理设计支持政策[2]刺激国企科研产出,更应关注公有企业的专利授权。持有专利的公有企业采取的专利授权方式,一方面影响专利技术对自身收益的贡献,直接关系到公有企业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影响专利技术的推广,进而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科技进步。因此,任何与公有企业相关的改革都需要激发公有企业发挥创新实力、传播先进技术的积极性,使其持续为产业发展和社会整体福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混合所有制改革(下面简称混改)通过将民营资本引入国企,调整了公有企业股权结构和管理结构,同时发挥了公有资本和民营资本的优势,提升了公有企业及整体经济的效率。但两类资本的差异为混改的有效推行带来挑战。相比于追求利润的民营企业,公有企业在市场化运营的同时,需要承担一系列社会责任。因此,混改后,公有企业在决策时需要权衡社会责任与企业利润目标。如果民营化比例选择不当,股权结构不明晰,企业将无法合理协调多元目标,出现决策难以实现自身效率与社会福利最优的情况。具体到创新领域,为实现社会福利目标,企业采取积极的技术授权策略,保证企业普遍获得新技术,降低企业成本,提升消费者剩余;为实现营利目标,企业采取消极的技术授权策略,保证自身的竞争优势地位。当企业在多目标之间进行权衡时,进行技术授权的意愿不足,出于社会责任的考量又无法限制技术授权规模,导致技术授权既无法有效降低其他企业成本,又无法提升消费者剩余,同时使自身利润出现损失。这种目标冲突导致部分民营化的公有企业具有与民营企业相异的专利授权方式[3]。此外,市场运行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专利拥有者无法有效根据其他企业特征合理设计授权合约,阻碍新技术的传播。因此,公有企业中的民营资本会使企业的技术创新及传播策略产生怎样的变化,进而引起社会福利状况发生怎样的变化,市场运行过程中出现的信息不对称会对这种影响起到怎样的作用,这些创新与效率提升相关的问题,需要在混改推进过程中被广泛讨论并加以关注。
从以上问题出发,本文构建专利授权理论模型,探讨信息不对称对混改后公有企业最优专利授权策略的影响。结论表明,对各种民营化程度的公有企业,分离合约(separating contract)都占优于混同合约(pooling contract)。民营化程度较低时,分离合约占优于排他性合约(excluding contract);民营化程度较高时,排他性合约占优于分离合约。无论均衡合约是排他性合约还是分离合约,民营化程度较低时,公有企业最优专利授权方式是固定费用;民营化程度适中时,最优专利授权方式是二部定价(two-part tariff);民营化程度较高时,最优专利授权方式是特许权收费。对社会福利而言,分离合约对应的社会福利总不低于排他性合约;民营化程度较低或者较高时,分离合约对应的社会福利高于混同合约;民营化程度适中时,混同合约对应的社会福利高于分离合约。因此,仅当公有企业内生选择的最优合约为分离合约时,可能伴随着最优的社会福利;而排他性合约总是无法实现最优的社会福利。
1 文献评述
本文的研究重点在于混合寡头模型中部分民营化,信息不对称、最优专利授权三者的关系。对于公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以及混改对该作用的影响,学术界运用混合寡头模型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对混合寡头模型的研究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文献主要考察公有企业在与私有企业竞争时的福利效应。Merrill和Schneider[4]首先将公有企业引入到寡头竞争的模型中,证明公有企业的出现可以约束私有企业垄断势力,进而提高社会福利。此后,研究陆续发现公有企业通过作为多寡头博弈中的市场领导者[5],在开放经济中制约外国企业垄断势力[6]等方式使社会福利得到改善。另一类文献考察公有企业最优的民营化比例。Matsumura[7]首次探讨部分民营化,论证完全民营化或者完全公有化都并非是最优选择。Heywood等[8]讨论信息不对称如何影响最优部分民营化的福利效应。国内对混合寡头模型的研究主要是该模型的应用,涉及混合寡头竞争中国有股份比重的最优选择[9],内生行动顺序的选择[10],开放经济中价格歧视模型中的选址决策[11]以及部分民营化和关税问题[12]。
