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样本回归分析
1.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将样本企业分为国有和非国有两类,设置虚拟变量SOE①,分样本回归结果见表7。模型1-模型3是国有企业的回归结果,模型4-模型6是非国有企业的回归结果。模型1不考虑控制变量时,政府补贴对国有企业的创新有积极促进作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创新的影响不显著,说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对国有企业的创新影响不大。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补贴的交互项显著为负,说明随着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政府补贴对国有企业创新有着强烈的抑制作用。模型2考虑控制变量的影响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政府补贴及二者交互项的系数符号和显著性与模型1一致。模型3在模型2的基础上同时控制行业和年份固定效应,此时国际知识产权对创新的影响显著为负,表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不利于国有企业创新。政府补贴、国际知识产权与补贴的交互项与模型1、2的结果基本一致。再看非国有企业,模型4仅考虑解释变量,模型5增加了相关控制变量,模型6进一步控制行业和年份固定效应。解释变量在三个模型中的影响程度和方向大体一致:国际知识产权同样不利于非国有企业的创新;政府补贴对非国有企业的创新有正向影响,但并不显著;国际知识产权与补贴的共同作用对创新影响为负,但并不显著。综合以上分析,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使得政府补贴对国有企业创新投入有显著抑制效应,而对非国有企业创新投入的影响不大。


2.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将样本企业分为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设置虚拟变量equity,若为外资企业,equity=1,否则,equity为0,回归结果见表8。模型1-模型3是外资企业的回归结果,政府补贴对外资企业的技术创新均有强烈的抑制作用,从模型1到模型3,这一抑制效应逐渐增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对外资企业的技术创新影响为负。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与补贴的交互项为正,说明随着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补贴对外资企业创新的激励作用也逐渐增强。与外资企业不同,政府补贴对内资企业的创新具有显著促进作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对内资企业的创新具有显著的负面影响。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与补贴的交互项为负,表明随着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增强,政府补贴对内资企业创新的影响转而为负。
3.不同产业。将样本企业分为七类产业②,回归结果见表9。模型1是节能环保产业的回归结果,考虑控制变量并控制行业和年份固定效应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对创新的影响显著为负。模型2是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的回归结果,考虑控制变量并控制行业和年份固定效应后,补贴对该产业创新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对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的创新产生了强烈的抑制作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对政府补贴的创新效应影响不大。模型3是生物产业的回归结果,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政府补贴以及二者的交互项对创新的影响均不显著。模型4是高端装备业的回归结果,加入控制变量并控制行业和年份固定效应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对高端装备产业的创新具有抑制作用,而政府补贴、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与补贴的交互项对该产业创新的影响不大。模型5是新能源产业的回归结果,政府补贴、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及二者的交互项对新能源产业创新的影响与高端装备业基本一致。模型6是新材料产业的回归结果,政府补贴对其创新有积极促进作用,但随着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补贴对创新的积极作用将转变为抑制作用。模型7是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回归结果,与生物产业相似,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政府补贴以及二者的交互项对创新的影响均不显著。

综合以上分析,政府补贴对企业创新的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和新材料产业上。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对节能环保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业及新能源产业的创新投入有显著抑制效应,但对生物产业、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创新投入影响不大。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外部约束下,补贴对新材料产业创新的抑制影响更加显著,对其他产业的影响并不明显。
(四)稳健性检验
考虑到模型的内生性问题及可能存在的反向因果关系,在实证模型中将解释变量和控制变量滞后一期,结果发现政府补贴对企业创新仍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其他变量的符号和显著性也同上文研究结论一致。在模型中加入被解释变量的滞后一期,实证结果显示解释变量的符号和显著性与上文结果基本一致。
此外,重新定义被解释变量,将用专利衡量的创新产出水平作为被解释变量。参考余明桂等(2016)[22],用专利授权量与专利申请量之比衡量创新,实证结果表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补贴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交互项对创新的影响方向和显著性与上文结论基本一致,补贴对创新的影响为负。考虑到补贴效果的滞后性,将补贴变量滞后一期,补贴对创新的影响为正,验证了前文结论的稳健性。
五、结论与启示
本文以2012-2017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实证研究了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的背景下政府补贴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的影响。本文以研发投入力度衡量企业创新水平,以GIPC发布的国际知识产权指数衡量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研究发现,中国政府实施的补贴政策有利于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加强对中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创新起到了抑制作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约束了中国政府补贴的规模和空间,从而影响了补贴政策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的激励作用。进一步研究发现,政府补贴对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创新均起到了促进作用,而对国有企业的影响更显著。政府补贴对外资企业的创新影响为负,而对内资企业创新的影响为正。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对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的创新均产生了抑制作用,但对国有企业的抑制作用更明显,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同样抑制了政府补贴的作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对外资企业创新的影响不显著,但在与补贴政策的交互作用下,对外资企业创新的影响为正;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对内资企业的创新具有显著的负面影响,在与补贴政策的交互作用下,负面影响仍然明显。补贴政策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不同产业创新的影响也存在差异。政府补贴对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和新材料产业的创新起到了显著促进作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对节能环保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业及新能源产业的创新有显著抑制效应,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外部约束下,补贴对新材料产业创新的抑制效应更加明显,对其他产业的影响并不显著。
基于以上研究,提出政策建议如下:
第一,进一步完善补贴政策。补贴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研发活动的外部性,对中国提升产业技术水平,推动自主创新具有重要意义。尤其在当今科技竞争已成为国际竞争“制高点”的背景下,更应充分发挥补贴政策对高科技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激励作用。但同时实施补贴政策应充分考虑在国际经贸规则日趋严格以及政府“失灵”情况下的效果。一方面,补贴政策在对战略性领域的重点产业予以支持时,要进一步加强对创新的激励作用,以考察各产业创新绩效为中心,综合考虑企业性质、所属行业、资产收益率等多方面因素,做到精准扶持。另一方面,实施补贴政策要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为导向,使补贴政策不断朝推动公平竞争、消除贸易自由化条件下导致的市场扭曲方向转变,同时转变补贴方式,大力加强基础设施,推动信息化发展,实现补贴政策的转型。
第二,完善国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全球价值链背景下,知识产权已成为推动中国实现价值链升级的重要力量。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加强不利于国内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创新,一方面因为难以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无法通过学习、吸收先进技术来提升自主研发能力;另一方面主要是其抑制了企业的模仿创新。因此,面对严格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政府应激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进行自主创新。同时,国内也应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让技术获得有效的保护,进而维护和激发国内发明人的自主创新动力,通过创新提高中国在全球价值链分工中的地位。
第三,要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充分维护自身利益,提升中国在构建国际经济新秩序中的话语权,重视研究补贴政策与WTO、TPP等国际经贸规则的兼容性问题,逐步解决目前以西方发达国家为中心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制定方面的非公正性和非公平性问题。
注释:
①若实际控制人为中央和地方的国资委、政府机构、国有企业及大学时,SOE取值为1,否则为0。
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将战略性新兴产业分为7大类,分别为节能环保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生物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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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刘钧霆(1972-),男,辽宁大连人,辽宁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经济学博士,研究方向:国际贸易、世界经济;曲丽娜(1992-),女,山东文登人,辽宁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