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确定从认知到认同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提升路径
法律意识的提升遵从由对法律规范的基础认知到法律精神的内在认同的两个阶段。一般而言,从认知到认同的发展遵循着“权利体验—情感认同—价值认同—道德内化下的行为自觉”的递进式路径[2]。在认知发展过程中,受到外部激励后,认知人会倾向于从最低级的法律规范认知逐渐向守法性法律认同、用法性法律认同发展[17],最终达成一种主动的意识状态:不仅具有守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更能够积极地追求、创造与保护符合法律规定的权益。现今我国小微企业大多处于对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认知层次,应当促使其向守法性法律认同层次转变,以减少侵权等违法行为,最终目的是使其产生用法性法律认同,使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与保护成为其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行为自觉。
认知失调理论可以为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提升提供启示。认知失调理论主张:当个体面对与其信仰或观点相矛盾的新信息或执行违背个人信念或观点的行为时会经历心理不适,产生认知失调[18],为缓解这种态度与行为不一致的心理不适状态,行为人要么改变态度,要么改变行为来与另一方保持一致[19]。小微企业在知识产权侵权中的认知失调表现为:面对服从法律、合法经营的态度与违法侵权的行为之间的冲突,小微企业选择改变自己服从法律的态度来减缓心理不适状态,其直接体现是否认、无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因为改变行为会使自己经济利益受损,相较于改变态度具有更大的阻力。因此,增大改变态度时受到的阻力会使小微企业选择改变行为,具体而言,可以从小微企业周围道德环境的改善着手。由于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通常处于熟人社会,周围道德环境会对小微企业的态度产生重要影响,使民众产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错误且违反一般道德的普遍态度,在周围道德环境的压力下,可以迫使小微企业改变否认、无视知识产权的态度,减少侵权行为,进而向认同知识产权转变。
(三)完善提升知识产权文化认同的支撑机制
更尊重文化传统的执法方式。考虑到传统文化在中国底蕴深厚,以及文化对改变人们观念的重要作用,使用结合中国传统文化习惯的知识产权执法方式,可以促使小微企业转变否认知识产权的立场。事实上,商标侵权等不法行为并没有因为受到处罚而受阻,而中国社会交往中的耻辱与羞耻感会阻碍不道德行为[20]。孔子在《论语·为政》中曾言:“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即使在今天,公开道歉也很少见,许多人宁愿接受高额的赔偿金也不愿意公开赔礼道歉,如郭敬明《梦里花落知多少》抄袭庄羽《圈里圈外》案在2006年即判罚,郭敬明至今未执行判决书中公开道歉的判罚;于正《宫锁连城》抄袭琼瑶《梅花烙》案中,于正因为拒不道歉被法院依据判决书在《法制日报》刊登案件内容作为公告。在我国传统文化的价值判断中,公开道歉常被理解为一种羞辱性的惩罚,它表明你的行为不符合民众共有的道德与价值观。因此,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可以以公开道歉作为补充性的执法方式,作为一种道德威慑,促使小微企业转变立场和矫正行为。
更有效的融入式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方式。权利体验及参与利益分配是减少小微企业不公平感的有效途径,有效的知识产权执法不仅仅通过对法律的适用,而且还通过发展利益相关者关系及其产生的激励机制发挥作用[21]。应鼓励小微企业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与保护全过程,使其将知识产权与自己的经济利益产生多连接点之关联。现今小微企业对知识产权的认知通常停留在禁止性规定的程度,即使制定相关促进性政策对其进行优惠和鼓励,他们也并不会将这种政策红利和自身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联系起来。“利益的相互承认和共识是法治文化认同的基础和前提”[22],倡导利益分享的融入式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方式[2],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的全过程体验可以增强小微企业的创新主体意识,并进一步尊重他人权利,逐渐实现价值认同。
更便捷高效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与交易平台。创新主体需要将研发成果转化给市场,小微企业需要寻觅新技术以提高市场竞争力,而信息获取的困难以及交易成本的高昂相当程度上阻碍了创新主体与小微企业间的合作。解决该问题的基本需求:其一,更为便捷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体系由政府主导,优点是形成了较为全面的覆盖机制,缺点是由于缺乏反馈机制而导致信息服务在方式、内容和体验等方面滞后,小微企业在政府网站寻求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时往往个性化信息服务不够、体验不佳,无法完全满足其需求。一种解决思路是将政府的相关数据与信息开放给第三方开发者使用,通过市场间接提供良好的信息服务。以专利数据开放平台的构建为例,通过开放API(应用程序接口),政府将即时的基础专利数据免费或低成本开放给市场,可以极大地降低第三方开发者使用专利数据的门槛,而第三方开发者则可以更好地响应用户反馈,满足用户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需求[23]。