对最优专利授权方式的研究,按照专利的持有者是否进行生产以及参与市场竞争,主要分为:参与生产与竞争的专利持有者(inside patentee),和不参与生产竞争的专利持有者(outside patentee)。当专利持有者不参与产品市场的竞争时,Kamien和Tauman[13]认为,固定费用不增加下游企业的边际生产成本,从而减少了获得额外租金所需的产量,可以给专利持有者带来更大的利润,因此固定费用(fixed fee)的专利授权方式一般占优于特许权收费(per-unit royalty)。Kamien等[14]又将此结论扩展到价格竞争框架。然而,之后许多学者对此结论提出不同看法,发现存在委托代理问题[15],被授权的厂商数目增加必为整数的限制[16]或专利质量差异[17]等因素会使特许权收费占优于固定费用。当专利持有企业参与生产与竞争时,相关研究认为,一般而言特许权收费占优于固定费用。在特许权收费下,专利授权一方面直接带来授权收入,另一方面通过对受让方单位产出收取专利费用,间接拥有对受让企业的成本优势,得以进行更加温和的定价决策,因此特许权收费更优于固定费用[18]。该结论在被授权企业为多寡头模型[19],产品差异化的双寡头模型[20]和豪特林(Hotelling)模型[21]中保持稳健。杨继东和刘诚[22]从专利保护的角度出发,发现相对于固定收费,企业更偏好特许权收费。只有少数情景下两种授权的优劣会发生变化。叶光亮和何亚丽[23]发现,当专利技术用来降低治理污染的成本而非生产成本时,固定费用的授权方式优于特许权收费。伴随研究的深入,同时包含特许权收费和固定费用的二部定价合约作为更一般化的设定被广泛使用,进行与专利授权相关的企业博弈与社会福利分析,包括企业纵向并购与专利授权的内生选择[24,25]、企业交叉授权[26]等。
从信息不对称角度出发研究生产性专利拥有者最优专利授权的文献目前尚显不足。主要研究包括,Gallini和Wight[27]考虑非生产性专利持有者拥有不对称专利质量信息的情形,发现特许权收费可以作为专利质量的信号,提高专利授权效率,而固定收费不具有该效应。当专利拥有者为生产性厂商时,Heywood等[28]基于不对称信息的民营双寡头竞争模型,同样发现特许权费用授权优于固定费用授权。本文参考Heywood等[28]的模型框架,通过将信息不对称和公有企业因素同时纳入专利授权模型之中,探讨信息不对称与部分民营化如何影响公有企业的最优专利授权策略。
2 模型设定
市场上存在一家公有企业1和一家民营企业2,进行同质商品的古诺竞争。公有企业拥有可以降低单位生产成本的技术专利,民营企业为专利的潜在购买者,选择是否购买。公有企业不知道民营企业采取专利后单位成本的具体降幅,只知道专利被购买之前,民营企业的单位生产成本为c2,当专利被购买之后:民营企业的成本降为0,称之为低成本类型,设其概率为β(0≤β≤1);成本降低e,即变成c2-e,称之为高成本类型(c2>e≥0),则其概率为(1-β)。公有企业自身的单位生产成本(采取专利之后)是c1,大于民营企业的成本c4③。消费者的反需求函数为p=a-Q,Q为公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总产量,
,q1和q2分别为公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产量。
面对给定的二部定价合约,民营企业接受专利合约后的利润为
π2(c,r,f)=q2(a-q1-q2-c-r)-f
式中r为特许权费率;f为固定费用;c为民营企业采取专利后的单位生产成本。当民营企业为低成本类型时,c=0;当民营企业为高成本类型时,c=c2-e。公有企业的利润为
π1(c1,r,f)=q1(a-q1-q2-c1)+rq2+f
消费者剩余为
社会福利W为企业总利润与消费者剩余之和。
设定公有企业存在部分民营化,目标函数为
G=λπ1+(1-λ)W (1)
式中λ为公有企业的民营化程度,0≤λ≤1,λ越高表明民营化程度越高。当λ=0时,公有企业是完全国有化的企业,其目标为单纯福利最大化;当λ=1时,公有企业属纯民营企业,其目标为自身利润最大化④。
公有企业需要在不进行专利授权、排他性合约、分离合约以及混同合约4种情形中进行选择,使得目标函数G最大化。下面依次求出4种情形的专利授权均衡。
2.1 不进行专利授权
公有企业不进行专利授权时,在单位成本c1下进行生产,民营企业在c2的单位成本下进行生产,(r,f)=(0,0)。两家企业的利润和社会福利为
式中QN为不进行专利授权时的总产量。
公有企业目标函数为
GN=λπ1N+(1-λ)WN (3)
由两企业目标函数极大化的一阶条件可得均衡的产量为
