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资源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源导航 -> 文献资源 -> 正文

促进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文化认同的政策机制研究(上)

信息来源:《中国软科学》2020年第2期 发布日期:2020年06月15日 13:59

摘要:小微企业对知识产权的认知、认同及行为水准决定着知识产权相关市场秩序的优劣。我国近年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小微企业成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人的主要构成部分,反思该现象背后的特定社会文化因素,关注小微企业不同于创新主体的利益立场及诉求,是知识产权文化政策调适不可忽视的方面。新时期我国知识产权文化政策机制的优化,应采用消减文化冲突的执法方式,倡导合作共赢、实施权利体验、构建服务平台,才能实现小微企业从对知识产权的规范性法律认知到用法性法律认同的跨越发展。

关键词:知识产权文化,小微企业,文化认同,政策机制

知识产权作为中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石,贯穿了市场经济商品交换的全过程[1],而知识产权文化则在此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助力由西方法律移植而来的知识产权制度精神的本土内化,成为改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环境中最深层次之构成。21世纪、尤其是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以来,我国知识产权文化理论与政策实践着力于启发创新主体的权利意识、提升其利益保护与分配能力[2],政府作为我国知识产权文化实践主导者[3],在其推动下的知识产权文化政策实践对我国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意识和能力提升效果显著。

然而,一个完整的知识产权价值链不仅连接着上游的创新主体,也连接着中下游的经营者与消费者,只有当创造者、经营者、消费者对知识产权具备价值共识及文化认同,知识产权制度运行才有坚实而深厚的社会思想基础,社会整体的创新、经营及消费行为才能符合知识产权制度规范,良好的知识产权相关市场及竞争环境才会形成并持续发展。而现有的知识产权文化政策中,处于中下游的经营者与消费者在知识产权价值实现中的作用并未得到充分的关注,由此也提示了新时期我国知识产权文化政策优化的努力方向——关注中下游利益相关者立场并通过促进性政策提升他们对知识产权文化的认同。鉴于前期已有对关注消费者立场的知识产权文化政策的深入探讨[2],本文将研究视点聚焦于经营者,并尤其关注经营者中知识产权用法性认同问题更为突出的小微企业。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是一个知识产权大国,知识产权相关竞争行为已经成为市场主体竞争的主动选择,应然而生的知识产权侵权频发成为不可回避的现实。不可忽视的现实是,经营者中的小微企业既是市场竞争的积极倡导者和践行者,又是知识产权侵权的主要实施者。他们在相当程度上影响着我国知识产权相关市场秩序。

数量庞大的小微企业是我国经济稳定增长的基础。至2017年底,我国企业总数是3033.7万户,其中小微企业占80%以上[4],小微企业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占GDP的比例约60%、纳税占税收总额50%[5],显示出小微企业已构成我国经济运行的主要力量。与此同时,我国小微企业两极分化严重,一方面在各类新兴行业中不断涌现出善于创新的小微企业;另一方面,小微企业又大量集中于以资源开发、产品初加工、低端服务为主的传统行业,最终呈现出小微企业中高端和低端并存的现象。

小微企业构成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人的主要部分。根据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发布的信息[6],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被告单位81.88%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自然人身份中80.74%为私营企业主和个体劳动者。按工信部等四部委发布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小微企业包括了从业人数50人以下、营业收入500万以下的企业,上述数据应证了小微企业已成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主要实施者。其中,商标权及著作权侵权是主要的侵权类型,商标权侵权多表现为攀附名牌、制售假冒产品,著作权侵权主要表现为网络直播、视频、音乐等作品未经授权的传播及公众号洗稿等行为。深究上述现象之因由,在我国全面开展知识产权普法和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大背景下,小微企业的知法犯法恰恰提示了其对知识产权价值认知与守法性认同间的巨大反差。