其二,更为高效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目前我国既存在中国技术交易所、各地方产权交易所和技E网(www.ctex.cn)等政府主导的线下和线上知识产权交易平台,也存在汇桔网(www.wtoip.com)等非政府主导的线上知识产权交易平台,但它们共同的缺点是采用传统交易中介方式进而导致并不能根本解决交易效率低的问题,小微企业在寻求交易的过程中会陷入浩如烟海的专利数据里,难以快捷而准确地找到满足个性需求的专利信息,并且如何尽快与专利人取得联系并获得授权也是一个难题。大数据工具的使用可以弥补这些缺点,应当构建以大数据为基础的新型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在进行大数据筛选后,使小微企业能够快速获取个性需求的专利数据,并可以直接在平台上与专利权人进行议价及授权,大幅减少交易成本,实现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技术的“薄利多销”。
四、提升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文化认同的政策机制
鉴于我国小微企业中存在的知识产权侵权现状及知识产权认同度低的客观现实,迫切需要将前文分析中知识产权文化政策优化逻辑落地于下列具体政策措施及运行机制中。
(一)制定鼓励小微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尊重及利用知识产权的政策措施
我国大多数小微企业是集中于传统行业的非创新型企业,单纯鼓励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的政策难以使其产生利益共鸣,在扶持创新企业之外,也应对非创新型企业制定相应的鼓励政策。例如,税收等政策优惠与小微企业是否合法利用知识产权挂钩,对知识产权侵权企业在处罚之外取消政策优惠及各种嘉奖,使企业在尊重及利用知识产权的生产经营中就可以获得精神乃至财产利益,在充分感受权利体验中促进知识产权认同。
(二)探索更有效的知识产权执法方式
传统执法中相对单一的罚款和损害赔偿方式对促使小微企业观念转变作用是有限的,需要探索更有效的知识产权执法方式以提升宣示、教化效果及威慑力。在中国传统文化影响下,“公开道歉”对居于熟人社会的小微企业会产生道德威慑力,它与单纯的惩罚性赔偿及罚款等执法方式结合或许会更为有效。
(三)建设符合市场需求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与交易平台
进一步建设政府主导下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与交易的基础性开放平台,鼓励建立知识产权深度信息服务及交易的市场机制。构建更为便捷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免费或低成本地向社会开放相关数据接口,使第三方服务提供者以更市场化的方式提供更良好的信息服务;构建更为高效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充分利用大数据等新技术的优势,为用户提供从搜索信息到达成交易的一体化服务,使知识产权交易过程更为通畅。最终实现提高知识产权转化率,降低交易成本,促使小微企业与创新主体之间的合作共赢。
(四)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宣传与基础教育
中国传统文化对知识产权价值缺失影响深远,要扭转传统观念必须持续进行宣传与教育。政府是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主导力量,新时期的知识产权文化宣传需要拓展思路:宣传形式应与时俱进,充分利用全媒体时代的宣传途径与工具;相关部门应当积极服务小微企业,在服务的同时进行宣传,如联合法律援助服务组织进行普法和法律援助,让知识产权宣传直达小微企业。
知识产权基础教育是知识产权文化普及的根本性措施。基础教育阶段是人的价值观养成的关键时期,在这个时期完成知识产权价值观的启蒙与塑造、培养其市场经济法权意识是未来我国国民普遍具备知识产权文化素养和市场经济意识的有效措施。无论未来的小微企业是传统产业还是高新技术企业,我国已经普及的义务教育都将成为小微企业管理者的必经学段。2015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教育部联合开展的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工作已初现成效[24],应当继续大力推广试点示范成果,该探索可望对改善我国市场小微企业认同知识产权的政策诉求提供未来人力支撑。
五、结语
社会整体对知识产权文化的认同是维系良好知识产权相关市场及竞争环境的精神纽带。作为我国经营者构成主体的小微企业密切关联着知识产权价值链上的创新主体和消费者,它既是上游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的购买者,又是经营活动中自身知识产权尤其是商标权的打造者,还是下游消费者购买知识产权商品的提供者——小微企业具有与知识产权复杂的关联身份和内在冲突的利益立场。知识产权文化政策为中国知识产权法治实践寻求最大社会共识,理应充分关注小微企业的特点、立场和诉求,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合理的知识产权文化政策措施。政策制定过程中应结合我国在法律意识、历史文化及社会因素及制度本身的完善空间等复杂因素综合判断,通过合作共赢价值倡导及权利体验等具体措施和协同机制,实现小微企业对知识产权从规范性法律认知到用法性法律认同的跨越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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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刘华(1962—)女,湖北当阳人,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华中师范大学知识产权研究所所长,博士,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文化、知识产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