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相互引用的三方专利权人
如果三个专利权人彼此之间均存在专利相互引证关系,那么这三个专利权人之间就存在着紧密的互补关系。如图1所示,如果专利权人G引用专利权人F的专利,那么权利人G与F之间存在互补性关系。如果专利权人A、B和C的专利相互引用,那么就形成了一个三方互补性关系。为了解决专利“互补性”问题,相互引证的三方专利权达成许可协议的交易成本,显然比双方专利权人更高[14]。从三方专利权人的角度研究专利互补关系,将更有利于实现专利共享。本文采纳Graevenitz和Fischer[15]提出的专利引证三角关系测量方法,探测并识别三个专利权人彼此之间是否相互引证,即每个专利权人之间是否存在互补性关系。在三角关系中,三方专利权人彼此之间存在专利互补关系。
图1 基于专利引证关系的三方关系
3.4 数据来源
本文选择德温特专利数据库(Thomson Reuters' Derwent Innovations Index)作为专利检索数据库,采纳美国学者博格施泰特[6]的专利检索式,结合主题词和技术分类进行检索:IP=(B60W010/28 OR B60L-011/18 OR H01M-008*)AND TS=(vehicle*OR car OR automobile*)AND TS=(fuel cell*)AND PN= (CN*)。将检索时间范围设定为20年,即检索1998年至2017年的专利,2018年6月30日共获得4,076项在中国申请的FCEV专利。
3.5 中国FCEV关键共性技术专利权人
运用Python软件,提取中国专利引用数据,在剔除专利权人自引专利之后,构建存在三方相互引用专利关系的网络图,对掌握我国FCEV关键共性技术专利权人进行描述性分析。从4,076个中国FCEV专利中检测出存在专利引用关系的专利权人共2334个,图2显示了60个专利权人之间存在着122个相互引用的三角关系。
为了进一步说明中国FCEV关键共性技术被谁所有,笔者将专利权人分为三类:中国组织、外国组织和自然人。表1表明:以清华大学为代表的中国组织只有6个,以日本丰田汽车公司为代表的外国组织多达33个,而自然人作为专利权人的有21个。
表1 中国FCEV关键共性技术专利权人分布状态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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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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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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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性专利权人
|
中国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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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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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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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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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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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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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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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田汽车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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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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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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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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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w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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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国家新能源汽车技术创新中心需要解决的知识产权问题
在我国优先发展燃料电池汽车产业的背景下,国家新能源汽车技术创新中心担负着研发与推广FCEV产业前沿引领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的重任。但是,图2显示我国在FCEV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运用过程中面临着两个重要的知识产权问题。
图2 中国FCEV专利中存在三方互引关系的专利权人分布
第一,如何形成我们自己的FCEV关键共性技术专利。从自主知识产权的角度来看,我国FCEV 关键共性技术专利非常薄弱。
(1)从专利权归属来看,我国FCEV关键共性技术专利主要掌握在外国企业手中。目前,我国只有6个组织拥有FCEV关键共性技术专利——清华大学、同济大学、武汉理工大学、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与物理研究所、新源动力股份公司和武汉众宇动力系统科技公司仅占拥有关键共性技术专利的10%。
