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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与共享: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知识产权政策(上)

信息来源:《中国科技论坛》2020年第2期 发布日期:2020年05月06日 16:13

摘要:本文以燃料电池汽车技术为例,根据《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的规定,分析了国家技术创新中心肩负的知识产权使命,结合国家新能源汽车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实际情况,探讨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在建设过程中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并提出促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知识产权政策建议。

关键词: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知识产权政策,知识产权共享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政策引导创新模式下的专利集成问题及其政策优化研究”(71774058)。

0 引言

“依托企业建设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是我国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的重要举措。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贯彻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新发展理念,要求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为了落实这一重大决策部署,科技部于20171117日颁布了《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国科发创[2017]353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工作指引”对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中遵循的原则和一些重要问题做了规定,是指导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重要文件,对于加快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完善国家技术创新体系具有重要意义。2018111日,科技部批准建设国家新能源汽车技术创新中心,这标志着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开始有章可循,进入具体实施阶段。

目前,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配套政策仍不健全,深入研究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文献寥寥无几[1]。特别是“工作指引”没有涉及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知识产权问题,这就使得我国缺乏一个科学、明确和统一的知识产权政策来指导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现有知识产权政策已经无法适应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需要。从知识产权角度,如何理解建设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使命与任务?作为一种全新的创新组织,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应当遵守什么样的知识产权政策?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在建设过程中应当注意哪些知识产权问题?本文以燃料电池技术为例,结合国家新能源汽车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情况,探讨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在建设过程中应注意的知识产权问题,根据“工作指引”的规定,提出促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知识产权政策建议。

1 文献综述

为了推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发展,我国分别在1984年和2000年启动了国家重点实验室计划和试点国家实验室建设。与此同时,为了促进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我国在1991年启动了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和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截至2017年,我国已建设346个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31个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和217个国家工程实验室。在实践中,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立了以市场为导向的“科研—中试—产业—市场”创新体系,形成了“小中心,大网络”的发展模式[2]。实证研究表明: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技术、中试和生产领域的合作,有利于提升创新绩效[3];国内协同创新网络绩效要高于国际协同创新绩效[4]。为了提高科技资源的有效利用率,我国还建设运行了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

进入21世纪,我国科技体制改革以加快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重点建设国家创新体系[5]2006年以后,我国科技体制改革主要是围绕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国家创新体系[6]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科技体制改革随之进入全面深化改革阶段。20159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提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创新体系。2017年,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明确“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为了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国务院遵循“优化布局、重点建设、分层管理、规范运行”的原则,分类建设战略综合类、技术创新类、科学研究类和基础支撑类国家科研基地和平台。根据国务院《“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的部署,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于20171024日发布了《“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与条件保障能力建设专项规划》,提出依据“统筹规划、系统布局、分类管理”的原则,构建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体系。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将包括三种类型:科学与工程研究、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类。其中,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包括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和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我国将在优化整合现有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和国家工程实验室的基础上建设一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并加快建设综合性、专业性国家技术创新中心。

知识产权政策是我国建设国家技术创新体系、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一般而言,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着决定性作用。在创新驱动发展过程中,知识产权具有引领作用,不仅能够吸引和集聚必要的创新资源,而且可以结合互补性资产,创造更多的价值。传统公共政策理论将知识产权作为市场拉动型政策工具而被广泛运用,将技术推动和市场拉动理论运用到公共政策决策中。政府可以通过两种途径促进技术创新:减少技术创新的商业成本——技术推动;或促成商业成功获取创新收益——市场拉动[7]。技术推动型政策是指通过资助研发、为投资研发的企业提供税收减免、支持教育和培训或者资助示范项目等政策工具,达到降低技术创新成本的政策目标,其正当性在于知识溢出具有外部效应[8]。市场拉动型政策,是指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对购买新技术的消费者进行税收减免或者抵扣、增加技术需求、对竞争技术进行征税等政策措施,达到增加技术创新收益的政策目的,其合理性在于对运用或者消费创新性技术的行为予以鼓励[9]。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可以增加企业创新收益,因此知识产权保护政策通常被视为市场拉动型政策工具。但是,我国更多的是将知识产权作为技术推动型政策工具使用,以达到促进产业发展的目的。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把提高供给体系质量作为主攻方向。从供给侧来看,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主动强化产业前沿引领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与应用。知识产权政策应当服务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从供给侧提供创新性技术,降低技术创新成本。但是,目前鲜有文献讨论我国在建设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哪些知识产权问题,采取何种知识产权政策。

2 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知识产权政策目标

针对现有国家科研基地和平台存在的不同程度问题,“工作指引”对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根据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功能定位和建设要求,可以明确国家技术创新中心追求的知识产权政策目标。从知识产权的角度,笔者认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应当努力实现两个知识产权目标。

第一个目标是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瞄准世界科技前沿”“突出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工作指引”从国际视角出发,将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功能定位为“以产业前沿引领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与应用为核心”“打造创新资源集聚、组织运行开放、治理结构多元的综合性产业技术创新平台”。为此,“工作指引”确定了“聚焦产业”的建设原则,要求强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部署,突破技术瓶颈制约,从而形成技术持续供给能力。由此可见,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是以聚焦产业为特色,以突破技术瓶颈为己任,以研发与应用为核心。从知识产权的角度来看,“工作指引”希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针对特定产业的“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开展技术创新,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只有形成了自主知识产权,才能避免特定行业受制于人,引领技术发展的趋势。因此,形成特定产业的自主知识产权,应当是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首要知识产权政策目标。

