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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文化认同的政策机制研究(中)

信息来源:《中国软科学》2020年第2期 发布日期:2020年06月15日 15:25

其一,与中国传统文化冲突。从传统文化上来看,我国社会缺乏保护知识产权的思想基础。“文化的核心是观念,不同的文化决定着不同族群的处事态度”[10]。在中国传统文化背景下,创作中借用他人的表达被视为理所当然,而且被借用方往往因自己独有的表达被分享、传播而感觉荣耀。例如,“中国的绘画大家对于自己的作品被仿制普遍地采取了宽容甚至接受的态度”[11],明代绘画大师沈周对自己画作受到仿制的情况回应道:“使吾书画易事,而有微助于彼,吾何足靳邪[11]!”这种大度回应反映了中国古代文人对知识分享的赞同态度。而与此不同的是,类似的“借用”方式在西方被严格限制,“这种使用方式只是作为学徒和弟子锻炼技能、展现学识,甚或支持某些特定价值观的工具时才被勉强接受”[11]。因此,中国传统中并未将知识产权侵权视为“侵犯和剥夺”个人权利,相反,分享、传播知识的行为受到高度重视,甚至被视为一种美德;为知识创造财产权并不是承认其社会价值的必要条件,传统文化中缺乏与知识产权制度相适应的本土资源。

其二,受《资本论》观点的影响。在马克思的时代,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创新还未成为商品生产中的主体要素,知识产权制度尚在萌芽期,关于知识财产的实践尚未形成支撑成熟理论的积累。但马克思已经以超前的理论敏锐开始关注知识产权,并在《资本论》中对知识和一般劳动进行了论述,这些论述对象与近现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有相当大程度的契合,马克思依此作出了知识产权制度正是典型的剥削制度的判断。马克思将从事发明创造的脑力劳动称为一般劳动,“一般劳动是一切科学工作,一切发现,一切发明”[12],认为知识创造的过程仍然是资本吞并的过程,“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劳动的一切新发展中,以及这种新发展通过结合劳动所取得的社会应用中,获得最大利润的,大多都是最无用和最可鄙的货币资本家”[12]。根据马克思的观点,知识产权制度通过给创造性劳动一定的补偿以掩盖资本主义社会对于创造性劳动的占有,“在马克思看来,将知识产权的功能说成是鼓励和奖赏劳动者的创造积极性纯粹是用来蒙蔽在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对创造性劳动的系统剥削[13]。”“知识财产的主要任务就是将抽象物和创造性劳动纳入资本主义商品生产中去”[14],“知识财产权不是对创作的鼓励,而是构成一个阶级组织对另一个阶级进行生产活动的法律基础。”[14]据此,在受马克思主义理论影响颇深的中国,人们在面临知识产权的权利主张时,会自然产生强烈的被剥削感及抵触情绪。文革时期有一种观点:“钢铁工人在本职工作中铸成的钢锭上有必要署上他们的名字吗?如果没必要,为什么一个知识分子就该享有在劳动成果上署名的特权呢?”[15]这种对知识产权的对立观念影响了文革时期以及其后的一代人,他们正是现在小微企业的中坚力量。尽管随着社会进步,人们已经普遍认可了对智力成果署名的正当性,但对知识产权使用收费,却仍然抱有抵触态度。

其三,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本土资源不足。新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启中,前期选择性地移植国外的先进法律制度,以适应我国改革开放中出现的种种知识产权问题;而在20世纪90年代之后,因加入国际组织的要求以及国际形势的压力,我国“仅用了十余年,就完成了从本土化向国际化的过渡”[9],被动接受了大量与我国发展水平不符的法律条文,构造起了一个“国际化”的知识产权制度。不同于之前主动的法律移植,这种被动的法律移植并不是对公众价值期许的反馈,因而往往不符合社会公众的价值判断,难以得到普遍认可。同时,我国知识产权从不保护、低水平保护陡然上升到高水平保护也不符合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市场难以快速适应。一般而言,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应与市场经济的发展水平相匹配,由低到高逐步推进,西方各国实践莫不如是。而我国则是在实行市场经济仅仅十来年,市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情况下,建立了高保护性要求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低水平的市场经济与高要求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矛盾冲突,使得市场在欠缺经验和准备的情况下难以接受和认同知识产权。

总之,从知识产权制度实施的历史文化环境支撑观察,对知识产权的共识在我国是欠缺的,在这种文化氛围之下成长的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侵权现象自然不足为奇。同时,中国在三十余年前才陆续出台知识产权法律,且是先有知识产权立法,然后才在国民中产生对知识产权的初步认知,短时间内扭转国民的传统观念是一件不可能做到的事。应当客观看待小微企业对知识产权缺乏认同的复杂现实,不应奢求跨越式观念变革和颠覆性文化创新。