(2)从权利人结构来看,我国拥有关键共性技术专利的企业非常薄弱。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原则是以企业为依托。但是,我国拥有FCEV关键共性技术专利的企业只有两个,这说明我国掌握FCEV关键共性技术专利的组织主要是大学(3个)和科研院所(1个)。
(3)从专利被引频次和影响力来看,我国6个组织高于个人专利权人,但明显低于外国企业。通过计算网络中心度,可以发现专利被引频次和影响力排名前5位的企业分别是丰田汽车公司(日本)、日产汽车公司(日本)、本田汽车公司(日本)、通用汽车公司(美国)和现代汽车公司(韩国)。无论是专利被引次数,还是在专利引用网络中的影响力,3个国家的5个世界著名汽车公司位居前列,这意味着具有广泛运用前景的FCEV关键共性技术专利主要掌握在5家外国汽车公司手中。由此可见,国家新能源汽车技术创新中心面临着重要挑战——如何形成FCEV产业前沿引领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无论是掌握关键共性技术专利的中国组织数量,还是专利被引频次和影响力,均有待于大幅度提高。
第二,如何以较低成本将分散在不同专利权人手中的互补性专利汇集起来。FCEV产业属于专利密集型产业,图2表明60个专利权人在我国FCEV关键共性技术专利领域相互补充,存在着密切联系。为了促进FCEV技术推广运用,国家新能源汽车技术创新中心必须确保在不侵犯专利权的情况下,将互补性专利汇集起来。这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1)如何汇集互补性专利。图2清晰地描述了FCEV关键共性技术包含了大量互补性专利,而这些互补性专利却被60个专利权人分别所有,这意味着我国FCEV技术领域存在“专利分散”或者“专利丛林”问题。如何将分散的互补性专利汇集起来,是促进我国FCEV产业发展和现实关键共性技术推广运用的前提。
(2)如何降低专利许可的交易成本。交易成本是影响FCEV关键共性技术推广运用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图2显示我国FCEV关键共性技术专利大多数掌握在外国企业手中。即使能够达成专利许可协议,交易成本或者专利许可费可能会很高。因此,国家新能源汽车技术创新中心面临着另一个知识产权挑战:如何将互补性专利以有效的方式汇集起来,进行较低费率的一揽子许可。
4 促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知识产权政策建议
我国建设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目的,是在产业前沿引领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领域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实现知识产权共享。以我国FCEV专利为例,本文分析了国家新能源汽车技术创新中心在建设过程中面临着两个重要的知识产权问题:如何形成自己的关键共性技术专利,以及如何有效地实现互补性专利的一揽子许可。我国FCEV关键共性技术专利的现状分析表明,如何“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和“实现知识产权共享”是我国新兴产业发展过程中急需解决的重要知识产权问题。基于以上分析,根据“工作指引”的规定,提出促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知识产权政策建议。
4.1 形式多样的知识产权权利归属政策
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功能定位是打造成为“综合性产业技术创新平台”。作为一个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应该能够满足产业对技术的需求,成为前沿引领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知识产权的提供者。只要能够形成我国自主知识产权,就应当允许各种形式的知识产权所有方式。
(1)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享有的知识产权。“工作指引”规定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原则为独立法人实体,并要求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根据国家技术创新战略需求,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任务。这就意味着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组织运行,可以基于政府资助项目产生的成果而享有知识产权。因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将是未来产业前沿引领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重要的知识产权提供者。
(2)项目实施单位与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共同享有知识产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遵循“开放协同”的原则,采取“依托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共同建设的组建模式,努力形成“产学研用协同创新生态”。为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无论是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或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还是自主凝练的技术攻关或者产业化项目,应当允许项目实施单位与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对知识产权共同享有所有权。项目实施单位必将是知识产权的重要提供者。
4.2 鼓励互补性知识产权集成政策
“加强创新成果的对外扩散”需要将各种互补性知识产权汇集在一起,才能推广运用。这是我国知识产权政策比较薄弱之处,也是国家技术创新中心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如果国家技术创新中心能够提供产业所需的全部知识产权,那么知识产权汇集问题就迎刃而解了。但是,我国FCEV 产业关键共性技术专利权人分布状态表明现实并非如此。不仅大量产业关键共性技术作为背景专利已经被他人所有,而且许多基础专利被外国企业享有。由于掌握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的权利人呈现多元和分散的趋势,所以国家技术创新中心需要汇集来自不同渠道的知识产权。图3所示为在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框架下,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的知识产权来源。
图3 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框架下的知识产权来源
