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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外反倾销与企业创新——来自企业专利数据的经验研究(六)

信息来源:《财经研究》2020年第2期 发布日期:2020年05月28日 09:21

⑤一些文献从上下游产业的视角,考察了上游行业对外反倾销对下游行业内企业的影响,认为对外反倾销会通过提高中间投入品的进口价格,提高下游企业的进口投入成本。进口投入成本的提高可能会降低下游企业对进口中间品的依赖,促进下游企业通过自主创新降低中间投入成本,提高下游企业的创新水平。另一方面,进口成本的提高,也可能会降低下游企业的利润,进而抑制企业创新。本文与这些文献的主要区别在于,本文关注的问题是,对外反倾销对本行业内企业创新的影响,而没有考虑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关联。

b是产品的差异性程度,b越小,说明需求变化对市场价格的敏感性越高,即该产品具有较高的需求弹性,该产品往往是差异性较大的产品。

⑦此处参考D'Aspremont和Jacquemin(1988)对研发投入函数的设定,即RD=gk2,其中,g>0。为了便于计算,本文取g=1/2。

⑧由于篇幅限制,本文仅提供理论模型部分的主要结论,具体证明过程参见《财经研究》官网的工作论文。

⑨价格竞争情形下,每个企业的利润为0(不符合中国现实),外国厂商会因为反倾销税提高产品的定价(p=cf+t),进而提高整个行业的价格,缓解行业的竞争,每个企业的均衡产出也将下降,企业研发的规模效应降低,企业的研发投入也将下降。价格竞争的情形不太符合中国的现实经济(企业过度竞争导致每个企业的利润为0),所以本文未对其进行详细讨论。

⑩也有一些文献通过收集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上申请反倾销企业的具体名称,并通过企业名称与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企业进行匹配。本文没有这样处理的原因是:已有文献通过这种方法匹配到的样本很少,若将其应用到本文的研究中,再进一步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数据库匹配,最终得到的企业样本会更少。此外,对外反倾销本身是针对进口产品发起的,无论国内企业是否进行申诉,国内生产该产品的企业都会受到反倾销保护,因此本文没有进行申诉企业层面的匹配。

⑾本文没有选取前3位代码相同、第4位代码不同的行业内企业做控制组的原因是:这样选取会导致较多受到反倾销保护的行业没有相应的控制组,或者多个处理组对应一个控制组。例如,行业代码为“282”的“合成纤维制造”行业中,共有54位行业(28212822282328242829),这54位行业均受到了反倾销保护。同时,某些3分位行业下仅有一个4分位行业,如行业代码为“271”的子分类行业只有“2710”(化学药品原药制造)。这种情况下,没有前3位行业代码相同,且未受到反倾销保护的行业可以作为其控制组。

⑿与已有文献类似(李春顶,2011;李春顶等,2013;苏振东和邵莹,2013;宋华盛和朱小明,2017),本文将6HS产品分类对应到4位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这可能将造成识别上不够精准,因为6HS相对于4位行业是更细的分类。但是,由于创新的测度是企业层面的,我们无法聚焦到企业在某个6HS产品层面的创新,只能识别出企业所属的4位国民经济行业,然而,目前一些与反倾销影响效应相关的研究,未考虑到反倾销行业选取的非随机性,仅仅通过受到反倾销(或反倾销保护)的行业在受到冲击前后的差异来识别反倾销的影响效应(苏振东等2012;李春顶等,2013),未探讨反倾销行业选取的内生性问题,而本文运用双重差分的方法研究这一问题,是对已有文献的补充和完善。

⒀一些文献使用研发投入测度企业的创新水平,然而研发投入虽与创新产出相关,但无法体现人才使用效率、研发组织能力等非资金因素对创新产出的影响。因此,相比于研发投入,企业专利能够更好地衡量企业创新水平(李兵等,2016)。此外,由于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中的企业研发投入数据有多个年份缺失,使用研发投入数据测度企业创新可能会存在偏误(袁建国等,2015)。同时,由于我国的研发投入费用可在税前按照一定比例扣除,而且一定的科技投入可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因此企业出于避税目的,可能会将一些非研发投入计入研发投入,导致企业研发投入数据的可信度降低。此外,还有一些研究使用新产品产值度量企业创新水平,但由于“新产品”的界定较为模糊,因此对新产品产值的测度本身可能存在较大的测量误差。

⒁使用样本期第一年企业的生产率与核心解释变量交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内生性问题。由于样本期第一年的生产率不随时间变动,且模型已经控制了企业固定效应,因此,不用再加入期初生产率单项。相对来讲,企业所有制比较外生,企业由于受到反倾销保护而发生所有制变化的可能性较小,且使用样本期第一年的企业所有制信息会造成较大的样本删失,因此,在引入企业所有制与核心解释变量的交乘项时,我们没有选取样本期第一年的企业所有制信息。

⒂表2最后一列同时加入了企业是否出口与企业所有制两个变量。

⒃本文的因变量是t+1年的企业专利数,因此当n=0时,ρn表示的是反倾销发起1年后,与基准年相比,受保护行业内企业与未受保护行业内企业之间的专利差异。

⒄由于1999年和2007年发起反倾销保护的行业已经没有发起前和发起后的年份数据,因此,我们也将这部分行业样本剔除。

⒅也有文献认为反倾销调查一旦发起后,即使最后未能实现肯定性终裁结果,也会存在起诉效应,因此我们也将这部分样本加入,以考察估计结果是否稳健。

⒆我们的核心解释变量是识别在4位行业层面的,因此无法控制年份和4位行业层面的交乘固定效应。

⒇可能的原因是,如果将企业利润作为纳税税基,即以企业为了避税可能会低报利润(范子英和田彬彬,2013)。此外,企业在做研发创新决策时可能更多的是考虑企业的规模和收入。

21Foreignijt的取值设定是2外资企业取值为1,内资企业取值为0

22)此时考察的是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创新受到反倾销保护影响的差异,因此,表5中列(3)的样本是内资企业样本,国有企业的Stateijt取值为1,私营企业Stateijt的取值为0

23)本文分样本检验了对外反倾销对国内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影响,结果显示,主动反倾销提高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创新水平,而对外资企业的创新水平没有显著影响。

24Rauch1999)提供了保守法和自由法两种分类方法,表6是按照自由法进行分类的结果。本文也用保守法对产品进行了分类,估计结果与表6-致。

25)将这两类商品合并的原因是,在本文样本中,属于“在有组织的商品交易所交易的商品”类别的商品比较少。

26)在表6的回归结果中,高差异化产品和低差异化产品的样本之和不等于全样本,原因是有些行业同时作为两类产品的对照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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