上述反差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小微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价值有所认知。这里的认知是指对法律规范及其制度目标的知识性了解,排除主体对该法律规范的态度、情绪、评价等主观心理影响[2]。以商标侵权的典型形式搭便车为例,小微企业以“傍名牌”的方式意图将大企业花费诸多资源打造的具有良好市场信誉的商标加诸于自己的经营活动之中,对其进行假冒、仿冒的行为本身就代表着他们对商标价值的认知。同时,他们通常也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刻意逃避市场监督机构的查处行动,这表明他们不仅对商标的知识产权价值有所了解,对于保护商标的法律规范也是了解的;二是小微企业对知识产权的守法性行为认同不足。这里的认同是指在对知识产权法律规范与制度目标认知的基础上,对工具价值、理性价值从心理、情绪方面予以认可与肯定性评价,并形成积极的法律意志,指引主体自身按照法律规定为或不为一定行为[2]。在了解知识产权的价值及制度规范的情况下,一些小微企业依然选择了在生产经营中实施侵权,说明这种认知并未转化为经营者的内在意识和行为自觉,也提示小微企业尽管已经进入知识产权文化共识和认同的前提阶段,但尚未能达到守法性行为认同的高度。

小微企业是我国市场主体的重要构成部分,其知识产权立场及相关行为深刻影响市场秩序并直接标示社会整体知识产权文化水准。而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文化政策措施多以知识产权主体的单一立场出发,并着力于知识产权主体意识提升和知识产权使用者行为规制等外部角度,未能真正触及小微企业侵权频发客观诱因的矫正。由此,新时期知识产权文化政策的优化,应充分反思小微企业侵权严重背后的深层次原因,细致考量小微企业在知识产权价值实现产业链中复杂多元的利益立场,制定更具针对性的政策措施。

二、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文化认同困境的原因及反思

(一)当代中国法律意识基本矛盾的反映

作为典型的法律移植产物,知识产权法在我国本土化过程中遭遇了诸多障碍,典型地反映了当代中国法律意识的基本矛盾,即现代市场经济的内在法权关系体系所要求的现代法律意识体系与公民法律意识中的片面性、残缺性的矛盾;现代法律观念与传统法律意识之间的矛盾;法律的至上性要求与法律信任不足之间的矛盾[7]

首先,市场经济要求公平、合理、契约自由,市场交易受到国家法律和商业道德的约束,而我国许多小微企业缺乏对这些市场经济基本规则的了解与尊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仍在发展之中,小微企业从野蛮生长的时代走来,对市场经济的认识片面而残缺。一段时间内,甚至在一些地方政府管理层面存在一种观点,认为“搞假冒伪劣当地群众可以致富、当地经济可以发展”[8],承认假冒伪劣的合理性,漠视本地的制假售假行为,使狭隘的利己主义、自由主义超越了法律基本底线。尽管利己主义、自由主义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但正当的利己主义更强调市场经济理性,而自由主义追求的是市场竞争的自由。一些小微企业肆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反映了他们对市场经济片面甚至歪曲的理解。

其次,现代法律观念与我国传统法律意识间的矛盾仍未消弭。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联系紧密,尤其是一些传统产业小微企业经营范围以熟人社会为主。他们依然以传统自然经济条件下的行为准则为指引,缺乏现代商品经济意识和法律意识,也就不会尊重以现代法律制度为基础的知识产权。在这种传统社会环境和观念的影响下,包括一些经营者、甚至连消费者都对侵权行为习以为常,以侵权的方式牟利或节省消费成本成为不会受人指责的“潜规则”。

最后,我国小微企业缺乏对政府与法律的信任。政府公信力的缺乏至今仍是困扰我国政府的难题。尤其在基层,一些地方官员业务能力不足,却官本位、人治观念很强,由他们与小微企业进行最直接的沟通,往往会引发冲突,导致小微企业难以信任行政执法,进而缺乏对法律的信任,也就不会从内心遵循法律并依据法律的指引行事。

(二)历史文化和社会因素的影响

历史传统、社会文化及思潮的影响可能是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认同困境产生的深层次原因。知识产权法的形成,是近代社会法律革命和制度变迁的结果[9],而知识产权观念能否与制度的建立相适应与文化、传统价值观密不可分。在国际压力及对未来发展需求预判的背景下,新中国建立了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但这却与中国的传统文化及政治信仰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