(1)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享有或者共有的知识产权。如上所述,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成立之后,将形成自己或者共有的知识产权。
(2)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共建单位拥有的知识产权。牵头单位和共建单位均是与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组织,有些已经掌握了一些关键共性技术。例如,清华大学不仅掌握了一些FCEV产业的关键共性技术,而且也是国家新能源汽车技术创新中心的共建单位之一。在技术推广之前,需要将共建单位已经拥有的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汇集起来。
(3)其他掌握关键共性技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的知识产权,可能已经被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及其共建单位之外的权利人所有。对于这些必要的互补性知识产权,在技术推广之前也需要予以汇集。
4.3 促进知识产权许可政策
从知识产权的角度来看,只有形成有效的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知识产权许可机制,才能实现知识产权共享,促进“创新成果的对外扩散”。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不仅需要攻克转化一批产业前沿和共性关键技术,更重要的是产生一批“创新型产业集群”。这就需要将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推广运用,通过知识产权许可,实现技术转移。将产业发展所需的互补性知识产权,以一个公平且合理的政策进行知识产权许可,才能实现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使命和功能。
综上所述,作为一种全新的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国家技术创新中心肩负的使命,不仅是形成产业前沿引领技术或者关键共性技术,而且还要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共享。为了实现这些使命,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应当执行适当的知识产权政策:形式多样的知识产权权利归属;鼓励互补性知识产权集成;促进知识产权许可。
参考文献:
[1]赵正国.我国如何建设国家技术创新中心[J].科学学研究,2018(7):1180-1187.
[2]陈伟维,曹煜中.关于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创新的实践和探索[J].中国科技论坛,2014(2):150-153.
[3]谢宗晓,林润辉,李康宏,等.协同对象、协同模式与创新绩效——基于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实证研究[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15(01):63-74.
[4]林润辉,谢宗晓,米捷,等.不同地理位置网络对创新绩效的影响——基于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实证研究[J].科研管理,2016(8):18-27.
[5]马名杰,张鑫.中国科技体制改革:历程、经验与展望[J].中国科技论坛,2019(6):1-8.
[6]刘钒,彭虎,易晓波,等.新时代科技体制的结构性矛盾:逻辑、表征与改革路径[J].中国科技论坛,2019(6):24-28.
[7]NEMET G F. Demand-pull, technology-push, and government-led incentives for non-incremental technical change[J]. Research policy, 2009, 38 (5): 700-709.
[8]PETERS M. The impact of technology-push and demand-pull policies on technical change-does the locus of policies matter[J]. Research policy, 2012, 41 (8): 1296-1308.
[9]TAYLOR M. Beyond technology-push and demand-pull: lessons from California's solar policy[J]. Energy economics, 2008, 30 (6): 2829-2854.
[10]BORGESTED P, NEYER B, SCHEWE G. Paving the road to electric vehicles: a patent analysis of the automotive supply industry[J]. Journal of cleaner production, 2017, 167: 75-87.
[11]ENTEZARKHEIR, MAHDIYEH. Patent thickets, defensive patenting, and induced R&D: an empirical analysis of the costs and potential benefits of fragmentation in patent ownership[J]. Empirical economics 2017, 52 (2): 599-634.
[12]LIU L J, CAO C, SONG M. China's agricultural patents: how has their value changed amid recent patent boom[J]. Technological forecasting & social change, 2014, 88: 106-121.
[13]BESSEN J. The value of US patents by owner and patent characteristics[J]. Research policy, 2008, 37 (5): 932-945.
[14]GRAEVENITZ G, WAGNER S, HARHOFF D. How to measure patent thickets: a novel approach[J]. Economics letters, 2011, 111(1): 6-9.
[15]FISCHER T, RINGLER P. The coincidence of patent thickets: a comparative analysis[J]. Technovation, 2015, 38: 42-49.
作者简介:李晓桃(1973-),女,湖北监利人,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知识产权;通讯作者:袁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