第二个目标是实现知识产权共享。“工作指引”从构建产业创新生态的角度,对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确定了建立开放协同的创新机制、强化技术扩散与转移转化的功能定位。为此,“工作指引”确定了“开放协同”的建设原则,要求创新资源开放共享,最终形成面向全球开放协同的创新网络。作为国家科研基地和平台,国家技术创新中心肩负着促进技术扩散和转移转化的责任。从知识产权的角度来看,强化技术扩散与转移转化的最好方式,是通过开放共享来促进知识产权许可与转化。“开放”是相对于“封闭”而言。知识产权开放,是指任何希望使用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知识产权的国内组织,均享有获得知识产权许可的平等机会。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不能随意拒绝或者禁止国内组织提出知识产权许可的请求。“共享”是相对于“排他性权利”而言。知识产权共享,是指在不转移知识产权所有权的情况下,通过知识产权许可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和商业化。只有知识产权开放共享,才能强化技术扩散与转移转化,促进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因此,知识产权共享应当是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努力实现的另一个重要政策目标。

通过政策分析,可以发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和实现知识产权共享,是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希望实现的两个政策目标。但是,这两大政策目标是否符合我国现实情况,或者这两大目标在我国实践中是否能够实现,尚待进一步研究。基于“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笔者以燃料电池汽车(Fuel Cell Electric VehicleFCEV)技术为例,结合国家新能源汽车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情况,对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知识产权政策目标的合理性进行分析。

3 以FCEV专利和国家新能源汽车技术创新中心为例

2018111,科技部向北京市政府回复了《关于支持建设国家新能源汽车技术创新中心的函》,原则同意《国家新能源汽车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 201831,国家新能源汽车技术创新中心召开了建设推进会暨共建座谈会,开始筹备建设。国家新能源汽车技术创新中心的功能定位为“围绕新能源汽车产业重大需求,加大重大关键技术源头供给,打造世界新能源汽车技术创新的策源地”,实行“共商、共建、共治、共享、共用”的开放运行机制。国家新能源汽车技术创新中心首批联合共建方有21家单位,北京汽车集团公司和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公司是牵头单位。

出于对环境保护的考虑,我国非常重视清洁能源和电动汽车的研发与应用。为了减少燃油汽车对环境的污染,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鼓励电动汽车领域的技术创新。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均可以有效减少碳排放[10]。但是,燃料电池汽车可能更为环保,更能代表为了企业产业的发展趋势。第一,燃料电池汽车发展具有悠久的历史。从世界范围来看,燃料电池汽车可以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第二,尽管目前受制于有限的氢气供给基础设施,但是燃料电池汽车可能大范围推广运用,具有环保、经济和高效的优势。第三,燃料电池汽车是真正的零排放。通过氢气和氧气的化学反应,燃料电池汽车只产生水和动力。由于电动汽车可能充入煤炭燃烧产生的电力,所以燃料电池汽车可能比纯电动汽车更为环保。第四,世界上许多汽车生产企业已经开始了燃料电池汽车领域的技术创新,努力证明燃料电池汽车具有商业应用的可行性。

近年来,我国政府越来越重视燃料电池汽车的研发与运用。国务院于201612月发布了《“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系统推进燃料电池汽车研发与产业化。2016年国家发改委和能源局联合颁布《能源技术革命创新行动计划(20162030年)》,强调将在氢能和燃料电池技术等方面实现重大突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改委和科技部联合印发《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了燃料电池技术发展路线图;《20162020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通知》明确了燃料电池汽车补助保持不变。

由于我国发展FCEV技术比较晚,所以FCEV 产业的许多关键共性技术或者前沿引领技术可能掌握在外国企业手中。此外,FCEV是一种复杂产品。对于需要运用大量专利的复杂产品而言,每一项必要专利都是必不可缺的,彼此之间形成一种互补性关系。在不侵犯专利的情况下,生产某项复杂产品必须获得所有专利人的许可。研发并推广FCEV关键共性技术,是国家新能源汽车技术创新中心的责任。以FCEV专利为例,分析FCEV 关键共性技术专利权人和互补性专利分布状况,发现国家新能源汽车技术创新中心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

3.1 关键共性技术的识别

所谓“共性技术”,是指一些基础性技术已经或可能在被广泛运用。从专利的角度来看,专利引证关系可以被用来识别共性技术。“关键共性技术”通常是被大量引用的专利。在专利审查过程中,专利审查员通常会引用现有技术,来判断一项专利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或者创造性。如果一项专利被后续专利引用,那么就构成一次“被引”。后续专利是在参考借鉴被引用专利基础上完成的发明创造,这表明“施引专利”与“被引专利”之间存在着一种相互补充的关系[11]。一项专利被后续专利引用的次数越多,说明其价值也就越高[12]。有时,专利权人在后续专利申请中会引用自己的专利,即构成“自引”。自引通常被视为“构建专利丛林”的行为,专利权人通过引用自己的专利来加强专利保护[13]。为了客观地识别关键共性技术,在计算专利被引频次时,剔除专利权人自我引用的专利。

3.2 关键共性技术的专利权人

为了分析关键共性技术专利权人的分布状况,在识别FCEV关键共性技术的基础上,需要确定共性技术的专利权人。基于专利引证关系,两个专利权人之间可能存在三种关系:没有引证关系、单方引用关系和双方相互引证关系。没有引证关系的专利权人,说明两个专利权人拥有的专利彼此独立;单方引用关系说明一个专利权人的专利技术可以依赖另一个专利权人;如果存在相互引证关系,说明两个专利权人拥有的技术彼此之间存在着紧密的互补关系。