将上式代入对应的目标函数,可得公有企业目标函数值GNL,以及此时两家企业的利润π1NL和π2NL,消费者剩余CSNL=(q1NL+q2NL)2/2。社会福利为两家企业的总利润与消费者剩余之和,即
WNL=π1NL+π2NL+CSNL
由于本文讨论q1NL≥0,q2NL≥0的情况,于是设定c1≤a/2。
2.2 排他性合约
公有企业采取排他性合约时,向民营企业提供二部定价合约{rE,fE},使得只有低成本类型民营企业才会选择接受合约,且被授权企业最终净利润与不进行专利授权时相同。高成本类型民营企业因为单位成本大于低成本类型的,采取合约之后的利润比不采取要低,因此不会采取此类合约。
当民营企业为低成本类型,两家企业的利润与社会福利为
式中QE为低成本类型民营企业的社会总产量。这时,公有企业目标函数为
GEL=λπ1(c1,rE,fE)+(1-λ)WE
公有企业在排他性合约下的目标函数GE为期望值,有β的概率为GEL,(1-β)的概率为GNL,即GE=βGEL+(1-β)GNL。
注意到专利授权所面临的约束为:rE≤c2、fE≥0、π2(0,rE,fE)≥π2NL;分别保证特许权费率不高于于原单位生产成本、固定费用非负以及接受授权将提升企业回报。
由企业目标函数极大化的一阶条件,可得均衡产量为
将均衡产量q1EX与q2EX代入π2(0,rE,fE),令π2(0,rE,fE)=π2NL可得固定费用fE(rE)。再将均衡产量与固定费用fE(rE)代入公有企业的目标函数,得到GE(rE)。由公有企业的目标函数极大化,即GE(rE)对rE的一阶条件,可得排他性合约下的最优特许权费率为rEX(具体证明参看附录1)。进而可得排他性合约下的固定费用,记为fEX。将对应的rEX代入GE(rE)可得排他性合约下目标函数的最优值,记为GEX。
同理,排他性合约下的期望社会福利为W=βWE+(1-β)WNL,将均衡固定费用fE(rE)与均衡产量q1EX与q2EX代入社会福利可得W(rE)。令rE=rEX可得排他性合约下的期望社会福利为WEX=W(rEX)。
2.3 分离合约
公有企业采取分离合约时,将专利授权给不同类型的民营企业,分别为低成本类型民营企业和高成本类型民营企业提供不同的二部定价合约{r1,f1}和{r2,f2}。低成本类型与高成本类型民营企业在采纳合约后利润分别为π2(0,r1,f1)和π2(c2-e,r2,f2)。
公有企业无法得知民营企业的具体类型,而民营企业可以自由选择任意合约。若民营企业采纳{r1,f1},则公有企业认为民营企业为低成本类型。若民营企业采纳{r2,f2},则公有企业认为民营企业为高成本类型。
为保证低成本类型的民营企业采纳{r1,f1},高成本类型的民营企业采纳{r2,f2},公有企业设计的合约内容必须使得不同类型民营企业的利润满足以下约束条件
(a)π2(0,r1,f)≥π2NL
(b)π2(c2-e,r2,f2)≥π2NL
(c)π2(0,r1,f1)≥π2LH
(d)π2(c2-e,r2,f2)≥π2HL
其中π2LH表示低成本类型民营企业采纳{r2,f2}的利润,π2HL表示高成本类型民营企业采纳{r1,f1}的利润。约束条件(a)、(b)为参与约束(participation constraints),使得民营企业采纳专利合约后的利润不小于不采纳合约的。约束条件(c)、(d)为激励相容约束(incentive compatibility constraints),使得低成本类型民营企业采纳{r1,f1},高成本类型民营企业采纳{r2,f2}。此外,固定费用满足f1≥0,f2≥0。
当民营企业为低成本类型时,公有企业的利润为π1(c1,r1,f1),消费者剩余为CSL=(QL)2/2,QL为总产量。社会福利WL为总利润与消费者剩余之和,公有企业目标函数为GL=λπ1(c1,r1,f1)+(1-λ)WL。类似地,当民营企业为高成本类型时,公有企业的利润为π1(c1,r2,f2),消费者剩余为CSH=(QH)2/2,QH为总产量。社会福利WH为总利润与消费者剩余之和,公有企业目标函数为GH=λπ1(c1,r2,f2)+(1-λ)WH。
分离合约下公有企业目标函数为
GS=βGL+(1-β)GH (7)
由两企业目标函数极大化的一阶条件可得,当民营企业为低成本类型时,公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均衡产量分别为
当民营企业为高成本类型时,公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均衡产量分别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