(三)知识产权制度本身存在的分配正义欠缺问题

知识产权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鼓励创新,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牺牲分配正义、引发公平感缺乏的问题。弗里德曼认为,公民服从和遵守法律的心理机制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公平感问题[16]。法律制定是否公平或者是否让民众感觉公平,会影响民众对法律、执法者的看法以及是否愿意遵守法律。强大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可能是保护个人免受他人侵害知识财产的堡垒,但是如果知识产权保护过强,受保护的权利主体们就可能会利用知识产权来侵害弱势群体,使弱势群体产生更强烈的不公平感。相较于拥有绝对创新优势的大企业来说,小微企业明显处于弱势地位,他们在知识产权严格保护的政策下,生存空间被进一步挤压,不惜以侵权来换取分配正义就不难理解了。

三、重视小微企业立场的知识产权文化政策优化逻辑

基于上述原因分析,政府的知识产权文化政策思路有必要在充分关注小微企业在知识产权立场及诉求上与创新主体的差异基础上,考量传统文化、社会思潮对小微企业观念转变的影响并着力建设有利于这种转变的支撑体系,以确定小微企业从认知到认同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的渐进发展路径,并以恰当的政策切入点完善和优化知识产权文化政策。

(一)重视小微企业在知识产权立场及诉求上与创新主体的差异

在知识产权相关产业链中,小微企业连接着创新主体与消费者。一方面,小微企业必须支付产业链上游知识产权授权费用,从其上游即创新主体处取得授权,合法生产具有知识产权的商品,使自己在同类商品的市场竞争中获得竞争优势;另一方面,经营者还需要为其下游即消费者提供具有知识产权的商品,并通过品牌打造和广告宣传等手段来说服消费者愿意为商品的知识产权附加值买单。小微企业作为经营者的主要代表,是推动知识产权从创新到转化为商品并最终被消费的关键行动者。

小微企业具有复杂的与知识产权相关身份和内在冲突的利益立场。其一,小微企业是知识产权的使用者,上游创新主体之知识产权创造成本只有通过小微企业的购买及使用才能得以回馈。其二,小微企业也必须通过自身商标权的打造以建立市场信誉,商标作为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极为重要的知识产权,切实地发挥着识别来源、品质保障、广告宣传等功能,为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市场信誉。其三,小微企业是知识产权价值实现的努力推动者,通过启发消费者为商品中的知识产权买单来实现知识产权的高附加值。消费者一般具有购买物美价廉商品的意愿,要使其接受商品中知识产权的成本,小微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就必须将知识产权与良好品质商品串联起来,使消费者产生物有所值的联想及认同,进而为知识产权转化而成的商品买单,并最终反哺创新主体,实现知识产权在商品流通中的正向循环,达成创新主体、小微企业和消费者的和谐共赢。

然而,上述美好愿景及过程都建立在小微企业具备认同知识产权的立场及行为自觉的假设之上。如果小微企业缺乏知识产权共识,其在商品流通价值链中的作用便无法良好发挥。首先,小微企业不愿意承担使用上游知识产权的成本。典型表现就是小微企业不愿意为知识产权商品支付必要的授权费用等,缺乏知识产权认同的小微企业会在没有专利授权的情况下制造销售侵权商品,创新主体自然也难以得到相应的经济回报。其次,小微企业本身缺乏建立商标等知识产权的意愿。缺乏知识产权认同的小微企业会通过各种方式搭便车,甚至使用他人的驰名商标来为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非法利益。再次,小微企业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无法带动消费者的知识产权认同。当消费者通过小微企业购买到的是价廉而质次的知识产权侵权商品时,在缺乏权利体验的情况下自然就不会产生为知识产权买单的意愿;最终,创新主体缺乏经济回报,消费者不愿意为知识产权买单,知识产权在商品流通中形成了负面循环,最终的结果就是三者皆是输家:创新主体无法得到回报、不再愿意创新,小微企业缺乏优质商品和企业信誉、陷入低价竞争的泥潭,消费者无法享受到知识产权转化而来的优质商品。因而,小微企业作为商品流通价值链中“承上启下”的一环,其知识产权认同立场极为重要,影响着知识产权的多重体验和全面的价值实现。考虑到小微企业在知识产权价值链中之复杂身份和重要作用,必须充分重视小微企业与创新主体在知识产权立场与诉求上的差异,确立有异于创新主体立场的针对性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